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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复习材料.docx

1、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复习材料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复习材料1、 民法商法: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招标投标法工程跟服务类2、 行政法:建筑法、城乡规划法、环境影响评价法 3、 经济法:统计法、土地管理法、节约能源法、政府采购法货物类、 反垄断法 4、 社会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 5、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由国务院提出 意见,认为应当实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定。6. 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 用和

2、收益的权力。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7.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 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力。 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8、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 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可以无数次提出续展申请,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可以有6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9、 抵押权不转移抵押物占有 质权转移占有(动产质押、权利质押)。留置,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请人运输不给运输费用,司机可以留置) 10

3、、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11、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 刑、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12、 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3、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 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7年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4、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14、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1、造 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15、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 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7年有期徒刑。 16、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 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7、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以下的

5、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18、 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建设资金原则上不的少于合同价的50%, 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 19、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1%的罚款。可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吊销证书等。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1%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 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

6、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0、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企业的注册本金3亿元以上,企 业净资产3.6亿元以上。一级5000万元、6000万元。二级2000万元、2500万元,三级600万元、700万元。 21、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 日前申请延续,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 22、 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中方合

7、营者的 出资总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23、 无资质承包主体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或者劳务分包合同都是无效合 同。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力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24、 1、因执业活动收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 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2、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3、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4、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

8、负责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不予以注册建造师资格。 25、 建造师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给予警告,申请 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县级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可处1-3万罚款。 26、 注册职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 质量事故的,吊销职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生不予注册。P72 27、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

9、0万元以上的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以上 勘查、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相合同估算价50万以上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以上规定,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28、 招标人和中标热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 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29、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投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 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人民币。(定金不得超过20%) 30、 招标人在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投标文件的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保 证金。投标截止后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31、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

10、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的投 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2、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3、 投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 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34、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35、 1、招标人将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 令限期改正,可处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资料或者串通招投标人,损害国家利益的,处5 6 25

11、万罚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的5%10%的罚款。 2、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向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等手段取得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510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10%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2年内的投标资格并于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中标人将主体、关键性工作,或将肢解项目后转让给他人的,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10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要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分吊销。36、 1、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查

12、、设计、 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格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100万罚款。 2、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510的罚款。 3、勘查、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4%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4、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同上。 5、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勘

13、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6、对于接受转包、违法分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处13万罚款。 P10037、 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 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在接到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P109 38、 承包人在工期可以顺延的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 的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以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

14、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39、 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 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40、 行使合同撤销权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 使,并应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 41、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无效、被撤 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和效力。 42、 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一年 以上不满三年的,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的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

15、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43、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期间提前3日可解除劳动合同。 44、 用人单位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 1个月工资后(不用提前30天),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2、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货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5、 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

16、业职工总数10% 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1、破产;2、经营困难;3、转产、重大技术革新;4、客观经济重大变化。 46、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 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平均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47、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150%工资报酬(普通加班);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补休的,200%的工资报酬(周末加班);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支付不低于工资

17、300%报酬(法定假日)。 48、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4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 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经期不得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3级体力劳动;怀孕期间不得从事3级体力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不得安排3级体力劳动和哺乳期禁忌劳动,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平时不得从事4级;经期、孕7月、哺乳期不得从事3级) 49、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50、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昼间70dB(A),夜间55 dB(A)。 夜间噪声最大声级超

18、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 dB(A)。可以夜间施工的情况:市政水管破裂 51、 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前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防治措施等情况。 52、 土方作业阶段,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达到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小 于1.5米,不扩散到场区外。结构施工、安装装饰装修阶段,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小于0.5米。 53、 住宅建筑,每万平方米的建筑垃圾不宜超过400t。力争建筑垃圾的再 利用和回收率达到30%,建筑物拆除产生的废弃物的再利用和回收率大于40%,碎石类、土石方类建筑垃圾,可采用地基

19、填埋、铺路等方式,力争利用率大于50%。 P175 (普通30 拆除40 石头类50)54、 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给与警告,1年内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撤销许可证,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55、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法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 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要定期代办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 56、 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 57、 主要负

20、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简称“三项 岗位”。对新职工进行至少32学时的安全培训,每年进行至少20学时的再培训。 58、 建筑企业要高危企业新职工安全培训合格后,要在经验丰富的工人师 傅带领下,实习至少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工人师傅一般应当具备中级工以上技能等级,3年以上相应工作经历,成绩突出,善于“传、帮、带”,没有发生过“三违”行为等。 59、 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 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60、 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施工现 场临时用电

21、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者,应编制用电组织设计。5台以下或者50 KW以下者,应制定安全用电和电气防火措施。 P213 61、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 费费率之积。 62、 职工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起1年内,直提出申请,期间符合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63、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特殊情况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延长

22、,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64、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 责。生活护理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完全不能自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40%,部分30%。 65、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 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长不超过60日。 66、 重大、较大、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批复,特殊情况下延长不得超过30日。 67、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

23、下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处分,处15日以下拘留。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迟报漏报事故、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主要负责人上一年收入40%80%的罚款。 谎报、瞒报、伪造现场、拒绝检查、事故发生后逃匿等情况,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500万元罚款,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收入60%100%罚款。 68、发生一般事故,对单位罚款1020万,主要负责人上一年收入30%罚款。 发生较大事故,对单位罚款2050万,主要负责人上一年收入40% 罚款。 发生重大事故,对单位罚款50200万,主要负责人上一年收入60% 罚款。

24、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对单位罚款200500万,主要负责人上一年收入 80%罚款。 68、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 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备案。 69、 规划审查机关应对工程建设规划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 督;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应对工程建设勘查、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对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70、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国务院 标准化行政主

25、管部门统一编号,两部门联合公布。一般5年复审一次。 71、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 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72、 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1、 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8、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 (跟承重有关的混凝土、砂浆试块、钢筋接头、砖和砌块、掺加剂。以及防水材料)73、 承包人对工程隐蔽部位 ,

26、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监理人不能按时检查时,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期顺延。若监理人未检查也未提出延期,则视为合格。 74、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 75、 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楼梯,梯井净宽大于0.2米时,必须采取防 止儿童攀滑的措施,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登的构造,当采取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栏杆净距不应大于0.11米。 76、 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27、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P277 77、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 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批准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的资料。 78、 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 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500万以下,20天,5002000万,30天,20005000万,45天,5000

28、万以上,60天以内进行核对并提出审查意见。 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审查完成。 79、 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 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1年质保期到期后清算。 80、 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 构质量承担没事责任。 81、 建设工程质量的最低保修期限 A、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B、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C、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

29、暖期、供冷期。 D、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81、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 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82、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 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应在核实后14日内返还,逾期的,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83、仲裁法的调整范围仅限于民商事仲裁(政府机关之间、政府机关跟个人之间不适用仲裁),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纠纷”;对于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

30、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等不能仲裁。另外,劳动争议仲裁不受仲裁法调整。 8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原则,而适用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83、申请证据保全的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 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73、下列事项应按规定的纠纷处理方式解决,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1、不服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2、不服从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做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应当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出诉讼。 7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

31、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75、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76、行政争议未经行政复议,由当事人直接向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除 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起诉。经过行政复议但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而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 77、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提起上诉;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提起上诉。 第二审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确认有错误的,可以申诉, 但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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