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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doc.docx

1、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doc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原则要求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第四条 管理体制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出租汽车管理协作机制,防范化解各类矛盾,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市、区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

2、域内的网约车管理工作。市、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第二章 网络车平台公司第五条 许可管理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活动。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管平

3、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五)在本市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服务机构在本市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六条 申办材料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

4、件和委托书;(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四)在本市办理注册登记的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

5、材料。前款规定的申请材料中,第五项、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的材料,应当由企业出具企业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的结果。在本市多个行政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在主城区外单一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第七条 许可时间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网约车经营申请中其他有关线下服务能力材料进行审核,并结合企业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0日

6、,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第八条 证件发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在本市多个行政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区域为本市,经营期限为四年.在主城区外单一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区域为所在行政区,经营期限为四年。第九条 不予许可规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第十条 其他条件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市通信主管部门申请

7、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日内,到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运营机构所在地的市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第十一条 终止经营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第十二条 车辆许可 网约车车辆应当依法取

8、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方可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活动。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四)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且机动车行驶证登记的车辆所有人地址所属区域与拟从事经营服务的区域一致。 (五)车辆具体标准应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第十三条 车辆具体标准 在主城区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具体标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车辆以中级车为主,价格应高于同期购置的巡游车价格; (二)车辆行驶证初次注册登记之日至申请办

9、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之日间隔时间不超过2年; (三)车辆排量在。6(大于550毫升)或2.0(大于1950毫升)以上;新能源车辆、混合动力车辆发动机功率不低于90KW; (四)车辆轴距不少于650m; (五)新能源车辆续航里程不少于0公里; 主城区以外的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标准执行,也可以另行制定本地标准。因市场变化,在主城区内和主城区以外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其具体标准分别经市和当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调整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第十四条车辆申办资料 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应当向车籍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网络预约出

10、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二)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三)机动车缴纳购置税的税收完税证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四)安装符合条件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证明;(五)车辆彩色照片或照片电子文档;(六)车辆所有人为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应提交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七)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供车辆所有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取得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复印件;(八)车辆所有人委托网约车平台公司代为提交申请的,除以上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双方签订的有效委托协议。第十五条 车辆审核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

11、,按照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在主城区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服务区域登记为主城区;在主城区外区县(自治县)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服务区域登记为所在行政区域. 个人申请办理网约车车辆营运手续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具体从事网约车服务。 第十六条 网约车营运要求 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设置与巡游出租汽车相同或相似的车辆外观颜色和车辆标识;(二)不得安装顶灯、空载灯、计价器等巡游出租汽车专用服务设施设备;(三)网约车车辆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与政府监管平台实现直接对

12、接.第十七条 报废规定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车辆初次注册登记之日起计算),退出网约车经营.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网约车报废标准报废。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该类型营运载客汽车报废标准和网约车报废标准中先行达到的标准报废。第十八条 驾驶员条件 网约车驾驶员应当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方可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活动。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年以上驾驶经历;(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

13、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2分记录;(三)无暴力犯罪记录;(四)身体健康;(五)男性年龄不超过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周岁;(六)申领之日,无被吊销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未满5年的;(七)无被禁止终身驾驶营运车辆的.第十九条 从业资格证发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照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有效期为6年。具备巡游出租汽车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在最近3年内连续从事运营服务,诚信考核等级均达到AA级,且符合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经驾驶员本人提出申请,可以不经过考核直接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

14、员证.在主城区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指定的受理机构提出申请;在主城区外单一行政区域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第二十条 驾驶员从业规定 网约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二)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内禁止吸烟;(三)按照乘客要求使用空调、音响等车辆设施设备;(四)向乘客提供经本市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五)不得驾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从事巡游揽客;(六)不得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服务;(七)不得爽约拒载、途中甩客;

15、(八)按照合理线路或乘客要求线路行驶;(九)不得议价、违规收费;(十)不得进入火车站、机场、长途汽车站等设置的巡游出租汽车候乘站点;(十一)发现乘客在车上的遗失物,应当及时归还。无法归还的,应当及时送交相关部门处理。第四章 经营行为第二十一条 主体责任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第二十二条 车辆管理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第二十三条驾驶员管理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

16、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驾驶员已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网约车平台公司与驾驶员应当协商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驾驶员未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第二十四条 服务质

17、量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布确定符合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公布服务监督电话,指定部门或者人员受理投诉;建立24小时服务投诉值班制度,接到乘客投诉后,1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第二十五条 价格规定 本市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经本市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第二十六条 竞争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

18、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第二十七条 经营区域规定 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确因特殊原因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第二十八条 纳税及保险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第二十九条 安全能力建设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支持配合有关

19、部门开展相关工作。第三十条 经营者服务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第三十一条 信息管理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 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

20、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发生信息泄露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第三十二条 信息安全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

21、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第三十三条 禁止违规接入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第三十四条 乘客合理拒绝付费 乘客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支付车费;已经支付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退还:(一)网约车驾驶员不按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收取乘客费用的;(二)超过3日

22、未提供本市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的;(三)未经乘客同意搭载他人的;(四)租乘的网约车发生故障,乘客不再租乘的;(五)由于网约车驾驶员原因中断服务的;(六)由于网约车平台公司系统故障,造成无法正常计算、支付费用的。第三十五条 驾驶员合理拒绝服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提供或继续提供服务;已经发生的费用,乘客应当支付:(一)携带违禁品和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二)夜间到偏僻地区,拒绝驾驶员要求到就近的公安派出所或执勤点进行身份确认的;(三)醉酒者或精神病患者乘车,未有其他人员监护照顾的;(四)携带烈性犬只等禁止饲养的动物乘车的;(五)在服务过程中,乘客有恶意损坏车辆设施、

23、设备,或有影响网约车驾驶员安全驾驶行为的。第三十六条 临时行政管制 当市场调节功能失效或者竞争恶化时,市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权对网约车数量、价格等实施临时行政管制,确保道路运输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第三十七条 私人小客车合乘 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属于互助自愿、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民事行为,其权利义务由合乘各方依法享有和承担。禁止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公司、合乘服务提供者以合乘的名义开展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合乘者有权拒绝支付超过合乘者分摊成本总费用的其他费用;合乘者有权举报违法经营行为.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八条 执法机构执法检查权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涉嫌违法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调查的经

24、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调查;(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从业人员、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三)查询、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合同文本、协议、电子数据、会计账簿等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四)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可以采取证据登记保存的措施.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拒绝、阻碍行政执法机构的调查.第三十九条 管理机构职责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

25、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第四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投诉处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网约车投诉处理制度。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回复投诉人。情况复杂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回复投诉人。第四十一条 通信及网监职责 通信主管部门和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

26、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第四十二条 其他各部门职责 发展改革、价格、通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人民银行、税务、工商、质检、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第四十三条 信用体系建设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

27、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第四十四条 行业组织自律 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组织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 违法经营处罚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第四十六条 经营者违规处罚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

28、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五)未按照规定开展驾驶员岗前培训、日常教育的;(六)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市、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的;(七)未按

29、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八)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九)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十)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出租汽车服务规范、标准的。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第四十七条 接入违规处罚 网约车车辆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对车辆所有人处以5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网络预

30、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第四十八条 车辆违规处罚 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吊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一)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重特大交通责任事故的;(二)1个月内发生两次死亡一人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三)车辆所有人安装顶灯、空载灯、计价器等巡游出租汽车专用服务设施设备,或喷涂与巡游出租汽车相同相似的车辆外观颜色和车辆标识的. 第四十九条 驾驶员违规处罚一 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0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二)不按照规定或乘客要求使用网约车车辆相关设

31、施设备的;(三)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四)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五)其他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的行为。第五十条 驾驶员违规处罚二 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暂扣、吊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一)对投诉人、举报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实施威胁、恐吓或者进行其他打击报复行为的; (二)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的;(三)驾驶安装顶灯、空载灯、计价器等巡游出租汽车专用设施设备,或车辆外观颜色和车辆标识与巡游出租汽车相同相似的网约车从事运营服务的;(四)车辆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与政府监管平台无法对接,仍从事营运服务的;(五)运营服务中有暴力行为,对乘客或执法人员造成人身伤害,被有关机关处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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