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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版.docx

1、11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版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2013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发展,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以下简称基本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消费贷款是指县级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法人机构)向服务辖区内农户、城镇居民等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购买非营运汽车或其它大宗耐用消费品、个人购房(不含按揭贷款)、房屋装修、旅游消费、教育消费等具有指定消费

2、用途的人民币贷款。(一)非营运汽车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用于购买符合注册条件的非营运汽车贷款。(二)大宗耐用消费品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家庭耐用消费品的贷款,包括家用电器、电脑、家具、健身器材等。(三)个人购房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个人住房、商用房的贷款(不含按揭贷款)。(四)房屋装修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本人及家庭房屋装修的贷款。(五)旅游消费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本人及家庭成员旅游消费的贷款。(六)教育消费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满足本人及其子女就学资金需求的贷款。第三条 办理个人消费贷款应当遵循“属地管理,专人经办;严格程序,规范操作;额度控制,权限管理;落实担保,防

3、范风险”的原则。属地管理,专人经办。即法人机构只能对工作单位、固定住所或户口所在地在法人机构服务范围内的借款人办理消费贷款;农村信用社要确定专门人员办理该项业务。严格程序,规范操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个人消费贷款业务,不得简化或省略程序,不得逆程序操作。额度控制,权限管理。要按照借款人的信用等级、消费总额、家庭收入水平和综合还款能力,核定每个借款人的具体贷款额度。发放消费贷款,必须按照贷款审批权限逐级审批。落实担保,防范风险。办理消费贷款业务必须具备合法有效的担保手续。原则上不发放信用贷款。第四条 实行信用等级评定制度,严禁向未评定信用等级的申请人发放保证类贷款。信用等级由高到低分AAA、A

4、A、A三个等级。主要参考以下因素确定:(一)借款人基本情况;(二)生产经营状况;(三)社会信誉状况;(四)年净收入;(五)资产负债状况、家庭财产状况;(六)自有资金情况;(七)贷款本息偿还情况。各级别的细化标准由各法人机构确定。第五条 个人消费贷款业务应严格执行 “面谈”、“面签”规定,做好面谈记录,面谈记录包括文字、图片或影像等资料。信贷人员应向借款人、担保人详细讲解合同条款,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认真调查核实借款人信息及消费情况的真实性,严禁向自有资金或首付款比例不足的借款人发放贷款。第二章 贷款条件、额度、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第六条 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具有

5、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能力或经营能力的自然人;借款人年龄加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65年;以保值性较高的抵质押财产提供担保的,借款人年龄可适当放宽。(二)有固定的住所和合法、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履约还款能力;(三)诚实守信,无不良生活嗜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四)自有资金或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消费总价款的30%;(五)能够提供农村信用社认可的财产抵押、质押或保证,保证人对借款人应有约束力;(六)在农村信用社开立账户,自愿接受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七)其他家庭成员(如配偶、未婚子女等)在农村信用社无有效消费类授信或贷款,住房按揭贷款、助学贷款等除外;(八)借款人需提供与借

6、款用途相符的,真实合法的消费证明;(九)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的消费总价款、信用等级、家庭总收入、家庭净资产和综合还款能力,确定贷款额度。原则上汽车消费贷款额度不高于总价的60%,最高30万元;个人住房贷款额度不高于购房价的70%,商用房贷款额度不高于购房价的50%;住房装修贷款额度不高于购房价的40%,最高50万元;耐用消费品贷款额度最高5万元;旅游消费贷款额度最高5万元;教育消费贷款额度最高5万元。以房地产等优质资产进行抵质押的,可根据抵质押物价值合理确定贷款额度。第八条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根据贷款用途、综合还款能力合理确定,最长不超过5年。个人消费贷款不得

7、办理借新还旧,不得办理贷款展期。第九条 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农村信用社利率浮动幅度以及有关利率定价管理制度要求合理确定。对于优质客户或综合回报较高的客户可给予利率优惠。第十条 还款方式。(一) 等额本息偿还法,即在贷款期内每月以相等的金额平均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二) 等额本金偿还法,也称递减法,即在贷款期内将本金平均分摊在每期偿还,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期递减。(三) 定期还息任意还本还款法,即定期偿还贷款利息,分次任意归还本金,借款到期日偿还所有本金和利息。(四) 一次性还本付息还款法,即在借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所有贷款利息和本金。原则上对于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

8、)的,实行一次性还本付息、一次还本、按期付息或分期还本付息的还款方式;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第三章 贷款担保第十一条 借款人申请个人消费贷款,应按要求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第十二条 采取保证方式担保的,保证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收入稳定,信用良好,具备保证资格和担保能力,有较好的代偿意愿,信用等级在A(含)以上。原则上以工资性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公务人员、企业员工等保证人的保证额不超过其年收入的6倍,以生产经营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农户、个体工商户等保证人的保证额不超过其年收入的3倍。第十三条 以抵押方式申请个人消费贷款的,原则上应以房地产作为抵押,或提供农村信

9、用社认可的其他抵押物,并按规定办理抵押登记。严禁以土地已抵押给其他金融机构的房产作为抵押物。以房产抵押的,要求地理位置优越,具有较强的变现能力,无经济纠纷,不在规划拆迁范围内。抵押房产占用范围内土地必须为出让土地,并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有条件的,同时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抵押房产的价值以该房产当前市场价值或评估价孰低者确定,房地产抵押的抵押率最高不超过70%。抵押财产原则上办理保险手续,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在保险期限内如发生损毁,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应要求借款人提供其他担保或提前收回贷款。第十四条 采取质押方式担保的,质押率应结合贷款期限、质物种类等因素合理确定。保值性较差的动产或权利质押率不得

10、超过30%,其他质物的质押率原则上不超过90%,以个人或单位定期存单等价值确定且保值性较高的质物质押的,可根据质押担保范围合理确定贷款金额,但质物金额须完全覆盖贷款本息及费用。第四章 业务流程个人消费贷款业务基本流程:评级授信用信(借款申请调查审查审议与审批签订合同贷款发放贷款支付)贷后管理贷款收回与处置第十五条 评级授信。评级授信可同时进行,评定方法参照基本制度相关规定。第十六条 用信(一)借款申请。借款人提出申请并填制借款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以下资料:1.借款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共同还款承诺书;2.借款人及配偶所在单位出具的合法收入证明或工资单、自付款证明原件;3.以抵押、质押方式进行担保

11、的,应提交抵质押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同意抵(质)押的证明、抵押物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质押权利凭证、资产评估报告、必要的保险证明等;4.信用社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二)贷款调查。实行双人调查,调查人员对借款人资格、贷款条件及还款能力、担保能力进行调查,对所有考察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合规性负责。调查主要内容:1.调查借款人所有资料是否真实、合法;2.调查借款人是否有固定住所,借款人是否有影响还款能力的不良品行和不良信用记录,家庭财产状况和个人收入情况;3.调查借款人申请借款用途、金额及期限是否合理,还款来源是否稳定,是否有持续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4.调查保证人是否符合条件、有足够的担保能力和代

12、偿能力,调查抵质押物的有效性、合法性,评估抵质押物的价值、变现能力,是否能覆盖贷款本息;5.采取分期还款的,借款人的家庭月所有债务支出与收入比是否超过55;6.其他需要调查的内容。(三)贷款审查。审查人员对调查人员提供的资料按规定进行审查,复测有关数据,审查贷款资料及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合规合法性。主要审查以下内容:1.消费行为的真实性;2.采取抵质押担保的,共有人是否出具同意抵质押的合法、有效的书面意见;3.借款人还款能力; 4.担保人担保能力;5.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是否符合规定。(四)贷款审议与审批。按基本制度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议和审批。(五)签订合同。对审批同意发放的贷款,农村

13、信用社与借款人、担保人等签订有关借款及担保合同。需办理登记的应到相关部门办理合规合法的登记手续。(六)贷款发放。个人消费贷款的发放一律转账存入借款人的个人结算账户,严禁以现金方式发放贷款。(七)资金支付。按照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贷款资金支付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贷后管理。贷款发放后,应通过监管资金账户、现场检查、核查抵质押物及担保权益完整有效性、对客户和信贷业务风险及时预警并调整贷款策略等手段,持续监控和管理信贷风险。(一)贷后检查。贷款发放15日内进行首次贷后检查,法人机构确定常规检查频率,出现违约情况,加大检查频率。重点检查以下内容:1.贷款的实际用途;2.借款人归还贷款本

14、息情况;3.借款人有无骗取银行信用的行为;4.借款人职业、收入和住所等影响还款能力的因素变化情况;5.保证人保证资格和保证能力变化情况;6.抵、质押物保管及其价值变化情况;7.有关合同及相关资料的完整性与有效性,有无与法律、法规和制度相抵触,需要变更、修改和补充之处。(二)风险分类。对个人消费贷款要按照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及时进行风险分类第十八条 贷款收回与处置。(一)贷款收回。短期贷款到期前10天,中长期贷款到期前30天,信贷人员以书面、电话、短信、邮件等形式提示借款人按时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可通过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或其它自助渠道办理还款手续。采取委托扣款方式的,贷款社在

15、还款日通过借款人的个人结算账户进行扣款。对账户存款不足未能按时扣收的,信贷人员应及时催收。(二)提前还款。借款人可根据资金情况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贷款,但需事先征得贷款人的同意。(三)逾期处理。1.借款人首次未按借款合同规定时间归还贷款本息时,信贷人员应在违约后3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进行电话或口头提示催收。2. 借款人连续2期或累计4期未还贷款本息时,信贷人员要上门催收,向借款人、保证人发出书面催收通知书进行催收。3.借款人连续3期或累计5期未还贷款本息,应提前收回贷款,通过依法诉讼、处理抵押物、追究担保人责任等措施对全部贷款本息进行清收。(四)违约处理。借款人出现违约的,农村信用社应冻结授信额度

16、并依法处置抵质押财产或要求保证人履行连带保证责任,对于办理消费贷款分期付款保证保险的,农村信用社须按照保险条款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第五章 其他规定第十九条 贷款额度不得随押品评估价值浮动。对已办理抵质押登记的押品,在借款人没有全部归还贷款前,不得以再评估后的净值追加贷款。第二十条 法人机构个人消费贷款不良率超过1%应暂停办理。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规定办理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的信贷人员,按照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追究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各法人机构须按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操作规程。 第二十三条 农村信用社与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签订的各类合同须用省联社统一制定的合同文本。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解释、修改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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