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137-90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1-3-1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第1.0.3条 编制城市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 第2.0.1条 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2、。第2.0.2条 城市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 归类。 第2.0.3条 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 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 设任何新的类别。 第2.0.4条 城市用地分类应采用字母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各采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第2.0.5条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2.0.5的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2.0.5 类别代号类别名称范 围大类中类小类居住用地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 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一类居住用地住宅用地公共服务
3、设施用地道路用地绿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 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 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 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 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 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类别代号类别名称范围大类中类小类二类居住用地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绿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
4、务站、储蓄所、邮政 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 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三类居住用地住宅用地公共服务用地道路用地绿地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 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 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 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四类居住用地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绿地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
5、地住宅建筑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 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 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类别代号类别名称范围大类中类小类类别代号类别名称范围大类中类小类文物古迹用地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其它公共设施用地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用地 工业用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
6、、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 一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二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乱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三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 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 仓储用地 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普通仓库用地以库房建筑为主的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危险品仓库用地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 仓库用
7、地堆场用地露天堆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 对外交通用地 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铁路用地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类别代号类别名称范围大类中类小类公路用地高速公路用地一、二、三级公路用地长途客运站用地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等用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高速公路用地一级、二级和三级公路用地长途客运站用地 管道运输用地 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 港口用地海港用地河港用地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海港港口用地河港港口用地 机场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
8、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道路广场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道路用地主干路用地次干路用地支路用地其道路用地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快速干路和主干路用地次干路用地主次干路间的联系道路用地除主次干路和支路外的道路用地,如步行街、自行车专用道等用地广场用地交通广场用地游憩集会广场用地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用地游憩、纪念和集会等为主的广场用地s类别代号类别名称范围大类中类小类社会停车场库用地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
9、括其它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供应设施用地供水用地供电用地供燃气用地供热用地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独立地段的水厂及其附属构筑物用地,包括泵房和调压站等用地变电站所、高压塔基等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储气站、调压站、罐装站和地面输气管廓等用地。不包括煤气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大型锅炉房,调压、调温站和地面输热管等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共交通用地货运交通用地其它
10、交通设施用地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轻轨和地下铁道(地面部分)的停车场、保养场、车辆段和首末站等用地,以及轮渡 (陆上部分)用地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如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教练场、加油站、汽车维修站等用地邮电设施用地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施用地环境卫生设施用地雨水、污水处理用地粪便垃圾处理用地环境卫生设施用地雨水、污水泵站,排渍站,处理厂,地面专用排水管廓等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粪便、垃圾的收集、转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类别代号类别名称范围大类中类小类 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 房屋建筑、设备
11、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 殡葬设施用地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用地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 防、防洪等设施用地 绿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及生产防护绿地,不包括专用绿地、园地和林地 公共绿地公园街头绿地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公园和居住区小公园等用地沿道路、河湖、海岸和城墙等,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起装饰性作用的绿化用地 生产防绿地园林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提供苗木、草皮和花卉的圃地用于隔离、卫生和
12、安全的防护林带及绿地 特殊用地 特殊性质的用地 军事用地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外事用地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保安用地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应归入公共设施用地()类别代号类别名称范围大类中类小类 水域和其它用地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 水域 江、河、湖、海、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 耕地菜地灌溉水田其它耕地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
13、温室、塑料大棚等用地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以种植水稻、莲藕、席草等水生作物的耕地除以上之外的耕地园地果园、桑园、茶园、橡胶园等园地 林地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等林木的土地牧草地生长各种牧草的土地村镇建设用地村镇居住用地村镇企业用地村镇公路用地村镇其它用地集镇、村庄等农村居住点生产和生活的各类建设用地以农村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住宅、公共服务设施和道路等用地村镇企业及其附属设施用地村镇与城市、村镇与村镇之间的公路用地村镇其它用地弃置地由于各种原因未使用或尚不能使用的土地,如裸岩、石砾地、陡坡地、塌陷地、盐碱地、沙荒地、沼泽地、废窑坑等露天矿用地各种矿藏的露天开采用
14、地第三章 城市用地计算原则 第3.0.1条 在计算城市现状和规划的用地时,应统一以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的范围为界进行汇总统计。 第3.0.2条 分片布局的城市应先按本标准第3.0.1条的规定分片计算用地,再进行汇总。 第3.0.3条 城市用地应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每块用地只计算一次,不得重复计算。 第3.0.4条 城市总体规划用地应采用一万分之一或五千分之一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分区规划用地应采用五千分之一或二千分之一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现状和规划的用地计算应采用同一比例尺的图纸。 第3.0.5条 城市用地的计量单位应为万平方米(公顷)。数字统计精确度应根据图纸比例尺确定:一万分之一图纸
15、应取正整数,五千分之一图纸应取小数点后一位数,二千分之一图纸应取小数点后两位数。 第3.0.6条 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的数据计算应统一按附录三表的格式进行汇总。 第四章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第4.0.1条 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应以本标准作为城市 建设用地(以下简称建设用地)的远期规划控制标准。城市建设 用地应包括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 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 和特殊用地九大类用地,不应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 第4.0.2条 在计算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 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人口数宜以非农业人口数为准。 第4.0.3条 规划建设用地标
16、准应包括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 标、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和规划建设用地结构三部分。 第一节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第4.1.1条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的分级应符合表4.1.1 的规定。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分级 表4.1.1 指标级别用地指标(燉人)第4.1.2条 新建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宜在第级 内确定;当城市的发展用地偏紧时,可在第级内确定。 第4.1.3条 现有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根据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按表4.1.3的规定确定。所采用的规划人 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同时符合表中指标级别和允许调整幅度双因子 的限制要求。调整幅度是指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比现状人均建设用 地增加或减
17、少的数值。现有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表4.1.3 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燉人) 允许采用的规划指标允许调整幅度(燉人) 指标级别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燉人) 不限不限不限第4.1.4条 首都和经济特区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宜在第级内确定;当经济特区城市的发展用地偏紧时,可在第 级内确定。 第4.1.5条 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中地多人少的城市, 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但不得大于 燉人。 第二节 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 第4.2.1条 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居住、工业、道 路广场和绿地四大类主要用地的规划人均单项用地指标应符合表 的规定。 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
18、标 表 类别名称用地指标(燉人)居住用地工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绿地其中:公共绿地 第4.2.2条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为第级,有条件建造 部分中高层住宅的大中城市,其规划人均居住用地指标可适当降 低,但不得少于燉人。 第4.2.3条 大城市的规划人均工业用地指标宜采用下限; 设有大中型工业项目的中小工矿城市,其规划人均工业用地指标 可适当提高,但不宜大于燉人。 第4.2.4条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为第级的城市,其规 划人均公共绿地指标可适当降低,但不得小于燉人。 第4.2.5条 其它各大类建设用地的规划指标可根据城市具 体情况确定。 第三节 规划建设用地结构 第4.3.1条 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
19、划时,居住、工业、道 路广场和绿地四大类主要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应符合表4.3.1 的规定。 规划建设用地结构 表3 类别名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居住用地工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 绿地第4.3.2条 大城市工业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宜取规定的 下限;设有大中型工业项目的中小工矿城市,其工业用地占建设 用地的比例可大于,但不宜超过。 第4.3.3条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为第级的小城市,其 道路广场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宜取下限。 第4.3.4条 风景旅游城市及绿化条件较好的城市,其绿地 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可大于。 第4.3.5条 居住、工业、道路广场和绿地四大类用地总和 占建设用地比例宜为。 第4.3.6
20、条 其它各大类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可根据城市 具体情况确定。 附录一本标准用词说明 一、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 的用词说明如下: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明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 “应符合要求或规定”或“应按执行”。 附录二城市用地分类中英文词汇表 代号用地类别中文名称英文同(近)义词 居住用地公
21、共设施用地 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 道路广场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绿地 特殊用地 水域和其它用地, , 附录三 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统计表统一格式 城市总体规划用地汇总表 附表一 序号类别名称面积(万)占城市总体规划用地比例()城市总体规划用地城市建设用地水域和其它用地其 中水域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村镇建设用地弃置地露天矿用地备注:年现状非农业人口万人 年规划非农业人口万人 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 附表二 序号用地代号用地名称面积(万()占城市建设用地()人均(燉人)现状规划现状规划现状规划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其中非市属办公用地教育科研设计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其中:公共绿地特殊用地合计城市建设用地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