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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与评析.docx

1、经济法案例与评析目 录合同法案例.1公司法案例.11合伙企业法案例.23合同法案例【案例一】案情:2007 年2 月10 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购买1000 台A 型微波炉的合同,约定由乙公司3 月10 日前办理托运手续,货到付款。乙公司如期办理了托运手续,但装货时多装了50 台B 型微波炉。甲公司于3 月13 日与丙公司签订合同,将处于运输途中的前述合同项下的1000 台A 型微波炉转卖给丙公司,约定货物质量检验期为货到后10 天内。3 月15 日,上述货物在运输途中突遇山洪爆发,致使100 台A 型微波炉受损报废。3 月20 日货到丙公司。4 月15 日丙公司以部分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为

2、由拒付货款,并要求退货。顾客张三从丙公司处购买了一台B 型微波炉,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微波炉发生爆炸,致张三右臂受伤,花去医药费1200 元。问题:1如乙公司在办理完托运手续后即请求甲公司付款,甲公司应否付款?为什么?2乙公司办理完托运手续后,货物的所有权归谁?为什么?3对因山洪爆发报废的100 台微波炉,应当由谁承担风险损失?为什么?4对于乙公司多装的50 台B 型微波炉,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5丙公司能否拒付货款和要求退货?为什么?6张三可向谁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为什么?参考答案:1不应当。因为合同约定货到付款,而实际上货未到,或甲公司享有先(后)履行抗辩权。2属于甲公司。因为交付已经完成。3由

3、丙公司承担。因为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的意外灭失风险自合同成立时由买受人承担。44乙公司有权请求丙公司返还。因为属于不当得利。5无权拒绝付款和要求退货。因为合同约定了质量检验期间,丙公司在此期间未提出异议,视为质量符合要求。6张三可向丙公司索赔,也可向乙公司索赔。因为对因产品缺陷造成的人身损害,受害人有权向其制造者或销售者索赔。【案例二】案情:王某与甲公司于2004 年2 月签订合同,约定王某以40 万元向甲公司购买1 辆客车,合同签订之日起1 个月内支付30 万元,余款在2006 年2 月底前付清,并约定在王某付清全款之前该车所有权仍属甲公司。王某未经其妻同意,以自家住房(婚后

4、购买,房产证登记所有人为王某)向乙银行抵押借款30 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王某将30 万元借款支付给甲公司后购回客车。王某请张某负责跟车经营,并商定张某按年终纯收入的5提成,经营中发生的一切风险责任由王某承担。2005 年6 月,该车营运途中和一货车相撞,车内乘客李某受重伤,经救治无效死亡。客车因严重受损被送往丁厂修理,需付费3 万元。经有关部门认定,货车驾驶员唐某违章驾驶,应对该交通事故负全责。后王某以事故责任在货车方为由拒付修理费,丁厂则拒绝交车。2005 年12 月,因王某借款到期未还,乙银行申请法院对该客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请求对王某住房行使抵押权。问题:1王某和张某之间是否成立合

5、伙关系?为什么?2乙银行能否对王某住房行使抵押权?为什么?3丁厂拒绝交车是否合法?为什么?4王某应否对李某的继承人承担支付赔偿金的责任?为什么?5法院对客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是否合法?为什么?6唐某应否承担刑事责任? 为什么?参考答案1不成立合伙关系,因王某聘请张某属于雇佣关系,王某既未出资,也不承担5风险,不符合合伙关系的特征。2不能,因为该住房属于王某夫妻共同财产,未经共有权人其妻的同意进行抵押,该抵押无效。3合法,因为丁厂作为承揽人可行使留置权或同时履行抗辩权。4应当,因为王某与李某之间成立运输合同关系,王某应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对李某的赔偿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5合法,因该客车所有权虽

6、然属于甲公司,但王某支付了大部分价款对该车享有一定的权益,该车属于与案件有关的财物。6唐某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因唐某违章驾驶,造成1 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构成交通肇事罪。【案例三】案情:王某与张某育有二子,长子王甲,次子王乙。王甲娶妻李某,并于1995 年生有一子王小甲。王甲于1999 年5 月遇车祸身亡。王某于2000 年10 月病故,留有与张某婚后修建的面积相同的房屋6 间。王某过世后张某随儿媳李某生活,该6 间房屋暂时由次子王乙使用。2000 年11 月,王乙与曹某签订售房协议,以12 万元的价格将该6 间房屋卖给曹某。张某和李某知悉后表示异议,后因王乙答应取得售房款后在所有继承人间合理分配

7、,张某和李某方表示同意。王乙遂与曹某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曹某当即支付购房款5 万元,并答应6 个月后付清余款。曹某取得房屋后,又与朱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以15 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朱某。在双方正式办理过户登记及付款前,曹某又与钱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以18 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钱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2001 年5 月,曹某应向王乙支付7 万元的购房余款时,曹某因生意亏损,已无支付能力。但曹某有一笔可向赵某主张的到期货款5 万元,因曹某与赵某系亲威,曹某书面表示不再要求赵某支付该货款。另查明,曹某曾于2001 年4 月外出时遭遇车祸受伤,肇事司机孙某系曹某好友,曹某一直未向孙某提出车祸损害

8、的赔偿请求。6问题:1王某过世后留下的6 间房屋应由哪些人分配?各自应分得多少?为什么?2王乙与曹某签订的售房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3曹某与朱某、钱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效力如何?4如朱某要求履行与曹某签订的合同,取得该房屋,其要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5如王乙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曹某放弃要求赵某支付货款的行为,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6如王乙要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请求孙某支付车祸致人损害的赔偿金,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参考答案1. 张某、王乙、王小甲。其中,张某分得4 间,王乙、王小甲各分得1 间。因该6 间房系王某与张某的共同财产,王某死后,张某应获得其中的3 间,余下3间房在第一顺序继

9、承人间平均分配。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有张某、王乙,因王甲先于王某死亡,其子王小甲享有代位继承权。故余下3 间房中张某、王乙、王小甲应各分得1 间。2. 有效。该6 间房虽属共有财产,但转让协议已经其他共有人张某及王小甲的监护人李某同意。3. 曹某与朱某签订的协议有效。曹某与钱某签订的协议亦有效。4. 不能。因曹某已与钱某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钱某已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曹某履行不能,朱某只能要求曹某承担违约责任。5. 能。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的行为。6. 不能。因该赔偿金是专属于曹某自身的债权,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王乙不

10、能行使代位权。7【案例四】案情:大兴公司与全宇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由大兴公司委托全宇公司采购500 台彩电,并预先支付购买彩电的费用50 万元。全宇公司经考察发现甲市W区的天鹅公司有一批质优价廉的名牌彩电,遂以自己的名义与天鹅公司签订了一份彩电购买合同,双方约定:全宇公司从天鹅公司购进500 台彩电,总价款130万元,全宇公司先行支付30 万元定金;天鹅公司采取送货方式,将全部彩电运至乙市S 区,货到验收后一周内全宇公司付清全部款项。天鹅公司在发货时,工作人员误发成505 台。在运输途中,由于被一车追尾,20 台彩电遭到不同程度的损坏。全宇公司在S 区合同约定地点接收了505 台彩电,当即对发生

11、损坏的20 台彩电提出了质量异议,并将全部彩电交付大兴公司。由于彩电滞销,大兴公司一直拒付货款,致全宇公司一直无法向天鹅公司支付货款。交货2 个星期后,全宇公司向天鹅公司披露了是受大兴公司委托代为购买彩电的情况。问题:1天鹅公司事先并不知晓全宇公司系受大兴公司委托购买彩电,知悉这一情况后,天鹅公司能否要求大兴公司支付货款?为什么?2全宇公司与天鹅公司订立的合同中的定金条款效力如何?为什么?3大兴公司多收的5 台彩电应如何处理?为什么?4如追尾的肇事车辆逃逸,20 台受损彩电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5如天鹅公司以全宇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后,在诉讼过程中,天鹅公司认为要求大兴公司支付货款更为有利,

12、能否改为主张由大兴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为什么?参考答案1. 能。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后,第三人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2. 部分无效。因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的20%,超出部分无效。3. 应返还给天鹅公司。属于不当得利。4. 应由天鹅公司承担。标的物交付前发生的损失应由出卖人承担。85. 不能。因为第三人选定了相对人后,不能变更选定的相对人。【案例五】新疆兴都公司将五百包长绒棉通过铁路运至郑州准备出售,委托郑州的伏牛公司将棉花存放于当地仓库,并约定在棉花出售后按售价比例给伏牛公司提成。伏牛公司将棉花

13、存放于郑州北营仓库,并将仓单的复印件、发票等凭证寄回给兴都公司。半月后,兴都公司找到买家某纺织厂,双方签订了五百包长绒棉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先由纺织厂交付总价额50的价金,兴都公司收到该款后将委托伏牛公司把全部货物的仓单背书给纺织厂,纺织厂在提货并验收以后一个月内付清余款。过了首付款的约定期限多日,兴都公司仍未收到纺织厂的首付款,却打听到一个消息,该纺织厂因严重亏损将被其他企业收购。兴都公司立即致电伏牛公司,没有兴都公司的书面确认通知书,不得将棉花的仓单交给任何人。数日后纺织厂派人到伏牛公司取棉花仓单,并出示了与兴都公司的买卖合同和由某银行签发的付款保证书。伏牛公司见到合同及付款保证书,就将仓

14、单背书给纺织厂,在纺织厂取完货给了回执后,就急急向兴都公司要提成。兴都公司立即回了个电传:没发给你们书面确认书怎么就随便放货,他们首付的钱还没给呢,如果这笔钱要不回来就要你们赔偿!根据以上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要说明理由。1兴都公司与纺织厂买卖合同约定的是哪种类型的交付,所交付棉花所有权从什么时候起转移?2在纺织厂提交付款保证书并请求交付时,兴都公司有何理由拒绝向纺织厂交付货物?3伏牛公司未经兴都公司同意向纺织厂交付仓单要承担什么责任?4纺织厂在取得仓单但未付款以前对棉花有没有所有权?为什么?参考答案1、兴都公司与纺织厂买卖合同约定的是拟制交付。棉花所有权自伏牛公司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

15、或盖章并转移给纺织厂时转移。92、兴都公司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向纺织厂交付货物。3、伏牛公司违反了与兴都公司间的委托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4、纺织厂在取得仓单但未付款以前对棉花有所有权。因为仓单是物权凭证经背书转让后,货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案例六】A 县的甲公司与B 县的乙公司于2001 年7 月3 日签订一份空调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进100 台空调,每台空调单价2000 元,乙公司负责在B县代办托运,甲公司于货到后立即付款,同时约定若发生纠纷由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乙公司于7 月18 日在B 县的火车站发出了该100 台空调。甲公司由于发生资金周转困难,于7 月19 日传真

16、告知乙公司自己将不能履行合同。乙公司收到传真后,努力寻找新的买家,于7 月22 日与C 县的丙公司签订了该100 台空调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丙公司买下达100 台托运中的空调,每台单价1900元,丙公司于订立合同时向乙公司支付10000 元定金,在收到货物后15 天内付清全部货款;在丙公司付清全部货款前,乙公司保留对空调的所有权;如有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合同总价款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乙公司同时于当日传真通知甲公司解除与甲公司签订的合同。铁路运输公司在运输过程中于7 月21 日遇上泥石流,30 台托运中的空调毁损。丙公司于7 月26 日收到70 台完好无损的空调后,又与丁公司签订合同准备将这70

17、 台空调全部卖与丁公司。同时丙公司以其未能如约收到100 台空调为由拒绝向乙公司付款。请回答下列问题:1乙公司在与甲公司的合同履行期届满前解除合同的理由是什么?在此解除合同的情形下,乙公司能否向甲公司主张违约责任?2假设甲公司以乙公司解除合同构成违约为由向法院起诉,请问那个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3遭遇泥石流而毁损的空调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4乙公司认为丙公司拒绝付款构成违约,决定不返还其定金,还要求其支付36000 元的违约金,问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105. 丙公司与丁公司所签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参考答案1、乙公司在与甲公司的合同履行期届满前解除合同的理由是预期违约。在此解除合

18、同的情形下,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主张违约责任。2、B 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因为双方的协议管辖有效,合同的履行地为货物发运地B 县,所以B 县人法院有管辖权。3、遭遇泥石流而毁损的空调的损失应由甲公司承担。因为本题中货物的风险自交付第一承运人时转移,乙公司已经完成交付,因此风险应由甲公司承担。4、乙公司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因为违约金和定金不能同时并用。5、丙公司与丁公司订立的合同效力未定。因为丙公司并未取得货物的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其与丁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效力未定。【案例七】中学生赵某,15 周岁,身高175 公分,但面貌成熟,像二十七、八岁。赵某为了买一辆摩托车,欲将家中一套

19、闲房卖掉筹购车款。后托人认识李某,与李某签订了购房合同,李某支付定金5 万元,双方遂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转让手续。赵某父亲发现此事后,起诉到法院。试分析:(1)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2)为什么无效?请说明原因。参考答案(1)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因为当事人一方赵某虽年满16 周岁,但不是以自己的劳动作为生活来源,是限制行为能力的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不能处分重大的民事行为。房屋买卖属于重大民事行为,赵某不具备这种民事权利能力,无权处分房屋产权。因缔约主体资格不合格,导致该合同无效,加上赵某的父亲事后并未予以追认,所以该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合同。11【案例八】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个供

20、货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在一个月内向甲公司提供一级精铝锭100 吨,价值130 万元,双方约定如果乙公司不能按期供货的,每逾期一天须向甲公司支付货款价值0.1%的违约金。由于组织货源的原因,乙公司在两个月后才给甲公司交付了100 吨精铝锭,甲公司验货时发现不是一级精铝锭,而是二级精铝锭,就以对方违约为由拒绝付款,要求乙公司支付一个月的违约金39000 元,并且要求乙公司重新提供100 吨一级精铝锭。但是乙公司称逾期供货不是自己的过错,而是国家的产业政策调整所然,不应该支付违约金,而且所提供的精铝锭是经过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甲公司不应当小题大做,现在精铝锭供应比较紧张,根本不可能重新提供精铝

21、锭。甲公司坚持以公司应当支付违约金和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履行合同。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甲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重新履行合同。乙公司在答辩状中称,逾期供货不是自己的本意,也不是自己所能控制得了的,不应当支付违约金,即使支付违约金,也不应当支付39000 元之多,这个请求不公平。试分析:(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2)乙公司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是客观原因还是市场原因?(3)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重新提供一级品标准的说法有无依据?(4)乙公司主张不能按时供应货物有无依据?(5)乙公司主张违约金的数额太高了,自己不应当承担这么多的违约金的说法有无依据?参考

22、答案(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是有效合同。(2)乙公司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是违反了合同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3)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重新提供一级品标准的说法是有合同依据的。12(4)乙公司主张不能按时供应货物是由于组织货源的原因造成的,不应当由自己负责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合同依据。因为不能组织货源是正常的市场风险,应当由当事人自己承担责任。(5)乙公司主张违约金的数额太高了,自己不应当承担这么多的违约金的说法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39000 元违约金相当于合同金额的3%,并不是很高。根据合同的法的规定,当事人对约定过高或者过低的违约金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

23、构予以调整,但是本合同争议中的违约金金额仅占合同金额的3%,不能适用前述合同法的规定。【案例九】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份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在十天内向甲公司提供新鲜蔬菜6000 公斤,每公斤蔬菜的单价1 元。乙公司在规定的期间内向甲公司提供了小白菜6000 公斤,甲公司拒绝接受这批小白菜,认为自己是职工食堂所消费的蔬菜,炊事员有限,不可能有那么多人力用于洗小白菜,小白菜不是合同所要的蔬菜。双方为此发生争议,争议的焦点不在价格,也不涉及合同的其他条款,唯有对合同的标的双方各执一词,甲公司认为自己的食堂从来没有买过小白菜,与乙公司是长期合作关系,经常向其购买蔬菜,每次买的不是大白菜就是罗卜等容易清洗的

24、蔬菜,乙公司应该知道这种情况,但是其仍然送来了我公司不需要的小白菜,这是曲解了合同标的。乙公司称合同的标的是蔬菜,小白菜也是蔬菜,甲公司并没有说清楚要什么样的蔬菜,合同的标的规定是新鲜蔬菜,而小白菜最新鲜,所以我公司就送了小白菜过去,这没有违反合同的规定,甲公司称蔬菜就是大白菜或罗卜的说法太过牵强附会,既没有合同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不足为凭。试分析:(1)什么是合同的标的?(2)你如何解释该合同的标的?参考答案(1)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目标。(2)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1 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发生争议的,协商解13决,订立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条款的意思或者订立合同的

25、目的解释,本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争议在于合同的标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此做出解释。乙公司对合同做出的解释有点过于按照自己的意思解释合同,但是严格按照合同的条款看其也无大的过错。但是乙公司的行为与合同法中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好像不太符合,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的精神,当事人对合同条款不清楚之处应当本着协商的精神履行合同,而不应该自己单方面解释合同,给对方造成被动。甲公司的主张也缺少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只是强调自己的炊事员少并不能成为自己单方面指定合同标的的理由。但是根据甲公司与乙公司长期合作的事实,乙公司应当考虑到甲公司的具体情况,在提供蔬菜前征求甲公司的意见,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就

26、按照合同法规定的解释原则解决双方的争议。在此不能适用合同文字含义解释,不能适用合同的条款原则解释,也不能适用合同上下文的意思解释,只能适用交易习惯原则解释,按照交易习惯原则,甲公司与乙公司经常有提供蔬菜的合作关系,平常时如何供应蔬菜的,在本合同争议中也应当参照平时的交易习惯确定合同的标的。【案例十】2000 年4 月13 日,平安机械厂与光明钢铁公司,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光明公司从平安厂购买应用于M 设备的部件三套,每套单价 1000 元。因为平安机械厂生产的部件不能完全符合M 设备的要求,故光明公司要求平安厂按其提供的图纸进行生产,平安厂同意,并在合同中注明这一点。 2000 年6 月 23

27、 日,三套配件到光明公司。光明公司随即按合同支付了货款。可是光明公司在7 月初,在安装配件之前进行测试发现配件存在一些问题,即要求配件厂来人处理。经修理后,光明公司安装发现M 设备远远达不到技术要求,原因是平安厂的配件没有完全按某钢提供的图纸制作,由于配件存在以上问题,致使M 设备无法正常投入使用。光明公司只能其拆下来。试分析:(1)该案例中的合同是买卖合同,还是承揽合同?合同性质的不同对案件的结14果有否影响?(2)本案应该怎么处理?参考答案(1)本案是承揽合同。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都存在标的物的交付,这使得二者在社会生活中有时极其相似,其根本的区别在于承揽合同的定作物是根据定作人的要求而制作

28、,它必须是存在于合同履行之后;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可以存在于买卖合同订立之前,或者虽存在于买卖合同履行后,但是是出卖人根据自己的标准生产的标准化的成品,买受人只是选择了规格。本案光明公司要求平安厂按其提供的图纸进行生产,这就使得合同的性质为承揽合同。不同的合同其效力不同的,所以合同的性质对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有重要的意义。(2)本案平安厂没有按照定作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案例十一】甲公司因转产致使一台价值1000万元的精密机床闲置。 该公司董事长王某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床转让合同。合同规定,精密机床作价950万

29、元,甲公司于10月31日之前交货,乙公司在交货后10天内付清款项。 在交货日前, 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经营状况恶化, 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货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予以拒绝。又过了1个月,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于是提出解除合同。乙公司遂向法院起诉。法院查明:(1)甲公司股东会决议规定,对精密机床的处置应经股东会特别决议;(2)甲公司的机床原由丙公司保管,保管期限至10月31日,保管费50万元。11月5日,甲公司将机床提走并约定10天内付保管费,丙公司可对该机床行使留置权。现丙公司要求对该机床行使留置权。问题:(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转让机床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甲公司中止

30、履行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3)甲公司能否解除合同?为什么?(4)丙公司能否行使留置权?为什么?15参考答案:(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转让机床的合同有效。因为根据合同法第 50条的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 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虽然甲公司董事长王某转让机床的行为不符合该公司股东会的决议规定,属于超越权限的行为, 但由于相对人乙公司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其合同的签订超越了王某的权限,所以该合同是有效的。(2)甲公司中止履行合同的理由成立。因为根据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恶化的,可以中止履行。(3)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因为根据合同法第69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法中止履后, 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 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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