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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设计资格许可与监督管理规则.docx

1、压力容器设计资格许可与监督管理规则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1001-2004压力容器设计资格许可与监督管理规则Licesing & Administration Rugulation forDesign Certificate of Pressure Vessel(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5年 月 日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设计单位与设计人员 (3 第三章 设计许可程序 (5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5 第二节 试设计 (6 第三节 鉴定评审 (6 第四节 审批与发证 (7 第四章 换证 (8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9 第六章 附则 (10

2、 附件 1 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压力容器 (样式 (11 附件 2 设计资格印章格式 (1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保证压力容器的设 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 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从事压力容器设计的单位 (以下简称设计单位 , 应当具有相应级别的设计 资格,取得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压力容器 (样式见附件 1 。第三条 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压力容器 类别的划分:(一 A级:1.A1级 (注 1 系指超高压容器、高压容器;2.A2级 系指第三类低、中压容器;3.A3级 系指球形储罐;4.A4级 系指非

3、金属压力容器。(二 C级:1.C1级 系指铁路罐车;2.C2级 (注 2 系指汽车罐车或长管拖车;3.C3级 系指罐式集装箱。(三 D级 :1.D1级 系指第一类压力容器;2.D2级 系指第二类低、中压容器。(四 SAD级:系指压力容器应力分析设计。(注 1 :当只具备其中一项资格时,应当注明超高压容器或高压容器。(注 2 :当只具备其中一项资格时,应当注明汽车罐车或长管拖车。第四条 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 (压力容器 按分级管理的原则, 分别由国家质量 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审批。由国 家质检总局统一发证。 A 级、 C 级和 SAD 级压力容器设计单位

4、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受理、 鉴定评审和批准; D 级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鉴定评审 和批准,报国家质检总局发证。第五条 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压力容器 有效期为 4年,有效期满当年,持- 1 -证单位继续从事压力容器设计工作的, 应当按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换证手续。 逾期不 办或未被批准换证的,取消设计资格。第六条 取得 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 (压力容器 的设计单位, 可以按批准的级别、 品种范围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工作。第七条 从事压力容器设计的批准人员或审核人员(以下统称设计审批人员 ,应 当经过专门培训, 并经由质检总局委托的压力容器设计审批人员考核机构考核

5、合格, 取 得相应级别的压力容器设计审批人员资格证书 。从事压力容器分析设计的设计人员, 应当经过专门培训, 并经由质检总局委托的压 力容器设计审批人员考核机构考核合格,取得压力容器分析设计人员资格证书 。 压力容器设计审批人员资格证书 和 压力容器分析设计人员资格证书 分为 A 、 C 、 D 和 SAD 四级。第八条 压力容器设计审批人员资格证书 和 压力容器分析设计人员资格证书 有效期为 4年,有效期满应当按规定办理复考换证手续。期间如设计单位能够提供设计审批人员或分析设计人员连续从事压力容器设计审 批工作或压力容器应力分析设计工作的, 或期间参加过国家质检总局委托机构组织的不 少于 4

6、0学时压力容器设计或压力容器分析设计方面专业培训的,在证书有效期满后, 申请免考的设计人员在提供详细的符合上述要求的工作经历资料记录, 经发证机构审核 同意后,可予免试换证。第九条 取得 A 级、 C 级或 SAD 级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单位和设计审批人员,即分 别具备 D 级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和设计审批资格;取得 D2级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单位和 设计审批人员,即分别具备 D1级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和设计审批资格。第十条 压力容器设计资格许可的鉴定评审工作由经质检总局委托的鉴定评审机构 承担。鉴定评审人员应当按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考核大纲规定的相应内容,经考 核合格方可从事鉴定评审工作。第十一条 各类

7、气瓶和医用氧舱的设计,按有关规定实行设计文件鉴定,不实行设 计资格许可。第十二条 设计单位应当接受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监 督。- 2 -第二章 设计单位与设计人员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应当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营业执照,取得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的注册登记;(二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三有与设计类别、级别相适应的技术法规、标准;(四有专门的设计工作机构和工作场所;(五 有必要的设计装备和设计手段, 具备利用计算机进行设计、 计算、 绘图的能 力。 计算机辅助设计和计算机出图率应当达到 100%, 具备在互联网上传递图样和文字所 需的软件和硬件; 对 D 级压力容

8、器设计单位计算机辅助设计和计算机出图率至少应当达 到 80%。第十四条 设计单位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 A 级或 C 级压力容器设计单位,专职设计人员总数一般不得少于 10名。其 中, 根据所申请压力容器设计许可级别, 持 A 级或 C 级资格的压力容器设计审批人员应 当分别不少于 2人;(二 D 级压力容器设计单位,专职设计人员总数一般不得少于 5名。其中, D 级 资格的压力容器设计审批人员不得少于 2名;(三 SAD 级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持证分析设计(SAD 资格的压力容器设计人员 一般不得少于 4名。持分析设计(SAD 资格的压力容器设计审批人员不得少于 2名。 第十五条 设

9、计单位应当建立压力容器设计质量管理体系,并且保证有效运转。体 系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质量手册1. 术语和缩写;2. 体系的适用范围;3. 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4. 设计体系的组织机构;5. 各级人员的职责和权限;6. 体系各质量要素和控制点及其相互关系的描述。(二至少应当建立下列设计管理规定:- 3 -1.各级设计人员岗位责任制;2.设计审核人员对设计文件审核及建立审核记录的规定;3. 设计文件的标准化审查程序;4. 设计文件的编制、校核和审批程序;5. 设计文件的质量评定及信息反馈的规定;6. 设计文件的更改程序;7. 设计文件档案(含电子文档管理规定;8. 设计资格印章的使用与管理规

10、定。9.各级设计人员的培训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申请 C 级设计资格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压力罐车(罐箱的制造资 格;申请 SAD 级设计资格的单位,应当具备 A 级或 C 级设计资格。第十七条 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各级设计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设计单位技术总负责人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应当设立主管压力容器设计工作的技术总负责人。(二设计单位应当设立压力容器设计审批人员,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持压力容器设计审批员资格证书 ,并具有 3年以上压力容器设计审核经历;2. 具有较全面的压力容器专业知识;3. 熟知压力容器有关法规、标准,并能正确运用、组织和指导各级设计人员正确贯 彻执行;4. 熟知压力容

11、器设计工作和国内外有关技术发展情况,具有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在关键技术问题上能做出正确决断;5. 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三校核人员:1. 熟悉并能运用有关法规、标准,能指导相应类别设计人员的设计工作;2. 具有压力容器设计专业知识,熟悉应用计算机进行设计;3. 具有 3年以上相应类别压力容器设计经历, 有相应的压力容器设计成果并已投入 制造、使用;4. 具有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四设计人员:- 4 -1. 具有相应类别压力容器设计专业知识;2. 能较好地贯彻执行有关法规、标准;3. 能在审批人员指导下独立完成相应类别设计工作,并会使用计算机进行设计;4. 具有初级以上(含初级技术职称。(五对

12、SAD 级设计人员的专项条件要求:1. 具有三年以上压力容器常规设计的经历;2. 具有压力容器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3. 具有包括有限元法在内的应力分析专业知识;4. 能独立完成分析设计的相应设计、 校核、 审核工作, 能使用计算机进行应力分析 计算,并能按照标准对分析结果进行评定;5. 具有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第十八条 下列单位不能申请压力容器设计资格:(一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二咨询性公司、社会中介机构;(三各类技术检验或检测性质的单位;第三章 设计许可程序第十九条 设计许可程序包括:申请与受理、试设计、鉴定评审、审批与发证。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第二十条 申请 A 级、 C 级、 SAD

13、 级压力容器设计资格许可的单位,应当向特种设 备局提交 特种设备设计许可申请书 一式四份, 并提交电子版本。 申请 D 级压力容器 设计资格的单位, 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 特种设备设计许可申请 书一式四份,并提交电子版本。第二十一条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负责受理的机构应当在 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第二十二条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 正申请材料,负责受理的机构应当在 5个工作日内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或不受理意见。 对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5 -许可申请经正式受理后, 特种设备设计许可申请书一份

14、由审批机关留存,一份 交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一份由申请单位留存, 一份由申请单位交所约请的鉴定评 审机构。第二节 试设计第二十三条 对所申请设计压力容器的类别、 级别, 申请单位没有相应设计经历的, 应当先进行试设计。第二十四条 试设计文件应当覆盖所申请设计资格的级别、 品种范围 , 并具有其代表 性,每个级别试设计数量一般不少于两台。第二十五条 各级设计人员都应当参与相应的试设计工作。 试设计应当在 24个月内 完成,逾期没有完成的,原受理失效。试设计文件不得用于制造。第二十六条 申请单位在申请、试设计等许可程序及鉴定评审准备过程中,可以约 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咨询、开展人员培训等。

15、第三节 鉴定评审第二十七条 已受理的申请单位, 可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压力容器设计许可评审。 第二十八条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检验 规则的要求从事鉴定评审工作。在收到鉴定评审约请和自查综合书面报告后,应当在 规定的时间内做出评审工作计划安排及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鉴定评审工作。第二十九条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选派经鉴定评审人员考核合格的专业人员组成鉴定 评审组, 鉴定评审组一般不超过 3人, 其中具有压力容器设计审批人员资格并具有高级 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2名。评审人员应当与申请单位没有利害关系。 在鉴定评审日期的 7日前, 评审机构应当 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抄送当地

16、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第三十条 鉴定评审内容包括:(一听取设计单位的基本概况介绍,核对特种设备设计许可申请书内容;(二核查在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注册登记的记录;(三审查设计工作机构、工作场所、设计手段和设计装备以及技术力量是否满足 本规则的有关规定;- 6 -(四 设计质量管理体系建立、 健全和运行情况, 各项设计管理制度的制定、 贯彻 执行情况;(五核对各级设计人员资格、条件。考核、考察设计人员掌握相关法规、规范和 标准的情况,对压力容器设计、校核人员的设计能力、水平进行考核、考察,检查其是 否具备所申请设计压力容器许可级别的条件和能力。(六审查设计审核人员的设计文件审核记录制度是否建立,是否有效实

17、施;(七 审查试设计文件, 对相关设计人员进行试设计文件答辩, 检查实际设计水平 和质量。第三十一条 根据鉴定评审情况,评审组应当做出书面鉴定评审报告,鉴定评审结 论分为:(一具备条件:满足本规则第二章的条件要求;(二 需要整改:基本满足本规则第二章的条件要求, 但在少数条件方面存在一定 差距,并且通过整改能够达到规定要求的;(三 不具备条件:不能满足本规则第二章第十二条所列基本条件, 或所递交的申 请材料、自查综合报告内容严重不实、有虚假行为的。鉴定评审结论为需要整改或不具备条件的,鉴定评审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单 位。第三十二条 鉴定评审结论为需要整改的,申请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完成整改,并

18、 将整改报告(含相关见证材料报鉴定评审机构和审批机关,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按不 具备条件处理,由鉴定评审机构报审批机关。第四节 审批与发证第三十三条 审批机关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整改报告(指鉴定评审结论为需要整 改的后,对其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核查。经审核,认为鉴定评审工作存在 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或评审结论不合理的,审批机关可提出重新审查或确认审查,并暂 停履行审批程序。第三十四条 经审批合格的申请单位,由质检总局批准并颁发特种设备设计许可 证(压力容器 (格式见附件 1 。第三十五条 申请单位在接到 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 (压力容器 后, 应当参照设- 7 -计资格印章格式 (见附件 2

19、 刻制 “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印章” , 并在所设计的压力容器图 样(总图加盖“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印章” 。第四章 换证第三十六条 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 (压力容器 有效期满后, 继续从事压力容器 设计的单位,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满前 6个月提出换证申请,经审批机关受理后,邀请 鉴定评审机关进行评审。 具体程序按本规则第三章执行, 不增加设计许可范围的换证申 请单位不需要进行试设计。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换证的设计单位, 可以向审批机关提出暂缓换证申请, 经批准 后可以暂缓,暂缓期不超过 1年。第三十七条 换证鉴定评审内容除本规则第三章第三十条外, 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核查设计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和改进情

20、况;(二 核查有效期内压力容器设计文件清单 (台帐 和设计文件档案的完整性、 真 实性,是否存在超范围设计;(三审查各级设计人员的培训情况;(四审查设计审核人员对设计文件的审核记录;(五审查设计回访工作和用户反馈意见处理情况;(六 对设计、 校核人员进行书面考试, 并组织设计文件答辩, 并检查实际设计水 平和质量;(七审查设计资格印章的使用与管理情况。第三十八条 换证鉴定评审结论根据实际评审情况,按本规则第三十一条的原则进 行评定。存在下列情况的设计单位评为不具备条件或暂缓换发许可证:1.超出许可范围从事压力容器设计;2.因为设计质量问题和安全性能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3.涂改、转让、转借特种设

21、备设计许可证(压力容器 的。- 8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1001-2004 监督与管理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九条 审批机关应当依法对鉴定评审机构进行监管,并定期对其鉴定评审工 作质量进行抽查,发现鉴定评审机构管理不严,造成工作人员失职的,或没有严格按照 本规则和现行法规、标准进行评审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应当停止其鉴 定评审工作,直至报告国家质检总局取消其鉴定评审机构资格。 第四十条 设计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设计文件质量负责,设计工作应当遵循现行法 规、标准和规章制度。在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压力容器) 的有效期和许可范围内 从事压力容器设计;不得随意扩大设计范围。

22、不得在外单位的设计文件上签字或加盖压 力容器设计资格印章。 设计单位应当加强技术培训。 积极为设计人员提供参加相关部门、 行业组织开展的 标准宣贯和业务培训等活动的条件;经常性地深入压力容器制造、安装、使用现场,结 合生产实际需要,不断提高设计工作质量和各级设计人员的技术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四十一条 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期限不超过 1 年)改正;情 节严重的暂停使用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压力容器);逾期未改正或拒不改正的,由 审批机关吊销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压力容器): (一)设计文件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和影响安全性能问题的; (二)不再具备设计许可条件的; (三)拒绝或逃避特种设备

23、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监察的; 第四十二条 对被吊销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压力容器) 四十二 的设计单位,二年内 不受理其任何范围的压力容器设计许可申请。对于负有相应责任的设计及设计审核人 员,也应当做出相应处理,并由发证机构吊销其压力容器分析设计人员资格证书或 压力容器设计审批人员资格证书 二年内不受理其考核申请。 , 第四十三条 设计范围变更 拟增加设计许可范围的单位, 应当在具备相应条件后提出申请, 进行试设计和鉴定 评审,具体要求按本规则第三章执行。 第四十四条 单位名称、产权(所有制) 、设计组织机构或单位地址等变更 (一)申请单位应当在 1 个月内向审批机关提交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

24、申 请表 (见附件 3)一式三份,并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包括改制的批准文件和变动前 -9-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1001-2004 后在当地政府注册或登记的文件复印件、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有关质量管理 体系、资源条件是否发生变化的说明材料。 (二)审批机关应当在 15 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需要补充鉴定评审,并告知申请单 位。需要补充鉴定评审的,由申请单位约请鉴定评审机构按本规则第三章相关要求进行 补充鉴定评审或确认评审。补充鉴定评审内容应当针对变更项目进行简化,补充鉴定评 审结论应当针对其变更申请项目。 (三)审批机关在接到变更申请、补充鉴定评审报告(指需要补充鉴定评审时)等

25、 材料后,在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变更申请的审批。 变更后需要更换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压力容器) 的,由发证部门换发新证; 不需要更换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压力容器) 的,由审批机关在特种设备许可(核 准)证变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一份返回申请单位,一份送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四十五条 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压力容器) 变更后,设计单位应当重新刻制 设计资格印章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自 2006 年 月 日实施。 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压力容器 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与管理规则中压力容器部分同时废止。 - 10 - 特种设备安全技

26、术规范 附件 1 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压力容器) (样式) TSG R1001-2004 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 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 压力容器) (压力容器) 编号: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经审查,批准你单位从事设计下列压力容器的设计: 级别 品种范围 备注 审批机关: 发证机关: 发证日期: 年月日 有效期至: 年月日 - 11 -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附件 2:设计资格印章(格式) TSG R1001-2004 (1 (2 (3 45mm 75mm (5 (4 注: (1所示为“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印章”字样; (2所示为设计单位技术总负责人姓名; (3所示为设计单位设计许可证编号; (4所示为设计单位设计许可证发证日期; (5所示为设计单位全称。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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