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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处理销毁与贮运安全技术要求GJB5120.docx

1、废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处理销毁与贮运安全技术要求GJB5120废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处理、销毁与贮运安全技术要求GJB5120-20021 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废的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处理、销毁、贮存、运输工作中的安全技术要求。1.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从事火药、炸药、弹药、引信、火工品的科研、生产贮存和使用单位2 引用文件JT3145-1991 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作业规程WJ2177-1994 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生产安全技术管理规程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工厂设计安全规范1990年3月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3 定义3.1 废弹药wast

2、ed ammunition因超期、变质、损坏或其它原因造成的不能继续使用的火药、炸药、弹、箭、雷、引信及火工品。3.2 处理 disposition对废弹进行回收、拆分、倒空等过程。3.3 销毁 destruction对废弹药或处理后的废弹药采取烧毁、炸毁、化学分解等过程。4 一般要求4.1 废弹药作业安全的基本要求4.1.1 作业安全要求废弹药的处理、销毁、贮运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和相应标准及有关安全技术规定。4.1.2 作业器具废弹药作业使用规定的专用设备。与火药、炸药接触的器具、工具、工装为不发火材料制成。4.1.3 作业场所废弹药作业应在符合火药、炸药、弹药、引信

3、及火工品工厂设计安全规范(以下简称安全规范)要求规定的场所进行。4.1.4 作业审批废弹药的处理及销毁作业,应取得主管部门资质凭证,并由主管部门进行审批。4.1 5 作业人员的培训废弹药作业人员应经工艺、安全教育和实际操作培训,并应取得安全技术操作合格证,严禁无证人员上岗作业。4.1.6 作业人员着装废弹药作业人员的着装应为防静电或棉制品。有特殊防护要求的,按有关防护用品配备标准执行。4.1 7 作业定岗、定员和定量废弹药作业应定岗、定员和定量。在满足安全作业条件下尽量减少操作人员,但一次作业不应少于两人,一次最大销毁量应按表1执行。表1 销毁量与相邻建筑物的距离序号销毁物品销毁方式一次最大销

4、毁量(kg)作业场边缘距销毁场外建筑物距离(m)1硝化纤维素、火药烧毁5002002吸收硝化甘油的木粉1003梯恩梯5004黑索今及其混合炸药1005奥克托今、泰安6胶质炸药7引信、火工品烧毁或炸毁18起爆药、击发药9弹药(按销毁场地定)(按安全规范执行)4.1.8 环保要求4.1.8.1 废弹药销毁应设在远离城镇居民与水源的地方。4.1.8.2 废弹药作业尽可能减少有毒、有害气体产生及污染水源,如产生的废气、废水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必须采取治理措施。4.2 废弹药处理、销毁的基本原则4.2.1 为了消除危险和回收有利用价值的组件、部件,应及时进行废弹药处理、销毁。4.2.2 废弹药处理

5、、销毁前应按照规定上报有关部门批准(本单位废弹药处理、销毁由主管部门批准)。4.2.3 废弹药处理、销毁前应认真了解弹药结构、性能、废坏程度、技术贮藏状态,制定详细处理、销毁工艺规程及安全操作规程。4.2.4 废弹药处理、销毁应确保安全,并要做到处理干净、彻底、不留后患。4.2.5 废弹药处理在确保安全条件下,宜采用拆分、倒空,否则应销毁。5 详细要求5.1 废弹药处理5.1.1 处理方法5.1.1.1 废弹拆分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a)旋下引信(压电引信先摘除压电晶体组件);b)取下药筒的传火机构(压入式底火除外);c)弹丸与药筒分离。5.1.1.2 用梯恩梯炸药、梯黑炸药、铵梯炸药、梯萘炸药

6、、梯奥炸药等混合炸药装填的战斗部,可进行溶药处理。废弹溶药处理的要求如下:a)梯恩梯炸药装填的战斗部宜采用低压蒸汽直接溶药,蒸汽压力不得超过0.15Mpa,温度不超过110;b)混合炸药装填的战斗部(含铝炸药除外)宜采用间接溶药,蒸汽压力不超过0.2 Mpa,温度不超过120(间接溶药包括水浴溶药或热风溶药)。5.1.1.3 用高压水切割或高压水挖药应执行相应专用规则。5.1.2 处理场所5.1.2.1 处理场所应设在有防护装置或抗爆间室的专用工房内。处理场所与相邻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安全规范6.2.2条规定。5.1.2.2 抗爆间室应具备下列条件:a)具有抗爆、隔爆、联锁功能;b)具有防静

7、电功能,入口处铺设导静电踏板,挂导静电门帘,工作台和地面铺设静电橡胶板,直接接地电阻不大于100,相对湿度在70%以上;c)应配备雨淋(水喷淋)设施;d)应配备监控系统及报警等安全装置。5.1.2.3 溶药工房应单独建设,并应符合安全规范的要求。5.1.3 处理设备与设施处理设备与设施应执行WJ2177-94中5.1.4的规定。5.1.4 处理作业工艺布置5.1.4.1 废弹药处理作业工艺流程布置,不应倒流和交叉作业,并应严格控制操作人员数量和存药量、存弹量。5.1.4.2 废弹药处理操作人员较多而操作又相对比较安全的工序,不应与操作上易发生事故的工序组织在一个工房内。5.1.4.3 废弹药处

8、理作业线应单独设立工房,各工序采取防护隔离措施,拆分中易发生事故的危险作业应在抗爆间室内进行,必须实现人、机隔离。5.1.4.4 废弹药处理工房的设备、管道及运输装置的布置、疏散口的位置等都应确保任何地点的操作人员能够迅速疏散。5.1.4.5 废弹药处理工房内,与其无直接联系的辅助间和生产间应与工作间隔开,而且宜单独设置出口。5.1.4.6 废弹药处理使用的金属设备、金属管道和装置等均应有导消静电装置。5.1.5 处理作业安全管理5.1.5.1 处理作业应严格按工艺、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人员精力应高度集中,严禁脱离岗位。5.1.5.2 处理作业过程中遇到异常情况或与原方案不符时,应立即停止作

9、业,进行分析判断并报告现场负责人。原因查明后,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由现场负责人下达指令,方可继续作业。5.1.5.3 非处理作业人员不得进入处理现场,在作业过程中不准任何人靠近操作者,严禁围观。5.1.5.4 关键设备、器具及各种仪表应定期检查、检验并做好记录。5.1.5.5 处理作业应按规定的限量进行,待一次处理完的废弹药运出后,方准进行下次作业。处理后的废弹药应放在指定的地点,不得混放,严禁引信、火工品与炸药共存。5.1.5.6 废炸药装箱前应经专人进行检查,药内不得有碎玻璃、砂石、金属等杂质。并分别装箱,不准混装,出具检查证,进行铅封。5.1.5.7 废药箱的正面涂刷明显标志,标明废药名

10、称、质量等级、重量及装箱日期。5.2 废弹药销毁5.2.1 销毁安全管理5.2.1.1 废弹药销毁应填报审批单,写明销毁日期、品种、数量、销毁负责人等内容。5.2.1.2 大型销毁作业,应设立专职销毁机构,由现场指挥、工程技术人员、作业班组长、销毁员和警戒员组成。5.2.1.3 销毁使用的火种应由专人保管。5.2.1.4 销毁作业前,销毁人员应根据销毁单,核对销毁品的品种、数量。检查雷管、导火索、起爆器等器材符合有关规定,并具有产品合格证。5.2.1.5 在炸毁过程中,销毁人员应认真听爆声、记爆数(串联爆破)、看爆炸烟柱、判断有无半爆或不爆现象,若一切正常,经5min后 ,可进入现场;如发现异

11、常现象,经15min后(火雷管炸毁30min后),由专人(有经验的销毁员和技术员)进入排除。5.2.1.6 销毁不彻底的废弹药可集中再次销毁,但对引信或带引信的弹头移动有危险时应原地销毁。5.2.1.7 销毁完毕应由外向内进行现场检查,确认无隐患后方可撤离。5.2.1.8 废弹销毁警戒安全半径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废弹销毁的引爆药量与安全距离序号废弹全重kg引爆药量kg弹片飞散半径m警戒安全半径m1500.5500150021001.080032502.01500200045005.0-30005500-30005.0-4000注:药量以梯恩梯当量为标准。销毁弹壁较厚的弹药,可适当增加引爆药量

12、。第一次炸毁不完全,进行第二次炸毁时,引爆药量应增加一倍。5.2.1.9 废弹销毁药量应符合表3规定表3 废弹销毁引爆药量序号弹丸直径mm单发引爆药量kg成堆引爆药量kg137-760.20.8-2.0280-1050.41.6-2.53105-1500.62.0-3.04150-2000.6-1.03.0-3.55200-3001.0-2.03.5-4.06300-4002.0-3.0-74003.0-注:药量以梯恩梯当量为标准。销毁穿甲弹等较厚壁的弹药,可适当增加引爆药量。第一次炸毁不完全,进行第二次炸毁时,引爆药量应增加一倍。5.2.1.10 废火工品、引信等在销毁塔、烧毁炉和其它专用设

13、备销毁时,应按专用规则执行。5.2.2 销毁人员5.2.2.1 销毁作业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以年满20岁,不超过50岁为宜,且从事过三年以上与销毁作业有关的危险品生产工作,具有销毁作业安全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身体健康,无禁忌症。5.2.2.2 销毁作业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实际训练,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作业。5.2.2.3 销毁作业人员在销毁作业中应严格执行销毁安全操作规程。5.2.3 销毁场5.2.3.1 销毁场宜设在有天然屏障的山沟、盆地、河滩、丘陵地带,地面应为不带石块的土质地,平坦、无裂缝,无树木杂草,且为单独场地。5.2.3.2 销毁场面积应符合下列要求:a)炸毁场的直径一般不小于

14、300m(在有天然屏障可以适当减少);b)烧毁场的直径应不小于100m;c)销毁场边缘以外应设防火区。5.2.3.3 销毁场应布置在生产区外的安全地带,一次最大销毁量和与销毁场外建筑物距离应符合表1 的规定。5.2.3.4 销毁场内应设掩体,距作业场地边缘应不小于50m。5.2.3.5 销毁场宜设围墙,围墙距掩体、点火件和起爆件暂存室的距离不小于25m。无天然屏障时,边缘周围宜设高度不小于3m的防护土堤。5.2.3.6 销毁场应设明显标志、联络信号、通讯设施,安全距离以外设警戒线,警戒半径不小于500米。5.2.3.7 通往销毁场应修专用道路,路面应平坦。5.2.3.8 废引信、起爆药、导爆索、投掷弹、炮弹、航弹的炸毁或废火工品、引信、枪弹的烧毁应在深度和直径不小于1m(火工品烧毁3m,炮弹炸毁2m)的坑内进行。5.2.4 销毁方法5.2.4.1 烧毁法烧毁法适用于各种废火药、炸药、不带壳体的小药柱;少量经钝化处理的起爆药、击发药及装药量小于35g的引信、火帽、底火、枪弹及确认经燃烧不引起爆炸的其它弹药。应符合收下要求:a)烧毁应在下风方向点火;b)点火前应放足烧毁所用的引火物,严禁在烧毁过程中添加物料;c)不准将火药、炸药、引信、火工品混烧;d)一般不宜在同一场地连续烧毁,必要时应等地面冷却到常温时方可进行再次烧毁;e)多条铺设烧毁时,宜采用电点火具点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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