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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西县县管领导干部日常管理办法试行.docx

1、陇西县县管领导干部日常管理办法试行陇西县县管领导干部日常管理办法(试行)陇西县县管领导干部日常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干部日常管理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中央和省市委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干部日常管理包括干部教育培训、谈心谈话、有关事项报告、信访举报受理、函询回复、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出入境备案管理、外出报告和请销假、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干部德的考核评价、作风建设、干部监督联席会议等。 第三条 干部日常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分级负责正面教育、预防为主依法办事、关心爱护的原则。

2、第二章 教育培训 第四条 严格执行干部教育培训条例,试行,把党性教育、警示教育贯穿干部教育培训全过程、各方面。积极推进组织调训、网络培训、干部选学及干部所在单位自主脱产培训。各乡镇和县直各单位科级干部每年累计参加培训不得少于12天并达到年度脱产培训调训率、参训率及学时要求。未完成培训任务的原则上不得提拔任用。因特殊情况提拔任用的要在提拔后1年内完成补训。 第五条 健全落实基层干部“六个一”学习制度和在职自学制度根据不同领域、行业干部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活动鼓励干部利用业余时间自学干部所在单位要从经费、资料上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六条 严格执行组织调训和跟班学习制度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组织调训的干

3、部给予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拒绝选派干部参加组织调训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落实组织部门跟班学习制度加强管理提高质量。 第七条 坚持落实干部教育培训申报制度。县直各部门,单位,举办的各类培训班要在上年12月中旬前报县委组织部审批列入年度培训计划后组织实施。科级领导干部凡是参加由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举办的各类培训班均要按规定及时向县委组织部进行备案。对未经申报审批抽调干部参加培训、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有关部门,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第八条 全面推行干部理论学习考核制度。每年对县管干部参加脱产学习、中心组学习,集体学习,、个人自学的情况进行量化考核建立干部教育培训档案作为干部晋职晋级、评先选优的重要依据。

4、第三章 谈心谈话 第九条 各级领导班子、县委组织部要经常性开展谈心谈- 2 - 话活动。谈心谈话以个别谈话为主必要时可集体谈话。各谈话主体与谈话对象一般每半年开展一次谈心谈话活动。必要时可随时谈心谈话。 第十条 谈心谈话主要包括:日常沟通谈话、人事调整谈话、知情反馈谈话、告诫提醒谈话、组织诫勉谈话。 ,一,日常沟通谈话。重点了解领导班子运行和思想政治建设以及领导干部思想、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情况听取干部的意见建议。干部在工作、生活中遇到困难和挫折时要及时谈话鼓励。主动与长期在基层一线和环境艰苦、情况复杂的地方踏实干事、默默奉献的干部谈心谈话及时疏导思想、减轻压力、解决困难。 ,二,人事调整谈

5、话。在干部提拔任用、调整交流、转任非领导职务和退休时必须安排谈心谈话提出相关要求听取意见建议做好思想工作。注重新提拔和交流任职干部的任前谈话和廉政谈话工作一段时间后还要就岗位适应、履职情况进行谈话提出希望和要求。 ,三,知情反馈谈话。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考察、民主评议、重点工作督查等结束后根据收集到的相关信息及时向被考核、评议、督查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反馈指出存在的问题和差距提出改进提高的意见建议。 ,四,告诫提醒谈话。领导干部在承担重要工作、负责重点工程或外出挂职培训、出国,境,时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中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有群众来信来访反映时要及时开展告诫提醒谈话。 - 3 - ,

6、五,组织诫勉谈话。对未完成重点工作目标任务的领导班子内部出现搞内耗、闹无原则纠纷等不团结现象的工作失误给国家、单位造成较大损失的经组织考核领导班子综合评定为一般或较差、领导干部评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在干部任用和思想、工作、生活作风及廉洁自律等方面有不良反映的进行诫勉谈话。诫勉谈话的程序、方法严格按照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谈心谈话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采取分级负责的方法进行。 ,一,各单位主要领导一般由县委主要领导或县委组织部主要领导负责谈话。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根据工作需要要与分管部门的班子成员谈心谈话。 ,二,各单位副职一般

7、由县委组织部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或委托本单位的主要领导负责谈话。 ,三,县委管理的其他科级干部由县委组织部分管领导或委托本单位主要领导负责谈话。 ,四,实行双重管理的领导干部谈话以主管方为主。 第十二条 谈话对象提出的意见建议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正确对待积极吸收和采纳。谈话中反映共性的、普遍性的问题要认真分析原因制定具体的整改落实措施,反映班子和干部个人存在的个性问题要采取适当方式予以指出责成所在班子或干部提出整改意见,反映涉及违纪违法的严重问题要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 4 - 第十三条 县委组织部每年初制定谈心谈话计划并抓好落实。谈话前要做好谈话安排和有关准备工作,谈话时要

8、指定专人做好记录,谈话结束后要将谈话记录及时归档备查。谈话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个人有关事项报告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严格按照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办发201016号)、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材料汇总综合办法,组通字201326号,、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办法,试行,组通字20141号,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领导干部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年度个人有关事项。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要说明原因并及时补报。 新任副科级领导干部应当在符合报告条件30日内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9、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县委组织部确定专人受理并妥善保管严格保密。 第十七条 对受理的个人报告事项要进行汇总分析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进行专项治理。 第十八条 对领导干部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随机抽查。对拟提拔考察对象以及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群众有举报的进行重点核实。 - 5 - 第十九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适当的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的, ,三,不如实报告的, ,四,对有关事项隐瞒不报的。 第五章 信访举报受理 第二十条 县委组织部主要受理干部申诉以及

10、反映违反选人用人规定干部政治、思想、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问题的举报。 信访举报超出职责范围的按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及时转交、转办,需要有关部门会同调查的要成立工作组协同调查。 第二十一条 县委组织部直接受理查办的信访举报一般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反映问题紧急、重要的将立即办理。 对转有关单位调查处理并要求报告结果的举报件承办单位一般应在60日内报送查核处理结果,反映问题情况复杂或有其它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由承办单位书面作出说明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实名举报按照“谁受理、谁答复”的原则以适当方式将调查处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并听取举报人意见。 - 6 - 第二十三条

11、反映问题核查属实但不构成违纪的由县委组织部或委托所在单位党组织对涉及干部进行批评教育、谈话诫勉。反映问题核查属实构成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反映问题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转交司法机关办理。 第二十四条 信访举报调查期间、处理决定形成之前涉及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不得推荐为评先选优对象、不得晋升职称。 第二十五条 加强网络举报和网络舆情的分析研判反映问题引起网络、媒体和社会关注的应以适当方式将调查处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公开发布涉及干部信访举报的调查处理信息。确需在网络、媒体公开调查处理结果的必须汇报县委主要领导同意。 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信访举报情况的

12、综合分析及时发现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研究问题发生的原因和规律并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函询回复 第二十七条 县委组织部认为群众反映的问题情节较轻、不需要调查处理、可由本人解释和说明的以书面形式进行函询。群众反映的问题属于领导班子集体行为的应向该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进行函询。 第二十八条 组织函询回复按以下程序办理: - 7 - ,一,按干部管理权限提出函询建议, ,二,向被函询的领导干部发出函询通知单, ,三,函询对象应当在收到函询通知单的15个工作日内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未说明清楚的可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

13、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对无故不回复或拒不回复的进行组织处理, ,四,党员领导干部回复组织函询的材料及时呈送相关领导审阅并区别情况分类处理。 对干部本人已经说清楚不存在问题的经分管领导审查同意留存备查并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对干部本人已经说清楚且认定确实存在问题的视问题性质及情节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或由纪检监察机关调查。 对于回复材料中涉及的其他有关问题线索具体、情节严重的要呈送县委主要领导审阅。 回复材料由县委组织部保存不进入干部个人档案。 第二十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接受函询时必须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积极配合组织了解和澄清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追

14、查或变相追查反映问题的来源不得打击报复反映问题的人员。对违反者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有关工作人员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函询的内容要严格保密。 - 8 - 第七章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十一条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包括离任审计和任中审计。审计对象主要包括县直党政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乡镇党政正职。 离任审计坚持凡离必审的原则在组织决定免去领导干部原任职务30日内由县委组织部委托审计部门对其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任中审计坚持三年审一轮的原则由县委组织部每年底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经县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并报请县政府主要领导审定后纳

15、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因工作需要也可临时委托审计部门开展任中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分级分层实施。 县直党政工作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县审计局负责实施。 审计局主要领导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县委组织部报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并与上一级审计部门协商后由上一级审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审计时应当关注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情况: ,一,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情况, - 9 - ,二,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 ,三,制

16、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四,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 ,五,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等。 第三十四条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束后应当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出具书面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个人档案。 第三十五条 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应强化任期内举债情况的审计注意识别“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对拍脑袋决策、拍胸脯蛮干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损害群众利益造成恶劣影响的造成资源严重浪费的造成生态严重破坏的盲目举债留下一摊子烂账的要作出分析。发现有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问题认为需要依纪依法给

17、予处理、处罚的应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对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建立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档案将审计结果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出入境备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 县管科级干部因公,私,出国,境,必须- 10 - 履行审批备案手续。 第三十八条 因公出国,境,必须按要求填写外事部门统一印制的出国,境,申请表、备案表和组织部门印制的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查表等相关材料并严格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县管各单位科级及以下干部因公出国,境,由所在单位出具报告和有关材料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并加盖单位公章后送县委组织部审批

18、, ,二,参加中央和省、市直部门跨地区、跨部门因公出国,境,团组的人员须持组团单位出具的征求意见函按程序办理报批手续获得批准后方可报名参团。任务批件下达后出国,境,人员须到县委组织部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九条 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派出单位和审查审批部门要对其因公出国,境,任务的必要性、报批材料的真实性、行程安排的科学性和人员构成的合理性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坚决取消目的不明确、无实质内容的考察访问。严禁开展以盈利为目的的组团出国,境,活动严禁假借因公名义公费出国,境,旅游严禁通过因私渠道办理因公出国,境,证件执行公务。 第四十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必须以本人真实工作单位和所任职务申报出国,境,任务

19、不得以学会、协会等社会兼职身份申报。 第四十一条 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程序: ,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写明申请出国,境,的事由、- 11 - 地点、时间范围和经费来源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县管科级干部因私出国,境,的经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加盖单位公章书面征求县纪委,监察局,意见后报县委组织部审批, ,二,因私出国,境,人员履行上述审批手续后凭审批意见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出国,境,手续, ,三,因私出国,境,人员回来后要在10日内将出国,境,证件交县委组织部统一保管。 第四十二条 已经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领导干部在下一次出国,境,前应重新履行报批手续。 第九章 外出报告和请销假

20、第四十三条 县管科级干部因公外出、离岗休假、学习和因私请假必须履行报告制度和请销假手续。县委组织部建立领导干部请销假档案。 县管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利用公休日、节假日离开本行政区域也要分别向县委、县政府及县委组织部书面报告去向及联系方式。 第四十四条 外出报告和请销假的要求及程序: ,一,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和县直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因公外出、离岗休假、学习一般要在3天前分别向县委、县政府和县委组织部书面报告。因紧急事项临时外出的要及时报告。因私外出的需向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请假县直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还要向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请假并报县- 12 - 纪委,监察局,和县委组织部备案。 ,二,县直

21、部门,单位,副职因公外出、离岗休假、学习一般要在3天前向班子主要领导报告。因私请假3天以内的由班子主要领导审批,3天以上7天以内的向班子主要领导请假后报县纪委,监察局,和县委组织部备案,8天以上的经班子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县委组织部分管副部长审批并在县纪委,监察局,和县委组织部备案。 ,三,外出报告内容包括外出人员、事由、时间、地点,外出期间如行程有变化应及时补充报告,。主要领导外出的还要报告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姓名、职务。 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原则上不能同时离开本乡镇,参加县委、县政府或全县性重要会议活动除外,确因工作需要同时外出的应在报告中说明情况,乡镇党委书记或乡镇长离开本乡镇由乡镇长或乡镇党

22、委书记主持工作。乡镇党委书记和乡镇长同时离开本乡镇由人大主席或副书记主持工作。 县直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因公外出、离岗休假、学习或因私外出按职务排序确定1名负责同志主持工作。 第四十五条 因私请假期满后的第二天须向审批领导报告销假在组织部门备案的同时报告销假。如需要续假要按上述规定办理手续。 第四十六条 除病、产假外请假时间一次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按有关考核规定处理。因公外出未报告或因私外出未请假的一律按旷工对待。 - 13 - 第十章 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 第四十七条 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是指全县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或经

23、组织调整保留待遇的正、副科级干部。 第四十八条 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考核管理工作由县委组织部和所在单位共同负责单位负责日常考核管理县委组织部统一进行年度考核。 第四十九条 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自身特点合理安排工作明确岗位职责并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第五十条 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所在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监督管理制度提供工作保障严格日常管理加强教育、培训、监督等工作并根据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对非领导职务干部的考核、奖惩和调整使用提出建议。 第五十一条 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必须自觉遵守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上班的要按照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县委组织部研究审批的程序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也可根据公

24、务员法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第五十二条 对不服从组织安排、不遵守工作纪律、不履行岗位职责在干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或批评教育。批评教育无效的应及时报告县委组织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函询或诫勉谈话。对单位疏于管理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单位主要领导要向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书面说明情况制定整改措施。情节严重的- 14 - 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一章 德的考核评价 第五十三条 干部德的考核评价主要根据不同层级和岗位干部特点分级分类确定德的考核重点综合运用日常监督、专项查核、跟踪考察等方式进行。 第五十四条 日常监督。单位通过设立公开举报电话、网络反映、来信来

25、访等方式进一步拓宽监督渠道广泛收集群众对干部德的反映。对于反映的问题由单位党组织负责给予谈话提醒督促其及时整改。 第五十五条 专项查核。对年度综合考核结果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或干部群众反映问题较多的领导干部由县纪委和县委组织部负责通过正向测评和反向调查、“八小时”内外考察相结合的方式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查核并视情况进行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限期整改。 第五十六条 跟踪考察。对重点部门、重要岗位干部在履行岗位职责、承担重点项目、承办重大事项和临时交办重要工作中的表现情况进行跟踪考察全程纪实。对履职不到位、经不起考验或有重大失误的视情况作出组织处理。 第十二章 作风建设 - 15 - 第五十七条

26、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央八项规定以及省委“双十条”规定、市委“八项规定”不得超标准配备办公用房和生活用房不得违规配备工作人员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和超标准进行公务接待不得违规配置、使用交通工具不得以任何名义到企业和下属单位推销商品、乱拉赞助、报销费用、借用车辆或者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五十八条 严禁领导干部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领导干部违反规定私自插手或者从事经济活动的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严格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严格控制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确需兼任的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批。 第五十九条 领导干

27、部不准接受任何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馈赠和宴请不准用公款吃喝玩乐不准利用节假日、生病住院、子女升学、婚丧嫁娶、生日庆典、搬迁新居等机会敛财。领导干部要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督促其自觉遵守经商、担任公职和社会组织职务、出国定居等制度规定不准利用公共权利或自身影响为亲属和其他人员谋取私利。 第六十条 严格落实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要求加强领导干部道德修养和法律约束。领导干部拒不承担赡养、抚养义务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以及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

28、16 - 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章 干部监督联席会议 第六十一条 干部监督联席会议由纪检监察、组织、编制、政法,包括公、检、法,、信访、人社、审计、卫计等部门组成县委组织部负责牵头协调。 第六十二条 联席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另作安排。会议主要沟通交流干部监督信息会后由县委组织部将各成员单位通报的情况梳理成书面材料及时报送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参阅并归类存档备查。 第六十三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经常与县委组织部沟通交流情况确定专人收集并定期向县委组织部报送有关信息。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各单位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17 - - 18 - -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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