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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

1、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一五”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厅文号:交基建发(2007)14号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确保广西农村公路建设“十一五规划有序、快速、持续发展,按时完成农村公路建设任务,依据公路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部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央车购税投资补助农村公路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西农村公路的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纳入广西“十一五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的通乡镇沥青(水泥)路、通建制村公路(

2、通达工程)、通建制村沥青(水泥)路、渡口改造和渡改桥、农村客运站等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通乡镇沥青(水泥)路是指县城(或国省干线)通达乡镇或联网的沥青(水泥)路的建设项目。 通建制村公路、通建制村沥青(水泥)路是指乡镇或国省干线、县道通达建制村或联网的公路。 渡口改造和渡改桥是指县道、通乡镇或通建制村公路上的渡口改造建设,包括渡口码头改造、渡改桥建设项目。 农村客运站是指在乡镇建设的等级客运站、公路沿线便民候车亭。 第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经济实用;村民自愿、民主决策;确保质量、注重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依据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分阶段建设重点,按

3、照简便适用、切合实际的原则和国家规定的程序组织建设。 第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保证质量,降低建设成本,节能降耗,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自治区交通厅负责指导全区农村公路工程的组织实施、工程管理和质量监督。市、县(区)交通局具体负责本辖区农村公路工程的组织实施、工程管理和质量监督。 第七条 自治区交通厅成立自治区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和制定相关政策决定、协调和解决广西农村公路建设过程中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和农村客运站建设办公室,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农村客运站建设办公室设在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建设办公室依据职能分工,承

4、办具体事务,主要职责是:具体负责指导全区农村公路建设日常管理工作,制定农村公路建设技术政策和协助编制年度建设建议计划,协调处理建设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监督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资金使用,总结交流经验,收集、整理和反馈建设信息等。 各市(指地级市,下同)、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应相应成立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机构,履行本辖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的有关的职责。 第八条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二级以下(含二级)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132号)要求,通乡镇沥青(水泥)路建设项目业主(含公路局管理养护公路)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通建制村公路、渡口改造和渡桥建设项目

5、以及农村客运站建设项目业主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项目业主单位的主要领导为项目责任人。 第三章 建设标准 第九条 按照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合理确定农村公路的建设标准。一条农村公路可视情况分段采用不同技术等级,但不同技术等级或不同设计速度变更点应选择在驾驶员容易判断路况变化的地形变化处或路线交叉地点,采用过渡路段并设置相应交通标志。第十条 为保护环境,节约土地,农村公路应当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或扩建。桥涵工程应当采用经济适用、施工方便的结构型式。路面应当选择能够就地取材、易于施工、有利于后期养护的结构。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应当重视排水和防护工程的设置,提高公路抗灾能力。在陡岩、急弯、沿河路

6、段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提高行车安全性。 第十二条 通乡镇沥青(水泥)路的技术标准不得低于现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以下简称标准)规定的四级公路标准。其中 (一)沿线人口较密集,连通多个乡镇,交通量大,社会经济效益显著且地方人民政府积极性高的通乡镇沥青(水泥)路,可按三级或二级公路标准修建。 (二)路基宽度不小于65米,路面宽度一般不小于5米,困难路段不小于45米(须经市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同意),路面为沥青或水泥混凝土路面。 (三)农村公路建设应当因地制宜,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建筑材料情况采用路面结构类型,建议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为主。 (四)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的,水泥混凝土路面板

7、厚度不小于20厘米、基层厚度不小于20厘米;采用沥青路面时,沥青面层厚度不小于45厘米(含15厘米双层封油层)、基层厚度不小于30厘米。 第十三条 通建制村公路和通建制村沥青(水泥)路的主要技术指标原则上按标准规定的四级公路标准实施。其中 (一)路基宽度一般取65米,如工程地形、地质条件复杂,可采用45米路基宽度,但须按标准有关规定设置错车道。 (二)路面宽度不小于35米。 (三)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时,水泥混凝土路面板厚度应不小于18厘米、基层厚度不小于15厘米;采用沥青路面时,沥青面层厚度应不小于35厘米(含15厘米双层封油层),基层厚度不小于25厘米。 (四)结合实地情况,按标准规定设置排

8、水设施。 (五)重建或新建桥梁的,设计洪水频率及桥下净空等须按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桥面净宽不小于65米,汽车荷载等级不得小于公路级。 (六)工程艰巨、地质复杂路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平纵指标可适当降低。 (七)尽量利用旧路、原有桥梁和隧道,避免大改大调或大填大挖,防止诱发古滑坡复活和新的地质灾害。 第十四条 渡口改造或新建,码头宽度应不小于7米;渡改桥汽车荷载等级不低于公路II级,桥面净宽原则上不小于70米,特殊情况不小于65米(经市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标准及技术指标的选择,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受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限制的路段,可参照交通部交公路

9、发2004372号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中的农村公路建设暂行技术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农村客运站的建设应方便旅客、经济实用、便于施工和维护,设计应遵循“小站房、大车场”的原则,尽量节约土地,减少建设成本。 农村客运站原则上按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2004)规定的五级站标准建设,客流量较大的乡镇可按三、四级站标准建设。 便民候车亭按统一标准建设,按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或公路管理局提供的图纸实施。 第四章 计划及前期工作管理 第十七条 市级农村公路“十一五”建设规划应根据国家农村公路建设规划要求,以普查和专项调查数据为依据,结合本市实际,由各市交通局编制本市农村公路

10、建设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上报自治区交通厅。 自治区农村公路“十一五”建设规划应根据国家农村公路建设规划要求,以普查和专项调查数据及各市上报规划或方案为依据,由交通厅和自治区发改委编制和下达广西农村公路建设“十一五”规划和年度计划,根据实际情况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施动态管理,并联合报送国家交通部和发改委。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安排原则按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厅“十一五”农村公路建设补助资金安排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计划200667号)执行,优先安排地方人民政府积极性高、前期工作完成好的项目。对上年度计划完成好的市、县,下年度计划优先或可以适当增加安排项目;对上年度计划完成差的市

11、、县,下年度计划可以少安排或不予以安排项目。 第十九条 各市上报要求列入自治区年度农村公路建设计划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已纳入广西“十一五”农村公路建设规划; (二)施工图设计或简易设计已经批准(附相应批复文件); (三)项目业主和配套资金落实方案明确(附市或县人民政府确定项目业主有关文件以及经市级交通或财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资金承诺书)。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业主对已列入“十一五”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的项目要认真做好前期工作,下一年度安排实施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必须在上一年10月31日前完成设计与审批工作。2008年须全部完成“十一五”期间所有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 第二十

12、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年度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项目、变更设计、缩少建设规模、降低技术标准。确需调整变更的,需报自治区交通厅批准。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编制。 (一)通乡镇沥青(水泥)路、渡改桥(大中型以上桥梁)项目须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工作由项目业主负责组织实施,按照交通部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编制。 (二)通建制村公路及沥青(水泥)路(四级公路)、渡口改造、小型桥梁、农村客运站建设项目可直接开展施I图设计或简易设计。 (三)使用国债(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管理。 第二十三条

13、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审批。 (一)通乡镇沥青(水泥)路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由市发改委、交通局联合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以打捆的方式上报自治区发改委并抄报自治区交通厅、抄送自治区公路管理局, 自治区公路管理局提出初步行业审查意见,经自治区交通厅审核,报自治区发改委审批。 (二)大中型以上桥梁和隧道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由项目业主根据工程项目技术难易及投资大小,报送自治区发改委或市发改委审批。 第二十四条 通乡镇沥青(水泥)路、渡口改造和渡改桥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按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的规定进行编制。 (一)二级以上的公路应当按照国家有

14、关规定,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 (二)二级以下的公路(含二级)农村公路工程项目可以直接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 第二十五条 通建制村公路施工图设计文件按简易设计文件编制,主要内容为:(一)设计说明; (二)路线平面缩图,平、纵面图、标准横断面图; (三)平、纵主要技术指标汇总表; (四)中、小桥梁设计图,涵洞标准图,分类型(园管、盖板、拱涵)、分不同跨径; (五)路面结构图,弯沉测量、计算表; (六)主要工程量汇总表,分项工程数量计算表; (七)工程概预算。 第二十六条 通乡镇沥青(水泥)路、大桥、特大桥、隧道工程、渡口改造和渡改桥建设项目、农村客运站等工程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

15、的设计单位承担;通建制村公路可以由县(区)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有经验的助理工程师以上(含助理工程师)技术人员承担。 第二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一)对有中央和自治区补助投资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施工图设计由自治区交通厅负责审批: 1、公路等级达到二级以上(含二级); 2、项目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 3、有特大桥或中隧道以上(含中隧道)的项目; 4、自治区交通厅指定的其它项目。 (二)自治区交通厅负责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由各市交通局报经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审查后,再由自治区公路管理局报自治区交通厅

16、审批。 (三)未达到本条第(一)项条件的农村公路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由各市交通局负责审批;建设规模小、技术要求低的项目,各市交通局可授权有审批能力的县交通局审批。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建设项目所在地政府实行政府采购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对于规模较大、技术复杂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及大桥、特大桥和隧道工程应当单独招标,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在同一乡(镇)范围内多项目一并招标。 第三十条 渡口改造、渡改桥项目和总投资达1000万元以上的通乡镇沥青(水泥)路建设项目由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招标投标工作, 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对招标投标工作进

17、行指导和监督。 其它通乡镇沥青(水泥)路和通建制村公路项目、农村客运站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招标投标工作,市交通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招标结果应当在当地进行公示。 第三十一条 二级以上公路或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项目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其他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成相应准备工作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认可的,即视同批准开工建设。 第三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要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以改善农村交通条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宗旨,注重培育“政府监督、法人管理、工程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

18、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自治区交通质量监督站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工作的指导。我区农村公路建设实行分类分级监督管理。 (一)农村公路按重要项目和一般项目分类管理:县道、里程在20公里以上的四级公路、10公里以上的三级公路和二级及以上公路、独立大中桥(隧)或投资超过600万元的项目,为重要农村公路项目,其他农村公路项目为一般农村公路项目。(二)自治区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全区农村公路建质量监督的指导、管理工作,各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分站对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各县交通局对一般农村公路项目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第三十五条 农村公路的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在开工前必

19、须办理监督申请手续。重要农村公路项目向设市交通质量监督分站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一般农村公路同一乡(镇)的项目一并向所在县交通局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第三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依据职责,明确质量责任,落实质量保证措施,加强质量、技术管理和廉政建设。 第三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三十八条 农村公路工程应当设定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质量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质量保证金一般为施工合同额的5%。 第三十九条 质量保证金由施工单位交付,由建设单位设立专户保管。质量缺陷责任期满、质量缺陷得到有

20、效处置后,质量保证金余额应当返还施工单位。 第四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过程中,发生工程质量或者安全事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不得隐瞒。 第四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按规定实行工程监理制度,推行社会监理制度的项目应依法实行招标确定监理单位。规模较小的项目可按区域采取项目捆绑方式招标社会监理,也可由市级或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抽调有经验的技术人员组成专项监理组开展监理工作。项目监理组织情况应向属地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备案。 第四十二条 实行社会监理的项目,应签订监理合同,监理人员和设备配备应满足合同要求。设立专项监理组的项目,其监理人员和设备必须满足需要,监理人员必须持证或持有农村公路建设专项技术业

21、务培训合格证上岗。 第四十三条 实行社会监理的项目,其监理单位应建立工地临时试验室,为节约资源,经建设单位同意并由合同约定,监理单位也可通过协议方式利用施工单位的试验室,但试验检测工作须由监理单位自行完成。对设立专项监理组的项目,监理试验可通过协议合同的方式就近委托有资质的试验室完成,其所在地交通系统的试验检测机构应给予积极支持。监理质量控制与检查的试验数据必须独立、准确。 第四十四条 监理要加强对工程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和重要施工工艺的质量检查与旁站。第四十五条 应鼓励社会力量监督农村公路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村公路建设中的工作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违反有关质量法律、法规的行为,均有权向交通主

22、管部门或其质量监督机构(组织)举报。第六章 施工管理 第四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社会公示制度。所有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在工地现场设置公示牌,标示工程项目名称、等级、规模、投资额、路面类型与宽度、施工工期,各从业单位及联系人、质量监督人员及举报电话和通讯地址等。有关部门对质量举报应及时调查处理。 第四十七条 农村公路路面和桥梁、隧道工程应当主要采用机械化施工。 第四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下列要求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一)依据设计文件和相应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按照施工合同要求,制定质量管理办法。 (二)必须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自检体系,制定明确的岗位质量责任制,对工程质量全过程控制。

23、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和关键工艺必须责任到人。 (三)施工现场必须配备与施工工艺相配套的压实、拌合、计量设备。施工工艺必须符合相应作业内容的质量控制要求。第四十九条 路基工程质量应按下列要求控制 (一)路基填筑必须使用合格材料,严禁使用垃圾、腐植土。路基填料内不得混有草皮、树根和超大粒径石块,确保填筑材料均匀。 (二)路基填筑前,对土质材料必须做液塑限试验,确定土类和塑性指数,确定其填筑性能。对不同填料必须分别进行标准击实试验,确定其最佳含水量和最大干密度。 (三)路基填筑必须坚持全幅分层填筑,分层碾压;严格控制含水量,根据压实工艺合理确定摊铺厚度,并逐层检查压实度,确保路基压实度和压实均匀性。

24、(四)桥涵等构造物台后回填应使用透水性良好的材料(砂砾石、碎石),按每层压实厚度不大于15cm分层回填碾压。 (五)山区路基施工要确保上、下边坡稳定,设置适当的排水设施,确保排水通畅。 第五十条 路面工程质量应按下列要求控制 (一)外购原材料必须进行试验,质量不合格材料不得进场使用;自采材料必须经试验验证,保证材料规格和质量符合标准。 (二)基层、底基层施工必须保证计量准确、拌合均匀,保证厚度,并在最佳含水量情况下进行碾压,使其达到最大密实度。提倡基层施工实行“厂拌机铺”,路拌法施工时必须保证拌和深度,不得留有夹层。基层完工后应及时养生,控制交通。 (三)路面面层施工应突出强调强度、均匀性及耐

25、久性的质量管理。采用砖、石或预制块件结构时,要加强底层、垫层质量控制。 采用撒布法沥青表面处治时,应保证层间整洁、粒料干净、沥青撒布均匀、初期养护到位。 采用上拌下灌黑色路面结构时,要加强灌入层均匀性和拌合层密实性质量控制。 采用沥青碎石或沥青混凝土结构时,要严格按有关规范加强质量控制。 采用水泥路面结构时,应加强配合比、水泥用量、拌和、养生、切缝、灌缝的质量控制。 路面面层施工过程中要加强对交通的疏导与管制。 第五十一条 桥涵结构物工程应按下列要求质量控制 (一)结构物的设置位置必须正确,各部尺寸必须准确,确保结构安全、使用功能有效。 (二)加强原材料质量控制,水泥、钢材、沥青、碎石、砂必须

26、经过试验,不合格材料不得进场使用。严格禁止质量指标不稳定的企业生产的水泥、钢材等用于农村公路建设。 (三)切实加强水泥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制备、运输、浇注的质量控制。混凝土制备必须以重量法计量,保证振捣、养生质量。 (四)普通钢筋混凝土施工模板应有足够的刚度、平整度,支撑牢固不漏浆。钢筋直径、数量、间距,钢筋加工、焊接、使用焊条质量均应满足规范规定。预应力结构应严格按规范控制质量。(五)防护工程的圬工砌体必须选用无风化、无水锈石料,强度及尺寸应满足设计要求。砂浆拌制必须采用重量法计量,机械拌合。石料砌筑前应洒水冲洗干净,大面朝下,丁顺面按规范合理搭配,砂浆饱满。临空面砌体应勾凹缝,勾缝应均匀美观

27、。已完成砌体不得扰动,注意养生。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五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逐步实行政府投资为主,农村社区投入为辅、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渠道筹资机制。 鼓励农村公路沿线受益单位捐助农村公路建设资金;鼓励利用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投资农村公路建设,鼓励企业和个人捐款用于农村公路建设。 第五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不得增加农民负担,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不得强行让农民出工、备料。确需农民出资、投入劳动力的,应当由村民委员会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征得农民同意。 第五十四条 严格执行国家对农村公路补助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农村公路建设的国家、自治区补助资

28、金只用于工程直接费用,不得从中提取咨询、审查、管理、监督等费用。按项目设立资金专户,实行专户存储,单独建帐,单独核算。专项资金的划拨和使用实行规范化管理,严格各项制度,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补助资金可以采用以奖代补的办法支付或者先预拨一部分,待工程验收合格后再全部支付。 地方政府安排的建设资金应当按时足额到位,并存入项目资金专户,由建设单位按照工程进度分期支付。 第五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征地拆迁款。 第五十六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应当接受审计、

29、财政和上级财务部门的审计检查。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第五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向公路沿线乡(镇)、村定期进行公示,加强资金使用的社会监督。第八章 工程验收第五十八条 通乡镇沥青(水泥)路、渡口改造和渡改桥建设,大桥、特大桥、隧道工程完工后,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项目,由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通建制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县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村公路工程验收工作进行抽查。 第五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交工、竣工验

30、收可以合并进行。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中的通乡镇沥青(水泥)路、渡口改造和渡改桥建设、大桥、特大桥、隧道工程按项目验收。 通建制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乡(镇)为单位,分批组织验收。 农村汽车客运站建设按项目竣工后,应按国家建设工程验收有关规定和办法进行质量验收。第六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农村客运站项目由各县运政管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2004)进行定级验收后方可投入运营。 第六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应当明确管理养护责任主体、落实养护责任和养护资金,加强养护管理,确保安全畅通。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148号)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其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组织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性计划,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养护工作,检查养护质量,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 农村客运站应加强运营和维护管理,实现运营模式多样化,保障客运站“建得起,留得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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