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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保障规划建议书代持篇.docx

1、招商银行保障规划建议书代持篇 保障规划建议书 1、本规划建议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制定。2、本规划建议书目的是为客户提供财富保障规划建议,建议客户自行选择相应的保障工具,用以实现财富保障目标。3、客观环境变化、客户个人情况变化等因素均可能导致本规划建议书提供的财富保障建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偏差,我行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或经济上的责任。4、客户所提供的一切个人信息我行依法严格保密。尊敬的X先生/ X女士:您好!首先,我们衷心感谢您对招商银行长久以来的信任和支持!欢迎您选择招商银行私人银行服务!为了协助您识别财富保障中可能遇到

2、的风险,我们为您制作了以下的保障规划建议书,希望该建议书能给您的财富保障与传承一些有益的建议。我们希望本次的初步财富保障规划建议是我行私人银行为您提供专业财富管理服务的一个良好延续和补充!由于本保障规划建议书涉及相当的专业内容,为保证您能充分理解本保障规划建议书的内容,希望能和您一起阅读探讨此保障规划建议书的内容。本文如有任何不清楚之处,欢迎您随时沟通。私人银行高级经理: 二一五年X月XXX日第一部分代持的风险第二部分代持的工具第三部分真实案例第四部分其他代持是一般民众常用的财富管理手段。对于代持,目前还没有一个正式的定义,一般理解为实际控制人或者投资人以他人(或机构)的名义代自己持有资产,自

3、己通过一些手段能实际控制和处置该资产。目的决定方法,代持作为一种资产控制的手段,已经被大量的客户使用,而回溯其目的,大致可分为两类:1、规避某些法规或政策约束:比如房产限购政策、新股申购上限等。2、实现资产隔离和隐匿。代持的风险主要集中在两个部分:1、目的是否合法;2、控制是否完善。一、目的一定要合法代持行为(或称隐名代理、间接代理)在我国立法中属空白点,代持协议不受法律明文保护。民法通则及合同法中仅对显名代理行为予以认可,并未提及隐名代理或间接代理。即使通过合同和协议的方式来确定代持关系,目的也是最重要的。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

4、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见,以规避某些法规或政策约束为目的的代持有极大的风险。二、控制要完善,以下是代持的优势与风险分析:优势风险优势一:简单方便 信任度高 没有额外的管理成本 账号密码自己掌握 资产所有权发生变更 资产可能被挪用 代持人同样面临生老病死或者婚姻等民事风险,其继承人可以以善意第三人的身份处置资产,造成追索上更多麻烦甚至是损失 资产回收可能难度大 基于代持双方的信任或特殊关系,当出资人发生意外,代持人发生道德风险的可能性将大为上升 协议的有效性 可

5、能产生额外的税费优势二:债务问题 避债的优势,债务人无法追索代持人的资产,无疑对资产实际拥有者提供极大安全保障 优势三:税务+协议 有协议,更规范 再如避税(累进税)(遗产税);还有规避政策约束,比如房产限购政策、新股申购上限等;还能隐名,避免因被发现为“房叔”、“炒股大户”、“上市公司十大股东”而暴露公众 比较规范的法律上认可的代持的工具主要有以下几种:保险和家族信托。这两种代持工具各有自己的优势和风险点:一、保险的优势与风险分析优势风险分析 法条完善,判例成熟 通过合理设计,能较好的起到隔离、税务筹划等功能 有风险赔付效果 成立门槛低 费用相对较低 指定受益人,实现定向分配 只能规划现金资

6、产 灵活度与可定制度有限 投资渠道有限,理论收益不高 结论:保险适合作为现金资产的代持工具。二、家族信托的优势与风险分析优势风险分析 隔离效果好,境外更加常见 优秀合法的代持手段,特别是不可撤销信托 委托人对资产仍有绝对的控制权,不影响投资 灵活度和可定制度高,同时可成为以后的财富分配与传承的工具 理论上可放入各类型的资产 成立门槛高 有一定的管理费用 国内的法律环境和案例还较少 目前国内信托还不能放入股权 修改与其他费用较高 结论:家族信托适合作为复杂资产的代持工具。随着移民的持续高烧不退,越来越多的高端客户选择了移民海外。随之而来的就是如何做好资产安排,节省下国外高额的税负。很多人选择了代

7、持,下面以客户已经获得美国国籍,将境内资产交由母亲代持为例,分析各种工具对保护客户未来利益的优劣势。一、 赠与合同:解决方式 赠与人受赠人形式赠与合同 母亲客户公证优点分析 可以帮助客户得到财产,且在美国免税。 风险分析 1、最危险的不利之处是,客户与母亲同到公证处作赠与公证,相当于客户本人承认所有资产都是母亲的,这对客户本人是极为危险的。 2、母亲在将赠与财产交付前,仍无法控制她将财产转交他人,或对财产作不利的交易处分行为,事后得知即使可以行使撤销权,也难以要回财产。 3、母亲可以如下理由要求撤销赠与,即使是公证后的赠与: (1)主张受赠人对自己不好,不尽赡养义务 (2)认为客户侵害自己其它

8、近亲属的权利 (3)认为赠与合同是附义务的,客户没有履行义务 4、赠与人母亲如果发生意外死亡,其它子女可以找理由要求撤销赠与合同,即使是经过公证的合同,理由是由于受赠人的行为导致赠与人死亡。 5、如果母亲身体状况恶化,她可能会被国内的亲属控制,丧失管理控制财产的能力,导致客户财产被他人实际占有或控制。 5、如果母亲的其它子女站出来,主张这份赠与合同无效,比如他们认为母亲没该笔财产处分权,她们强调母亲这笔资产是母亲与父亲的共同财产。 结论:1、可以立即过户的资产:对于目前中国境内在母亲名下的资产中,能够在办理赠与公证的同时就过户转移到客户名下,尽快办理资产的赠与交付事宜; 2、财产声明书:在交付

9、资产的同时,母女双方签订一份关于所有赠与资产均系客户本人的财产声明书,该声明书仅一份,由客户保管,以防日后兄弟姐妹站出来对母亲的赠与行为有异议; 3、目前不能即时过户的:与母亲私下签署赠与财产所有权归属自己的声明书(两份),这部分是为了防止办理赠与公证后、资产转移交付前期间,兄弟姐妹有异议、母亲私下处分资产、母亲意外死亡的风险事件发生。 二、遗嘱:解决方式 立遗嘱人遗嘱继承人形式遗嘱 母亲客户公证优势分析 此种方案仍可以让客户在美国减少税负,因为美国税法规定从海外非美国人赠与或继承给美国税务居民的财产可以免税。 风险分析 1、不利之处:客户与母亲同到公证处作遗嘱公证,相当于客户本人承认所有资产

10、都是母亲的,而与自己无关,这对客户本人是很危险的。 2、遗嘱自母亲百年去世时生效,遗产分割始得进行,在继承开始前,仍无法控制她将财产转交他人,或被他人抢先占有。 3、母亲可以没有任何理由要求撤销原来的公证遗嘱,只需要她到公证处重新作一份公证遗嘱就行。而母亲年事已高,思维能力将逐渐减弱,且她对国内其它子女依赖性较强,难免会被他人利用。 4、如果母亲的其它子女站出来,主张这份公证遗嘱无效是有可能的,比如他们认为母亲没有该笔财产处分权,或母亲行为能力有问题。 5、母亲的其它子女可能会利用母亲的神智不清时,制作一份假遗嘱,甚至串通公证员制作一份假的公证遗嘱。 结论:遗嘱方式不可取。三、信托合同:信托合

11、同架构一 委托人 受托人 受益人 母亲 境内信托公司 客户 风险分析 1、前提同样是危险的,客户承认母亲名下所有资产是母亲的,不是自己的。 2、母亲有权以受益人对自己有重大侵权行为为理由,要求解除已设立的信托。 3、该信托不会因母亲的死亡而终止,但母亲的债权人有可能会申请法院撤销该信托。 4、母亲可以在信托设立后增加其它子女为共同受益人。信托合同架构二 委托人 受托人 受益人 客户 母亲 客户风险分析 (目前境内无法承做) 1、客户无法控制母亲管理财产的任何行为,母亲可以在瞒着客户的情况下,处分财产或转移财产。 2、依据信托法规定,如果母亲作为受托人死亡,这时信托财产交由其它继承人保管,直到找

12、到新的受托人。这时对客户来说,是危险的。 信托合同架构三 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客户境内信托公司客户或自己直系近亲属风险分析 1、客户掌握全部财产控制权,比较安全 2、客户名下没有财产登记,信托财产将转移所有权到信托公司名下,在美国税务上减少负担,但客户作为受益人所得利益可能会有税务风险。 结论:1、考虑变现部分资产;2、进行民事他益信托的资产配置;(1)这部分资产配置从本质上来说并不属于美国FACTA法案可以豁免交税的范围,但由于这部分资产的配置不直接在中国的银行登记帐户下,美国对于中国的保险公司及信托公司的美国税务居民资产的稽查暂时还不是特别严格;(2)具体操作环节:可以考虑从母亲名下的帐户直

13、接转移资金到信托公司,同时需要补充客户与母亲之间的委托付款协议,便说明该资产所有权属于客户,且由客户委托母亲代持,故委托客户境内代为转帐付款。该协议仍建议客户只签订一份且本人持有且需保密。四、保险:保险合同架构 投保人 被保险人 受益人 方式一: 母亲 客户 客户配偶或子女 方式二: 客户客户 客户配偶或子女 方式三: 客户 客户的配偶或子女客户本人 优势分析 保险资产在美国对中国金融机构税务稽查中相对安全 风险分析 1、不管哪种方案设计,母亲作为投保人不可取,因为依据中国保险法,母亲拥有保险合同随时解除权,她可以取走保单现金价值 2、客户作为投保人较安全,且美国税务稽查难以查到此资产,但前提

14、是必须解决购买保险合同的资金系客户本人名下财产问题,否则将来其它兄弟姐妹知道后还是会有争议,所以购买的前置程序是需要客户与母亲签订私下的财产所有权确认协议。 3、因母亲年事已高,作为被保险人方式不可取,估计境内保险公司不会承保。 结论:1、人寿保险可以作为资产配置类型之一;2、在境内资产风险分散的一种手段;3、但保险资产的配置并非绝对安全;4、这部分资产配置从本质上来说并不属于美国FACTA法案可以豁免交税的范围,但由于这部分资产的配置不直接在中国的银行登记帐户下,美国对于中国的保险公司及信托公司的美国税务居民资产的稽查暂时还不是特别严格。五、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架构 委托人受托人形式客户母亲公

15、证优势分析 此公证前提是承认财产属于客户,且目前财产放在母亲名下比较符合实际情况。 风险分析 1、委托关系中的委托人是财产所有权人,财产仍在母亲名下,要看美国税务能否稽查得到。 2、委托合同的本质是授予受托人一定权限,代理委托人从事一些事务,需要双方有详尽的合同。 3、委托法律关系不能控制母亲瞒着客户将财产进行恶意处分或转移给他人,客户如事后知道,也难追回。 4、在委托关系中,由于受托人有处理财产的权限,有可能导致与第三人交易的不利后果,法律规定由委托人承担。 结论:1、委托合同公证最符合事情真相;2、客户可以将部分财产采取这种形式管理;3、需要签订详尽的委托合同并作公证;4、公证处要审查所有

16、委托财产是委托人的财产,要求审查相关财产凭证;5、不建议作这样的安排。(一)中国光伏第一人施正荣无锡尚德创始人施正荣有“中国光伏第一人”之称,他曾将一个陌生的太阳能行业引入中国并带动发展到千亿产值。其个人也创造了财富神话。2001年,施正荣创立无锡尚德。2005年,施正荣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100%控股无锡尚德的“尚德电力”,并在纽交所上市。2006年尚德电力的股价达到40美元以上,施正荣以23亿美元(按当年汇率计算约186亿元人民币)的财富,成为当年的中国首富。2008年施正荣的财富遭遇拐点,到2012年下滑至30亿元。2013年3月14-15日,尚德股价两天暴跌38%,收盘价0.67美

17、元,市值仅剩1.5亿美元。美国Maxim集团甚至将其目标价下调至0美元。数据显示,施正荣仍持有尚德电力30.2%的股份,施正荣注册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家族私有公司D&M Technologies Limited也持股29.4%。至昨日记者截稿,无锡尚德在美股价持续下跌至0.43美元,市值跌至0.56亿美元。美股规定,如果长时间低于1美元就将面临退市。实际情况是,即使不算公司负债,目前尚德电力的股票也已几乎没有价值。有业内分析人士表示,“其实施正荣持有尚德电力的股份只是其部分财产,即使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失去了价值,其仍持有庞大的家族资产。破产针对的是公司,并不是其个人。施正荣庞大的家族财产可能通

18、过私募、金融机构代持、转移海外等多种方式隐藏,一般外界很难知晓。这样背景下,资产肯定不可能是零,仍是富豪。”(二)青岛富豪尝鲜“家族信托”2013年11月4日下午,招商银行青岛分行私人银行中心总经理籍彤披露了青岛首单家族信托业务从签约到成功的过程。籍彤透露说,客户是青岛人,今年50多岁,凭借早年辛苦打拼,家族财富早已过亿,如今已移民海外,因无暇打理留在国内的金融资产,其国内财富暂由父母代持。“但该客户父母年事已高,而他还有兄弟姐妹,他担心父母过世后,继承财产时可能会产生纠纷。”籍彤表示,加上该客户移民的国家有严格的税收申报制度,而征税比例也很高,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征税损失,这名客户最终选择家

19、族信托。“家族信托属于不可撤销的他益信托,一旦签订,要想撤回资金不可能,因此客户在签订具体条款时非常谨慎。”籍彤坦言签下这笔家族信托相当不容易,首先国内签约家族信托的客户极少,没有成熟的模式和效果可参考,另外在合同细节上客户也是相当小心。“比如说在孩子遇到重要事情时该发放多少财产,例如在考上大学发放多少,在结婚时又发放多少,这些都需要客户仔细斟酌才能确定。”籍彤表示,自今年5月份客户准备签订家族信托后,他们的服务团队和客户期间进行过无数次沟通,不少合同条款都是几易其稿,历时半年,一直到本月才最终签订这单期限长达30年、初期资金3000万元的家族信托。(三)股权代持,亚玛顿被指上市造假一则诉讼公

20、告意外爆出亚玛顿(002623)上市前或出现股权代持行为。而代持违背了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股权清晰”,且亚玛顿对此在招股书中也并未披露。根据亚玛顿2013年7月20日发布的关于诉讼事项公告,原告杨金国与第三人林金坤于2010年10月19日签订委托投资协议书,委托林金坤代为投资收购亚玛顿的股权,因林金坤未将股利分红支付给杨金国等遂提出诉讼。杨金国在诉讼中请求其与林金坤签订委托投资协议书有效,确认杨金国为亚玛顿的股东,享有公司1200万股股票;判定林金坤持有的1200万股股票更名至杨金国名下;公司董事长以及林金坤支付2011年度、2012年度股票股利现金人民币378万元。亚玛顿截至今年一季度末的股

21、东名单显示,林金坤为亚玛顿第三大股东,合计持有上市公司1200万股,数量与杨金国在起诉中提及的委托投资所持有的股票数量相同。公开资料显示,公司董事长林金锡和第三大股东林金坤为兄弟关系。而亚玛顿在招股说明书中称:“发行人不存在工会持股、职工持股会持股、信托持股、委托持股或股东数量超过二百人的情况。”上海一位熟悉证券市场的律师对此称,所谓委托投资协议,其实就是上市公司股东进行代持。对于代持行为,证监会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股权清晰”成为证监会禁止上市公司出现代持现象的理论依据。目前,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需要披露到自然人,且不允许代持。而涉及到IPO,根据证监会的要求,必须对这样的情形进行披露。“既然有人敢依据委托投资协议书将亚玛顿董事长和第三大股东同时作为被告进行起诉,那么原告的底气应该很足,原告手中或掌握着有力的证据。”上述律师称,如果最终判决的结果确实存在代持行为,那么亚玛顿在IPO招股过程中就存在造假行为。由于结果可能会导致公司重要股东的变更,那么按照有关规定,证监会将会对上述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再次感谢您对我行的信任和支持!期望我们的建议能为您的财富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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