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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行业流通服务规范.docx

1、酒类行业流通服务规范酒类行业流通服务规范 注:本文中为标准正文部分,未带方框为释义内容。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酒类流通的术语和定义、经营、服务、流通信息、酒类商品保护、宣传、监督与评价等方面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酒类行业的流通服务。 释义: 1、本标准在适用范围上,并未直接对与酒类相关的企业的类型进行划分,而是针对酒类企业所从事的流通活动进行划分。也就是说,无论什么类型的企业,只要从事酒类生产与流通相关业务,就应该遵照本标准执行。 2、酒类流通环节中所涉及的活动包括:酒类商品的经营、围绕着酒类商品及消费者提供的服务、对酒类流通所产生的信息进行管理、酒类商品的保护活动、酒类商品的市场广告宣传等

2、,以及对酒类企业及流通服务进行监督和评价的工具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7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0344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 GB/T 15109-2008 白酒工业术语 GB/T 17204 饮料酒分类 GB/T 19001-2008 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ISO 9001:2008,IDT) GB 23350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

3、GB/T 27922 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 GB/T 27925 商业企业品牌评价与企业文化建设指南 SB/T 10391-2005 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管理规范 SB/T 10392-2005 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 SB/T 10467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行为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4年第3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9年第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4年第40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44号 酒类广告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总局令1995年第39号 中国民用

4、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中国民航总局令1996年第50号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中国民航总局令2004年第121号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2005年第25号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78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酒类商品 alcohol commodities 乙醇含量大于0.5%vol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经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类除外。 注1:有关酒类商品的分类,依照GB/ T 17204的规定。 注2:白酒类商品的名称与定义,依

5、照GB/T 15109的规定;其他酒类商品的名称与定义,依照GB/T 17204的规定。 释义: 1、对于酒类商品的定义,本标准主要参照了GB/T15109、GB/T17204,以及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中的定义,目的是与相关标准和法规保持一致性,避免因名词术语差异而引起的混乱。 2、酒类商品可以细分为多种类型,比如白酒、黄酒、啤酒、葡萄酒等。因国家标准GB/T17204对此已经做了详细的划分和界定,故本标准不再重复定义,直接采用GB/T17204的规定。本标准文中所涉及的具体酒类名称,均遵照GB/T17204的定义。 3.2 酒类流通 alcohol circulation 酒类商品从生产领域向消

6、费领域的流动过程,包括采购、储运、批发、零售、宣传以及服务等与此有关的系列活动。 释义: 1、酒类商品的生产和流通,是其生命周期里面两个不同的重要阶段,是企业生存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必要环节和重要措施。 2、本条术语的设置,就是明确规定了酒类流通环节的主要内容,以及划定了本标准所涉内容的边界。 3.3 随附单 receipt of alcohol circulation 批发销售时由供应商开具的,用于记录该批次酒类商品的来源、去向、品名、数量等相关流通信息的流通单据。 注3:随附单是根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要求,由国家商务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释义: 1、随附单是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中提出的要求,作为一

7、项流通管理措施,在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2、将其作为术语,是要表明本标准在“随附单”问题上,与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保持一致。 3、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对“随附单”的主要解释在其第十四条: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随附单附随于酒类流通的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随附单内容应包括售货单位(名称、地址、备案登记号、联系方式)、购货单位名称、销售日期、销售商品(品名、规格、产地、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数量、单位)等内容,并加盖经营者印章。 白酒基础酒 crude spirits

8、亦称基酒、原酒。经发酵、蒸馏而得到的未经勾兑的酒。GB/T 15109-2008,定义3.5.19 释义: 1、关于白酒的“基酒”、“原酒”问题,根据GB/T 15109-2008的定义,都属于基础酒的概念。对此,本标准做出与GB/T 15109-2008保持一致性的界定。 3.5 地理标志产品 g e o g r a p h i c a l indication 以酒类商品(或其关键成份)的来源地区名作为该酒类商品的特征标志。该酒类商品的特定品质、信誉或者其他特征,受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影响。 释义: 1、我国于2005年7月开始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申请与审

9、批程序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 (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和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申请保护的产品在县域范围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县域范围的,由地市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 (2)国家质检总局按照地理标志产品的特点设立相应的专家审查委员会,负责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技术审查工作。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专家审查委员会对没有异议或者有异议但被驳回的申请进行技术审查,审查合格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批准该产品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2、地理标志专门保护制度是中国保护地理标志知识产权,

10、提升特色产品质量、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和对外贸易的有效手段。它在法律层面上对地理标志予以保护不仅仅是对地理标志的一种技术上的鉴别和判断,更主要的是注重对地理标识进行法律保护的终极目标,明确附着在地理标志上的权利特点和权利内容。 3、酒类商品具有明显的“地理特征”,因此适合采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来实现对就酒类商品的保护。 3.6 原产地名称 appellation origin 标示酒类商品的产出地,并表示其与某种地理条件或传统技术有关的区别标志。 释义: 1、原产地名称是一种特殊的地理标志,它更着重于强调产源的独特性,往往是这种独特性决定了原产地产品的特定品质。 2、原产地名称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1、它是一个地理名称;它明示商品或服务的地理来源;它表明商品的特定质量和特点。 3、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两者相比,地理标志的定义比原产地名称的定义要宽,即所有的原产地名称都是地理标志,但一些地理标志不是原产地名称。 3.7 酒文化 liquor culture 酒在生产、销售、消费过程中,以酒为中心所产生的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总和,包括可查证的历史文献、技艺传承,是制酒饮酒活动过程中由习惯、规则和心理积淀总和形成的特定文化形态。 释义: 1、酒作为一种特殊的文化载体,在人类交往中占有独特的地位,酒文化源远流长。饮酒的意义远不止生理性消费,在许多场合,它是一个文化符号,是一种气氛,是一种情趣,是一种心

12、境,用来表示一种礼仪。 2、本标准中强调酒文化的目的在于,引导酒类企业主动倡导健康向上的酒类消费方式。 3、强调酒文化、挖掘酒文化,打造不同特色的酒类知名品牌。 4.1 条件 4.1.1 从事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的企业,应按SB/T 10391-2005中的“4 经营技术条件”执行。 4.1.2 从事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的企业,应按SB/T 10392-2005中的“4 经营条件”执行。 释义:酒类经营应具备的条件,在已颁布实施的行业标准SB/T 10391-2005和SB/T 10392-2005中已经做出了较为具体、明确的规定,因此本标准直接采用上述两个标准。 4.1.3 聘用或培养从事酒类经营、

13、服务及管理的专业人才,应对其岗位提出相应的职业化和规范化要求。 释义:本条目作为对SB/T 10391-2005和SB/T 10392-2005的补充,对酒类流通服务行业中的专业人才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要求,主要是强调职业化和规范化的两个方面,酒类企 业应加强对员工专业化培训,并获得国家颁布的资质证书。 4.2 采购 4.2.1 酒类经营者应制定采购流程和采购制度以控制酒类质量。 释义:酒类经营者虽然不能在生产过程中实现对酒类质量的控制,但可以通过正确的采购流程和采购制度来保证所采购来的酒类商品是有质量保证的。 4.2.2 选择酒类商品供应商时,应索取并查验其与酒类商品相关的生产或经营资质,例如

14、酒类生产许可证、酒类商品经销授权、酒类经营许可证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等。 释义:本条规定了酒类经营者应履行对供应商的相关资质进行检查的义务,包括酒类经营许可证、酒类经销授权证明、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等;对于生产性的酒类供应商,还应检查其酒类生产许可证。 4.2.3 采购酒类商品时,应索取并查验其随批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酒类商品流通随附单(含复印件,啤酒可不用随附单)。对于进口酒类商品,应索取并查验进口酒类经营许可证,及国家进出口管理部门核发的相应批次的证明文件。 释义:本条规定了酒类经营者在采购过程中,应履行检查所购酒类商品的质量检验证明、流通资格证明、进口证明等文件的职责。 4.2.4 酒类商品

15、采购过程中,应签订内容详细、责任明确的采购合同,符合GB/T 19001-2008中的“7.4采购”的要求。 释义:本条强调的是采购活动的规范化,尤其是在采购合同环节,应符合GB/T 19001-2008中的“7.4采购”的要求,包括“采购过程”、“采购信息”、“采购产品的验证”等内容。 4.2.5 酒类商品采购过程中,应按本标准6.1和有关规定做好酒类流通信息记录工作。 释义:本条规定了酒类商品的采购过程中,须记录相应的环节和内容,具体要求可参照本标准“6.1”条的规定,也可以参考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对于相关工作的规定,例如酒类流通管理办法、酒类流通行业信息监测统计报表制度等。 4.2.6 利用

16、互联网平台进行酒类电子商务的企业应符合以上要求。 释义:本条特别强调了,利用互联网进行酒类商品经营的,在上述要求方面,没有例外,均应遵守。 4.3 包装与储运 4.3.1 酒类商品应适度包装,降低成本,减少资源消耗。 释义:本条是倡导性条目,提倡酒类生产和经营者在包装环节减少浪费、降低成本,避免过度包装。 4.3.2 酒类商品包装应符合品质保证、运输安全、存储条件等方面的要求。 释义:本条是强调酒类商品包装的功能性要求。一方面,包装能够保证酒类商品品质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而导致变质;另一方面,包装能够满足运输的要求和存储时间的要求。 4.3.3 需要重新分装或预包装的,应有该酒类生产企业的授权,

17、并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再重新包装。重新包装应符合GB 7718和GB 23350的规定,应对其过程完整记录,并在标签上对重新包装做出标识。 释义:本条是针对酒类流通过程中涉及重新分装或预包装的情况,规定了三点要求: (1)酒类经营者在重新分装或预包装之前,应先取得该生产企业的授权,并履行正式授权手续。(2)重新分装或预包装也应符合有关酒类预包装及其标识的规定,即GB 7718和GB 23350的规定。(3)重新分装或预包装过程中的主要环节应做相应记录并留存,以备查验。 4.3.4 批量运输酒类商品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中

18、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等法规的要求。 释义:本条是针对酒类商品的批量运输问题,强调其应符合国家有关各种运输方式的要求和规定。 4.3.5 鼓励酒类流通和生产企业建立或委托建立统一的物流配送体系。 释义:本条是倡导性条目,倡导酒类经营企业自己建立或委托建立物流配送体系,不仅可以提高运输效率和准确性,还可以避免因渠道原因而导致的假冒伪劣问题。 4.4 销售 4.4.1 销售应符合国家生产规范并经检验合格,或经进口检验合格的酒类商品。 释义:本条强调所售酒类商品应质量合格、手续齐备。 4.4.2 酒类商品批发时,应提供与酒类商品相关的生产或经营资质证明,以及酒类商品质量和流通的有关证明。与本标

19、准4.2.2和4.2.3的要求对应。 释义:本条规定了酒类经营者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主动提供有关酒类经营资质、商品质量证明等文件。 4.4.3 酒类商品批发时,批发经营者应详细记录购买机构名称、销售日期、销售商品的品名、规格、产地、生产厂名称、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数量、单位、产品执行标准号等信息,并将这些信息填入酒类流通随附单。标签标识应符合GB 2757和GB 7718要求的信息。 释义:本条规定了酒类批发时,经营者应主动记录的事项,并按要求填写酒类随附单。 4.4.4 随附单应附随于酒类流通的批发过程,每批一单(啤酒除外),单货相符。 4.4.5 零售酒类商品时,应明码标实价。 4.4.6

20、 酒类零售商应配备酒类商品扫码仪。 释义:本条规定的目的在于要求经营者提供酒类商品真伪的鉴别手段。 4.4.7 通过互联网进行酒类商品零售的,应取得生产企业或供货商提供的授权经营证明,同时应当报知生产厂家进行备案。并按有关规定,提供真实、详细的商品及销售信息。 释义:本条针对酒类商品的网上销售问题。(1)由于目前我国网上经营的相关制度还不健全,因此本条特就酒类商品的特性,要求网上经营者应取得生产厂商或上级供货商的授权经营证明。具备生产厂商授权的供货商可为网上经营者提供授权经营证明,但同时应向生产厂商备案。(2)网上经营时,应如实提供所售酒类商品的信息。(3)销售信息方面,尤其要生产商提供售后服

21、务配套措施,一旦消费者投诉,造成消费者损失的,网上经营者要先行赔付。 4.4.8 酒类商品的促销方式,如团购、打折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5 服务 5.1 售前服务 5.1.1 应向购买者提供酒类商品质量证明、防伪证明等材料,以备查验。 释义:本条强调了经营者向购买者提供质量保证服务的责任。 5.1.2 应向购买者提供酒类商品的追溯查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生产信息、流通信息、原产地信息、防伪信息等。 释义:本条强调了酒类经营信息的可追溯性,这是减少并杜绝假冒伪劣的有效手段。经营者可向购买者提供诸如生产、流通、防伪、原产地等各种信息的查询服务。 5.1.3 酒类商品包装上粘贴的标签应符合GB 2

22、757、GB 10344、GB 7718和GB/T 17204的规定。销售进口酒类商品时,应按规定加贴中文标签。 释义:本条强调酒类商品包装上的标签要求。因为国家已有相关的标准,故本标准要求参照GB 2757、GB 10344、GB 7718和GB/T 17204等的规定执行。 5.1.4 酒类宣传应真实可靠,有据可查。 释义:商品宣传理应真实可靠,故本条的重点在于强调“有据可查”。酒类商品的宣传中,涉及大量的酿造方法、酒类品质及历史、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内容,对于其中的一些说法,因无特定标准,故强调“有据可查”。 5.2 售中服务 5.2.1 酒类经营网点应持有相应的经营许可证,并亮证经营。

23、释义:鉴于酒类商品的特殊性,本条强调酒类零售应取得经营许可,并明示许可信息。 5.2.2 应在酒类零售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必要的警示标志。 释义:本条主要针对酒类消费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过量饮用、健康损害、年龄限制等问题,要求经营者提供较显著的警示和提示。这也体现了一定的社会责任意识。 5.2.3 鼓励酒类经营者开展品牌营销和连锁经营。 释义:本条为倡导性条目,倡导品牌连锁经营。 5.3 售后服务 5.3.1 应提供酒类商品查询、投诉、举报等渠道并保证相应服务。 5.3.2 对运输过程中的损毁,应制定责任划分及赔偿补偿办法。 5.3.3 酒类经营者应建立酒类商品退市、召回和销毁管理制度。 释义:

24、售后服务是企业市场竞争的最后一张王牌。根据酒类商品的特点,它的售后服务问题,主要是针对问题商品的,例如运输损耗的处理,质量残次的处理等,主要强调制度化的要求。 6 流通信息 6.1 登记与上报 6.1.1 酒类经营者应依法向有关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已登记事项如有变更,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6.1.2 酒类经营者应按酒类流通主管部门的要求和数据格式,及时上报酒类商品流通的各项数据。 释义:酒类经营流通的信息和数据应做记录,对于行业主管部门所需要的行业监管数据,应按相应的要求,及时上报。 6.1.3 酒类经营者发现流通过程中有价格异常、假冒伪劣、食品安全等重大突发事件时,应主动向有关主管部门

25、报告。主管部门应建立反馈机制和通报制度,并接受企业和消费者的监督。 释义:酒类市场因经常出现假冒伪劣等情况,需要对其进行日常信息的监控,作为酒类经营者,一旦发现出现非正常的市场现象,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而另一方面,监管部门也应该建立相应的信息收集、通报等制度,为市场提供服务,同时也接受市场的监督。 6.2 查询服务 6.2.1 酒类经营者应建立酒类商品流通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详细记录和管理酒类商品的流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a)本标准4.2.2、4.2.3、4.4.3规定的流通信息; b)GB 7718要求标示的相关信息。 6.2.2 酒类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应能为消费者提供信息查询功能,例如

26、酒类商品的防伪查询、资质证明查询、信誉荣誉查询等。 释义:这两条的规定,强调了两个问题:一是,监管部门和生产经营者均应重视酒类流通信息的记录、存储和管理要求;二是,已被管理的流通信息,应为消费者提供查询服务。 7 酒类商品保护 7.1 专利保护 对于取得专利技术的酒类商品,鼓励企业积极自主创新,实行专利保护。 释义:酒类商品历史悠久,有很多内涵值得我们传承,但其创新也同样重要。酿酒的工艺技术不断创新才能带来更长久的生命力。对创新的技术申请专利,既是创新的需要,也是酒类商品在流通过程中自我保护的有效手段。因此,本条意在鼓励企业多做创新,多申请专利。 7.2 品牌保护 7.2.1 酒类商品依法使用

27、注册商标。 7.2.2 酒类商品应准确使用认证标志、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识等。 释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酒类商品的宣传和标签中,准确使用注册商标、认证标志、标准采用标志和防伪标识等。这既是向消费者信息透明化的做法,也是实现对酒类商品进行自我保护的有效手段。 7.2.3 酒类商品应保持能力、品质、价值、声誉、影响和企业文化等要素与其他品牌酒类具有显著区别性和排他性。 释义:酒类商品的文化、声誉、品质等因素也是品牌的一部分,因此品牌的保护也需要从这些方面着手,在市场上树立优秀、健康、有特色的品牌形象,是品牌保护的重要内容。 7.3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7.3.1 酒类商品生产者可依照地理标志产品保

28、护规定,申请认定“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7.3.2 经营者应将已注册的地理标志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地传递给消费者。 7.3.3 酒类生产者可以用原产地名称来说明该酒类商品的产出地。 释义:以上三条强调了酒类生产者可以利用我国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实现对酒类商品的保护。有关详情,可参见本标准3.5的释义。 7.4 鉴别与争议 7.4.1 酒类生产者应为经营者、消费者提供酒类商品的真假鉴别、品质鉴别的渠道和服务。 释义:本条强调了酒类生产者应为市场提供酒类的品质和真伪鉴别的服务或服务渠道。 7.4.2 对酒类商品的品质有争议时,可以申请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验。 7.4.3 对酒类商品真

29、伪有争议时,法定检测机构可征求被侵权商品生产企业的意见。 7.4.4 酒类行业管理部门出具或认可的酒类鉴定结论应当以法定检测机构检测结果或者被侵权企业的原始检测报告为依据。 释义:以上三条针对酒类商品品质存在争议的情况,强调应以国家法定检测机构的鉴定结论为准。但结合酒类行业特点,对于酒类商品的真伪问题,允许被侵权的酒类生产企业出具意见,供检测机构参考。 8 宣传 8.1 酒类广告 8.1.1 酒类广告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酒类广告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释义:本条规定了酒类广告首先应遵守国家相关的上位类法规,如广告法、食品安全法、酒类广告管理办法等。 8.1.

30、2 从事广告业务(包括设计、制作和传播)的机构,在接受酒类广告业务时,应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有效。 释义:本条主要针对从事酒类广告业务的机构,要求他们在接受酒类广告业务的时候,应承担相应责任,履行检查检验广告内容的真实性。 8.1.3 鼓励酒类经营者做公益性广告。 释义:本条为倡导性条目,倡导企业多做社会公益性广告,多承担社会责任。 8.2 酒文化 8.2.1 酒类经营者在传播酒文化时,应倡导良好社会风尚。 释义:本条规定了酒文化传播的导向应该是倡导良好的社会风尚,其中包括健康的生活方式。 8.2.2 酒类经营者用酒文化进行酒类营销时,应本着客观、真实、合法的原则。 释义:本条规定了传播酒文化时,所涉及的内容应该遵循客观、真实、合法的原则,杜绝夸大、杜撰、虚假等失实信息。 8.2.3 鼓励酒类生产或经营者发掘酒文化资源,传承和弘扬酒类传统文化。 8.2.4 鼓励酒类生产或经营者用悠久文化资源打造文化名酒品牌。 释义:这两条为倡导性条目,主要鼓励酒类生产和经营者深度挖掘与酒有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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