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工合同通用条款施工准备施工合同通用条款施工准备 施工合同通用条款施工准备是合同范本网施工合同栏目为您精心准备的,更多精彩内容请收藏本站(ctrl+D即可)! 6 施工准备 6.1 开工通知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前完成各项施工准备工作。 6.2 施工组织设计 承包人应在开工前编制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未经监理人批准的,不得施工。施工组织设计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方案; (2)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3)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4
2、)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5)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6)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7)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等。 承包人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需要向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经监理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不得就此向发包人要求赔偿或(和)延长工期。非承包人原因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按照第18.1款承包人索赔程序承包人有权要求: (1)发包人延长工期; (2)发包人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的利润。 6.3 开工准备 6.3.1 人员准备 承包人应按照第3.4款承包人人员的管理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人员安排的报告。这些人员应当与承包人在投标或合同订
3、立过程中承诺的人员一致。 6.3.2 施工设备准备 承包人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及时在施工场地配备数量、规格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设备。 对于进入施工场地的各项施工设备,承包人应落实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负责操作、维护,对于出现故障或安全隐患的施工设备,应及时修理、替换,保持各项施工设备始终处于安全、可靠和可正常使用的状态。 6.3.3 工程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技术准备 对于应由发包人提供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并保证其数量、质量和规格符合要求。承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及时查验、接收和保管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 对于应由承包人提供的工程材料和工程
4、设备,承包人应当依照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及时落实货源,订立和履行有关货物采购供应合同,并保证货物进入施工场地的数量、质量、规格和时间满足工程施工要求。 对于施工中需采用的由他人提供支持的技术,承包人应当及时订立和履行技术服务合同,以适时获得有效的技术支持,保证技术的应用。 6.4测量放线 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对施工场地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由于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损失的,根据第7.3款发包人导致的工期延误的约定,并按照第18.1款承包人索赔程序承包人有权要求: (1)发包人延长工期; (2)发包人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的利润。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