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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docx

1、贵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贵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合理地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规范和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和管理,促进城市、镇规划建设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需要编制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城市、镇的总体规划为依据,对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的主导功能和开发建设控制原则,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布局和规模,开发用地的主要用途、开发强度、配套设

2、施以及空间环境等,作出控制要求的规划。前款所称控制性详细规划包括:贵阳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清镇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市辖区范围内的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及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范围,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市辖区范围内的城市建设用地规划范围。第四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加强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领导和管理。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管理工作和市辖区范围内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关工作。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控

3、制性详细规划的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指导。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权限,依法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管理工作。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辖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修改、监督管理等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第六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监督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且公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服从规划监督管理,对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有权向

4、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控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举报、控告,依法核查处理,并且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控告人。 第二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七条 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包括总则、导则、细则,总则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导则、细则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清镇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所在地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市辖区范围内镇和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第八条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或者镇的总体

5、规划以及城乡建设发展的需要,结合城市、镇管理行政区划,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计划,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审定:(一)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计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审定;(二)市辖区范围内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计划,报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审定;(三)清镇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计划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计划,由涉及的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报送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审定。第九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覆盖城市、镇的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城市、镇的中心区、近期建设区、旧城改造区和储备土地、拟出让土地等区域

6、,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第十条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方式择优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依法委托其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第十一条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适应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需要;(二)符合经批准的城市、镇的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三)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四)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生态文明建设、产业发展、安全生产、林地保护、教育、医疗、体育等各类规划相衔接;(五)不得违反城市、镇的总体规划规定的强制性内容和城市规划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保护区以及

7、蓝线、黄线、紫线、绿线等控制要求;(六)优先安排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七)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体现提高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景观艺术水平的总体要求;(八)满足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需要,妥善处理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发展与保护的关系;(九)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的其他规定。鼓励运用新技术编制、管理控制性详细规划,提高科学性、严肃性、前瞻性。第十二条 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总则、导则、细则三级规划体系,分别对应城市的组团、单元和地块三个层次。总则的范围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团及单元规划,结合行政区划、自然地理、城市空间布局结构等要素确定。导则的范围根据总则确定

8、,面积约为1至5平方公里。细则的范围根据导则确定,面积约为0.1至0.5平方公里。第十三条 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总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制:(一)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团及单元划定规划,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划定组团边界,确定组团发展定位及建设容量等内容;(二)划分组团范围内的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确定人口容量、建设用地规模、空间结构等内容;(三)确定城市蓝线、黄线、紫线、绿线的控制要求;(四)确定路网结构、密度和城市快速路以及主次干道的宽度、控制点坐标、主要交叉口形式;(五)确定主要市政工程干管的线路位置、管径,进行管线综合布局;(六)确定城市、组团、单元范围内的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

9、公共安全设施的规模和布局;(七)原则上按照1至5平方公里范围,在组团内划分若干单元,划分各单元的规划边界,确定单元的主导功能、人口容量、建设用地规模、建设容量等内容;(八)确定组团和单元的总体建筑风貌、景观节点、视线通廊、建筑高度等城市设计引导内容;(九)确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内容。第十四条 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导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制:(一)校核单元范围,划定单元边界,确定单元的主导功能、人口容量、建设用地规模、建设容量等内容;(二)全面详细了解所在单元内的土地使用权属和规划审批及其实施情况;(三)依据总则,原则上按照0.1至0.5平方公里范围,在单元内划分若干地块,划分

10、各地块的规划边界,确定地块的人口容量、建设用地规模、建设容量、综合容积率、建筑高度等内容;(四)细化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规模、布局及其他控制性要求;(五)详细确定各级道路的规划断面、控制点坐标及高程、交叉口形式及路口展宽渠化措施、港湾式公交停靠站位置、人行地下通道或者过街天桥等设施的位置;(六)确定市政工程管线位置、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进行管线综合布置;(七)确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具体要求;(八)确定各地块的总体建筑风貌、景观节点、视线通廊等城市设计引导内容。第十五条 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细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制:(一)校核地块范围,划定地块边界,确定地块的人口容量

11、、建设用地规模、建设容量等内容;(二)确定地块内各类建筑容量要求,概算新增建筑量、拆除建筑量和保留建筑量的规模及比例,并且作经济评价分析;(三)按照土地使用权属完整性和便于土地出让的原则,进一步细分至子地块;(四)依据导则确定子地块的用地面积、用地性质及其兼容性、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和建筑退界、停车泊位、出入口方位等控制要求;(五)落实总则、导则中的总体建筑风貌、景观节点、视线通廊等规划控制内容,同步编制地块城市设计。第十六条 编制清镇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及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及省的相关规定和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结合

12、本辖区范围内规划管理的实际确定具体内容。编制市辖区范围内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前款规定确定具体内容,并且征求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的意见。第十七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完成后,由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组织进行初审,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并且通过政府及部门门户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告,公开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公告应当载明公众提交意见的期限、方式,公告的时间不少于30日。第十八条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应当收集、整理和组织研究公众意见,必要时可以通过召开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进行论证,结合征求意见和论证情况,组织对

13、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完善。第十九条 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总则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导则和细则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直接审定,其具体程序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总则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审定导则、细则。市辖区范围内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清镇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及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所在地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报送县(市)人民政府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报送审批时,应当同时报送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区人民

14、政府或者镇人民政府的初审意见、征求意见及其处理情况。第二十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并且报送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备案应当采用纸质和电子文档形式。第二十一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规划的具体范围、生效时间、查询方式,在政府及部门门户网站、规划展览馆、主要公共场所公布规划内容。但是,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第二十二条 紧急情况下需要在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未覆盖的区域及时布局重大城乡基础

15、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建设的,可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依据本办法规定先行组织编制细则,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报送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并且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重新公布和报送备案。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控制性详细规划档案,将规划编制、审批、修改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材料和现状资料等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整理归档。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控制性详细规划数字化信息平台,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监督、维护、档案资料、信息查询等纳入数字化信息平台管理。 第三章 控制性详细规

16、划的实施和修改 第二十四条 经依法批准并且公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城市、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定依据。在规划区内进行土地供应、土地利用和开发建设,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第二十五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用地性质及面积、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其许可的内容应当符合

17、控制性详细规划。第二十六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具备下列情形之一:(一)所依据的城市或者镇的总体规划发生变化,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目标、功能与布局发生重大影响的;(二)因实施国家、省、市的重大项目或者重点工程建设,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执行内容产生重大影响的;(三)因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或者划拨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四)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中经组织论证认为确需修改并且经原审批机关同意的。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导则、细则修改的具体条件,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总则,衔接各类专

18、项规划,结合规划管理的实际需要确定。第二十七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需要修改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提出修改建议,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并且经同意后,组织编制修改方案,依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程序进行修改、报批、重新公布和报送备案。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或者镇的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依法按程序先修改总体规划。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控制性详细规划动态维护制度,定期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情况开展分析评估,有计划地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完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

19、政府可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动态维护。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适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监督管理情况。 第四章 罚 则 第三十条 规划编制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具有管理权限的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一)依法应当编

20、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未组织编制的;(二)未按照城市或者镇的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编制、审批或者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四)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五)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干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修改或者擅自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六)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规划条件核发规划许可或者擅自改变规划许可内容的;(七)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阻碍城乡规划及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相关配套制度。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15年7月16日以通知形式发文施行的贵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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