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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docx

1、焦作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焦作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住房公积金的安全运行,根据焦作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发放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其资金来源于职工及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职工在购买、翻新、大修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第三条 管理中心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和结算。第四条 管理中心委托银行(以下简称委贷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督促其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委贷银行应按照委托合

2、同的约定,定期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的业务资料,完成贷款回收工作。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第五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购买、翻新、大修自住住房资金不足时,均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已封存的职工,不能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第六条 借款人及配偶申请贷款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2、在本市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一年以上;3、具有依法签订的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住房须具有规划、土地等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大修自住住房须具有管理职能部门批准的文件; 4、购买普通住房(含二手房)首付款不低于房价30%;5、同意按照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6、公积金贷款

3、已还清或未发生;7、借款人及其配偶在管理中心及银行征信系统无不良贷款记录。第七条 由于借款人所在单位的原因拖欠住房公积金缴存,尔后单位又一次性地补缴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的,不属于按月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形。借款人必须自补缴之月起按月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六个月的,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第八条 具有直系亲属的借款人共同出资购买住房的,可以共同申请一笔贷款。共同申请贷款的借款仅为借款人及配偶与一名子女(可含配偶)或父母。第九条 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经办理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且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的借款人,在还款期间内,可由原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换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第十条 因借款人离婚造成贷款所购住房

4、的产权发生变更的,允许原借款人结清贷款后,重申请贷款,借款人的贷款额度不超过原贷款余额剩余的本金。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十一条 贷款额度核定:借款人申请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如下两种贷款限额,凡申请额度超过贷款限额的,按贷款限额的最低数核定,反之按申请额度核定。1、最高可贷额度:共同借款人月工资基数之和12还款能力系数贷款年限其中还款能力系数为0.5注:月归还贷款本息额不得超过借款人家庭月工资收入的50%。、最高贷款比例:夫妻双方参加公积金的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不超过购房款的70%,单方参加公积金的不超过购房款的60(单笔最高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40万元)。第十二条 贷款年限的规定。住房

5、公积金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工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0年。但对有偿还能力,收入稳定,个人信用报告无不良记录的借款人,其贷款期限最多延长不超过5年。 购买二手住房的,并以房产做抵押的,贷款最长期限为:30年减房龄,列入拆迁范围的住房,不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对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且已发放的贷款,遇法定利率调整,于翌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第四章 贷款程序及需备材料第十四条 借款人向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应按以下程序进行:1、借款人凭商品房屋买卖合同或购买、翻新房屋证明,到管理中心及相关单位(按揭银行

6、及开发商)处领取并填写相关表格;2、借款人将贷款申请表、本人、配偶的身份证(户籍证明)、家庭收入证明以及身份证明和第六条规定的证明材料交管理中心审查;3、管理中心收到借款人的贷款申请及其他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4、管理中心准予贷款的,借款人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原件签订借款合同、借据、开立还款帐户;5、办理抵押、担保手续;6、发放贷款;7、借款人按月偿还贷款本息。第十五条 借款人须提供以下贷款材料:(一)个人要件:1、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已婚的,提供婚姻证明; 3、未婚或无配偶的提供未婚或无配偶证明。(婚姻关系证明由民政部门婚姻

7、登记处提供)。(二)购房要件:l、购买商品住房的,须提供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已支付占购房款总额不低于30以上的首期付款发票;以期房作为抵押的商品房,中心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后,购买商品房的借款人方可办理贷款;2、购买二手住房的,须提供合法有效的交易契税、交易房产的产权证、房产评估报告书。夫妻间和夫妻子女间住房产权转让的,遗赠的也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夫妻离异、丧偶等需要转让的除外,); 3、拆迁安置房:须提供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房款与补偿款差额部分30以上的付款凭据;4、翻新、大修自住住房,须提供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有资质机构出具的建造、翻新、大修住房预算(大修住房的还需提供房屋

8、质量鉴定及相关文件)。第十六条 贷款手续办理后,委贷银行及时把贷款有关材料送交管理中心,管理中心在1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金划入委贷银行贷款基金账户。 第十七条 购买住房的贷款,委贷银行按合同金额以转账支付的方式将贷款资金支付给房屋出售人。购买二手住房贷款的,委贷银行可将贷款存入指定银行卡(储蓄存折)。第五章 贷款偿还第十八条 按照目前银行常用的住房公积金还款方式,偿还贷款可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法。等额本息还款为每月偿还的本息总额不变,本金逐月递增,利息逐月递减。 等额本息还款公式 贷款本金月利率(1十月利率)还款月 每月还款额= - (1+月利率)还款月数-1第十九条 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前

9、将应还本息存入还款账户,由受委托银行每月按期从账户中扣收;借款人也可逐月到受委托银行用现金偿还。借款人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提前结清还贷时,可全额支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还贷(但账户余额不能为零)。 第二十条 经管理中心同意,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部分或者全部贷款。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在履行还款义务期间,因特殊原因影响贷款本息偿还,需要延长贷款年限的,应向管理中心提出延长期限申请,管理中心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延长或不准予延长的决定。准予延长贷款期限的,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和借款人三方签订延长贷款期限的补充合同。贷款期限的延长不得超过借款法定退休年限和规定的贷款最长年限。第六章 贷款担保第二十二

10、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提供管理中心认可的、合法有效的担保。担保方式有以下五种:(一)住房抵押(含抵押加阶段性保证):可用自住、所购及第三人的房产作抵押。1、用自住住房和第三人房产作抵押具有房屋所有权证,并到相关部门办理房价评估手续,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2、用所购住房作抵押时须将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所购住房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由售房单位提供阶段性保证。(二)有价证券质押:用银行定期存单或凭证式国债作质押,其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质押权利凭证票面价值的90%。(三)连带责任保证:借款人不能足额提供抵押(质押)时,可由管理中心认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四)联名担保

11、:借款人可联系三名具有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的人员,为借款人提供联名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书面保证。(五)管理中心和预售楼盘开发商签订销售楼宇按揭贷款合作协议后,可由开发商提供阶段性担保,缴纳5-10的风险保证金,房产证一经办妥,由开发商统一办理借款人的房产抵押,退还保证金。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采取住房抵押方式担保须依法办理住房抵押登记,借款人以共有、第三人住房抵押须征得共有人或第三人的同意,并办理公证。抵押住房的现值按购房价或评估价确认,抵押值不得超过抵押房现值的70%。抵押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管理中心和委托银行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四

12、条 有价证券由管理中心和委托银行保管,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还本付息后,管理中心和委托银行将质押的有价证券退还借款人。第二十五条 住房置业担保中介机构提供的贷款担保为偿还贷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住房置业担保机构须与借款人和管理中心、委托银行签订担保合同或协议,同时有权要求借款人以住房抵押方式提供反担保。第二十六条 选择自然人担保的,保证人应符合:(一)保证人为具有稳定职业和收入的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二)保证人在担保时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三)保证人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在借款人未偿清借款之前,不得申请支取;原则上保证人在担保期间不能退出,特殊情况的,经管理中心同意后借款人可重新更换担保人; (四

13、)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借款本息时,保证人负连带责任,管理中心可以从保证人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划扣。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和委托银行有权停止支付贷款或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一)借款人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二)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押物明显减少,影响贷款人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的保证或新的抵押(质押);(三)不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四)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质押权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五)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14、检查;(六)由于借款人原因影响借款偿还或损害管理中心和委托银行利益;(七)管理中心和委托银行与借款人约定的其它事项。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未按贷款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本息,逾期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利息。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终止前死亡、被宣告失踪或移居国外,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不承担偿还贷款本息或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管理中心和委托银行有权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抵押物、质押物,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条 管理中心和委托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抵押房产,所获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一)支付抵押房产拍卖费和处理抵押房产的其它费用;(二)扣除抵押房产应缴纳的税款;(三)归还借款人所欠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及支付违约金;(四)赔偿因借款人违反合同而对中心和委托银行造成的损害;(五)剩余金额退还抵押人。抵押房产所得金额不足以支付贷款本息和违约金、赔偿金时,中心和委托银行有权向借款人或连带保证责任人追索不足部分。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 借贷双方发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当事人可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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