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托各类风控标准措施的优势与问题信托各类风控方法优势与问题信托行业价值在于能够发觉好投资项目并能够利用专业手段降低风险, 从而实现不一样风险偏好社会资本与含有不一样利润发明能力企业对接。自有资本不过数十亿信托企业管理着数以千亿计资产, 每个项目出现问题都不容小视。伴随多年来兑付危机初步显现, 面对很多质疑, 持乐观态度人士往往提出信托风控强大, 关键便是担保物足值。实际上, 信托业风控手段远不限于抵押担保, 信托风控实有十八般武艺能够施展。真正问题在于, 每一个武艺都有她弱点甚至是致命伤。一、 项目审查篇(一)遴选交易对手遴选交易对手是信托风控关键一环。最优质融资方往往能够凭借本身信用从银行取
2、得贷款。信托企业除非有特殊资源, 极难在这些优质融资主体上有所斩获。不过, 追求稳健和资金起源充足信托企业可能会以较低融资成本赢得这类项目。在现在国情之下, 选择良好交易对手确是降低风险最简单、 有效方法。不过过于重视交易对手也有可能会走向两种极端, 一是只看交易对手, 只要交易对手资信较强, 就放松项目设计中风控方法, 结果埋下隐患, 二是对于部分交易对手不够强大但能够经过项目设计防控风险项目也拒绝操作。前者是过于轻信, 后者是不够自信, 都是应该避免。总体而言, 信托项目融资方资信要劣于银行贷款用户。不过假如融资方资信存在重大问题, 比如存在高额民间借贷或者违法预售等严重不规范情形, 不管
3、其是否能够提供足额抵押担保, 信托企业都应该避免与其合作。因为对于这类企业, 无法根据常理来预期其未来经营行为, 也无法对其进行有效中后期管理, 甚至连抵押物也可能存在重大瑕疵。实践中已经暴露出这么问题。政信合作项目大量开展也是基于对政府信任。现在有些地方政府经过融资平台大规模借道信托融资, 并以人大预算函、 政府承诺等方法提供隐形保障。信托企业对这类项目趋之若鹜, 虽明知政府确保在法律上没有效力, 但还是认为政府是资信最好用户。可是, 假如地方政府为了得到信托融资把自己公章都变成了橡皮图章, 我们也无法预期她们提供材料在多大程度上是可信。她们对信托企业百般迎合, 并不是因为信托企业有多么牛气
4、, 而是屈从于本身利益需要, 我们也无法预期等她们无力偿债、 发生纠纷后, 会怎样利用手中权力, 以迎合她们彼时利益。(二)尽职调查信托企业项目分散在各地, 但没有银行那样数量庞大、 根基深厚分支机构。对于交易对手缺乏了解, 这是相对于银行重大劣势。经过尽调了解企业资信情况、 真实经营情况、 盈利能力等, 意义不言自明。对于部分地方性中小企业项目, 企业责任人经营能力和执业行为甚至个人品性对于判定项目风险意义, 可能会胜过行业分析汇报, 而尽调中察言观色可能要胜于厚厚财务报表。现在信托企业业务人员普遍年轻, 专业水准可能较高, 但社会经验不足, 难在短暂接触中辩他人真假善恶。更何况, 业务人员
5、还不可避免带有一定个人利益冲动,而中国基层社会生态又太过复杂。极端情况下, 部分信托经理法律意识微弱, 直接将融资方提供资料简单汇总甚至将其她金融机构做尽调汇报稍作修改即提交本企业审议, 这可能造成严重尽调渎职。不少尽调汇报中对于融资方和交易方介绍是直接从网站上粘贴复制而来, 充斥着主观判定性褒扬语句, 假如出现诉讼纠纷, 这也会成为委托人主张信托企业未能尽职理由。新近出现兑付风险某信托项目, 信托企业将资金提供给一个曾大规模圈钱却长达数年没有动工地方性开发商, 就暴露出尽调不足问题。有些项目中, 开发商经过特殊手段取得了怀有政绩冲动地方政府支持, 低价拿地或者先办土地证后交出让款, 然后经过
6、违规预售取得资金来缴付出让款, 这种运作在房地产销售一片火爆情况下自然是玩得转, 不过一旦某个步骤出现问题或者房地产业不景气, 整个游戏就无法继续。向这么房地产企业提供融资, 一旦出现风险, 后果可想而知, 连抵押物也可能存在重大瑕疵, 无法处理。优异尽调对信托经理要求较高, 难度和工作量都很大。现在尽调所要取得信息集中掌握在司法、 工商、 税务、 住建、 土地等公权力部门, 假如这些部门不主动公开, 难以获取。有律所和其她中介机构经过本身掌握资源, 已经含有很强尽调能力。要求信托经理做出她们那样尽调汇报, 不太现实。不过经过公开渠道能够查询和验证信息, 还是应该去获取, 而不应单纯依靠融资方
7、本身提供。假如尽调汇报中关键信息与公开查询、 验证结果不符, 则委托人要求受托人负担管理渎职责任, 法院很可能会支持。以较高专业标准实施尽调, 这将是未来发展方向, 不过在现有体制下, 信托经理没有动力去做。或许伴随风险不停爆发, 信托企业会对自己职员提出更高要求, 甚至在部分项目中聘用独立第三方机构提供尽调服务。在当下市场环境下, 经过尽调发觉融资方实际经营情况和项目潜在风险将是检验信托经理业务能力和职业操守最关键指标之一。尽调是全部项目风控开始, 而对于部分中小企业项目, 或许尽调才是整个项目风控最关键一环。毕竟中台部门所看到已经是经过业务人员筛选、 加工过材料。未来信托企业能够考虑采取明
8、察与暗访相结合方法实施尽调, 尤其是对于行业著名度低或者不熟悉规模较小地方性企业。(三)中台审查制衡以法律合规审查和风险控制为关键中台部门是制衡信托业务经理关键步骤。法律合规人员从法律和合规角度对项目进行审查, 淘汰不合规或者在法律效力上存在问题项目, 并从法律角度完善项目, 风险管理部门从融资方资信、 财务情况、 抵押物变现等角度甄别项目风险。中台部门薪酬待遇相对固定, 不受业务量直接激励, 所以在管理规范和人员素质较高情况下, 中台能够比较有效地制衡前台业务部门。就中台与前台关系而言, 分工明确是基础前提, 监督制约是必需手段, 提供优质服务是根本使命。多年来信托企业对中台重视度有所提升,
9、 但总体看, 在顺风顺水年景里, 业务量、 效益是王道, 中台关键是服务角色, 没有把握住分工负责、 监督制约基础前提。优异中台除了含有较强专业能力之外, 对于信托项目也应该有较高掌控力, 不然既不能提供专业服务, 也无法进行监督制衡, 但因为中台与前台待遇差距较大, 中台人员流失比较严重。另外, 部分项目中, 法律合规部门在多种主动和被动原因促进下, 更是根本为项目服务, 不是剔除违规项目, 而是帮助业务人员粉饰和包装项目。同在一条船, 中台对业务部门有所辅助是职责所系, 发挥专业所长把项目做好更是理所应该, 但绝不应逾越底线。二、 担保方法篇(四)不动产抵押足额不动产抵押是很多项目得以操作
10、关键保障方法。但不动产抵押未必像很多人想象那么保险。不动产评定水分众所周知, 毋庸多言, 除此之外, 还有很多问题。信托企业通常将抵押率控制在四至五折之间, 看似非常保险。不过信托企业能够锁定抵押物本身, 却不能锁定抵押物价格和市场改变。假如出现区域性风险, 房地产项目抵押率再低也难以处理。抵押品评定必需结合房地产行业和区域经济发展态势综合判定, 部分频频登上泡沫风险排行榜城市还是应该慎重触碰。鄂尔多斯是第一个, 但恐怕不会是最终一个。或许未来, 部分优异信托企业会组建自己行业研究团体, 加强行业研究能力。除了市场价格改变可能造成抵押物价格降低之外, 还有多个原因会影响抵押物价值。假如开发商欠
11、付工程款, 施工方将依据协议法享受优先于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权; 假如房产抵押后办理预售, 那么对于售出房屋, 买售人享受优先于抵押权人权益, 甚至在开发商违规预售情况下, 法院也有可能优先保护支付了所谓会员费、 排号费购房人利益; 在建工程抵押中, 假如抵押物不能准期完工, 变成烂尾楼, 抵押物价值不仅会大大低于评定价值, 其变现能力也会受到严重损害; 有开发商以造城式模式搞开发, 她们提供单体抵押物往往难以处理; 部分地方性小规模开发商, 之所以能够拿到好项目, 往往是跟政府存在潜在默契或者私下协议, 假如发生争议, 项目变现难度非常大; 部分地方政府给平台企业违规办证, 没有足额缴纳出让金,
12、 抵押物存在重大瑕疵; 假如抵押物已经出租, 而且租期很长, 依据买卖不破租赁标准, 法院也难以处理。未来兑付危机和司法审判将会以惨痛教训让信托企业认识到炙手可热房地产项目随时可能会变成烫手山芋, 不动产抵押担保不是一张她项权证那么简单, 司法拍卖也不像拍卖师一锤定音那么简练明了。(五)动产抵质押因为动产本身可移动性和易损耗性, 决定了它不是最理想抵押物。不过伴随优质抵押物资源降低, 动产抵质押也成为信托企业操作较多担保方法。动产抵质押缺点在于: 一是可移动性, 难以控制; 二是除车辆等特殊动产外, 企业机器设备、 原材料、 库存货物等抵押物变现能力可能会比较差, 而且折旧很快。三是融资方采取
13、欺诈手段用同一批资产反复抵押情况确有实例; 四是除了适宜于设定浮动抵押动产外, 通常动产质押以转移占有为生效要件, 质押生效同时, 质物保管风险也由质权人负担。(六)权利质押担保法要求多种权利质押, 信托企业在近几年实际操作中几乎都有包含。上市企业股票变现能力最强, 比较受欢迎, 但在股市行情很差时候, 假如不对融资方补足义务再设定其她兜底保障方法, 也存在较大风险。另外, 股权、 应收账款、 收费权成为很常见质押标。未上市企业股权质押。首先, 未上市股权难以评定, 变现能力差, 法院经过司法拍卖程序处理未上市企业股权案例极少。其次, 股权质押办理可能存在问题。去年出现问题某矿产类信托项目,
14、目标企业股权质押后, 其实际控制人竟仍能够对质押股权进行辗转腾挪, 从记者事后报道情况推断, 质押步骤有可能存在问题。应收账款质押。担保法设计应收账款质押初衷在于为享受预期可偿还优质债权债权人提供流动性支持。接收应收账款质押前提应该是, 债务人偿债能力较强, 只不过是债务附有期限, 到期即可偿还。应收账款应该是已经形成、 正当有效且债务人对债权人不享受实质性抗辩权债权。不过很多项目中应收账款债权债务人之间可能存在争议, 或者不属于司法上认同已经形成应收账款。极端情况中, 融资方伪造应收账款也是存在。多种收费权质押。现在信托业务中利用比较多是高速公路收费权、 物业收费权、 景区收费权等。在法律上
15、, 这些收费权质押本身也是根据应收账款来处理, 但与经典应收账款又存在显着区分。这些收费权最大问题在于估值和变现困难。毕竟未来市场充满不确定性, 各类收费权实际价值难以评定。而且这些收费权处理方法并不明确。比如, 景区收费权能够处理给谁, 受让人怎样行使收费权, 收费权和景区管理职责怎样划分, 收费权转让后, 地方政府投资、 管理景区动力何在?高速公路收费权质押是地方政府进行公路建设融资有效路径,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措施出台前, 由各地公路管理部门办理质押登记, 这些部门当然是尽可能为融资提供支持。登记办理不存在障碍, 实践中还出现了根据一定百分比质押收费权情况。总体上, 信托企业倾向于认为只要
16、能办登记就是有效, 所以用足了多种传统、 非传统甚至另类担保物和担保方法。不过, 抵质押方法作为风控手段关键不在于能否办理, 而在于可否变现。假如项目出现风险, 高速公路收费权变现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尤其是按百分比质押情况。各地高速公路几乎都是由特定经营主体负责建设和运行, 她们就是质押收费权融资方, 假如变现, 应该怎样拍卖, 谁能够受让, 应推行何种手续, 受让方又该怎样行使收费权, 都不清楚。在按百分比质押情况下, 受让方怎样行使一定百分比收费权?另外, 有些信托项目中收费权质押期限与融资期限相同, 伴随时间推移, 收费权本身就是逐步降低, 到还款期限届满时, 质押标已经不存在了。更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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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进行信托融资, 能否按时还款, 还是要结合地方财政实力来看。控股股东或者关联企业出具连带责任确保担保, 假如融资方本身即是母企业关键财产, 关联企业跟融资方本身就常常“互通有没有”, 确保实际意义不大。法定代表人连带确保。首先, 连带确保无法锁定财产, 个人财产很轻易转移, 而且个人债务也难以核实清楚, 所以法定代表人实质担保能力难以确定, 更何况富豪们资本运作能力和资产转移能力不逊于她们经管理能力。其次, 自然人财产强制实施中轻易出现权属争议, 尤其是夫妻共同财产问题会给法院强制实施带来很大困扰。三、 交易结构篇(八)结构化中内部增信结构化项目中内部增信是信托所独有增信手段。信托财产份额化表
19、现形式为这一增信机制提供了前提。结构化设计能够吸引不一样风险偏好资本进入同一项目, 是一个非常巧妙机制。但现实运作中, 有信托企业设计结构化信托产品中, 由融资方对其关联方债权或者融资方关联企业对融资方本身债权认购劣后份额。且不说债权本身真实性难以验证, 即便是真实存在债权, 它都不是真金白银, 对优先级受益人权益实质担保力都存在很大不确定性, 更像是画饼充饥。另外, 结构化内部增信只有在信托项目虽未实现预期收益但能确保多数受益人基础利益时才有意义。假如融资方到时没有资金能够偿还, 那么不管是优先还是劣后都得不到兑付。(九)参与目标企业治理信托企业经过股权投资, 实质参与目标企业经营或者行使一
20、票否决权来影响目标企业经营活动, 是降低投资风险非常好路径, 也是银行等融资渠道所不含有。不过实际运作中存在部分困难, 有因为信托经理参与能力不足、 主观不重视、 目标企业本身管理不规范等多种原因流于形式。而有信托企业则因为实质介入目标企业经营, 而与原有经营者发生矛盾, 影响到目标企业正常运转。不过参与目标企业治理势必是以后信托风控关键发展方向, 只是需要不停完善和探索参与机制, 提升介入能力。或许未来信托经理会出现一定程度专业分工, 因为只有凭借对特定行业及专业知识掌握, 才有可能有效参与目标企业治理, 哪怕只是行使一票否决权。(十)分散投资借助于信托财产份额化和信托风险隔离原理, 同一笔
21、信托财产再设信托, 并投向不一样项目, 各笔投资之间风险隔离。这是信托机制所独有, 有利于分散投资风险。(十一)股东对赌对赌协议在商业实践中已经很常见, 股权投资信托项目大多签署有其她股东确保收益协议, 或者经过约定远期回购来实现退出。但因为最高院联营司法解释仍然适用, 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其效力一直都存在较大争议。最高院再审海富投资一案, 推翻了甘肃高院否定对赌条款效力判决, 让投资界大松了一口气。笔者认为, 与目标企业本身对赌, 是显著名为联营、 实为借贷, 违反企业制度基础精神, 损害了目标企业潜在债权人利益, 应为无效; 与其她股东或者高管对赌, 不损害目标企业及其债权人利益, 而且有利于
22、激励投资, 只要协议双方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法规严禁性要求, 应为有效。最高院再审判决说理部分比较简略, 单纯强调协议意思自治, 不过背后逻辑恐怕是一样, 只是不愿过多推敲联营司法解释而已。不管怎样, 以后对赌协议效力算是有了司法案例支持。(十二)资金监管和确保金账户信托企业能够对信托资金使用进行监管, 预防资金不被挪用, 根据预期计划和进度完成拟投资项目。房地产项目中, 资金监管有利于拟投资项目准期完工, 抵押物连续增值。实践中, 信托企业还能够控制融资企业财务章, 对其资金进行全方位监控, 有利于保障资金安全退出。不过因为多种原因, 有些项目中资金监管也是有名无实。在证券投资、 股票
23、质押类项目中, 信托企业常常要求融资方在质押股票价格下跌到一定程度时补交确保金, 以控制抵押率。金钱担保是在担保法司法解释中明确下来, 在银行贷款业务中得到一定应用。法院强制实施实践中有所支持, 称之为“特定化封金、 确保金账户”。信托企业能够给予正当合规利用, 不过应该根据司法实施标准来设置确保金账户。实践中常常出现确保金被支付到信托财产专户做法, 这既违反了信托财产独立基础标准, 也没有实现确保金账户特定化, 其法律效力在司法实践中有可能受到质疑。(十三)向委托人披露风险风险披露既是信托企业推行尽职义务要求, 也是规避本身职责手段。但实践中, 存在两种极端认识。一是认为披露不关键, 因为投
24、资人基础不看协议。这是缺乏基础法律意识表现, 实际上不管是信托企业管理措施还是银监会指导性文件, 都非常重视风险披露, 银监会文件甚至曾对部分风险披露条款进行了具体指导。另一个则是认为不管什么风险, 只要经过披露, 都能够规避。即使现在没有法律明确要求哪些风险能够经过披露转嫁, 哪些不行, 也没有足够司法实践以资确定, 不过参考民商法律基础标准, 能够确定, 违反了起码尽职管理义务事项, 不能够经过披露来转嫁风险。比如项目交易操作违反了法律要求或者交易效力在法律上存在重大瑕疵, 那么即便向委托人披露了风险, 假如发生纠纷, 法院也可能会判令信托企业负担赔偿责任。受托人作为专业金融机构, 其营业
25、行为不光是对特定委托人负责, 也要对其执业行为负责。不少由银行介绍资金起源和用途单一资金信托项目, 很多人认为信托企业不负担风险, 首先是认为银行要负担责任, 其次则是认为只要向委托人充足披露风险, 信托企业即可免责。实际上, 没有明确依据证实受托人在单一项目中尽职标准低于集合项目, 至多是单一项目出现风险后, 不会出现集合项目下众多自然人起诉到法院, 严重损毁企业形象情况。既然信托企业是协议签署主体, 是法定受托人, 不能推行起码尽职管理责任, 当然负有法律上责任。更何况, 假如项目出现问题, 委托人只能起诉信托企业, 在法律上与银行无关, 即便银行宅心仁厚, 愿意推行兜底责任, 法院判决书
26、把责任判给了信托企业, 银行又拿什么名义去付这笔账呢?恐怕以后会有信托企业在部分存在严重问题单一项目中体会到“偷米不成损只鸡”尴尬和悲伤。(十四)原状分配通常认为股权投资是风险更大投资方法。假如股权投资项目出现兑付问题, 股权变现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对于这类项目, 信托企业能够在资金信托协议中设置原状分配条款, 以作为信托最终退出方法, 即约定假如融资方无法按期回购, 则受托人将信托财产以股权形式按百分比分配给投资者。四、 危机应对篇(十五)以新兑旧部分信托项目中, 假如融资方到期不能清偿债务, 又无法得到其她金融机构资金支持, 信托企业可能会发行一个新信托产品, 募集资金将原信托资金置换, 以
27、实现按期兑付。这种做法实质是延迟风险, 当然假如确实看好融资方未来偿债能力, 本身也无可非议。但现实中不少以新兑旧项目只是纯粹缓兵之计, 说到底不是真正风控方法, 反倒可能会深入放大风险。(十六)资管企业接盘多年来, 四大资管企业接手了部分出现兑付问题项目, 并从房地产信托项目中赢利颇丰。资管企业接盘信托项目肯定是出于对项目综合评定, 而不是简单因为较低抵押率。假如统计一下资管企业接盘房地产项目, 估量大部分都在风险相对可控区域。而信托频繁染指部分三、 四线甚至县级城市, 资管企业恐怕不会去碰。资管企业成立使命便是为了处理四大行不良债权, 她们经过包含诉讼和强制实施追索债权经验与资源远胜于信托
28、企业, 而且在各地设有分支机构, 与地方政府、 银行、 国企合作由来已久, 接盘自然有接盘底气。有信托专业人士以四大资管企业接盘信托项目来证实房地产信托项目整体低风险, 不管结论对错, 这论据实在不太有说服力。资管企业事后接盘算不上是信托风控方法, 也不是一个长久化兜底方法。另外, 不少信托项目中, 资管企业与信托企业或者相关方签署远期受让协议, 为项目兑付提供潜在或者间接保障。不过远期受让不等于确保担保, 假如到时信托项目本身价值出现重大改变, 资管企业是否还会推行受让义务也未可知。(十七)股东协调信托企业多数有比较强大股东背景。首先实力雄厚股东能够经过受益权转让帮助信托企业渡过部分项目兑付
29、危机, 以保全企业行业声誉。其次资源广泛股东有能力协调相关政府机构, 整合多种资源, 帮助项目实现兑付。依据媒体报道, 中信三峡全通项目中宜昌政府也出面大力协调。这是央企、 金融机构和地方政府控股信托企业所含有优势。当兑付风险只是个案危机时候, 股东有能力协调, 但假如爆发区域性风险, 兑付案件越来越多, 恐怕股东也是有心无力, 更何况即便政府出面, 假如企业不景气, 协调也难有实质效果。总而言之, 这也不是真正意义上风险控制。大树底下虽好乘凉, 却也难成长, 股东在背后保护也有负面作用。(十八)诉讼和强制实施诉讼和强制实施是最终救助路径。现在, 信托相关法律要求本身就很不完善, 更何况信托对
30、于多数法官来说还是个陌生事物, 信托企业业务操作在司法领域难免存在较大争议。要打好信托诉讼, 必需有相当信托理论根底和对信托实务一定了解。信托从业人员多数都缺乏实际诉讼对抗经验。与此同时, 熟悉信托律师并不多, 很多曾经为信托企业提供服务律师对信托项目操作实质介入也并不深, 而且当众多案件爆发, 委托人开始起诉信托企业, 这些律师中肯定会有相当一部分站到信托企业对立面去。最致命是, 部分法律意识淡薄信托经理在尽调、 谈判和为了规避监管政策而帮助融资方粉饰项目过程中已经留下了很多管理渎职把柄, 再好律师恐怕也回天乏力。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吴晓灵女士呼吁最高院出台信托法司法解释, 然而能够估计最高院不
31、会出台系统性司法解释, 即便出台也很可能远远达不到行业预期。信托与交易方纠纷在传统法律框架下基础都能够处理, 没有什么特殊性, 信托纠纷特殊在于委托人与信托企业之间信托法律关系及信托财产特殊形态。恐怕只有当委托人大量起诉信托企业, 法院才会针对司法实践中碰到问题出台相关司法解释。而且司法解释不会直接在现有法律基础上大量造法。中国信托法出台直接推进力本是为了规范实践多年又整理数次信托行业, 不过最终出台信托法是统摄包含一般民事信托、 商事信托、 公益信托在内全部信托关系通常法, 对营业信托缺乏专门要求。信托法在众多部门法中看似只是寂寂无名一部小法, 实则是对传统物权、 债权二分法律体系重大突破。
32、假如司法机关从信托法出发进行司法解释, 太高太空, 需要巨大立法性解释才能与现实需要对接, 而专门规范信托企业“两规”作为部门规章, 在司法审判中只有参考适用资格, 判决书通常不能引用其作为裁判依据, 更不要说作为司法解释依据了。指望最高院司法解释来推进信托立法恐怕是不现实。不过, 伴随信托纠纷进入法院, 司法机关肯定要在处理纠纷过程中, 对信托企业管理行为是否存在过失和过失进行认定, 从而间接对信托企业尽职管理标准和信托财产特殊地位进行规范和确定。能够预期, 在信托业法出台之前, 委托人与信托企业之间信托纠纷将会以各地差异较大司法判决结案。信托企业现在普遍在信托协议中订有强制实施条款, 以期发生兑付问题后快速处理抵押财产。不过公证债权文书强制实施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部分争议, 信托企业部分操作模式尚缺乏司法检验, 未必会得到认可。即便能够不经诉讼进入实施程序, 也需要根据法院强制实施一系列程序性要求进行, 而且, 抵质押财产本身部分潜在问题也可能会延误财产变现进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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