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国自学考试00223中国法制史历年真题全国2012年01月自学考试00223中国法制史历年真题A.隋朝 B.唐朝C.宋朝 D.明朝14.唐律中有关惩处官吏职务犯罪的篇目是( B )7-151A.名例律 B.职制律C.杂律 D.擅兴律15.中国古代第一部刻版印行的法典是( B )8-168A.唐律疏议 B.宋刑统C.大明律 D.唐六典16.南宋中后期立法活动的新特点之一是出现了( A )8-170A.条法事类 B.编例C.编敕 D.刑统17.在中国古代的法典中,最早按“六部”体例制定的法典是( C )9-193A.至元新格 B.大元通制C.元典章 D.至正条格18.元朝主持宗教事务的机构是宣政
2、院。该机构的长官是( C )9-198A.皇帝 B.王公贵族C.帝师 D.宰相19.明朝以惩治官吏和豪强犯罪为主要内容的特别法是( D )10-206A.大明律 B.大明令C.问刑条例 D.大诰20.明朝将各种类型的赋役并为统一的货币税,这种赋税制度称为( A )10-220A.一条鞭法 B.人头税C.田税 D.工商税21.清朝负责受理少数民族地区上诉案件的机构是( D )11-246A.宗人府 B.内务府慎刑司C.大理院 D.理藩院理刑司22.中国古代最后一部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传统法典是( A )11-232A.大清律例 B.大清律集解C.刑部现行则例 D.大清律集解附例23.太平天国晚期
3、的纲领性文件是( A )12-254A.资政新篇 B.天朝田亩制度C.十款天条 D.太平条规24.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刑法典是( D )13-276A.大清律例 B.大清现行刑律C.暂行新刑律 D.大清新刑律25.在清末的“礼法之争”中,下列主张不属于“法理派”观点的是( A )13-279A.应保留“干名犯义”条款 B.“无夫奸”不为罪C.“子孙违反敕令”不为罪 D.“存留养亲”不应编入刑律26.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实行( A )14-294A.责任内阁制 B.总统制C.君主制 D.君主立宪制27.南京国民政府使用时间最长的根本法是( D )16-329A.中华民国宪法 B.中华民国
4、约法C.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D.训政时期约法28.中国近代的领事裁判权制度废除于( D )16-346A.清末 B.南京临时政府时期C.北洋政府时期 D.南京国民政府时期29.马锡五审判方式创建于( B )17-383A.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 B.抗日战争时期C.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 D.新中国30.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解放区创立的新刑种是( A )17-369A.管制 B.拘役C.死刑 D.徒刑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31.据文献记载,夏朝的罪
5、名有( ABCE )1-13A.昏 B.墨C.不孝 D.疑众E.贼32.秦代的劳役刑有( ABCDE )4-65A.城旦舂 B.司寇C.候 D.隶臣隶妾E.鬼薪白粲33.立法受到唐律影响的东亚国家和地区包括( ABD )7-142A.朝鲜 B.越南C.大食 D.日本E.印度34.宋朝中央最高监察机关御史台下设( BDE )8-178A.登闻鼓院 B.台院C.理检院 D.殿院E.察院35.南京国民政府的民事特别法包括( ABCDE )16-337A.公司法 B.票据法C.海商法 D.保险法E.破产法三、名词解释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3分,共9分)36.重罪十条6-115答:北齐律在总结前代统
6、治经验的基础上,将严重危害封建政权以及封建纲常礼教的十种犯罪,称为“重罪十条”。据隋书刑法志记载,这十种犯罪行为是:“一日反逆,二日大逆,三日叛,四日降,五日恶逆,六日不道,七日不敬,八日不孝,九日不义,十曰内乱。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对于这十种犯罪要严厉制裁,即便属享有“八议”特权的人犯这十种犯罪,也不能够减免处罚。37.九章律5-78答:九章律是在法经六篇“盗、贼、囚、捕、杂、具”的基础上,参照秦律,增加户律(主要规定户籍、赋税等事)、兴律(主要规定征发徭役等事)、厩律(主要规定牛马畜牧驿传等事)三章,合为九章,构成汉律的核心内容,是汉朝最重要的一部法典。38.平政院15-318
7、答:平政院为北洋政府时期设置的从事行政审判和行政监察的机关,1914午起设置,为中国历史上首次设置的具有行政审判职能的机构。平政院设院长和评事,均由大总统任命。平政院下设三个庭,地方不设分支机构。平政院不纯粹是一个司法机关,除行政诉讼之外,还承担着行政监察的职能。四、简答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7分,共21分)39.简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司法机关的主要变化。6-123答: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司法机关的设置基本沿袭东汉,以“廷尉”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变化主要体现在两方面:其一,中央审判机关的名称在不同政权曾有不同的名称。最主要的变化发生在北齐,将中央最高审判机关改称为“大理寺”,并扩大机
8、构编制。这一名称被隋唐继承,隋唐的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均称为“大理寺”。其二,曹魏魏明帝时,曾在最高审判机关“廷尉”之下设立“律博士”一职,专门负责教授法律知识,增长司法官的专业素质与办案水平,培养司法人才,成为我国最早设置的专门从事法律教育的机构。40.简述清朝有关少数民族聚居区的立法。11-234答:为加强中央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管理与控制,并兼颐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清朝统治者非常重视以法律手段治理少数民族地区,在中央设立理藩院专门管理少数民族事务,并制定一系列适用于少数民族地区的法律法规,实行对这些地区的有效管辖。 这些法规主要有:在蒙古地区,清朝制定蒙古律例,作为适用于蒙古族聚居地区的法律;为
9、加强对青海地区民族事务的管理,清朝制定禁约青海十二事,后又于雍正十二年(1734)颁行西宁青海番夷成例,又称番律或番例;在新疆地区,制定钦定回疆则例,又称回例;在西藏地区,清朝于乾隆五十八年(1793)制定钦定西藏章程29条,又称西藏通制,其中以法律形式确立了中央政府对西藏的国家主权,规定中央政府驻藏大臣与达赖喇嘛共同处理西藏政务,但中央政府驻藏大臣拥有最终裁决权。这是清朝中央政府颁布的关于西藏的基本法。此外,嘉靖二十年(1815)完成理藩院则例的编纂,嘉靖二十二年颁行。这部法规是在乾隆朝蒙古律例基础上编纂而成,吸收钦定西藏章程内容,增加了有关蒙古地区条款,共713条。之后又经过几次增修。理藩
10、院则例的编纂是集清朝少数民族立法之大成,体系最为庞大、条款最多、适用范围最广泛,成为我国古代民族立法的代表性法律。41.简述革命根据地时期人民调解制度的原则。17-381答:人民调解工作在推行过程中由于经验的不足,曾出现过一些问题,如强制调解,坚持“调解为主,审判为辅”等,后经过不断摸索和完善,逐渐形成了以下三大原则:调解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调解必须自愿,不能强迫;调解不能不讲原则,必须依据国家的法律、政策和民间善良民俗。五、论述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42.试述西周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2-27答:一、矜老恤幼原则。西周时期对老弱病残等社会弱势群体的爱护与照顾,是贯彻“明
11、德慎罚”思想的体现。但必须指出的是,这些人对社会的危害性本来就不大,实行矜老恤幼原则,既可以彰显统治者的仁德,又不会对社会造成实质性的危害,这是这一制度在西周及其后的中国传统社会中能够被采用的根本原因所在。二、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原则。西周时已对犯罪主观状态的故意与过失有所区分,对惯犯与偶犯的不同危害性有所认识,对故意犯罪和惯犯从严惩处,对过失犯罪及偶犯从轻处罚。定罪量刑时注意区分故意、过失、惯犯与偶犯,是刑罚适用原则的重大发展。三、罪疑从轻、众疑从赦原则。在行刑时,有可轻可重的余地时,应从轻;在遇到赦免的机会时,应从重罪之上进行赦免,体现疑罪从轻原则;并要求对疑案,应征求大众的意见,当
12、大家都认为案件仍有可疑情形时,应赦免其罪,体现众疑从赦原则。这种罪疑从轻、众疑从赦的做法,同样是“德”的思想在司法中的反映,是“明德慎罚”的直接体现。四、世轻世重原则。西周统治者认为应根据不网社会状况采取不同治理方法,对新征服的国家,应用轻典去治理,以安抚人心,巩固统治;对社会较稳定的国家,就应以常刑对待;对待社会动荡的乱国,要运用重典去达到社会的治理。这种根据社会危害性大小区别对待的做法,体现出周统治者刑事政策灵活,反映了统治手段的成熟。这种思想也为后世的统治者所继承。43.试述大清新刑律的主要内容。13-276答:大清新刑律分为总则、分则两编,共53章411条,另附“暂行章程”5条。与大清
13、律例相比,新刑律从内容到形式均有较大突破,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改变了旧律体制,抛弃了“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删除了与刑律无关的条文,采用近代西方专门刑法典体例,取消附例,改为“总则”和“分则”两编。总则为刑法的基本原则如未遂、累犯、共犯、自首、缓刑、恩赦、时效等,分则为具体的罪智,如关于帝室之罪、内乱罪、国交罪、外患罪、渎职罪,妨害公务罪等36种大的罪名,有的其中又分若干具体小罪名。2确立了新的刑罚制度。取消流刑、遣刑,将刑罚分为主刑和从刑两类。主刑由重到轻分为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五种;从刑分为褫夺公权与没收财产两种。在死刑中废除了斩刑,一律改为绞刑,并将在闹市执行改在监狱内执行。3减少死刑条款,减轻刑罚。原大清律例中涉及死刑的条款有四百多条,大清新刑律保留了40条,对数罪并发的量刑,实行限制加重主义,注意对罪犯实行感化教育,使其改过自新。为此,采用了“缓刑”与“假释”制度,对刑事责任规定了追诉和执行的时效,过了规定期限,可免予追诉或处罚。4采用了近代西方的刑法原则,实行罪刑法定主义。删除了比附制度,规定“法律无正条者,不问何种行为,不为罪”;强调刑罚不溯及既往,废除了“八议”及“减”、“请”、“官当”制度,取消了“十恶”;采用了许多近代法律术语,如缓刑、假释、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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