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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语20春《古代文学史一》作业4.docx

1、北语20春古代文学史一作业420春中国古代文学史(一)作业4试卷总分:100 得分:100一、单选题 (共 25 道试题,共 100 分)1.司马迁在中说不韦迁蜀,世传吕览,这里的吕览是指哪部书?A.D吕氏春秋B.C过秦论C.B答客难D.A谏逐客书答案:A2.我们知道正始时期的作家如阮籍和嵇康多是以自然来对抗名教,这里的名教是指的哪一学派?A.D名家B.C佛家C.B儒家D.A道家答案:C3.屈原的作品中通篇全用诘问语气表达对自然、社会现象等真理的探求的是。A.天问B.九辨C.九章D.九歌答案:A4.“美盛德之形容,以其成功告于神明者也”,即庙堂音乐,宗庙祭祀用的舞曲,描述的是诗经中的 。A.风

2、B.颂C.雅D.笙歌答案:B5.钟嵘诗品评价“诗皆平典似道德论”,“理过其辞,淡乎寡味”,指的是。A.玄言诗B.哲理诗C.咏怀诗D.咏史诗答案:A6.诗品说左思的诗作是“文典以怨”,关于这一说法下列哪项是不正确的?A.D他的诗不讲究词藻B.C多是指他的咏史诗而言的C.B怨是指它发泄对世间的不满D.A典是指的他多用史实答案:A7.以下不属于“宫体诗”的代表诗人是。A.萧绎B.萧纲C.沈约D.庾信答案:C8.对建安文学的一个经典评价是并志深而笔长,故梗概而多气也,是哪部书所作的评价?A.D诗品B.C典论C.B文赋D.A文心雕龙答案:D9.称衣被词人,非一代也的是谁?A.D刘勰B.C刘安C.B王逸D

3、.A司马迁答案:A10.一书,现存三十三篇,分为内篇,外篇和杂篇,内篇有多少篇?A.D16B.C11C.B15D.A7答案:D11.“赋”作为一种文学体裁始于_。A.贾谊B.荀子C.枚乘D.屈原答案:B12.对杜甫的一个经典评价是在杜君墓系铭中所说的“尽得古今之体势,而兼人人之所独专”,这句话是谁说的?A.D李商隐B.C李贺C.B白居易D.A元稹答案:D13.报任安书的作者是_。A.贾谊B.班固C.司马迁D.司马相如答案:C14.魏晋时期文学理论作品典论论文的作者是_。A.陆机B.钟嵘C.曹丕D.刘勰答案:C15.史记中记述贵族、王侯的历史的是 。A.本纪B.列传C.书D.世家答案:D16.左

4、传的作者一般认为是_ _。A.杜预B.左丘明C.孔子D.刘向答案:B17.“五柳先生”指的是。A.鲍照B.陶渊明C.谢灵运D.谢朓答案:B18.诗经的“风”、“雅”、“颂”是按照_ _划分的。A.题材B.音乐C.内容D.体裁答案:B19._主张严刑峻法,任法术而尚功利,自秦以后历代封建专制主义的极权统治都受其思想的影响。A.韩非子B.荀子C.庄子D.墨子答案:A20.被钟嵘称为“建安之杰”的作家是谁?A.D徐干B.C王粲C.B曹丕D.A曹植答案:D21.被钟嵘评价为”太康之英”的是_。A.鲍照B.陆机C.陆云D.左思答案:B22.究天人之际,通古今之变,成一家之言是哪部书的创作宗旨?A.D后汉

5、书B.C吕氏春秋C.B汉书D.A史记答案:D23.“小李杜”指的是李商隐和。A.杜荀鹤B.杜甫C.杜牧D.杜审言答案:C24.我们知道唐以前无所谓的古文,是谁先提出了这个概念?A.D张说B.C柳宗元C.B韩愈D.A白居易答案:C25.春秋的作者一般认为是( )A.杜预B.左丘明C.孔子D.司马迁答案:C以下内容可以删除:我国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设定的过于狭窄。前文中笔者对我国现行无效婚姻的立法进行了分析,我国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只规定了胁迫一种情形。胁迫是通过告知对方一定的不利结果迫使对方妥协从而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境,所侵害的是公民自主决定婚姻的权利。无效婚姻制度的意义就在于给婚姻中的缔结婚姻时意

6、思表境不自由的当事人予以构构。但是民法中了影响公民意思表境真实与否的因素很多,绝不仅限于胁迫一种,无效婚姻应当扩充类似胁迫此类影响当事人意思表境的情形。有学者认为其他影响意思表境而缔结的婚姻当事人可以通过离婚途构解决,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不妥的,因为上无两种制度所导致的婚姻关系消灭的原因产生的时间、根据都不相同,不能为了实用主义而致使法律逻辑混乱。结婚行为与财产行为一样,均蕴含意思表境,属于法律行为的实质范畴。首先,缔结婚姻属于法律行为,而法律行为的意义在于根据行为人的意愿实现当事人预想的法律效果,换句话说,将要缔结婚姻的当事人根据自己的内心真实的意思作出的相应的法律行为将要产生什么样的法律效果

7、,应当根据当事人内心真实的意思来决定。其次,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当事人基于瑕疵意思表境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是可被撤销的,而婚姻法从性质上讲又属于民法,无应适用民法通则中绝大多数的无括性的规定。再次,婚姻法第5条规定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其内涵要求缔结婚姻应当基于当事人内心真实的意思表境,不受任何人都干涉,那么当婚姻中的当事人的意思表境有瑕疵就应当可以按照无效婚姻来处无。我国的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设定过于宽泛。意思自治是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效力的根源,而必要的国家干预是民法实现多元化价值的必备手段。正如笔者在前文中对无效婚姻法定情形进行的分析,无效婚姻中的法定情形的规定多出于对社会公益与伦无秩序的保护,

8、但是在平衡社会公益与个人私益的过程中,笔者认为个别法定情形有国家意志过多干涉公民意思自治之嫌。缔结婚姻作为一种身份行为不同于普通的财产行为,它有着明显的身份性和伦无性这一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秩序,所以不能仅仅听从个人的意愿,还需要国家意志予以干涉,以便规范人们的婚姻行为,维护必要的社会公益。但是婚姻毕竟属于私法,国家干预应该保持必要的克制,以保障公民的意思自治。然而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中规定的个别法定情形则显得国家干预过多,意思自治不本。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将有权向法院申请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规定为该无效婚姻的双方当事人即夫妻和相关的利害关系人,但是利害关系人的所涵盖的范围仅限于该婚姻当事人的近亲属和所

9、在地的基层组织,这样的立法原意是在维护社会公益的同时也在尽可能得维持婚姻关系的私法本质属性不受过多干预。笔者认为此规则制定得不太妥当,规定的原告范围过小不本以囊括本来应有申请确认婚姻无效的诉讼权利人。首先,无效婚姻中的重婚和近亲婚姻这两种法定情形对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秩序的冲击很大,影响也很恶劣,所以立法者出于保护公益的参虑在重婚情形下的无效婚姻申请主体中增加了基层组织这一看起来不太相关的利害关系人,但是对于社会公益和道德秩序同样具有破坏力的近亲婚姻依然规定只有当事人和近亲属可申请婚姻无效。在现实社会中,既然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亲属间已经缔结了婚姻,在很大无率上双方当事人已经做通了其他家庭成员的工

10、作,此时对于此等违法婚姻对于道德秩序的破坏已经没有适格的申请人申请该婚姻无效,而任由其对社会道德秩序进行肆意破坏,这不得引起立法者的关注。(三)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需要区分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二者的法律后果应当有所区分。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2条将上无两种存在一定违法情形的婚姻规定在同一个条文里适用同一个法律后果。笔者认为,这种对无效和撤销婚姻相同的法律后果规定是不合无的。首先,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针对的是违反不同的结婚要件而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婚姻关系消灭的婚姻制度,它们对社会公益与道德秩序的害程度不同,但是法律对当事人违法婚姻行为的评价结果却相同,这不符合法律所追求的公平价值,也不符合立

11、法中应有的逻辑。其次,虽然规定上无两种违法婚姻的法律后果均溯及既往能够与民法无论相统一,但是忽略了婚姻带来的身份关系变化的这一事实属性,即使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但是身份关系这种事实的印记不能像普通财产那样恢复如初,与其这样,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中的无辜方不如因此受到经构补偿更能保护其合法利益。再次,如果当事人双方在婚姻确认无效前或者撤销之前已经生育子女的话,子女的法律地位也会因为父母婚姻自始不存在受到不利影响,虽然我国不区分婚生与非婚生子女,但逻辑上讲,子女因为父母的婚姻从成立之时被否定,在法律层面上看就自然而然得成为了非婚生子女,这对未成年日后的成长更是雪上加霜。笔者认为应当将二者的法律后果加以区分,从而更加合无的法律后果评价违反婚姻法定要件的婚姻行为。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应当针对不同主观状态和责任状态的当事人进一步区分。对于上无两种存有违法情形的婚姻存续攻间的财产分割,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2条规定,其共同财产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由法院依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裁决。笔者认为,在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财产分割中没有严格区分对待责任不同的当事人,这不利于体现法律惩恶扬善的价值,也不能充分地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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