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方案 建设工程一切险保险方案二XX年XX月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明 细 表投 保 人:XXXXXXXXXXXXXXXXXXXXXXX被保险人:1)主被保险人:工程所有人: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2)其他被保险人任何直接/间接承包商和/或任何指定分包商和/或任何分包商和/或一切顾问和/或供应商和/或融资银行为贷款人和/或其他享有权益人,包括但不限于:承包商、分包商、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顾问、供货商、贷款银行等以上各方以其各自在本保险工程中的保险利益为限。主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项下的任何权益不因其他被保险人的欺诈、错误告知、疏忽、隐瞒、或
2、违反保险单条款和条件等任何行为而受损害。保险工程: XXXXXXXXXXXXXXXXXXXXXX项目 工程地址: 中华人民国境(不包括、澳门、地区),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所在地及为施工所需的其它专用施工区域、材料预制构件基地、工程设备和材料运达、存放的场所,其他临时工程、临时建筑、临时设施所在地,及被保险人实际使用的与保险工程有关的上述地点的周围区域以及在中华人民国境(不包括、澳门、地区)的场地外堆放和运输区域。本保单中关于“工地”的定义均适用于上述定义。保险项目:1、建筑工程保险人负责赔偿在工程项目所在工地和中华人民国境(不包括、澳门、地区)地域围其它地方,属于被保险人或其负有责任的永久性工程、
3、临时工程、辅助工程、财产和与此有关的设备和材料等(包括场地外堆放和任何形式的运输),包括在保险期限终止前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在保险期限遇到的除除外责任以外,因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导致的损失,包括因此而产生的施救费用、清除残骸费用及其他费用项目。2、安装工程本项目列明的工地围, 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及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3、第三者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因发生与本保险单所承保工程及被保险人的业务行为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
4、责任,包括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而支付的法律费用。保险期限:建筑安装期:自20XX年XX月XX日00:00时起至20XX年XX月XX日24:00时止。如到期后工程未全部竣工验收,本保险期限将自动顺延6个月,并不因此加收任何附加保险费,但被保险人须提前20天通知保险人。超过6个月时,保险人同意保险期限顺延至工程全部竣工验收时止,但须以原费率的80并按日比例收取保险费。试车期:以投保清单载明的时间为准,最长不超过6个月。附加保证期:共24个月,自工程全部竣工验收时起算,向后顺延24个月,如工程延期则保证期的起期相应顺延。保险金额/赔偿限额:第一部分 物质损失部分保 险 项 目 保 险 金 额 建筑、
5、安装工程: RMBXXXXXXXXXXXXX元清除残骸等相关费用: RMBXXXXXXXXXXXXXXXXX 元第一部分总保险金额 RMBXXXXXXXXXXXX元特种风险(地震/暴雨/洪水/暴风)累计赔偿限额:物质损失总保额的80第二部分 第三者责任1)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2000万元2)累计赔偿限额:RMB2000万元其中:物质损失赔偿限额:人民币1000万元;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人民币1000万元(每人赔偿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每次事故免赔额:第一部分:物质损失 自然灾害:RMB10万元;其他:RMB2万元;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损失财产:RMB2000元 人身伤亡:无免赔注:以上“每次
6、事故”是指每一次事故或由同一原因/同一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保险费率:物质损失费率:0.036% 第三者责任费率:0.036%保险费:物质损失部分保费(含清理残骸费用):RMBXXXXXXXXXXXXX元第三者责任部分保费:RMBXXXXXXXXXXX元总保险费:RMBXXXXXXXXXXXX元 保费支付:在保单生效后的45个工作日支付;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保险期间届满后三个月向保险人申报最终的工程总价值,保险人据此以多退少补的方式对预收保险费进行调整。地域围:中华人民国境(不包括、澳门、地区)司法管辖:本保单受中华人民国司法管辖(不包括、澳门、地区)争议解决:有关本保险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
7、解决,协商不成,提交 XXXXXX仲裁。保险条款: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具体附后)特别约定:1.保险人保证对在双方合作中知悉的被保险人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经济、管理等信息,未经被保险人同意,不得向第三者披露。为理赔工作之公估、鉴定等需要向第三者提供的,需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2、本保险合同自 20XX年X月XX日零 时(即本保单签署之日)起生效,无论本保险合同其他条款如何规定,如被保险人按照约定缴纳了全额保险费,保险人可自保险合同生效时起开始承担全部的保险责任。3、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如果被保险人或其代表非故意的
8、未采取上述措施,无论本保险合同其他条款如何规定,则保险人不得以此条为由拒绝赔偿或减轻赔偿责任。附加条款:下列附加条款适用本保险单的各个部分,若其与本保险单的其他规定相冲突,则以下列附加条款为准。(1) 错误或遗漏条款(2) 违反条件条款(3) 不可控制条款(4) 不失效条款(5) 放弃代位求偿条款(6) 赔款受益人条款(7) 理算师条款(8) 共同被保险人条款(9) 预付赔款(50)(10) 保护现场条款(11) 保单终止条款(12) 保费调整条款(13) 汇率条款(14) 停工损失扩展条款(15) 清理残骸费用条款(16) 专业费用条款(17) 特别费用条款(18) 灭火费用条款(19) 工
9、地外存储特别条款(20) 罢工、暴乱及民众骚动扩展条款(21) 运输险、工程险分摊条款(50/50)(22) 工程完工部分扩展条款(23) 施救费用条款(24) 自动增值条款(25) 设计师责任扩展条款(26) 工程图纸、文件特别条款(27) 公共当局扩展条款(28) 地下炸弹特别条款(29) 铺设管道、电缆特别条款(30) 时间调整条款(31) 陆运输条款(32) 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33) 扩展责任保证期扩展条款(34) 业主现有的或由被保险人看管照料的财产条款(35) 试车条款(36) 场外修理扩展条款(37) 测试、重新测试、试验条款(38) 原有建筑物及周围财产扩展条款(39) 查
10、漏费用条款(40) 进口关税条款(41) 新增项目特别条款(42) 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条款(43) 地下电缆、管道及设施特别条款(44) 交叉责任条款(45) 车辆装卸责任条款(46) 工程访问条款(47) 急救费用条款(48)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个人第三者责任条款(49) 广告及装饰装置责任条款(50) 保证期第三者责任扩展条款(51) 业主雇员在工地意外伤害扩展条款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2009版)总 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一部分 物质损失保险部分保险标的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分项
11、列明的在列明工地围的与实施工程合同相关的财产或费用,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第三条 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二)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围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三)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终止前,已经投入商业运行或业主已经接受、实际占有的财产或其中的任何一部分财产,或已经签发工程竣工证书或工程承包人已经正式提出申请验收并经业主代表验收合格的财产或其中任何一部分财产;(四)清除残骸费用。该费用指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修复保险标的而清理施工现场所发生的必要、合理的费用
12、。第四条 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二)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三)土地、海床、矿藏、水资源、动物、植物、农作物;(四)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航空器;(五)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保险责任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本保险合同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围,因本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六条 在保险期间,由于
13、第五条保险责任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所产生的以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二)对经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其他有关费用,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二)自然磨损、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三)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
14、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四)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第八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二)档案、文件、账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三)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四)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五)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围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 (六)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
15、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部分的损失。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第九条 (一) 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金额应不低于: 1、建筑工程一一保险工程建筑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原材料费用、设备费用、建造费、安装费、运保费、关税、其他税项和费用,以及由工程所有人提供的原材料和设备的费用; 2、其他保险项目一一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商定的金额。 (二)若投保人是以保险工程合同规定的工程概算总造价投保,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 1、在本保险项下工程造价中包括的各项费用因涨价或升值原因而超出保险工程造价时,必须尽快以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据此调整保险金额; 2、在保险期间对相应的工程细节作出精确记录,并允许保险人在合理的时候对该项记录进行查验; 3、若保险工程的建造期超过三年,必须从本保险合同生效日起每隔十二个月向保险人申报当时的工程实际投入金额及调整后的工程总造价,保险人将据此调整保险费;4、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保险期间届满后三个月向保险人申报最终的工程总价值,保险人据此以多退少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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