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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未成年人犯罪.docx

1、黑龙江未成年人犯罪黑龙江省未成年人犯罪审判工作情况(2013年-2015年)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一六年三月黑龙江省未成年人犯罪审判工作情况(2013年-2015年)未成年人是国家的希望,民族的未来。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事关亿万家庭的切身利益,事关全社会的和谐稳定。近年来,全省各级法院认真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坚持以执法办案为中心,不断延伸审判职能,为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现将2013年至2015年全省法院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判工作情况通报如下:一、案件审判情况2013年至2015年,全省法院共判处未成年有罪人犯3432人,其中

2、,涉及故意杀人、绑架、故意伤害等暴力犯罪863人;涉及盗窃、抢劫等侵财犯罪1256人;涉及强奸、强迫卖淫、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等性犯罪162人;涉及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扰乱公共秩序犯罪866人;涉及毒品犯罪和其他类犯罪257人。(见图表一)通过梳理分析,全省未成年人犯罪呈以下趋势和特征:(一)案件数量逐年下降。2013年至2015年,全省法院审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分别为931件、807件和805件,判处的有罪人犯分别为1349人、1187人和896人,案件数量和有罪人犯数均呈明显下降趋势。(见图表二)(二)犯罪类型以暴力和侵财犯罪为主。三年来,全省法院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主要集中在故意伤害、盗窃

3、、聚众斗殴、抢劫等四个罪名,共判处有罪未成年人犯2678人,占全部生效有罪未成年人犯的78%。(三)暴力犯罪多为偶发犯罪且不计后果。除抢劫犯罪外,未成年被告人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等暴力犯罪,多具有偶发性,往往因涉案未成年人冲动易怒,未能妥善处理与他人的冲突或纠纷而引发。有的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管制刀具,遇到冲突即持刀捅刺他人,不计后果。三年来,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刑罚的51人多属此种情形。(四)侵财型犯罪多具有预谋性和连续性。与暴力犯罪多为偶发犯罪不同,未成年被告人所实施的盗窃、抢劫、敲诈勒索等侵财犯罪,往往具有预谋性,一般事前预谋确定作案对象、准备犯罪条件并选择作案时机。很多未成年

4、人在初次犯罪得手后连续作案,直至被抓获。如2014年牡丹江市东安区法院审理的未成年被告人徐某、金某抢劫案,二人经预谋在11天内连续抢劫作案5起。(五)共同犯罪现象较为突出。在全省法院审结的全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共同犯罪占39.9%,且主要集中在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抢劫、盗窃等犯罪中。在部分地区,共同犯罪的比例更高,如双鸭山市两级法院近三年审结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共同犯罪比例高达45.6%。(六)外来未成年人犯罪占比较高。在3432名有罪未成年人犯中,无业人员2286人,占66.6%。这些未成年人犯因没有读书或就业,过早流入社会,其中很多人离开家乡到大中城市,因缺乏生存技能,食宿无着

5、落,最终走上歧途。此外,还出现外省未成年人为逃避打击,专程来我省异地作案的情况。如2014年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法院审理的一起盗窃案,3名外省籍未成年被告人相约到齐齐哈尔市作案。(七)未成年女性犯罪不容忽视。三年来,在全省法院判处的未成年有罪人犯中,女性所占比例分别为3.9%、4.8%和3.3%,这些未成年被告人所实施的犯罪主要集中在故意伤害、盗窃、聚众斗殴犯罪上,有部分涉贩卖毒品犯罪,还有5人系强奸犯罪的帮助犯。 (八)低年龄段未成年人犯罪应引起重视。在全省法院判处的有罪未成年人犯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分别占总人数的9.1%、9.5%和6.5%。虽然所占比例不大,且总体上没有走高趋势,但

6、根据刑法规定,该年龄段的未成年人所实施的犯罪均为严重犯罪,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抢劫、爆炸、放火、投毒、贩毒等八类严重犯罪,故应当引起高度重视。二、未成年被告人的类型化特征及反映的问题通过对近三年来审结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剖析,我们梳理出涉案未成年被告人类型化特征,归纳出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客观因素。(一)类型化特征一是多出自单亲家庭或留守家庭。在被判处有罪的未成年人犯中,出自离异或丧偶等单亲家庭的情形占较高比重。以哈尔滨市为例,2013年至2015年,该市两级法院判处有罪未成年人犯919人,其中单亲家庭的386人。此外,随着中国社会的加速转型,农村留守儿童、少年逐渐增多,家庭结构缺损导

7、致这些未成年人受到的家庭教育不全或出现偏差,为其健康成长带来隐患。二是虽在校就读但已被边缘化。由于目前一些中小学的教育导向以应试教育为主,一些不爱学习或学习成绩差的学生被贴上了差生的标签,逐渐被边缘化。有的学生因此对学校或社会产生逆反心理,尤其喜欢通过逞强耍横获得存在感,一些人甚至走上犯罪道路。据统计,三年来,全省法院判处的有罪未成年人犯中,在校生所占比例为20%。如哈尔滨市道里区法院2014年审理的一起校园聚众斗殴案件,被告人付某因感觉同校学生王某与自己说话态度不好,即通过电话与其约架,双方分别纠集多人,在操场持镐把互殴,造成一人轻伤。三是因故辍学过早流入社会。在全省法院判处的有罪未成年人犯

8、中,有16.8%属于文盲或仅具有小学文化程度,即使具有初、高中文化程度的未成年人犯,也有很多实际并未完成相应学业,而是中途缀学或被学校劝退后,通过各种途径取得了毕业文凭。这些缺乏必要文化程度和生存技能的未成年人过早进入社会后,基本处于失业和失管状态,有的受不良风气影响,以“社会人”自居,拉帮结伙,到处滋事。如2014年黑河市中级法院审理的被告人王某某、朱某某、于某等人故意杀人案中,朱某某、于某均为未成年人,在社会上游荡,因无生活来源,平时接受王某某接济,后在王某某指使下实施了杀害王某某仇家的故意杀人犯罪。(二)影响未成年人犯罪的客观因素影响未成年人犯罪的因素是多方面的,除未成年人犯涉世浅,辨别

9、是非和自控能力差,法制观念淡薄等自身原因外,客观环境的影响也是不可低估的重要因素。一是家庭因素。在未成年人社会化过程中,家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不良家庭教育对未成年人不健全人格的形成具有原发性影响,容易造成未成年人畸形心理和人格缺陷,引发犯罪。通过查阅反映未成年被告人成长经历和犯罪原因的社会调查报告,我们发现,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不良家庭教育环境或不当教育方式主要包含以下情形:1.关爱不够或方式不当。有的未成年人因出身单亲家庭、留守家庭,或者家中父母不睦,缺乏家庭的温暖和关爱,致使心灵受到创伤,形成孤僻冷漠性格,走上犯罪道路。如2014年嫩江县法院审理的被告人敖某强奸、强迫卖淫案,敖某从小父母离

10、异,无人看管,长期生活在网吧、旅店,平时靠小偷小摸为生,后伙同他人劫持两名未成年女孩强迫卖淫,并对女孩实施了强奸行为。与缺乏家庭关爱的孩子相比,有的未成年人则是在家长百般溺爱下成长起来,家长的言听计从、百依百顺,使孩子形成以自我为中心的个性和不良行为方式。通过分析一些未成年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暴力犯罪案件发现,很多涉案未成年人走上暴力犯罪道路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父母过于娇惯溺爱,导致这些未成年人以自我为中心,不懂忍让,自私任性,喜欢用暴力解决问题。2.教育不够或方式不当。有的家长仅关心孩子的学习成绩,不注重良好习惯和品格的培养;有的家长对孩子成长中出现的问题,缺乏耐心和理性,简单粗暴地训斥甚

11、至棍棒相加;有的家长只注重言传,却忽视身教,不仅未能给子女树立做人处事的榜样,还将一些错误的观念潜移默化地灌输给孩子。以黑河市为例,2013年至2015年,在两级法院判处的有罪未成年人犯中,有49.3%在成长过程中受到过不良家庭教育。3.亲子沟通不够。很多涉案未成年人的父母因忙于工作或生计,疏于与孩子沟通,而未成年人由于处在青春叛逆期也不愿与父母过多交流,久而久之,这些孩子在思想上有什么变化,结交了什么朋友,家长都不清楚,因而错过了防微杜渐、把处于失足边缘的未成年人及时拉回的机会。如2015年大庆市高新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赵某某系一名高三女生,成绩优异,因不堪忍受同桌长期对其刻意

12、干扰,在一次争吵后将对方捅刺成重伤,令人惋惜的是,该被告人从未向家长或老师倾诉或寻求帮助,最终导致压力过大而铸成大错。二是学校因素。学校是未成年人接受社会化教育的主要场所,未成年人犯罪尤其是在校学生犯罪反映出学校教育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缺乏法制教育。一些学校在教育导向上片面强调教书应考,淡化和忽略了教书育人。有的重智育,轻德育;有的重文化知识教育,轻法律知识教育,以致于有的学生触犯了刑律,构成犯罪还浑然不知。如2014年宾县法院审理的一起故意伤害案,未成年被告人孙某某、葛某某为帮助另一同校女生打架,而对被害人孟某某进行殴打,致使孟某某右鼓膜外伤性穿孔,构成轻伤,二人被追究刑

13、事责任。.心理素质教育匮乏。多数走上犯罪道路的未成年人犯,都长期存在心理障碍而得不到及时疏导和矫正。学校作为未成年人教育的主阵地,存在对心理健康教育重视不够、师资队伍不专业、教学内容与现实脱节等问题。如2014年鹤岗市中级法院审理的被告人包某某绑架一案,包某某供述称其原来成绩较好,但无法适应新学校的教学进度,受到老师和同学歧视,产生厌学心理而未得到疏导和关注,后提出退学,走上犯罪道路。.性教育滞后。未成年人进入青春期后,在生理和心理上开始对性有所感知,但目前很多学校的青春期性教育还属空白,有的即便开设相关课程,在教学时也是遮遮掩掩。由于获得性教育的渠道不畅通,导致部分未成年人在好奇心驱使下,将

14、目光投向色情网站和淫秽音像制品,并因此走上犯罪道路。如2014年建三江农垦法院审理的一起轮奸案,涉案的五名未成年被告人在不良淫秽视频和酒精作用下,挟持一名未成年少女开房并将其轮奸。.校园秩序管理不到位。在全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有16.25%发生在校园或者周边地区,当事人双方多为学生,起因多因学生之间的小冲突未得到妥善解决,而私下聚众约架造成严重后果,这类案件反映出学校在管理上存在漏洞,没有及时发现、解决学生之间的冲突纠纷,提供安全的学习环境。如2014年绥棱县法院审理的被告人朱某某故意伤害案,朱某某因被同学误会打小报告,遭到同学胡某某等三人“教训”,遂心生报复之念,持刀将胡某某砍成重伤。.职

15、业教育规划的缺失。2013年至2015年,全省法院判处的初中以下文化程度未成年有罪人犯2779人,占未成年犯总人数的81%。这部分未成年人在未掌握一定工作技能的情况下就进入社会,只能从事劳动强度大且报酬较低的服务行业,有的因无法谋生而走上犯罪道路。三是社会因素。未成年人的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尚未成形,过早进入社会,无异于将其置于一个危险的生存环境下,客观上为他们的违法犯罪埋下隐患。通过调研梳理,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因素主要包括:.接触不良群体,即犯罪团伙或社会边缘人群。未成年人意志薄弱,具有从众心理和喜欢依附于人群,进入社会后极易被别有用心的人拉拢利用,而有的未成年人由于胆大虚荣,也会主动

16、向不务正业、不劳而获的群体靠拢,走上犯罪道路,未成年人实施的盗窃、抢劫、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共同犯罪多属此种情形。如大庆市两级法院审理的盗窃原油案件中,绝大部分未成年犯是被他人引诱、蛊惑或雇佣实施盗油犯罪的。.接触不良精神产品,包括宣扬淫秽、色情、凶杀、恐怖等具有毒害性的书刊、音像制品和网络信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传播技术的飞速发展,各类媒体、网络充斥暴力、色情或宣扬社会阴暗面等内容的资讯,一些未成年人接触此类负能量精神产品后,不仅心灵受到腐蚀,自制力差的还纷纷效仿。如2014年密山市法院审理的被告人宋某某强奸案件,宋某某是一名未成年少女,正值豆蔻年华,却因过早流入社会,不仅性观念变得开放,自

17、身沾染恶习,还协助同案犯薛某将另一未成年女孩刘某强奸。通过调研,我们还了解到,实施强奸、强制猥亵儿童以及强迫卖淫等涉性犯罪的未成年人犯,半数以上都不同程度受到淫秽书刊、音像制品的毒害,而参与聚众斗殴等犯罪的未成年人犯,也往往受到过宣扬暴力、凶杀、恐怖等影视作品的影响。3.沉溺上网或网络游戏。虽然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但一些网吧经营者为了赚钱,仍然放任未成年人入内。一些未成年人长期混迹于网吧,因经济拮据,极易引发侵财犯罪。如2015年大庆市高新区法院审理的李某等人寻衅滋事案中,李某等四名被告人均系未成年人

18、,在网吧结识,后为获得上网费用,在市区各中学附近以强迫学生交保护费的方式勒索财物,还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一人轻伤。此外,还有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暴力游戏,将游戏情景带入现实生活,体验暴力快感。如2015年佳木斯市中级法院审理的未成年被告人王某故意杀人案,王某长期沉溺网络游戏,案发当日,王某在与一名女网友发生性关系后,仅因该女接到一男子电话后准备离开,王某即用枕套将其勒死,后回到网吧玩通宵玩游戏直至被抓获。三、全省法院加强未成年人犯罪审判工作的举措我省法院未成年人犯罪审判工作起步于1991年。多年来,全省各级法院紧密结合未成年人司法审判规律,不断加强和完善未成年人犯罪审判工作,充分延伸审判职能,为依

19、法保障未成年被告人合法权益,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犯罪,做出了不懈努力。(一)机构设置专门化。目前,全省法院共设有独立建制少年法庭 27 个(中级法院4个,基层法院 23个),隶属于刑事审判庭的少年法庭74个。哈尔滨和佳木斯市中级法院少年法庭被最高法院指定为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试点单位,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未成年人的民事案件。牡丹江、大庆、鸡西和鹤岗市,从辖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审判力量以及统一裁判尺度等综合因素考虑,专门指定一个基层法院集中审理辖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其他条件尚不具备建立未成年人审判庭的法院,也都在刑事审判庭内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或者由专人负责办理未成

20、年人刑事案件。如齐齐哈尔市两级法院均指定一名副院长专门指导涉妇女儿童的权益保护审判工作,两级法院共设立妇女儿童维权合议庭17个。(二)队伍建设专业化。注重专业化能力培养,选配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法官从事少年法庭或未成年人犯罪审判工作。目前,全省共有395名审判人员从事未成年犯罪审判工作,其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占98%,女性法官210名,约占总人数的53.2%。全省法院还有多名少年法庭审判人员通过自学考取了国家心理咨询师资格证书,在未成年人审判中进行心理干预,帮助未成年被告人缓解压力,矫正不健康心理状态,保障诉讼和判后教育改造顺利进行。此外,各地少年法庭还普遍建立了

21、特邀陪审员制度,从共青团、妇联、工会、学校等组织中选任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工作人员担任特邀陪审员,参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判。(三)审理方式人文化。各级法院少年法庭围绕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特点,积极探索适合未成年人教育改造的审判方式,在实践中逐步形成了圆桌审判、社会调查、庭审帮教、判后回访等特色审判制度。一是做好社会调查工作。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组织协调有关方面认真做好能够反映未成年被告人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的社会调查工作,并将社会调查报告作为量刑的重要参考依据。二是建立圆桌审判制度。各地少年法庭普遍将审判法庭改造成圆桌形式,审判员、公诉人、法定代理

22、人、被告人坐在一起,尽量消除未成年被告人的恐惧和抵触情绪。三是搞好庭审帮教。通过公诉人、辩护人的辩法析理、法定代理人的亲情感化和审判人员的说服教育,以法理和情理触动未成年被告人的情感和灵魂,切实强化庭审教育和感化功能。除却以上这些普遍做法,各地少年法庭还探索出一些体现审判人文化的特色做法。如鸡西市鸡冠区法院少年法庭以“善良执法”为理念,庭审中强调三和,即“语气和缓”、“态度温和”、“表情和善”;鹤岗市中院在该市人民医院建立青少年心理疏导、测评中心,邀请专业心理咨询师参与庭审,有针对性地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疏导和测评,最大限度地矫治其畸形心理和偏差人格;佳木斯中院建立了涉少民事案件优先立案、优先审

23、理、优先执行的绿色通道,同时开设了“周末法庭”、“假日法庭”,极大地便利了未成年学生参加诉讼。(四)刑罚适用轻缓化。全省各级法院从挽救失足少年、有效矫治犯罪出发,对未成年被告人可判轻刑的尽量不判处重刑,可判缓刑的尽量不判处监禁刑。在3432名未成年有罪人犯中,判处管制、缓刑、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2059人,免予刑事处罚99人,非监禁刑和免予刑事处罚的人数占有罪人犯总数的62.9%。实践证明,未成年有罪人犯可塑性强,易于转化,对其判处非监禁刑或免予刑事处罚,效果较好。如2013年牡丹江市东安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未成年人刘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勤奋学习,不仅获全省化学竞赛二等获,还在去年的中考中取

24、得优异成绩,被某重点高中录取。同时,对判处管制、缓刑的未成年犯,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相关规定依法适用禁止令,禁止其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确保了对未成年人犯的教育改造效果。(五)工作机制制度化。少年法庭所承担的教育、感化、挽救犯罪未成年人的工作职责,决定了其工作内容具有更多的能动性。我省少年法庭充分借鉴外省先进经验,结合本省实际,摸索出一系列有益的做法,并及时总结提炼形成制度。如佳木斯市两级法院制作统一的社会调查委托书,向聘请的社会调查员明确调查事项;鸡西市鸡冠区法院制定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特邀陪审员工作职责,向陪审员明确工作职责;佳木斯市向阳区法院统一制作管教责任状,要求

25、被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犯的法定代理人签署并履行监管责任;九三农垦法院刑事审判庭和执行局分别制定青少年维权案件办理若干问题规定、青少年维权案件执行若干问题规定,规范涉未成年人权益案件的办理。(六)职能延伸拓展化。全省各级法院少年法庭立足于审判,坚持向前和向后延伸法律职能,与多部门密切配合,共同作好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宣传和对未成年罪犯的改造挽救工作。一是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各地少年法庭送法进校园、进社区,通过开通青少年维权热线、开设以案说法讲座、举办少年法庭开放日、组织中小学生观摩庭审和模拟法庭、发放宣传手册和视听资料等形式,引导中小学生懂法用法,避免不法侵害或触犯法律。此外,多地法院还与辖区中

26、小学密切合作,通过开办法制课、选派法制副校长或为法制课提供相关帮助等形式将法制宣传常态化。针对职高学生犯罪有所抬头的趋向,多地法院向辖区职业高中发出司法建议函,指出学校管理存在的问题和漏洞。针对农民工留守子女成为易被侵害弱势群体问题,北安市法院在辖区中小学开展了一系列以“关爱留守儿童,共享一片蓝天”为主题的宣传活动。此外,各地少年法庭与报刊、电视台等媒体密切合作,在保护未成年人隐私的前提下,利用生动的案例,向社会公众宣传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矫正工作,取得良好效果。二是大力做好未成年罪犯的回访帮教工作。为彻底挽救未成年罪犯,各地少年法庭将回访考察、延伸教育作为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少管所、社

27、区、学校等部门建立帮教联系点,通过回访座谈了解未成年罪犯的思想及改造情况。牡丹江市东安区法院坚持宣判时送达一封“忠告信”,通过语重心长的话语,嘱咐未成年罪犯吸取教训,不走回头路;绥芬河市法院在将未成年罪犯送监前,安排家属与之见面,以亲情温暖感召未成年罪犯,消除其入监前的恐惧心理,为顺利改造创造条件;鸡西市鸡冠区法院建立双微平台、设立“温暖之家”微信群,充分利用信息化建设平台,与被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罪犯交流沟通,实现零距离互动,鼓励监督其遵守法规;多地法院面向因家庭教育失当而引发未成年人犯罪的家庭,成立“希望学校”、“少年犯家长学校”或“婚姻教育学校”,通过耐心剖析典型案例尤其是发生在自身的案

28、例,帮助家长认识教育方式的不当,明确改进的方向,弥补出现裂痕的亲子关系,使未成年罪犯重新感受亲情和家庭的温暖,增强改造的信心和动力;一些法院与当地中小学沟通协调,解决失足青少年复学问题;有的法院与当地相关企业合作共建就业实践基地,为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犯提供就业机会。四、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犯罪面临的困境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的工程,需要全社会的积极参与和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目前,我省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矫治工作在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和有关部门共同努力与社会各界大力支持下,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面临以下困境:(一)未成年人过早离开校园走向社会,在不良因素综合作用下走上犯罪道路。近

29、年来,由于社会转型加速,各种矛盾凸显,社会阶层分化和贫富差距拉大,以及大学毕业生就业形势吃紧等原因,一些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缀学流入社会。此外,一些中小学片面强调升学率,对不遵守学习纪律或成绩不佳的学生放任不管,对于有轻微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个别学校还会将其劝退,不负责任地推向社会。这些没有完成基本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缺乏必要的文化知识和适应社会的健全心智,难以获取必要的职业技能,走向社会后可能长期处于闲散游荡状态,极易沾染恶习,甚至陷入违法犯罪的深渊。(二)部分未成年被告人的父母在诉讼过程中放弃承担法定代理人职责,影响教育、感化和挽救效果。审判实践中,有一些未成年被告人的父母在接到出

30、庭通知后,往往以对子女犯罪行为痛心疾首极度失望、夫妻离婚多年子女未与自己生活等为由拒绝出庭,并明确表示对犯罪的子女持弃管态度,甚至经多次工作仍态度坚决。尽管根据法律规定,审理法院可通知被告人所在学校、社区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作为合适成年人参与庭审,未成年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能够得到保障,但在法庭上,这些未成年被告人没有看到最期盼的家长身影,没有得到父母亲的原谅,很容易自暴自弃,影响法庭对其教育、感化和挽救的效果。(三)部分可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被告人或因缺乏帮教条件或因未履行赔偿义务而无法适用非监禁刑。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于符合宣告缓刑条件的未成年被告人,应当宣告缓刑,而符合宣告缓刑的一项重要

31、条件是“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审判实践中,是否符合“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这一条件,一般由社区矫正部门作出评估,而对外地户籍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部门经常以其常住户口不在本辖区,流动性大,不利于日后监督等理由,拒绝作出评估,为对这类犯罪未成年人适用缓刑增加了难度。一些未成年人实施的故意伤害犯罪,虽然犯罪情节较轻,但因其父母放任不管或家庭确实困难,无法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或在赔偿数额上与被害方无法达成一致,被害方坚持不予谅解,致使法院无法对其适用缓刑。(四)部分适用非监禁刑的未成年被告人因无生存技能或生活保障,回归社会困难且易引发再次犯罪。审判实践中,未成年人实施盗窃、抢

32、劫等侵财犯罪的再犯比率较高,原因之一在于这类未成年人犯多因经济困难,无生活来源而实施侵财犯罪,其刑满释放后仍面临生活保障问题,易引发再次犯罪。如2015年双鸭山市尖山区法院审理的未成年被告人王某某盗窃案,王某某因盗窃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半年内又多次盗窃他人财物,累计数额达人民币25990元,庭审期间,王某某供述称因出狱后没有钱花,又没有技能挣钱,只能选择再次盗窃。五、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建议预防和矫正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系统的社会管理课题,需要综合施策,针对影响未成年人犯罪的多方面因素,以及预防和矫正未成年人犯罪所面临的困境,建议加强法制宣传,强化新闻引导,推行普法教育,构建起社会、学校、家庭三位一体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网络。(一)在家庭层面上,家长应切实承担起抚育、教育和监护职责,成为未成年人最可信赖的良师易友。家庭是人生第一所学校,“有好家才能走得远”。作为家长,首先要努力营造一个和谐的家庭氛围,即使家庭成员之间有矛盾,也不要在孩子面前争吵,努力给孩子营造一个温暖、舒适、健康的家庭;在做出重大决定时,要优先考虑孩子的利益;要注重修身正己,言传身教,用行动给孩子树立做人的榜样。对学龄阶段尤其是处于青春期的孩子,家长应多与孩子、老师沟通,及时发现孩子成长中的问题,理性处理,成为孩子最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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