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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律师人员管理制度.docx

1、公职律师人员管理制度公职律师人员管理制度公职律师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职律师的执业行为,加强对公职律师队伍的管理,保障我省公职律师制度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关于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建立公职律师制度工作的实际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职律师是指具有律师资格或国家法律职业资格,供职于政府部门,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核准执业,专门办理政府部门法律事务,不对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律师。公职律师包括在公职律师机构执业的公职律师和在政府各部门设立的公职律师岗位上执业的公职律师(以下简称“岗位公职律师”)。第三条公职律师应当依托于公职律师机构开展业

2、务,由公职律师机构施行统一管理,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公职律师机构及公职律师资质管理和业务指导、监督。第四条公职律师机构的运作和公职律师的执业活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调整,公职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和社会律师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公职律师必须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第二章公职律师机构第五条公职律师机构按市、县(市、区)行政区域设置,依照本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直属事业单位定级。公职律师机构的规范称谓为:行政区划名+公职律师事务所,即“市公职律师事务所”、“县公职律师事务所”或“市区公职律师事务所”。第六条申请设立公职律师事务所须经省司法厅核准登记,并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章程;(二)所

3、在地编制部门定编批准文件;(三)有三名以上符合公职律师条件人员。第七条公职律师事务所不参与市场竞争,不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其主要业务范围包括:(一)指派本所及岗位公职律师办理同级政府交办的法律事务,为公职律师提供出庭或从事其他法律事务所需的律师函、介绍信等有关文书,并做好有关收结案登记、业务归档、统计、印章管理等事务性工作;(二)指导、协调本所及岗位公职律师的法律业务,为涉及政府和社会公众重大利益的法律纠纷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或组织专家论证;(三)指派本所及岗位公职律师协助同级法律援助机构承担部分法律援助案件;(四)组织本所及岗位公职律师进行业务培训,总结、交流工作经验,提高执业素质;(五)负

4、责本所及岗位公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六)开展本所及岗位公职律师的合作与交流,维护公职律师的合法权益等。第八条公职律师事务所变更地址、章程、负责人等重大事项,应当报原审核部门备案登记。第九条公职律师事务所可以依照国家法律及人事管理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招录公职律师,招录的程序及办法参照国家公务员的招录方式进行。可以在本地区政府各部门设立公职律师岗位,政府部门岗位的公职律师由所在地的公职律师事务所统一管理。第十条公职律师事务所在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监督下开展工作,必须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和相关规章制度,实施规范化管理。第三章公职律师第十一条申领公职律师执业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

5、件:(一)具有律师资格或通过国家司法统一考试获取法律职业资格;(二)具备公务员或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干部身份,在公职律师事务所工作或在政府部门及相关机构担任公职,并能够在所在单位专门从事与单位有关的法律事务;(三)由所在单位书面推荐,并经所在市、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同意,上报省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四)品行良好;(五)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第十二条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二)、(三)、(四)项条件的,可在公职律师事务所领取实习证实习。申领实习证和公职律师执业证,依照广东省司法厅审核律师执业证操作规程及相关规定办理。第十三条公职律师的职责范围:(一)为本级政府或部门行政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

6、见和法律建议;(二)按照政府的要求,参与本级政府或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议和修改工作;(三)受本级政府或部门委托,调查和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四)代理本级政府或部门参加诉讼、仲裁活动;(五)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六)本级政府或部门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七)承办公职律师事务所指派的法律事务。第十四条公职律师的权利义务公职律师享有以下权利:(一)公职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依法享有调查取证、查阅案件材料等执业权利;(二)公职律师应加入律师协会,享有会员权利;(三)公职律师可以转换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申请转为社会律师时,按照换发执业证的规定及程序进行,担任公职律师的经历计入执业年限;(四)依照法律规定应

7、当享有的其它权利。公职律师具有以下义务:(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行业规则所规定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接受公职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及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二)不得从事有偿的法律服务;(三)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本级政府或部门以外的诉讼与非诉讼业务;(四)法律规定的其它义务。第十五条公职律师可以承办部分法律援助案件,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程序,参照社会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公职律师代理的诉讼、非诉讼案件,应在所属公职律师事务所办理案件登记手续,建立业务档案,并由公职律师事务所统一出具有关函件、证明。第十七条政府部门具备设立公职律师岗位的条件,可以为本单位专门

8、从事法律事务并具有法律执业资格或律师资格的公职人员申请办理公职律师执业证书。设立公职律师岗位,应由政府部门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市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报省司法厅核准。领取公职律师执业证书并在政府部门岗位执业的人员为岗位公职律师,岗位公职律师由同级司法行政机关设立的公职律师事务所和所属政府部们共同管理。第十八条岗位公职律师以政府部们的公职律师的身份开展执业活动与公职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公职律师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享有同样的权利并承担同等义务。第四章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第十九条公职律师事务所为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所需经费(包括办公费、办案费、人员工资及福利补贴等)参照同级政法部门的经费

9、标准拨付,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二十条公职律师事务所和公职律师应当参加年检注册。办理年检注册时,应提交事务所及个人年度工作总结以及年检注册机构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岗位公职律师还应提交所在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其专门从事单位法律事务工作的相关材料。第二十一条公职律师必须加入律师协会,并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开展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活动。岗位公职律师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所在单位应予以支持。第二十二条公职律师及公职律师岗位人员工作调动,应当在调动后7日内到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因工作调动而不具备公职律师执业条件的,应在调动后7日内将执业证书上交司法行政机关并办理相关注

10、销手续。第二十三条公职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四条公职律师及公职律师岗位人员违反本规定办理业务范围以外业务或提供有偿服务的,依程序由省司法厅收回其执业证书,并建议所在单位予以相应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实施办法由广东省司法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职律师管理办法2015-05-16 16:47 | #2楼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公职律师工作,加强对公职律师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关于公职律师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

11、法。第二条 公职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任职于各级党政机关(含工作部门,下同)和人民团体,或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招聘到上述单位,经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取得公职律师工作证,主要从事本单位法律事务,不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人员。第三条 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设立公职律师办公室和公职律师。第四条 公职律师由其所在单位负责行政管理。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公职律师的资质管理和业务指导、监督,律师协会负责申请担任公职律师人员培训、公职律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第五条 公职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公职律师执业活动

12、,享有社会执业律师同等法律地位。公职律师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第二章 公职律师办公室第六条 公职律师办公室是经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在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设立的公职律师执业机构。公职律师办公室不参与市场竞争,不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其主要业务范围包括:(一)指派本机构公职律师办理本单位的法律事务,为公职律师提供出庭或从事其他法律事务所需的律师函、介绍信等有关文书,并做好有关收结案登记、业务归档、统计、印章管理等事务性工作;(二)指导、协调本机构公职律师的法律业务,对重大-法律问题组织专家论证;(三)安排本机构公职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事务;(四)组织本机构公职律师进行业

13、务培训,总结、交流工作经验,提高执业素质;(五)负责本机构公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六)开展本机构公职律师的合作与交流,维护公职律师的合法权益等。第七条 申请设立公职律师办公室,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三名以上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本单位专职从事法律事务的在职在编人员或聘用人员;(二)本单位为公职律师办公室的设立提供办公场所和经费保障;(三)司法行政机关认为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不具备设立公职律师办公室条件的单位,可以设立公职律师岗位。取得公职律师工作证并在单位公职律师岗位执业的律师为岗位公职律师。岗位公职律师由同级司法行政机关设置的公职

14、律师办公室和所属单位共同管理。第八条 公职律师办公室的名称为“本单位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公职律师办公室”。公职律师办公室负责人由设立单位从公职律师中任命,并报审核机关备案。公职律师办公室名称、地址、章程和负责人变更的,应当报审核机关备案。第九条 申请设立公职律师办公室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申请书;(二)公职律师办公室章程和办公场所使用证明(设置公职律师岗位的不需提交);(三)拟任公职律师人员名单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材料;(四)设立单位出具的拟任公职律师人员已专职从事法律事务一年以上,并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的书面证明;(五)拟任公职律师人员曾担任社会专职律师、兼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的,提交原

15、律师执业(工作)证;(六)所在地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公职律师办公室(公职律师岗位)设立审查意见书;(七)司法行政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条 申请设立公职律师办公室或公职律师岗位的单位,应当将上述申请材料报送所在地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二十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出具公职律师办公室(公职律师岗位)设立审查意见书,上报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申请人属自治区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的,不需所在地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公职律师办公室(公职律师岗位)设立审查意见书,直接将申请材料报送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收到申请设立材料后十日内完成审批

16、工作。对符合设立条件的批准设立;对不符合设立条件的不予批准,并通知报送的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和申请单位。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予补正。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审核、批准期间。第十一条 经批准设立的公职律师办公室,应当加入所在地的律师协会,成为当地律师协会团体会员。公职律师办公室享有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公职律师办公室应当缴纳律师协会团体会费,会费缴纳标准和会费减免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规定。第三章 公职律师第十二条 公职律师任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三)任职于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或

17、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招聘到上述单位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四)品行良好,无违法违纪记录,近两年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称职以上;(五)参加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组织或者认可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第十三条 公职律师为本单位提供下列法律服务:(一)为领导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法律建议;(二)参与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议和修改工作;(三)受本单位委托调查和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参与本单位行政复议工作;(四)代理本单位参加诉讼、仲裁活动;(五)本单位其他应由公职律师承担的工作。公职律师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可以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公职律师受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

18、的安排,可以参加公益性法律服务活动。第十四条 申请领取公职律师工作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职律师工作证申请表;(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交原件核对);(三)申请人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交原件核对);(四)申请人最高学历证书、最高学位证书复印件(交原件核对);(五)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出具或者认可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交原件核对);(六)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的证明,证明应包括以下内容:1申请人为本单位在职在编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聘用人员;2申请人已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3申请人近两年公务员(事业单

19、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称职以上;4本单位同意申请人担任本单位公职律师。申请人属于聘用人员的,提交聘用合同复印件(交原件核对)和公安机关出具的申请人无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七)申请人个人保证书,保证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本人承诺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且本人无违法违纪记录,无不得担任公职律师的其他情形;2除了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或受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的安排参加公益性法律服务活动外,本人只从事本单位内部法律事务,不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不在律师事务所或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以律师身份办理本单位以外的诉讼与非诉讼事务;(八)申请人近期二寸正装免冠蓝底正面彩色证件照二张。第

20、十五条 申请人应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二十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出具审核意见,连同其它申报材料一并报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申请人所在单位属自治区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的,直接将申请材料报送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十日内完成核准工作。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核准并颁发公职律师工作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报送的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和申请人所在单位。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予补正。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审核、批准期间。第十六条 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职律师工作证:(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

21、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三)被开除公职或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证书的。第四章 公职律师权利与义务第十七条 公职律师享有下列权利:(一)在从事公职律师执业活动中依法享有调查取证、查阅案件材料等权利;(二)加入律师协会,享有律师协会会员权利;(三)参加律师职称评定;(四)担任公职律师期间履行公职律师义务、年度考核合格的,工作经历计入律师执业年限;(五)公职律师连续任职三年以上的,在辞职、退休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职律师后,可不经实习申请社会律师执业证;(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八条 公职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接受所在单位的管理和教育培训,接受所在地司法行

22、政机关的资质管理和业务指导、监督;(二)不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在律师事务所或其它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三)除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事务或参加公益性法律服务活动外,不以律师身份办理本单位以外的诉讼与非诉讼事务;(四)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认真办理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事务,积极参加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以及公益性法律服务活动;(五)缴纳律师协会会费,会费缴纳标准和会费减免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规定;(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五章 公职律师的监督管理第十九条 公职律师是其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本单位领导下开展业务活动,人事关系、工资待遇、

23、社会保险等由本单位管理。第二十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加强对公职律师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将公职律师教育培训纳入社会律师的教育培训范围,对公职律师履行公职律师职责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纪行为。第二十一条 公职律师应当参加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组织的教育培训和公益性法律服务活动,认真办理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事务,对于拒不参加教育培训、公益性法律服务活动或拒绝办理法律援助事务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注销其公职律师工作证。第二十二条 公职律师应按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年度考核,未参加年度考核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以公

24、职律师名义从事法律事务。公职律师连续两个年度未参加年度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由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注销其公职律师工作证。第二十三条 公职律师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吊销其公职律师工作证。第二十四条 公职律师应当服从所在单位行政管理,带头遵纪守法。公职律师因违法违纪受到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的或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或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评为不称职的,由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注销其公职律师工作证。第二十五条 公职律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公职律师工作证应予吊销:(一)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公职的。公职律师

25、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律师协会行业规则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分,并建议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六条 公职律师因岗位调整或工作调动不符合公职律师任职条件的,或不再继续执业的,应在十五日内向所在地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终止执业申请,并上缴公职律师工作证。不主动提出终止执业申请或不上缴公职律师工作证的,由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公告注销。第二十七条 公职律师工作调动到其他单位拟继续执业,如仍符合公职律师任职条件的,应在调动后十五日内向所在地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执业机构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填写律师工作证变更申请表;(二)身份证复印件(交原件核对);(三

26、)原所在单位出具的案件已办结及卷宗材料已归档的证明;(四)原所在单位出具的品行鉴定;(五)申请人系新调入单位现职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证明;申请人属聘用人员的,提交聘用合同复印件(交原件核对);(六)新调入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在本单位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及同意其申请公职律师执业的证明;(七)原公职律师工作证;(八)近期二寸正装免冠蓝底正面彩色证件照二张。第六章 公职律师与社会律师的转换第二十八条 公职律师连续任职满三年以上,可以不经实习申请转为社会执业律师,并向所在地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律师执业登记表一份,并按要求粘贴近期二寸正装免冠蓝底正面彩色证件照二张;(二)原

27、工作单位出具的申请人辞职证明或退休证(属聘用人员的提交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的证明);(三)原公职律师工作证;(四)身份证复印件(交原件校对);(五)居住证复印件(户口不在执业地者提交,交原件校对);(六)执业地市(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档案托管证明;(七)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证明有效期三个月);(八)无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证明(退休人员不需提交);(九)律师事务所聘用合同书。第二十九条 社会执业律师申请转为公职律师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职律师工作证申请表;(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交原件核对);(三)原社会律师执业证

28、;(四)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的证明(证明内容与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相同);(五)申请人个人保证书(保证书内容与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相同);(六)申请人近期二寸正装免冠蓝底正面彩色证件照二张。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条 法律援助律师参照执行本办法。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 年1 月1 日起试行。试行之后,本办法的规定与司-法-部新出台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司-法-部的规定为准。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司律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公司律师工作,加强对公司律师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29、律师法和司-法-部关于公司律师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司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与设有公司律师办公室的公司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经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取得公司律师工作证,在公司律师办公室主要从事公司法律事务,不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人员。第三条 本自治区范围内的企业根据需要,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设立公司律师办公室和公司律师。第四条 公司律师应当在公司律师办公室从事法律事务,由所在公司统一管理。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公司律师办公室及公司律师的资质管理和业务指导、监督,律师协会负责申请担任公司律师人员培训、公司律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

30、纪律教育。第五条 公司律师办公室的运作和公司律师从事公司法律事务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调整。公司律师在从事公司法律事务过程中享有社会执业律师同等法律地位。公司律师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第二章 公司律师办公室第六条 公司律师办公室是经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在公司设立的专门从事本公司法律事务的公司律师执业机构。公司律师办公室是公司的内设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一)指派本机构公司律师办理本单位的法律事务,为公司律师提供出庭或从事其他法律事务所需的律师函、介绍信等有关文书,并做好有关收结案登记、业务归档、统计、印章管理等事务性工作;(二)指导、协调本机构公司律师的法律业务,对重大-法律问题组

31、织专家论证;(三)监督本机构公司律师的执业行为,负责公司律师职称、奖惩的审核呈报;(四)组织本机构公司律师进行业务培训,总结、交流工作经验,提高执业素质;(五)负责本机构公司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六)开展公司律师间的合作与交流,维护公司律师的合法权益。第七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申请设立公司律师办公室:(一)公司在我区注册成立;(二)公司有二名以上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与公司签订三年以上劳动用工合同并专职从事本公司法律事务的正式员工;(三)公司为律师办公室的设立提供办公场所和经费保障;(四)司法行政机关认为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公司律师办公室的名称为“公司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律师办公室”。公司律师办公室负责人由设立单位从公司律师中任命,并报审核机关备案。公司律师办公室名称、地址、章程和负责人变更的,应当报审核机关备案。第九条 申请设立公司律师办公室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申请书;(二)公司律师办公室章程和办公场所使用证明;(三)拟任公司律师人员名单和个人材料的原件、复印件,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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