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苏省油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江苏省油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江苏省油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加强油气污染防治,有效控制汽油在储存、运输、销售过程中的挥发排放,保护空气质量和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的油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所属内设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履行油气污染监督管理职责:(一)承担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环保验收的机构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储油库、加油站环评
2、文件审批、竣工环保验收;(二)承担大气污染防治职责的机构负责储油库、加油站油气治理情况的年度审查,并核发油气治理合格通知书;(三)环境监察机构负责对储油库、加油站油气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抽查或委托抽测;(四)承担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职责的机构负责油罐车油气治理情况的年度审查,并核发油气治理合格通知书。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储油库、加油站,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设油气治理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二)按照环保部门要求建设油气回收在线监控设施,并逐步与环保部门联网;(三)定期检查、维护油气治理设施,并保存检查记录、维修台账;(四)对油品装卸作业进行管理,记录油罐车单位和车牌,拒绝
3、非油气回收性油罐车装卸汽油。储油库及配备8把以上汽油加油枪的加油站除遵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安装摄录设备,对汽油装卸区域内油罐车车牌号码、卸油管线连接等情况进行监控。监控影像记录应当保存30天。第五条 未经环保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或更改油气治理设施、油气回收在线监控设施以及有关摄录监控设备。第六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汽油运输、装卸活动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购买和使用油气回收型油罐车;(二)在汽油油罐车的车身加贴或喷涂“汽油”字样;(三)采用底部装油方式进行汽油装卸作业。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储油库、加油站的,在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明确油气治理设施的建设
4、内容,提出定期检测的要求。在申请竣工环保验收前,应当委托油气回收环保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在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报告中注明检测结果。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储油库、加油站的油气回收设施通过竣工环保验收的,应当向环保部门申领油气治理合格通知书。投入试生产(试运行)的储油库、加油站,应当向环保部门申领油气治理合格临时通知书。新购的油气回收型油罐车,直接领取油气治理合格通知书。现有的储油库、加油站或者油罐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油气回收治理改造,安装油气治理设施,达到规定要求后,由环保部门核发油气回收治理合格通知书。第九条 无油气治理合格通知书或者临时通知书的,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不得投入使用。
5、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在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续延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质或车辆营运手续时,应当主动提交油气治理合格通知书。未取得油气治理合格通知书的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名单,环保部门应当及时书面通报同级商务、交通运输部门。第十条 油气治理合格通知书的有效期为1年。油气治理合格临时通知书有效期为3个月。储油库、加油站或者油罐车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油气治理合格通知书的有效期可以延长至2年:(一)配套油气回收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的储油库、加油站;(二)位于农村地区,周边100米范围内无居民点、学校等敏感目标,汽油加油枪总数不超过6把的加油站;(三)位于农村地区,年
6、销售汽油量不足800吨,汽油加油枪总数不超过6把的加油站;(四)铅封顶部装油口的油罐车。第十一条 油气治理合格通知书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储油库、加油站应当向环保部门申请年度审查,并提交由油气回收环保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油罐车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向环保部门申请年度审查,并提交由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罐体检测报告。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在向环保部门申请年度审查时,应当如实填报油气治理管理台账。自检测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通过年度审查的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应当重新委托检测。第十二条 环保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年度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换发油气治理合格通知书。对不符
7、合要求的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责令限期整改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整改达到要求的,换发油气治理合格通知书。第十三条 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储油库、加油站遵守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抽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一) 油气治理合格通知书;(二)油气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三)油气排放情况;(四)油气回收相关管理制度;(五)油气治理设施的检查记录、维修台账;(六)油品装卸台账及监控影像记录;(七)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第十四条 环保部门应当对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的油气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抽查,也可以委托油气回收环保检测机构进行抽测。监督抽查和委托抽测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省辖市、县(市)环保部门对本辖区内的储油库、重点
8、加油站,每年至少抽查1次;对非重点加油站,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第十五条 对储油库、加油站油气治理情况的监督抽查或者委托抽测,应当按照有关排放标准、技术规范进行。对加油站的抽测,可以选测液阻、密闭性压力、气液比、油气排放浓度等指标的1项或多项,重点检测气液比。对监督抽查或委托抽测不合格的储油库、加油站,环保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储油库、加油站完成整改后,应当委托油气回收环保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向环保部门提交整改情况报告和油气回收环保检测结果。第十六条 省辖市、县(市)环保部门应当建立油气治理管理台账,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汇总油气治理管理台账,报送上一级环保部门。第十七条 省环保厅定期组织油
9、气污染监督管理和油气回收环保检测方面的知识培训,提高省辖市、县(市)环保部门工作人员、油气回收环保检测机构从业人员和成品油经营企业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环保部门举报、投诉油气污染超标的行为。环保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情况属实的,依法进行处罚。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保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一)未按规定配套建设油气治理设施并投入使用的;(二)未取得油气治理合格通知书并投入使用的;(三)装卸汽油未连接油气回收管线的,或者连接管线破损仍在使用的;
10、(四)不正常使用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油气治理设施的;(五)油气排放超标的;(六)加油站密闭性压力超标或液阻超标的,或者气液比检测结果小于0.9或大于1.3的;(七)加油站的油气回收真空泵不正常工作的;(八)拒绝接受监督抽查的,或者拒绝接受油气回收环保检测机构进行抽测的,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九)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其他行为。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加油站,是指年销售汽油量8000吨以上,或汽油加油枪总数12把以上的加油站。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1储油库油气治理情况监督检查表受检单位名称: 检查日期:地址: 序号检查内容检查结果备注1有无油气治理合格通知书,
11、并在有效期范围内?2是否建立油气回收系统使用维护制度?3是否按照规定检查、维护油气治理设施,并有检查记录和维护台账?4油气处理装置是否正常使用?5汽油装卸区域有无顶部装油系统?6油品装卸区域是否有卸油油气回收设施使用说明或图示?7装卸汽油时,是否连接油气回收管线?8装卸汽油时,是否存在汽油、油气跑冒滴漏现象?9是否按照规定在汽油装卸区域进行视频监控并保存录像记录?10查阅视频录像和发油记录,是否存在不正常使用油气治理设施的现象?11现场有无明显油气味?(或使用便携式VOCs检测仪监测油气浓度,并记录结果)检查人员: 受检单位人员:附件2加油站油气治理情况监督检查表受检单位: 检查日期:地址:
12、年销售汽油量: 汽油加油枪总数:序号检查内容检查结果备注1有无油气治理合格通知书,并在有效期范围内?2是否建立油气回收系统使用维护制度?3是否按照规定检查、维护油气治理设施,并有检查记录和维护台账?4汽油加油枪加油时,所对应的真空泵是否工作?5是否图示油气回收型加油枪的操作要点?6汽油加油枪是否安装集气罩,且密封性能良好?7加油时,加油枪集气罩是否紧扣车身?8加油操作是否规范,有无滴漏汽油的现象?9油品装卸区域是否有卸油油气回收设施使用说明或图示?10油罐车卸油时,是否连接油气回收管线?11是否按照规定在汽油装卸区域进行视频监控?12查阅视频录像和卸油记录,是否存在不正常使用油气治理设施的现象?13现场有无明显油气味?(或使用便携式VOCs检测仪监测油气浓度,并记录结果)检查人员: 受检单位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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