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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相邻权规范的绿色解释以相邻采光为例.docx

1、我国相邻权规范的绿色解释以相邻采光为例摘要:相邻环境利益冲突日益增多,现行法律制度解决方案并不完备,从已有采光权纠纷案例可以看出公法对相邻环境利益保护的不足,裁判结果并未提供民法保护的可行方案,这反映了相邻环境利益保护的实践难题。我国民法典仅对我国物权法相关制度进行了个别字词的改动,相邻权规则并无实质改进。从我国民法总则到我国民法典都明确规定了绿色原则,从相邻关系与公民良好环境权的密切联系出发,根据绿色原则对环境保护相邻权制度进行创新解释,发展适当的裁判规范,应能够克服相邻环境利益保护的现实困难。司法实践中应当确认绿色原则对相邻权制度的指导和约束作用,通过对相邻关系中不同利益的权衡,以文义解释

2、、习惯解释和公平解释等方法完成对环境保护相邻权的规范界定,并运用预防性救济手段、防御性请求权和损害补偿请求权等可实现对环境保护相邻权的周全保护。关键词:相邻权;绿色原则;利益衡量;民法解释;规范效力一、问题的提出相邻关系是社会关系的重要类型,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和部分生产活动息息相关,是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类型和近现代民法的重要制度。其“调整相邻不动产所有人或利用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并且已经形成相对稳定的规则。从权利角度讲,相邻关系可称为相邻权。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相邻权制度借鉴了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保持了相邻关系规则的连续性,同时以“公法规范和团体自治规范引致”的方式保持了规则的开放性,完成了

3、相邻关系的制度建构并发挥了实践效用,在我国民法典中基本得到保留。相邻关系是不断丰富发展的,噪音、大气污染等加强并扩大了相邻关系的适用范围,也带来了相邻关系中权利义务内容的丰富,成为采光权、安宁权等民事权利的权源。然而,相邻关系中的权利具有模糊性,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民事习惯的调整,这造成了相邻关系的新近发展难以获得共识,甚至立法规定诱发或者激化了社会矛盾。例如在刘守田与唐山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邻采光、日照纠纷案中,原告以被告建筑严重遮挡其住宅采光为由请求采光权损失补偿款50000元,被告以其建筑符合设计规划标准、原告住宅采光时长符合住宅日照标准为由进行抗辩,法院从一审到再审均依据我国物权

4、法第89条的规定支持被告。形式上看,该案依法处理了采光、日照纠纷,但在实质上,由于住宅采光时间的大幅度减少对于住宅价值、住宅使用人利益影响重大,该案的处理并未真正化解社会矛盾,在调整如此重大利益时,法律的简单化处理已经损害了社会公平。进而,此类裁判反而可能鼓励当事人在符合行政技术标准的前提下对民事权利的滥用,制造新的社会矛盾和冲突。因此从社会矛盾化解、当事人利益再平衡的角度,需要对以我国物权法第89条为基础修改的我国民法典第293条乃至整个相邻关系制度进行新的、符合民法精神和原则的解释,而不能仅限于对其文义的简单理解。质言之,此类相邻关系纠纷反映了行政合法前提下民事主体之间利益平衡的难题。利益

5、平衡本是相邻关系制度所要处理的核心问题,而采光权纠纷等也因时代的发展而具有不同的特征,即当事人诉求已经不限于一般意义上的生活方便和生产需要,还有对良好生活环境质量的追求。在建设生态文明的背景下,我国民法典第9条保留了民法总则第9条的规定,明确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绿色原则。因此,对于采光权之类的相邻关系,在传统的解释框架之下着重考虑绿色原则要求,重新建构其中的利益平衡机制、发现相邻权绿色扩张的效力和边界,不仅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的时代要求,也符合民法绿色原则精神,更具有化解相邻关系矛盾、公平保护当事人权益的现实意义。二、相邻环境利益冲突与保护路径选择(一)相邻关系中环境利益

6、的保护需求大范围雾霾、水和土壤污染等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困扰普通大众生活的重要问题之一,人口的集中、建筑的日益密集也压缩着个人的生存空间,公民的环境利益即“在良好环境中生存的利益”因此而受到影响乃至侵犯的可能也日益增加。在相邻不动产的使用过程中,因相互临近很容易产生相关权利效力冲突,在诸如排水、通行、采掘以及采光等方面相互影响,因此“法律上发展出容忍义务规则要求权利人忍受邻居造成的正常限度以内的损害。然而,何为正常限度的损害仍然不无疑问,因此需用权利和义务的衡平方式来调整纷繁复杂的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冲突”。相邻关系中一方环境利益受到损害通常发生在不动产的使用过程中。一种情形是,具有转移性或

7、者传播性的物质或能量溢出特定不动产的边界,对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的生活或者生产产生不确定的影响,其中不利影响构成妨扰或者造成损害,是为不可量物侵害。污染物、噪声、光和电磁辐射等都可能对民事权利造成损害,其常见形态即发生在不动产相邻的情形。另一种情形是,不动产的使用造成通风、采光等环境状况的改变,对相邻不动产的正常通风、采光造成不利影响,降低了该不动产使用人的生活舒适度乃至破坏其生产条件。基于空气流动、阳光照射的自然特性,通风、采光利益冲突可能发生在法律意义上相邻的不动产之间。现代社会的土地利用高度集约化导致相邻不动产之间的使用冲突更加常见,特别是房产使用权人的生活或者工作环境受到相邻土地使用影响的

8、情形日益增多,实践中采光等邻里纠纷大量出现,反映了从法律上对相关权利内容进行明确、对权利边界进行厘清的制度需求。(二)相邻环境利益冲突的公法保护及不足维护良好生活环境、保护环境利益的法律途径无外乎公法保护和私法保护。一般认为,环境问题具有明显的公共性特征,这决定了公民的良好环境权的保护需要公法的确认和救济;或者从行政管理的角度看,维护特定的环境保护秩序本身就是对公民良好生活环境的保护,因此公法尤其是行政法手段在环境保护中具有相对优势。环境利益公法保护主要运用环境标准、环境许可等制度。环境标准是对可能造成不利环境影响的行为的统一管制,例如噪声排放标准限制噪声排放量、建筑日照标准控制建筑的采光时间

9、等。环境许可则是允许特定主体为特定行为并控制其可能的环境影响,例如排放污染物、建造建筑物等。我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了比较全面的环境管制制度,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控制,客观上保护了公民的环境利益。域外例如美国也有类似的管制性征收等制度,对私人土地等财产的利用行为进行管制,通过限制土地使用权达到保护相关人环境利益以及公共利益的目的。尽管行政管制也存在合理性衡量,但是其合法性要求和统一性特征决定了其标准的单一性,即以单一界线划分合法与非法,难以有进一步的差别化处理和精细化衡量,且难以适应个案的具体情况。例如,在采光利益的保护上,目前的建筑标准确定了建筑采光的控制指标,达到该指标即为合法,

10、指标之上的合理性衡量即使存在也很难全面。因此,虽然不能否认行政管理在环境利益保护中的基础性地位,但是其标准单一、保护不充分的问题也不容回避。事实上,实践中大量的相邻采光纠纷已经反映了行政管理在采光利益保护上的不足乃至失败。(三)相邻环境利益冲突的侵权法救济及其不足环境问题不仅具有公共特性,还直接关系到个人的健康和生活质量,因此相关私权利的确认和私法救济途径不应无所作为。然而到目前为止,对于公民环境权的立法确认仍未有实质性进展,民法以环境侵权制度为重心构建了个人环境相关权益的保护制度,我国侵权责任法和民法典也规定了环境污染责任制度。问题在于,缺少实体权利支撑的环境侵权制度难免成为传统民事权利特别

11、是健康权和财产权的保护通道,对于真正意义的环境利益的保护明显不足。现实中,能够经由环境侵权制度获得救济的也是已经造成的明显人身和财产损害,对于仅仅因噪声等侵扰或者通风、采光条件变差而导致的生活环境质量下降并未提供救济。尽管从环境利益保护的角度,侵权责任法仍有改进并发挥更大作用的空间,但到目前为止的环境侵权制度设计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环境利益保护制度。相邻环境利益冲突的后果往往没有明显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例如,采光遮挡的后果通常是居住舒适性的降低和财产价值的可能降低,这都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害,因此不能通过环境侵权制度获得救济,实践中采光权纠纷的原告诉请不能获得法院支持也往往是这一原因。

12、因此,相邻环境利益冲突难以通过侵权法或者仅仅通过侵权法获得充分救济,而必须回到相关权利本身的制度设计。(四)对相邻关系进行绿色解释的必要性在环境问题发展的背景下,人们“在良好的环境中生活”的环境权诉求的正当性日益凸显。“在良好环境中生活”不仅依赖环境在整体上处于良好状态,也要求邻里之间局部的相互影响和干扰处于可控状态,包括与人的生活息息相关的采光条件、噪声环境等都需要维持一定的良好状态。在此意义上,相邻关系与当事人的环境利益保护密切相关,或者可以说,环境利益的保护需要将环境保护要求纳入相邻权制度中,以相邻权规则为环境利益保护提供支撑。环境权是环境污染背景下权利话语的具体化概念,其诉求简单明确,

13、即人具有“在良好环境中生活”的权利。然而由于存在范围不清、指向不明、主体不定等问题,环境权自提出以来就理论争议不断、饱受质疑乃至否定,其法定化进程虽有进展但并不顺利。强调环境权的人格权属性并从人格权角度加以保护有一定可行性,但在主体确定性、人格尊严的界定等方面仍存在困难。尽管如此,强调人有“在良好环境中生活”的权利仍符合多数人的直观正义感并存在基本的理论共识,也是环境权概念提出时的核心诉求。该权利被称为良好环境权,是指“公民享有在维持其个体尊严和基本生活品质所必需的安全、健康、舒适和富有美感的公共环境中生活的权利”。良好环境权的实现既有赖于自然环境的整体状况,又有赖于“国家环境保护”的公法义务

14、,更与每个人的具体生活环境特别是居住环境息息相关,因此需要民法层面的实体制度安排。在不动产相邻关系的权利人在使用不动产的过程中可能对相邻方产生影响,不仅可能影响对方对财产的经济性利用,也可能关涉对方的生活环境质量,比如建筑影响对方采光就会对住宅权利人的生活环境有重大影响,采光不足的住宅不利于使用人的健康,至少是降低其生活舒适度,这就涉及到对“良好生活环境”的保护问题。相邻权至少应当部分反映良好环境权的诉求。具体来说,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在使用其不动产的过程中,难免因物质或者能量的溢出、对通风或者采光的遮挡等而对相邻不动产产生环境影响,造成环境污染、改变环境状况。在相邻不动产为生活使用特别是作为住

15、宅使用时,该环境影响可能较大程度地改变使用权人的生活环境,损害其环境“适宜生活”的特性,从而损害使用权人的良好环境权。在相邻采光纠纷中,原告的诉求为采光权益,即反映了相邻建筑遮挡采光造成住宅光照不足、住宅使用人生活环境受到损害的问题。综上所述,相邻权作为处理相邻不动产权利效力冲突的制度设计,从权利角度确认当事人环境利益保护的边界、界分相邻不动产合理使用的边界就十分必要。在相邻环境利益冲突的公法调整存在标准单一、侵权救济存在实体依据不足的情况下,相邻权制度应当充分发挥其界分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功能,对相邻的环境污染和破坏的规则发挥作用,建立平衡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利益、适当保护环境利益

16、的弹性机制,最终促进环境利益的适当保护。目前,我国物权法相关规则并未完成这一目标,我国民法典对相关规则的改进也未提供更具体的方案,这也是制定法的客观局限,因此基于绿色原则对现行相邻权制度进行解释就成为实现其绿色化的现实路径。三、相邻权绿色解释的法理基础及空间客观需要是对相邻权制度进行绿色化解释乃至改造的现实基础,而完成相邻权制度的绿色化仍需要法理论证和法律体系支撑,其制度创新不能脱离民法的体系框架,否则不仅可能破坏其制度结构也无法获得预期效果。考察生态文明时代民法的发展变迁可以发现,民事权利制度的绿色化已经获得了民法理论的支撑或者至少是接纳,部分国家的民事立法中已有不同程度的反映。我国民法总则和民法典明确规定了绿色原则,为具体民事制度的绿色解释提供了基本依据;发掘相邻权制度的发展历史和具体构造可以发现,其权利平衡的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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