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建立烟草市场清理整顿长效工作机制和联合执法办案工作的实施办法关于建立烟草市场清理整顿长效工作机制和联合执法办案工作的实施办法 关于建立烟草市场清理整顿长效工作机制和联合执法办案工作的实施办法 各县烟草专卖局 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进一步落实市县两级工作职责,按照市级局抓管理协调、组织督查,县级局主抓贯彻落实的格局,更好地规范全市烟草市场经营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假烟、走私烟等非法经营活动,取缔无证照经营烟草制品的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守土有责”的方针,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不断完善协同
2、作战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划分,加大烟草市场综合治理工作力度,深入推进全市烟草市场清理整顿工作,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 二、工作目标 通过落实上一级“两个意见”的要求,进一步细化措施,加强协作,使全市烟草、工商部门间的配合更加紧密、顺畅,确保全市烟草市场清理整顿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通过深入开展卷烟打假打私工作,有效抑制卷烟制售假活动,使辖区内制假窝点、售假贩私网络得到及时打击,涉烟违法犯罪分子受到严惩;通过治理无证照经营烟草制品的违法行为,逐步杜绝无证经营烟草制品的现象,进一步规范我市烟草市场经营秩序。 三、工作重点: (一)严厉查处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的违法行为;
3、 (二)重点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和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等违法行为; (三)重点整治名烟名酒店、宾馆饭店、娱乐场所、酒吧、茶庄、名优土特产店、食杂批发店、礼品回收店等特殊经营场所非法经营卷烟的行为; (四)严厉查处通过货运站、物流中心非法运输、经营烟草制品的行为。 四、组织机构 为确保全市长效工作机制和联合执法工作的有效开展,成立规范全市烟草市场经营秩序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成 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分析、汇报全市烟草市场清理整顿情况,协调领导各县烟草、工商部门组织开展工作。 五、职责分工 (一)烟草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对卷烟市场的管理和监督,为
4、烟草市场清理整顿工作提供有效的信息和情报;积极协助工商部门查处无照经营烟草制品案件,组织力量打击制售假烟窝点;为清理整顿工作提供强有力的后勤保障。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查处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没有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和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等违法行为。 六、长效工作机制的工作措施 (一)健全协作制度,落实长效机制。 1、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市级局规范烟草市场经营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实行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联席会议,由办公室协调落实,原则在季度初20日内召开,会议主要内容是分析辖区烟草市场出现的新情况
5、、新动态,对于疑难问题从全市层面研究解决的工作措施和办法。县级烟草、工商部门每季度至少要组织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每次联合行动前召开一次以上分析会议,共同分析存在问题,研究具体的解决办法,形成监管合力。 2、建立信息互通和联合监管制度。市县两级局烟草、工商部门要建立辖区监管信息互通制度,明确信息互通内容、互馈时间及整改时限、保密措施等要求,形成“上下互通、横向协调、整体联动”的工作格局。 3、建立联合监管制度。市县两级局烟草、工商部门要结合实际,积极建立联合监管制度,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细化工作目标,明确各辖区管理的任务,将烟草市场清理整顿工作列入 市场巡查和监控的重点内容,实现烟草、工商市场监管线
6、路、片区的有效对接。 4、建立案件协调和督办制度。市级局烟草、工商部门要共同建立健全案件协调和督办制度,确保涉烟案件得到及时有效查处。市级案件协调督办人员由办公室联络员兼任,对共同督办的案件,要全力侦破;对意见存在分歧的,要加强协调沟通,依法协商解决;县级局无法解决的,可报市级规范烟草市场经营秩序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市级局无法解决的。由市级局上报自治区规范烟草市场经营秩序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5、建立督查考核制度。市县两级局烟草、工商部门要把烟草市场清理整顿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考核目标,狠抓落实。市级规范烟草市场秩序领导小组原则上每季度对全市烟草市场清理整顿工作进行一次联合督查考核,考核结果进行全市通
7、报。 6、建立奖惩激励机制。考核结果及整改反馈情况将与县级烟草、工商部门的干部奖惩结合起来。市烟草局、工商局每年将联合组织召开烟草市场清理整顿工作表彰会,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市场混乱的进行通报批评。由市烟草部门结合全市的实际,制定出详细的奖惩办法,确保工作成效。 7、建立经费保障制度。烟草市场清理整顿工作的经费由烟草部门负责提供,全市各级烟草部门要根据具体的工作方案做好经费预算,提供经费保障。对直接参与卷烟市场清理整顿工作的工商部门人员,由烟草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发放出勤补助。 (二)实施分类治理,实现标本兼治。全市各级烟草、工商部门在市场秩序维护中,要始终遵循查
8、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取缔与规范相结合的原则,实施分类治理。 1、对符合办理卷烟零售许可证条件的无证经营卷烟商户,要积极引导其办理许可证,督促其依法经营。 各县级烟草部门要建立本辖区无证户档案,每月要对辖区内无证经营户进行一次梳理,对新发现的无证户要及时纳入无证档案,并进行具体分析,对符合办证条件的要及时安排辖区责任人员进行宣传引导,动员其办证,及时将其纳入到当地烟草管理体系。 2、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而拒不办理证照、被取消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资格继续从事经营卷烟活动以及不符合办理证照条件又屡教不改的无证照经营烟草专卖品的商户,要坚决依法查处和取缔。 对无证经营的重点户,各县级烟草部门要
9、建立无证经营重点违规户档案,详细记录其商店名称、经营地址、违法类型、违法次数、查处的非法卷烟品牌及数量等等。对重点户要加大检查频次和打击力度,并提升案件串并调查的意识,力求在大案、要案查处上有所突破。 3、对制售假烟的行为要进行重点整治,通过严厉打击名烟名酒店、宾馆饭店、酒吧等特殊经营场所制售假烟的行为,严查物流公司、货运站、客运站非法储存、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行为,坚决遏制涉烟违法行为。 (三)加强日常检查,突出集中整治。全市各级烟草、工商部门在加强日常卷烟市场监管工作的同时,要根据当地市场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不同形式的烟草市场清理整顿专项行动,县级烟草、工商联合开展的对全辖区进行清理的专项行动每
10、季度不少于一次。 1、对城乡结合部、农村集贸市场、早晚集市、汽车站、火车站、中小学校周边等重点部位,要结合实际定期开展综合整治,每季度联合清理检查不少于一次。 2、对名烟名酒店、宾馆酒楼、酒吧、网吧等特殊场所,要根据其营业特点,联合相关部门有计划的定期开展清理整治,每季度联合清理整顿不少于一次。 3、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中秋节、国庆节等重大节假日前后,要开展不少于一次的专项治理行动。 六、联合执法办案的衔接办法 (一) 加强协作,强化对持证经营卷烟的监督管理。 1、烟草部门必须依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做好卷烟零售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和持证经营卷烟零售户的监督管理工作; 2、工
11、商部门必须凭烟草部门颁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含有“烟草制品零售”经营范围及含有涉及烟草制品经营的企业名称(字号)的营业执照。 3、烟草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撤回、撤销、吊销或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或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烟草部门不予延续的,应当通知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依法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二)积极督促、引导符合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条件的无证销售烟草制品的经营者办理证照,依法持证经营。 (三)依法查处和取缔屡教不改、拒不办理证照或者被取消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资格后非法从事烟草制品销售活动的经营者。 (四)依法
12、做好对持证经营卷烟零售户监管的同时,要为烟草市场清理整顿工作提供有效的信息,将辖区内发现的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有证无照经营烟草制品、制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专卖品等涉嫌非法经营的信息,及时反馈给当地工商部门,并积极协助工商部门查处涉嫌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违法案件。 (五)烟草、工商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处理另一方提供的涉及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信息,严厉打击无证照从事烟草制品零售经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倒卖烟草制品,为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提供便利条件等违法经营行为。 (六)烟草、工商部门在职权范围内查处涉嫌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案件包括: 1、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
13、品零售业务的; 2、生产、销售无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及有包装的烟丝的; 3、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 4、非法印制烟草制品的商标标识的; 5、为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提供便利条件的; 6、倒卖烟草专卖品的; 7、工商、烟草部门有权查处的其他涉嫌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违法行为。 (七)烟草、工商部门在职权范围内查处涉嫌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案件的过程中,对无法定职权管辖的案件应当按规定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移送部门。 1、工商部门或者由工商部门根据烟草部门的意见,分别适用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查
14、处以下涉嫌非法经营烟草制品的行为: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擅自从事烟草制品销售经营活动的,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五条、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查处。 已经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烟草经营活动的行为的,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四条的规定查处。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无照经营烟草制品行为而为其提供经营场所、保管、仓储等条件,用于帮助其销售、储存非法经营烟草制品的,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查处。 生产、销售没有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的,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查处。 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专卖品
15、的,可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六条和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查处。 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的,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查处。属于伪造、擅自制造他人烟草制品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烟草制品商标标识的;依照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查处。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烟草制品而为其提供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制售假冒注册商标烟草制品提供场所的,依照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五十二条的规定查处; 依法依规应由工商部门查处的其他违法行为。 2、烟草部门或者由烟草部门根据
16、工商部门的意见,分别适用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以下涉嫌非法经营烟草制品的行为: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依照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查处;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依照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查处;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依照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查处;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依照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查处; 依法依规应由烟草部门查处的其他违法行为。 (八)烟草、工商部门在联合查处涉嫌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案件的过程中可采取的措施: 1、责
17、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2、向与经营烟草专卖品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3、进入经营烟草制品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4、依法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涉嫌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5、依职权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活动的工具、设备等财物; 6、依职权查封有证据表明涉嫌用于无证照经营烟草专卖品或者生产、销售假冒烟草专卖品的经营场所。 (九)烟草、工商部门联合查处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行为,应当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避免行政处罚的随意性,确保行政处罚的合理性。 在联合执法中出现的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应当由工商、烟草部门共同研究,
18、依法处理。 (十)市级局烟草、工商部门定期对县级局联合开展烟草市场清理整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建立备案制度。 1、县级烟草、工商部门查处的涉案金额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案件,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分别报市烟草、工商部门规范烟草市场经营秩序工作办公室备案。 2、县级烟草、工商部门查处的涉案金额在*元以上的案件,应当在48小时内报市烟草、工商部门规范烟草市场经营秩序工作办公室,由市烟草、工商部门规范烟草市场经营秩序工作办公室在三个工作日内分别上报自治区烟草、工商部门规范烟草市场经营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烟草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组成部
19、分。各县级烟草、工商部门要统一思想,从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烟草市场清理整顿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及时成立组织领导机构,制定工作实施方案,细化工作 落实、目标考核等办法,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并抓好执行,确保工作全面、深入、持久的开展。 (二)以 自治区“两个意见”为指导,加强制度建设。通过建立健全烟草市场清理整顿和联合执法办案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工作制度,进一步密切烟草、工商部门的联系,增强执法合力,提高市场监管效果。 (三)明确责任,密切配合。烟草、工商部门要明确职责,按联合执法工作衔接要求,加强沟通和协调,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形成强有力的执法合力,确保清理整顿工作取得实效。 (四)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在清理整顿烟草市场工作中,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执法权限和执法程序,准确运用法律,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杜绝粗暴执法。同时,在执法过程中,要讲究工作方法,善于化解矛盾,避免引发群体性事件。 (五)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全市各级烟草、工商部门要借助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的力量,对烟草市场清理整顿工作的开展情况及重特大案件进行及时的宣传和报道,震慑违法犯罪分子,教育群众自觉抵制“假、非、私”烟,争取群众的支持和配合,不断净化全市卷烟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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