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ACQC产品认证标志使用指南CQC产品认证标志使用指南 (CQC/PDC010-2005) (第1版, 第3次修订) 1.适用范围 适用于证书持有者对CCC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和CQC标志认证标志的使用。 2. CCC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 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2.1 CCC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申请 2.1.1 证书持有者/获证工厂在使用CCC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前,应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机构(如CCC认证标志发放管理中心)申请并获得批准,具体如下: a) 对于使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以下简称CCC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
2、必须按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机构的要求持相关文件(如申请书和认证证书的副本)向指定的机构申购CCC认证标志,并保留购买CCC标志的申请文件和发票; b)对于使用印刷、模压、模制、丝印、喷漆、蚀刻、雕刻、烙印、打戳等方式(以上各种方式在以下简称印刷、模压)在产品或产品铭牌上加施认证标志的,必须按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机构的要求持相关文件(如印刷/模压标志申请书、认证证书复印件和带有CCC标志图案的设计方案等)向指定的机构申请核准使用印刷、模压认证标志,并保留相关批准文件(如批准使用印刷、模压标志通知书)。 2.2 CCC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2.2.1 证书持有者/获证工
3、厂应按照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中“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的要求对所持证书的产品加施CCC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具体要求如下: a)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如是否带有“S或EMC或S&E或F”标志; b)是否允许使用变形认证标志; c) 加施方式; d)加施位置。 2.2.2 在相关获得认证产品的本体上不能加施认证标志的,其认证标志必须加施在产品的最小包装上及随附文件中; 2.2.3 获得认证的特殊产品(如电线、电缆)不能加施CCC标准规格认证标志和印刷、模压认证标志的,必须在产品本体上印刷或者模压“中国强制认证”标志的特殊式样,“中国强制认证”的英文缩写为“CCC”。 2.2.4 证书持有者/获
4、证工厂不得超出CCC产品认证证书范围使用,滥用认证标志; 2.2.5 证书持有者/获证工厂不得将CCC强制性认证标志加施在如下的产品上: a) 不合格品; b) 获证后发生变更,但未经认证机构确认的产品; c) 超过认证有效期的产品; d)已暂停、注销、撤销的证书所列的产品。 2.2.6 证书持有者/获证工厂应建立确保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和使用的程序,妥善保管CCC强制性认证标志,以防止认证标志的丢失和非预期使用,并做好认证标志使用执行情况的记录。 2.2.7 证书持有者/获证工厂应按规定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机构(如CCC认证标志发放管理中心)办理CCC强制性认证标志的印刷/模压批
5、准通知书的年审手续。 3. CQC产品认证标志 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守CQC标志认证申请和使用指南的规定。 3.1 CQC产品认证标志的申请 3.1.1 证书持有者/获证工厂在使用CQC产品认证标志前,应向CQC综合处申请并获得批准,具体如下: a)对于使用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以下简称CQC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必须按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的要求持相关文件(如认证证书复印件及单位证明或介绍信)向CQC申购CQC产品认证标志,并保留购买CQC产品认证标志的申请文件和发票; b)对于使用印刷、模压、模制、丝印、喷漆、蚀刻、雕刻、烙印、打戳等方式(以上各种方式在以下简称印刷、模压)在
6、产品或产品铭牌上加施认证标志的,必须按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的要求持相关文件(如印刷/模压标志申请书、认证证书复印件和带有CQC产品认证标志图案的设计方案等)向CQC申请核准使用印刷、模压认证标志,并保留相关批准文件(如批准使用印刷、模压标志通知书)。 3.2 CQC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3.2.1 证书持有者/获证工厂应按照CQC自愿性产品认证特殊要求中“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的要求对所持证书的产品加施CQC产品认证标志。 具体要求如下: a)是否允许使用变形认证标志; b)加施方式; c)加施位置。3.2.2 在获证产品的本体不能加施标志的,必须将标志加施在产品的最小包装及随附文件中;3.2.3 对
7、于获得认证的特殊产品(如电容、小型开关等)不能加施CQC标准规格认证标志和印刷、模压认证标志的,应在产品本体上印刷或者模压“中国质量认证”标志的特殊式样,“中国质量认证”的英文缩写为“CQC”。3.2.4 证书持有者/获证工厂不得超出CQC标志认证证书范围使用,滥用认证标志;3.2.5 证书持有者/获证工厂不得将CQC产品认证标志加施在如下的产品上:a)不合格品;b)获证后发生变更,但未经认证机构确认的产品;c)超过认证有效期的产品;d)已暂停、注销、撤销的证书所列的产品。3.2.6 证书持有者/获证工厂应建立标志使用和管理制度,妥善保管CQC产品认证标志,以防止认证标志的丢失和非预期使用,并
8、做好认证标志使用执行情况的记录。引用文件: 1、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2、CQC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附件1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号),国家认监委制定了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标志)的统一监督管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产品的认证标志的制定、发布、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
9、员会统一制定、发布认证标志,对认证标志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在认证有效期内,符合认证要求,方可使用认证标志。 第五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认证合格、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二章 认证标志的式样 第六条 认证标志的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缩写“CCC”)。 第七条 认证标志的图案由基本图案、认证种类标注组成 。 (一)基本图案 基本图案如图一所示。图一:认证标志基本图案(二)认证种类标注 认证种类标注如图二所示。在认证标志基本图案的右部印制认证种类标
10、注,证明产品所获得的认证种类,认证种类标注由代表认证种类的英文单词的缩写字母组成,如图二中的“S”代表安全认证。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认证工作需要制定和发布有关认证种类标注。 图二 认证标志图案第八条 在认证合格的特殊产品(如电线、电缆)上适用“中国强制认证”标志的特殊式样:“中国强制认证”的英文缩写“CCC”字样。 第九条 认证标志的规格 认证标志分为标准规格认证标志和非标准规格认证标志。 (一)标准规格认证标志分为五种,其规格标准见表一和图三。 表一 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尺寸 单位: 规格 尺寸 1号 2号 3号 4号 5号 A1 8 15 30 45 60 A 7.5 14 28
11、 42 56 B 6.3 11.8 23.5 35.3 47 B1 5.8 10.8 21.5 32.3 43 图三 认证标志图案比例图(二)非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规格与表一的规定不同,但必须与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尺寸成线性比例。 第十条 认证标志的颜色 (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以下简称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颜色为白色底版、黑色图案; (二)如采用印刷、模压、模制、丝印、喷漆、蚀刻、雕刻、烙印、打戳等方式(以上各种方式在以下简称印刷、模压)在产品或产品铭牌上加施认证标志,其底版和图案颜色可根据产品外观或铭牌总体设计情况合理选用。第三章 认证标志的使用 第
12、十一条 获得认证的产品使用认证标志的方式可以根据产品特点按以下规定选取: (一)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必须加施在获得认证产品外体规定的位置上; (二)印刷、模压认证标志的,该认证标志应当被印刷、模压在铭牌或产品外体的明显位置上; (三)在相关获得认证产品的本体上不能加施认证标志的,其认证标志必须加施在产品的最小包装上及随附文件中; (四)获得认证的特殊产品不能按以上各款规定加施认证标志的,必须在产品本体上印刷或者模压“中国强制认证”标志的特殊式样。 第十二条 获得认证的产品可以在产品外包装上加施认证标志。 第十三条 在境外生产、并获得认证的产品必须在进口前加施认证标志;在境内生产、并获得
13、认证的产品必须在出厂前加施认证标志。 第四章 认证标志的制作、申请和发放 第十四条 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制作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印制机构承担。 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认证标志的印刷、模压设计方案应当由认证标志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机构(以下简称指定的机构)提出申请,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后,方可自行制作。 第十六条 认证标志的申请使用 (一)申请人必须持申请书和认证证书的副本向指定的机构申请使用认证标志; (二)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使用认证标志的,受委托人必须持申请人的委托书、申请书和认证证书的副本向指定
14、的机构申请使用认证标志; (三)申请人以函件或者电讯方式申请使用认证标志的,必须向指定的机构提供申请书、认证证书副本的书面或者电子文本,申请使用认证标志。 第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使用认证标志,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工本费或者模压、印刷认证标志的监督管理费。 第十八条 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由指定的机构发放。 第五章 认证标志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认证标志的制作、发放和使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各地质检行政部门根据职责负责对所辖地区认证标志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指定认证机构对其发证产品的认证标志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受委托的国外检查机构对
15、受委托的获得认证产品上的认证标志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指定认证机构和指定的机构有义务向申请人告知认证标志的管理规定,指导申请人按规定使用认证标志。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建立认证标志的使用和管理制度,对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 (二)保证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要求; (三)对超过认证有效期的产品,不得使用认证标志; (四)在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地使用认证标志,不得利用认证标志误导、欺诈消费者; (五)接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各地质检行政部门和指定认证机构对认证标志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认证
16、机构、检测机构及检查机构可以在其业务及广告宣传中正确地使用认证标志,不得利用认证标志误导、欺诈消费者。 第二十三条 承担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制作工作的企业必须对认证标志的印制技术和防伪技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授权,不得向任何机构或个人提供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和印制工具。 第二十四条 认证有效期内的产品不符合认证要求,指定认证机构应当责令申请人限期纠正,在纠正期限内不得使用认证标志。 第二十五条 伪造、变造、盗用、冒用、买卖和转让认证标志以及其他违反认证标志管理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指
17、定认证机构和指定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认证标志的申请人为认证证书的持有人。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实施。附件2:中 国 质 量 认 证 中 心 CQC标志认证申请和使用指南 1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所有标志发放和使用监督,获证持证人使用印刷、模压标志的相关活动。标志种类包括产品认证通用标志、质量环保认证标志和农食产品认证标志。此外,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有机及有机产品转换认证、中国饲料产品认证等国家自愿性产品认证,其
18、标志式样均由中国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和发布,但对上述标志的发放和使用,监督等获证持证人使用印刷、模压标志的相关活动等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管理并适用于本办法的相关规定。2. 标志式样、标注及颜色2.1产品认证通用标志的基本图案2.1.1图一 基本图案图例基本图案由1个扁椭圆组成,环内标注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的英文缩写“CQC”,代表CQC标志认证。2.1.2 标注a.认证种类标注位置:在认证标志基本图案的正下方印制认证种类标注,证明产品所获得的认证种类,认证种类标注由代表认证种类的中文或英文单词缩写字母组成,如“S”代表安全认证,“ROHS”代表限制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认证等。b.组合认证标注
19、方法:组合认证是指同一产品分别通过不同种类的认证,如安全和电磁兼容认证等。标注位置与“a”款要求相同,标注代表多个认证种类的英文单词的缩写字母,中间以“&”符号连接,例如安全和电磁兼容认证组合,则标注形式为“S&E”。c. 图一基本图案适用于除已公布的带有产品认证类别标注外的其余所有产品认证类别。2.1.3 标志的颜色a. 生态纺织品产品安全认证标志颜色为绿色(C80 M10 Y100 K0),其余标志标准颜色均为白色底版、黑色色体(C0 M0 Y0 K100);b. 如采用印制、模压方式在产品或产品铭牌上加施标志,可根据产品外观或铭牌总体设计情况合理选用。持证人应始终按规定对标志使用进行有效
20、控制,并保存的有关记录。2.2 质量环保认证标志:2.2.1图二 标志图例:图案由2个圆形嵌套组成,内圆中标注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的英文缩写“CQC”,代表CQC标志认证。2.2.2 标注标注如图二所示。在认证标志外环环内圆左右两侧分别对称标注质量环保认证中英文全称“质量环保产品认证”(其中生态纺织品质量环保产品认证中文标注为“生态纺织品质量环保产品认证”)和“ENVIRONMENTAL LABEL”字样,正下方标注“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全称。2.2.3 标志的颜色a. 标志标准颜色为绿色(C80 M10 Y100 K0);b. 如采用印制、模压方式在产品或产品铭牌上加施标志,可根据产品外观或
21、铭牌总体设计情况合理选用。持证人应始终按规定对标志使用进行有效控制,并保存的有关记录。2.3 农食产品认证标志:2.3.1基本图案如图三:图案由2个圆形嵌套组成2.3.2 标注:标注如图三所示。在认证标志外环环内正上方标注“农食产品认证”和“AGRI-PRODUCE & FOOD”字样,正下方标注“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全称。2.3.3 标志的颜色:a. 标志的标准颜色为内圆为暗绿色(C100 M0 Y100 K0),其中前一片叶子为浅绿色(C45 M0 Y100 K0)。外圆字体和线条为暗绿色(C100 M0 Y100 K0)。b. 如采用印制、模压方式在产品或产品铭牌上加施标志,可根据产品外观
22、或铭牌总体设计情况合理选用。持证人应始终按规定对标志使用进行有效控制,并保存的有关记录。2.4 在认证合格的特殊产品(如电容、小型开关等)上适用“中国质量认证”标志的特殊式样:“中国质量认证”的英文缩写“CQC”。3 标志的规格分为标准规格标志和非标准规格标志。3.1 标准规格标志由中心统一印制,共5种,规格标准见下表3.1.1 圆形标志规格标准:单位:mm规格 尺寸ABCDE长宽60604545303020201010价格(元) 0.450.350.250.150.053.1.2 椭圆形标志规格标准:单位:mm规格 尺寸ABCDE长宽6040453030202013.3106.7价格(元)0
23、.450.350.250.150.053.1.3 长方形标志规格标准:单位:mm规格 尺寸ABCDE长宽125636533452333182213价格(元)0.450.350.250.150.053.2非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规格与上表的规定不同,但必须与标准规格的尺寸成线形比例。4 标志使用的申请4.1 持证人必须持或印刷/压模标志申请书、认证证书复印件和整体设计图向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综合处申请使用认证标志。4.2 持证人须持有单位证明或介绍信(现场申办)。4.3持证人可以提供上述文件的书面或电子文本办理申请。4.4持证人可以向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综合处提出更改印刷、模压标志铭牌的申请。4.5 持证人
24、申请使用认证标志,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标准规格标志的工本费或模压、印刷标志的监督管理费。5. 标志的使用 5.1 持证人在证书有效期内,可在获证产品、产品铭牌及其外包装上使用标志。 5.2 持证人根据获证产品特点,按以下规定选取使用方式: (一)标准规格标志,必须加施在获证产品本体的显著位置; (二)印刷、模压标志的,应加施在获证产品的铭牌、本体或包装箱的显著位置; (三)在获证产品的本体不能加施标志的,必须将标志加施在产品的最小包装及随附文件中。 5.3 持证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建立标志使用和管理制度,对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存档; (二)保证使用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要求; (三)只在证书
25、所限定的产品上加贴标志; (四)在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地使用认证标志,不得利用认证标志误导、欺诈消费者; (五)接受CQC对标志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5.4 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停止使用认证标志 (一)CQC暂停使用认证证书的产品,在暂停期间,该产品应停止使用认证标志; (二)CQC撤销、注销认证证书的产品; (三)认证产品的更改未经确认或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发生重大变化未经确认。 6. 处罚 6.1获证企业有滥用标志行为的,CQC除暂停或撤销其认证证书、责令其采取纠正措施外,必要时报国家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6.2认证标志不得伪造和非法印制,对违反规定者,将由国家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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