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2010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2010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矿属各单位:一、为保障我矿安全生产,保护员工的安全与健康,保证我矿财产不受损失,促进矿山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劳动法、公司法以及各工种操作规程、技术措施和我矿管理规定等法规、制度,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目标责任制。二、2010年在河坝煤矿安全奋斗目标1、矿杜绝通风瓦斯事故,杜绝死亡事故;2、重伤事故不超过2人,轻伤事故不超过10人。与2009年相比轻、重伤安全事故率下降20。三、矿安全管理制度要求1、凡我矿所属科室、队,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遵守本制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2、规定。2、安全工作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3、矿属各队、组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健全本队、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组织实施,严格监督考核。4、各队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及我矿制定的安全技术规程、措施,完善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定期检查和消除安全隐患,不得违章指挥和强令工人冒险作业。5、各部门要强化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坚持上岗前培训考核,增强员工安全意识,提高员工安全素质。对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特殊工种人员的安全管理制度执行。6、各
3、单位负责人是所管辖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和安全生产教育第一责任者,对所辖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总责。7、班组长对所管辖工作内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要认真组织本职责范围内人员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做到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生产”,严格实施“三大规程”,干标准活,干放心活,严格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切实解决好工程质量、设备质量等问题,及时制止“三违”现象,消除事故隐患,保证安全生产。8、员工对所在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自觉遵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行业规范和我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按章作业,规范操作。维护好企业的生产设备、设施,接受安全教育与培训,有权拒绝和举报违章指
4、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等危害生命和健康的行为。9、矿工会对安全工作实施群众监督,督促各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我矿的安全管理规定,落实安全措施,加强员工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宣传活动,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劳动保护检查,督促各单位安全隐患的整改。10、发生事故后,现场人员和事故单位应及时如实报告,生产科采取措施并组织抢救。11、矿属各单位要定期和不定期组织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生产竞赛活动,鼓励先进,鞭策后进,保证我矿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12、安全生产必须贯彻于全矿生产经营目标管理全过程,矿拟定经济目标责任制必须与安全考核同步进行。13、工程质量、设备维护质量验收评级与安全管
5、理同时考核。内部各单项工程承包,必须包含安全与质量,并有详细指标考核。14、矿对各科、队实行安全考核奖惩,机关科室以业务保安责任制与安全生产状况综合挂钩考核。15、安全管理扣款、罚款由安全监察科监督执行。四、安全表彰奖励。1、单位认真执行“三大规程”,积极开展各种安全竞赛活动,全年实现安全目标,年终给予2005000元的奖励。2、员工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三大规程”和各项安全措施,在安全生产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年终给予50-100元以上的奖励。3、出现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时报告矿办室,因而避免了事故或显著减轻了事故危害程度的给予表彰或50-100元及以上的奖励。4、对制止举
6、报“三违”人员的,给予表彰或50-100元/次以上的奖励。5、在安全技术工作中,有发明创造,重大改革,推广新技术有较大成绩的,按员工奖惩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奖励。6、抢险救灾有功人员,给予表彰50200元/次的奖励。以上奖励由安监科每季度提出意见后经矿委会讨论决定。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安全目标、安全竞赛活动不予奖励:1、出勤率低于矿规定(井下90%,地面95%);2、“三违”人员及事故责任者;3、工伤(含未报安监科考核的,抢险救灾除外);4、经组织考核安全生产工作差的人员。六、安全奖励基金来源及管理1、安全奖励基金及费用来源、矿在销售收入中提取1作为安全奖励金;、各类违章违纪罚款、事故罚(扣
7、)款;2、管理、安全奖励由安监科考核,财务科单列帐目集中管理,年度节余可转下年使用,当年不足部份由矿上预支或增补。、对各单位安全事故罚款和扣款,必须在经营管理目标责任制方案工资中扣收,属本人罚扣款在本人工资中扣收,不得摊入成本,财务科按安监科出具的通知书办理扣款,并按照转入安全奖励基金帐目,安监科每季度与财务科核对一次帐目情况。、当各单位获得安全奖励时,按规定标准造花名册,到安监科审核,由煤矿负责人一支笔审批,再由财务科发到员工个人手中,花名册一式三份,安监科留存一份备查。七、安全惩处1、发生死亡事故及重大以上非伤亡事故,重伤超标,取消全矿人员奖励,发生重伤事故,事故单位取消奖励资格,季、年度
8、轻伤事故超标单位取消奖励资格。2、事故考核范围包括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设备考核事故在内。3、对“三违”及事故责任者必须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根据违章的事实、情节的轻重、认识态度的好坏,适用行政的、经济的手段进行处理。行政处分为:通报、警告、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开除六种。经济处罚分为:一般违章:100200元;严重违章:200500元;特别严重违章和管理人员违章三种。法律处罚为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4、“三违”及事故责任者必须接受我矿的各种教育与处罚,任何人不得拒绝。即持帮教卡到有关部门接受教育,并限期交回安监科,根据其受教育的程度、做出处理。凡一年内第二次违章者,必须交纳安全保
9、证金,员工50元/人,管理人员100元/人,保证年度内不再违章,年底如数退还,财务科收取单列帐目,安监科建帐。凡停工到安监科接受教育学习的,收取安全教育费10元/天。(一)、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给予20一100元的罚款或给予通报、警告处分: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元/次之内的;2、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没有造成本人或他人伤害的;3、未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上班,未正确携带、使用矿灯入井的。4、饮酒后入井的;5、违反“三大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造成不安全隐患或发生人身轻微伤害和一般事故的;6、因违章而导致本班组或其他班组生产停产0.5小时内的责任者;7、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而上岗的;8、特殊
10、工种人员未经培训取得合格证上岗和不坚持持证上岗的;9、不认真接受安全监督,不接受帮教、情节较轻的;10、发现危及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隐患或发现“三违”不及时制止、处理、汇报的。11、施工作业人员不按技术标准作业,弄虚作假造成质量低劣或发生一般事故的责任者。12、不及时解决、处理、防止事故隐患危害严重的。13、在危及人身安全地点,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戒标志或损坏安全标志的。14、违反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的、瓦斯监测分站0.5小时不工作的15、特殊工种岗位睡岗、代岗、串岗的,不认真及时填报有关记录。16、其它一般章违纪的。(二)、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100一200元的罚款或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11、: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2000元/次的责任者。2、井下打架的。3、违章作业、工作失职造成他人或本人伤害的。4、岗位脱岗在两小时以内的。5、一季度内再次违章的,特别是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责任者。6、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7、违反行业和我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程规定,造成严重安全隐患的。8、因违章而导致本班组或其他班组或车间生产停产1小时以上、2小时以内的责任者。10、无理拒绝接受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的;对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对安监员在行使职权时无理取闹、围攻、谩骂、威胁的。11、对检举揭发违章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弄虚作假妨碍事故调查的。12、违反通风、防尘、放炮、巷道贯通、火工产品
12、、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管理制度的。13、瓦斯监测监控主机1小时不工作的。14、损坏通风、防尘、防水、排水、防火设施及安全技术标志和设施的。15、隐瞒事故或隐瞒隐患妨碍事故调查的。16、员工违章可能导致重伤事故的违章现象、多次违章或态度恶劣,认识不好的。17、其它较严重违章违纪的。(三)、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200一500元罚款或解除劳动合同或开除处争。构成犯罪的,依法安追究法律责任。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元以上的责任者。2、“三违”或工作失职的。3、强令员工冒险蛮干的。4、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对违章人员和事故责任者姑息迁就,包庇违章人员,对事故处理设置障碍的。5、对制止揭发违章行
13、为的人员打击报复的。6、对上级和矿上发布的安全生产指示、指令、决定、通知、制度等拖延不办或有意搪塞的。7、拒绝安监人员对违章事故责任者处理的,甚至将罚款通知书退回安监科或撕、甩罚款单的。8、当月发生同类事故不采取措施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或直接责任者。9、不按规定参加安全检查和召开车间安委会的责任者及入井天数连续2个月达不到规定的。10、对安全检查查出的问题和安监员提出的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的。11、不组织进班会和安全自查,对各种安全措施规程等不组织员工学习的。12、对新进员工、转岗员工及特殊工种人员不按规定组织安全技术培训,同意上岗的。13、在生产作业现场发现“三违”或危及人身安全的事故
14、隐患不及时制止,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理,不汇报的,出井后不填写安全信息卡的,工程设计施工,管理人员不按行业安全技术质量规范、标准设计施工检查的或弄虚作假的。14、新开工项目、各类检修项目、井下瓦斯超限等特殊条件未编制专门的技术措施的责任者,无措施指挥施工者。15、不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追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或拒绝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16、发生事故不汇报或隐瞒事故的。17、安全管理人员在安全管理和安全监察活动中违章违纪的。18、其它违章违纪行为。(四)、各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200一500元罚款或给予通报、警告、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面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
15、、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的责任者。2、“三违”或工作失职的。3、违章指挥,强令员工冒险蛮干的。4、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对违章人员和事故责任者姑息适就、包庇违章人员,对事故调查处理设置障碍的。5、对制止揭发违章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6、对上级和我矿发布的安全生产有关批示、指令、决定、通知、制度等拖延不办理或有意塘塞的。7、无理拒绝安监人员对违章事故责任处理的,甚至将罚款通知书退回安监科或撕、甩罚款单的。8、放弃对安全生产的领导,由于管理松驰而导致发生事故的次月发生同类事故或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或直接责任者。9、不按规定参加安全检查和召开队、组安全会的责任者及入井天数连续二个月达不到规定的。10、对安全检查查出的问题和安监员提出的不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的。11、不组织进班会和安全活动日,对各种安全措施,规程等不组织员工学习的(以记录为准)。12、对新员工进厂、入井,调换工种的人员及特殊工种人员不按规定组织安全技术培训同意上岗的。13、在生产作业现场发现“三违”或危及人身安全(含财产安全)的事故隐患不及时制止,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理,不汇报的,出井后不填写安全卡的,工程设计施工,管理人员不按行业安全技术质量规范,标准设计、施工、检查的或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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