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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作证罪案例.docx

1、妨害作证罪案例妨害作证罪案例【篇一:妨害作证罪案例】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秀青,女,汉族,初中文化程度,1971年12月5日出生。辩护人关永朝,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志海,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1979年 9月 26日出生。被告人邓利盼,女,汉族,高中文化程度,1989年 9月 10日出生。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0 )691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秀青犯妨害作证罪,被告人张志海、邓利盼犯伪证罪于2011 年 1月 24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龙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秀青及其辩护人关

2、永朝,被告人张志海、邓利盼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9 年 9 月 8 日上午 8 时许,在安阳县辛村乡政府门前发生一起 “辛村乡南辛村村的张某平驾车将辛村乡东贤孝村张某红撞伤 ”案,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被告人邓秀青(张某红之妻)指使张志海、邓利盼做虚假证言陷害张某平,致使张某平以涉嫌故意杀人(未遂)被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上诉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物证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邓秀青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应当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志海、邓利盼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

3、应当以伪证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请求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邓秀青对起诉指控事实及罪名有异议,其辩称没有指使张志海、邓利盼作伪证,且亲耳听到张某平说“非撞死你不可 ”。被告人邓秀青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按“疑罪从无 ”原则宣告被告人邓秀青无罪。被告人张志海、邓利盼对起诉指控无异议并认罪。经审理查明: 2009 年 9月8日上午 8时许,辛村乡南辛村村民张某平驾驶车号为豫 euz885银灰色五菱之光面包车在辛村乡政府门前将辛村乡东贤孝村张某红撞伤。在公安机关侦查本案过程中,被告人邓秀青(张某红之妻)指使张志海、邓利盼向公安机关做虚假证言,致使张某平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被安阳县公安局

4、于2009 年 9月 9 日刑事拘留,同年 9 月 18 日被监视居住,六个月后张某平被解除监视居住。另查明,被告人张志海已于 2011 年 1 月 13 日与被害人张某平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邓利盼已于 2011 年 7 月 28 日与被害人张某平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邓秀青的家属于 2011 年8月4日与被害人张某平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邓秀青供述: 2009 年 9 月 8 日上午 8 时许,我和爱人张某红一块去辛村乡,我去计生办里面办事,张某红去派出所报到,张某红快走到马路中间时,我看见一辆面包车以很快的速度从西向东开过来(当时我在计生办门口大路北边正

5、准备往计生办里走),对着张某红就撞了过去,张某红看到车朝他撞来,就向路的东南方向跑了有两、三步,车就撞了过来,张某红转身用手向车上一推,就被撞翻在路南边的水坑内,昏迷不醒了,车又往前走了有两三米后停下了,我一看就赶紧往跟前跑,还一边喊 “截住它 ”(我怕车跑了)我到跟前后和其他人(有派出所的张志海,张某方和别的人)一块将张某红抬到路南边的干地方,我们叫了张某红有三四分钟,他醒了,然后我们又将他抬到路边我家车(白色普桑)上,准备往医院去,但车不知道什么原因打不着火,我们就又将张某红抬到撞张某平的面包车上,把车开走了(我外甥王某方开的车,有我和张某红,我们原准备去医院,但中间有人给张某红打电话,让

6、下午两点到交警队去,我们怕耽误时间就没有去医院)。张某红后来做鉴定是轻微伤。以前张某平转让给张某红辛村集上一个饭店时,发生过经济纠纷,到现在都还没有解决。张某红被撞时,我看见张某平开着车离张某红还有两三米远时 ,他的头稍微往车窗外探着,对着张某红喊 “非撞死你不中 ”,当时他的车速很快。声音比平时说话声音大点。在公安机关找张志海询问之前,我没有给他打过电话。也没有对他交代过就张某红被撞一事如何向公安机关作证。我就在出事现场见过邓利盼,之后在去安阳县刑警队问材料之前没有见过她,也没有给她打过电话。没有对她交代过就张某红被撞一事如何向公安机关作证。2、被告人张志海供述: 9 月 8 日早上 7 时

7、 50 分左右,具体时间我也说不准,我走到辛村乡政府门口,准备进派出所报到,这时我看见张某红的普桑汽车在乡政府大门西边停着,车玻璃也没有摇上来,车里也没有人,我就把摩托车放到派出所门口北边,出来想看看玉红的车怎么回事,我刚一出政府大门,就见停在乡政府门西边六、七米路南的一辆银灰色五菱之光面包车启动由西向东开过来,当时车速度大概在每小时 30 公里左右,车先是靠路南行驶,走到乡政府大门正中稍偏东时,张某红正好从路北乡计生办方向走到路南这辆面包车车头前,张某红见到此情况,赶快往北退了一步然后往东跑,那辆面包车也往北拐了拐车头继续往东行驶,往东走了四、五米,又到了张某红背后,玉红可能听见背后有汽车声

8、,就转过来身,双手推住车头,车头把玉红撞了有两米多远,玉红就摔到了路南的一个小水坑里了,车也停住了,司机就从车上下来,我见是南辛村的张某平,他到路北的兽医门诊门边用手机打电话。我赶快就跑到玉红那儿,见玉红在地上躺着,一动不动,我喊他的名字,他也没反应,我就扶他起来,当时还有一个老太太、一个男青年也扶他,我们把玉红扶到路南,让他坐在地上,他还是没反应,我就赶快到派出所里去报案。等我从派出所里出来后,见玉红已经醒了,在一把椅子上坐着不动。我当时没注意那面包车撞到张某红之前刹车或减速了没有,也没听见什么喊叫声,但车从我旁边过时,我好像听见有说话声,但是弄不清声音是从车里传出来还是从车北边路边站的人里

9、传出来的,也听不清说的啥话。在公安机关原来询问我的材料中,我曾经作证说听见面包车司机对着张某红喊 “非撞死你不可 ”,这些是张某红的老婆邓秀青在 9 月 8 日白天玉红被车撞了后,晚上七点多钟时,其用手机打到我的手机上电话,说派出所的人问材料,知道我当时在现场,让我作证呢。然后邓秀青就问我当时在现场都见到什么情况,我就把我见到的情况原原本本地告诉了她,她就问我当时在现场没听见平顺说 “非撞死你不中 ”,我说光听着有说话的音,也没听清说的啥话。邓秀青就说我没听清她听清了,当时平顺说的就是这句话,一会儿派出所的人问你材料让你作证时,你就说你听见这句话了,我同意了。过了一会儿,邓秀青又给我打电话说派

10、出所的人叫我去我村的警务室问我材料,警务室就在张某红家,我就去张某红家了。到张某红家后,派出所的民警敦某某、陶某某已经在那儿等着了,然后他们问我材料时,我就把邓秀青嘱咐我说的那句话在作证时说到材料里了。问完我材料后我就回家了。后来张某红也嘱咐过我公安局的人再问我就还按这个意思说。9 月 10 日上午九点左右,派出所的民警孙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县局刑警队通知我去他们那儿问情况,我说知道了,然后我就给张某红打电话说县局刑警队的让我去问情况,张某红说叫你去你去吧,又问我上一次我是怎么说的,我就把上一次材料里作证的情况给他说了说,张某红说这一次你还按上一次说的情况说就行了。我挂了电话想:这跟我有啥关系,

11、我还得赔着路费去县局,我不去。到十点多,张某红又给我打电话问我去县局了没有,我说没去,玉红说你在家等着吧,我去接你。过了一会儿,张某红开着一辆轿车带着他老婆邓秀青来我家接我,接我去县局,去县局的路上,张某红对我说别害怕,到县局慢慢说,以前你咋说的,到县局还咋说,我说我记着呢,我知道咋说。后来我们就一起到县局,我就到县局刑警队去了。刑警队的人问我时,我还是按原来的材料作证。张某红、邓秀青让我作证说 “非撞死你不中 ”这句话,他们啥好处也没给我,我作这样的证词有几个原因:一、当时在现场,车从我旁边过时,我好像听见有人说话了;二、我去扶张某红时,听见旁边有人说车就是撞张某红的,但具体谁说的我不知道;

12、还有个原因就是:我和张某红是一个村的,又一起在派出所当联防队员,而且我当联防队员还是张某红介绍进来的,碍于情面,我就按张某红、邓秀青说的去说了。3、被告人邓利盼供述: 2009 年 9 月 8 日上午 8 时许,我去辛村乡计生办检查,当时我从西向计生办走去,刚走到计生办门前的水泥路上碰见了张某红,当时他由北向南往派出所的那个方向去。当张某红走到派出所门前东西走向的大路上时,我看见有一辆从西往东的面包车向张某红开过去,张某红看见后往东走了两步,没有走几步转身用手去挡面包车,然后面包车把他撞翻到地上了。后来张某红的老婆(大名我不知道,就知道她叫清儿,姓邓,她娘家和我娘家都是邓伍级村的,她当时在乡计

13、生办门口)就截住了面包车不让车走,旁边的路人把张某红扶到了路边坐下。面包车司机当时下车打了个电话就走了。张某红当时都是哪里受伤了这我不太清楚。我当时所站的位置离撞车现场有大约有两三米远。当时车没有熄火但停下来了。当时撞车的现场我看到面包车的刹车印大约有一米左右长。在张某红被撞的这个过程中,我没有听到开面包车的司机说过什么话。在我以前的笔录中,我曾说过听到那个面包车司机说 “非要撞死你不中 ”之类的话,是我撒谎了,那个司机没有说过这样的话。是张某红的老婆教我这样说的,她在事发的当天晚上 11 点左右,到我家说一会派出所的要来问材料,并让我到时对警察说那个司机撞人时说过 “非撞死你(指张某红) ”

14、这样的话。然后我就和张某红他老婆到了她家,后来派出所的人来问了问材料,我就按她教我的说了那句话。后来还有一次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张某红的老婆和我一起去安阳县刑警队问材料,她在路上对我说还按上回在她家记笔录那样的说,我也就同意了还那样又说了一遍。我之所以撒谎是因为我和她平常关系不错,碍与情面就按她教的说了,再者我现在怀孕办计生证也是找她帮忙的。张某红老婆没有给或承诺给我好处。4、受害人张某平陈述: 2009 年 9 月 8 日早上 8 点左右,我开着一辆面包车停在乡政府门前的大路上,我的车停在路南侧头朝东,车位于乡卫生院门口西侧,我停在那儿是为了看到从卫生院及西边来的人,当时是上班时间,路上有步

15、行的骑车的。我看到有个男的背着个黑包,从辛村工商所或邮政储蓄所那儿出来在路的南侧,从西往东走,我就开车快速往那个人身边开,估计当时的速度在 30、40公里左右,由于路上人多,我一直按喇叭。当时有一个人从计生办往路南走,方向是从北向南,我认为能从他身后过去,但没有想到我按喇叭惊了他,他躲车往后退了一步,我当时就往北打方向,但已经迟了面包车的右半部分撞到了那个人,这时我才看见那个人是张某红。张某红当时就翻到了地上,我停车后赶紧下车,用手机打 122 、 9552 (保险公司)报案,我下车后张某红的老婆就立在我的车前不让走,还对我嚷嚷说我是故意撞张某红的。我说我不走赶紧去医院看看。当时张某红被人扶到

16、路边,他还用手机打电话了。我去旁边的一个兽医站门诊用固定电话打 122 、9552 报案,因为一直打不通。我出来后发现我的车不见了,有人说车让张某红叫的人开走了。这时派出所的人也都在现场了,我听说当时派出所的人不让开车,张某红是强行把车开走的并还骂民警了。后来保险公司和交警队的人也都来了,因当时情况混乱已经把现场破坏了。我与张某红很早就认识,在 2008 年五月份的时候,张某红承包我在辛村的东方红饭店 27 天,后来有一天夜里他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把我饭店里的冰箱、冰柜以及里面的肉,饮料、烟酒都拉走了我估算大约一万多元钱。这个事我们正在说着,张某红前段时间(大约一个月)前还说有时间在一起说说算算

17、帐。 2009 年 9 月 8 日我开车就撞到他了。张某红当时都是哪里受伤了我不太清楚,后来在交警队处理事时,我看照片张某红应该是后背受伤了。我当时在撞人的过程中没有说过 “非要撞死你 ”之类的话。我的车是菱之光面包车银灰色,车号豫 euz885 , 87 年的车。撞人的过程中,我驾驶室的玻璃是摇下来的,且我发现撞上人时就往北打方向,踩刹车。当时在现场的人有张某红的老婆,雷某某和我一个村,王某军 (兽医门诊 ),张某堂(音)和我一个村,许某某 (张某堂的老婆),韩某某(本村的干部)等人,这些人在什么位置我不太清楚。当时撞车的时候他后退抬头朝西转脸我的车右前方撞到了他身体的正面。我当时在车上的衣

18、服里有一万六千元钱。当时张某红的人把车开走,后来我在公安局见到车时发现这钱已经没了。5、证人张某红证言: 9 月 8 日早上 8 时左右,具体时间我也说不准,我从计生办出来,准备进派出所报到,快走到路中间时有一辆灰白色面包车从西开着朝我撞来,车快到我跟前我看见张某平从车里探出头说了一句 “非撞死你不行 ”,说这句话的时侯我朝路东南躲,走了两三步远车就撞上我。他当时说这句话时我听见了,别人谁听见没有我不知道。我给我老婆说过这句话,但我没有单独对我老婆说过这句话。我也给张志海说过这句话,但也没有单独和张志海说过这句话6、证人雷某某证言:今年国庆节前大概有一个月这样的一天上午八九点左右,我到辛村乡政

19、府对面一个兽医站给我家养的鸡看病,我在兽医站门口脸朝北和兽医王社军说话,正说着听见身后 “砰”的一声,我回头一看,见张某平开着一辆银灰色面包车把一位三四十岁的男子撞倒在地上,我看那名男子撞的比较狠,当时他躺在地上,这时一个女子拦在车前面,张某平也从车上下来了,那名妇女拦在车前面对张某平说是故意撞的,张某平没说话正找手机打电话,我就把自己的手机给了张某平,张某平好像是给公安局打电话,后来又给保险公司打电话,具体记的不太清。那名妇女硬要让开张某平的车到医院检查,我还给那名妇女说,这个车你最好不要开,是现场出事的车,这时看我的手机也没电了,张某平把电话给了我,然后我从兽医站拿了药回家了。我当时在兽医

20、站正门口,我脸向北,撞人的地方在我正后偏西两三米远,那个男子躺在地上离我有三四米远,当时是东西路,现场偏南。我在现场还看到那个男子被撞的地方有个小水坑,开始男子被撞倒在地上县躺了两三分钟就被周围的人移到了路南边,那名女子一直站在面包车前面怕车跑了,说是故意撞的,我还给她说,你看看地上的刹车印那么长,说人家故意撞的,撞着你该看病看病,有啥事说啥事,那名女子非让其他人开张某平的车送她到安阳看病。我看张某平开面包车从西向东撞倒那个男子,刹车印有三四米远,还比较清晰,我当时听见砰的一声把人撞翻了。在人被撞翻前,没有听见按喇叭的声音 也没有听见张某平说过 “非要撞死你不中 ”这句话。张某平撞着人现场了有

21、兽医王社军,他脸朝南应该看得清,还有几个人我都不认识。7、证人韩某某证言: 2009 年 9 月 8 日早上七、八点钟,我从地里转悠回来,从西往东,走到辛村乡工商所门(当时,我靠辛村乡政府门前那条路的路南边走),听见身后边有人喊: “撞着人了! ” 我就扭头看,见张某红倒在辛村乡政府门口东边那根电线杆东边四、五米远路上的南边的一个水洼里。张某红不会说话,躺在地上。停了一两分钟,人们将他抬到路南边。有人说将张某红送到医院,张某红不让。他掏出手机拨打安阳市的电话。可能是给他哥打电话。张某红说:要往安阳市医院。人们将他抬到另一辆从西边开过来的白色面包车上。然后,我就回家了。撞着张某红的车是一辆黄白色

22、面包车,我从地里转悠回来,走到辛村乡政府门口东边那根电线杆附近时,见张某红在对面路北胡同口与人说话。我认识张某红。当时,我没有给他打招呼,就过去了。我走过去四十多米远,听见有人喊撞人了。肇事车辆车头齐着乡政府门口东边的电线杆,在路面上靠南边听着。我在事故现场,没有见到司机。回到家后,我听别人说,司机是张某平。在肇事车辆后面,见到南侧有一道黑色刹车印,刹车印有两、三米。我没有听见有人喊 “撞死你 ”这句话。8、证人张某堂证言: 06 年张某红承包了张某平一个食堂,后来因为张某红不干了,他们两个人之间因为欠账发生了经济纠纷,张某平后来多次找我帮忙调解这个事,一直没有说好,都说双方互相欠钱,后来一直

23、拖到现在。后来因为我给他们调解过几次,一直没有调解好,我就不管了。张某平没说过如果这个事没有完就要开车撞张某红,光说这个事没弄清就不完。9、证人陶某某证言: 2009 年 9 月 8 日,当天是指导员李某林、王某、孙某某值班,我和敦某某、刘某某、王某某我们四人一班。当天我在安阳市,晚上七、八点时,敦某某副所长给我打电话说派出所有个事,让咱去问个材料,我当时问敦所长啥事,敦所长说也不知道。随后,敦所长开一辆面包车到友谊路接开我,到汽车东站碰见马某某所长,马所长对我们说你们去问张某红材料,而后马所长和敦所长还有我一块到汽车东站西边一个门市见到了张某红,马所长让我和敦所长问问张某红现场的材料,我和敦

24、所长就开始询问张某红材料,马所长停了一会出去了,当时是我记的材料,大概内容是:当天早上 8 点多,张某红来辛村乡政府点名时,在乡政府门口路北看见亲戚往计生办检查,那个亲戚是一位 20 多岁的女青年,张某红过去给她说话,说完话从路北计生办往南乡政府走的时候,从路西边开过来一辆面包车,说面包车开的很快,车里司机说 “我非要撞死你不中 ”,然后司机开车向张某红撞过来,张某红说当时是和她老婆在一块。张某红说他用手推着挡风玻璃,然后向东方向走了两步,随后被撞翻在地上,我当时还问张某红,司机说那句话时是车里说的还是把头伸出来说的,张某红说是司机把头伸到车窗外对着张某红说: “非要撞死你不中 ”。当时我和敦

25、所长问的情况就是这样。我们当时问张某红和司机有什么矛盾,张某红说他和司机原来一块弄了饭店,之间有点经济纠纷,当时有个叫田某某的管过他们之间这个事。马所长当时让我和敦所长一块到北郭乡问问田某某张某红和司机有什么纠纷,当天已经 10 点多了,我和敦所长开车到北郭乡,在乡供电所见到了田某某,当时我记的材料,田某某说张某红和司机以前确实有过纠纷,是因为开饭店的事,田某某是给张某红和司机管事的,当时田某某没有说成功,张某红和司机还有矛盾。当时问田某某就这样情况。问了田某某材料之后,因为材料里张某红说的那个女亲戚叫邓利盼。我和敦所长又到辛村乡东孝贤村警务室又问邓利盼材料。邓利盼当时说的和张某红说的差不多,

26、也是说说司机当时把头伸出来开车向张某红撞过来,还喊: “非要撞死你不中 ”,我和敦所长给邓利盼说要实事求是的讲,邓利盼说的还是这种情况。问完邓利盼我和敦所长又问了东孝贤村干部姓张的材料,当时他就在警务室,我和敦所长问姓张村干部,张某红和司机之间的矛盾,这名村干部说张某红和司机以前因为开饭店的事之间有经济纠纷,他给张某红和司机也调解过这个纠纷,也没有成功。我和敦所长当天问过他们三个人材料之后,马所长说第二天带着材料一块到县局,说是给局领导汇报,第二天我们和马所长给领导汇报之后,因为是刑事案件,汇报完就移交给县局刑警队了。给局长汇报过后,对于这个事马所长办理一个初查手续,其他强制措施都没有办,直接

27、移交刑警队了。10 、证人郭某某证言: 2009 年月日上午时左右,值班室的王某让我出现场,我们三个人就步行出派出所,到了出事的现场。到现场后,我看见张某红在地上坐着,他的前面是一辆银灰色的面包车,当时我没看见面包车司机。围观的群众很多,我记得张某红的老婆在现场。我一看是交通事故,就安排王某通知交警队到现场,我先回了派出所,因为户政室没有人,需要办公。我认识张某红,他当时是派出所的协管员。我看到现场有刹车痕迹。交警队没有对现场进行固定,就没有等交警队到现场,张某红就强行把张某平的面包车开走了。11 、证人敦某某证言: 2009 年 9 月 8 日晚上 7 点多种,我在局里办完事刚回到家,接到所

28、长马某某打来电话说有一起案件需要我们加班取材料,我就接了民警陶某某一起开车到汽车东站西边一修理厂,见到所长马某某还有张某红。听马所长介绍了案情后,说张某红是受害人需要问材料,我到派出所上班才 3、4 天与张某红不认识,直到问材料时才知道他是我们所的巡防队员。张某红说当天早上他到所里上班,走到路中间见张某平驾车朝他过来,他就跑,但对方车速快把他撞昏了,当时张某红在材料上说,张某平开车撞他时说:“非撞死他不中 ”这句话,我们就按他说的如实记的材料。他当时提供了在现场有两个证人,有张志海、邓利盼。后来张某红又提供了一个在北郭供电所上班的证人,这个证人是他和张某平生意有矛盾时,这个人中间调解过。我们又

29、跑到北郭供电所取了这个人一份材料,这个人叫田某某、去问完材料后,我们两个又到东贤孝警务室,又分别取了邓利盼和村主任叫常海两个人材料。当时取邓利盼材料时,邓利盼说她曾听见张某平开车撞张某红时说过 “非撞死你不中 ” 这句话,我们都如实取了她的材料。我们取的田某某和村主任常海的材料主要是张某红和张某平做生意时闹矛盾,他们两人中间调解的一些情况,与肇事案没有直接关系。当时取材料有我和民警陶某某还有证人,并且告知他们权利义务告知书,讲了作伪证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12 、证人孙某某证言:那天早上 8 点来钟,我们所里民警王某叫我说出现场,然后,我们所得副所长郭某某带我和王某到辛村乡政府门口东边出现场。我

30、们到那儿一看是一起交通事故,我们所的张某红(联防队员)在路南边的地上坐着(他当时在和旁边的人说话),路中间有一辆银灰色面包车(车牌照号和车的型号我记不清了)头朝东停在路上,当时车上没有人,当时旁边的人说车撞着张某红了,张某红说身上疼,他的家人当时也都在场(有他老婆,我不知道叫什么,别的人我不认识)他们把张某红抬到路南边人行道上的一辆白色普通桑塔纳上(是张某红的车,车牌照号我不知道)说要去医院检查,我就坐到那辆普桑上,准备和他一块去医院,当时,王某拿着相机在拍现场。后来,王某拿着照相机到普桑车上,说要给张某红的伤拍照片。张某红说要将肇事的面包车开走,王某说,交通肇事的车要等交警队的人来了,再说怎

31、么处理,就这样,张某红和王某说着就吵了起来,后来,张某红家人将张某红抬到肇事的面包车上,要将面包车开走,我和王某拦着他们不让开,但张某红他们还是硬将面包车开走了,当时交警队的人还没有到,我和王某一看现场什么也没有了,我们就回到派出所,将情况对我们教导员李九林作了汇报,后来的情况我就不知道了。我们三个人当时是步行去的,因为现场就在乡政府门口,我们派出所就在乡政府院内。我们三个人一块到的现场,我上了张某红的普桑车后,就没有注意郭某某所长在干什么,只是后来结束后,我和王某回到派出所时,郭所长已经回到所里了。当时我在现场没有见面包车司机,后来交警队的来了后,我才见到面包车司机,原来是辛村集上的,名叫张

32、某平。我当时没有注意现场是否有刹车的痕迹,是王某拿着照相机在拍现场。我没有参与询问证人和当事人材料。交警队来了以后,我将交警队的人(两三个人)带到现场,并将情况简单介绍了以后,我就回所里了。12 、证人王某证言: 2009 年 9 月 8 日早上 7 时 50 分左右,我正在值班室值班,巡防队员张志海到值班室对我说,王某你出去看看吧,张某红在门口(乡政府大门口)被车撞了。张志海说完后我便叫来副所长郭某某,民警孙某某三个人一块到大门口去看。到现场后我看见一辆银灰色面包车在路中间停着,张某红在路南边坐着。我便问张某红怎么回事,都那里受伤了。张某红说是张某平开车撞得他,并说混身都痛。我说难受就到卫生院检查检查吧。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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