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营运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营运车辆技术管理,保持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障运输生产安全及高效节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规定(注:发布此部令时公交运输、出租车运输、租赁车经营管理的法规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运输经营者对营运车辆的技术管理以及运输管理机构对营运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监管。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运输经营者,是指取得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客货运输、城市公交运输、出租车运输经营者及汽车租赁、汽车驾驶培训的经营业户。本规定所称营运车辆,是指配发运输证,从事经营性客货运输以及用于汽车租赁经营、驾驶员培训
2、经营的车辆。 第四条运输经营者是所属营运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规定落实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同时接受运输管理机构对其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监管,以及对其营运车辆市场准入的审查和车辆技术性能定期审验。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领导下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他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辖区各类运输经营者的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第二章车辆技术管理 第六条运输经营者应当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车辆技术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交通运输部制定的营运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第七条运输经营者应当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车辆技术及车辆技术管理标准(规范);执行交通行业标准规范的营运车辆技术要求。 第八条运输经
3、营者应当建立由车辆技术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的车辆技术管理机构。所属车辆较少的,应当有专职技术管理人员负责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第九条车辆技术管理机构主要职责:(一)做好营运车辆购置前有关车辆综合性能要求、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及客车类型等级的评估; (二)负责营运车辆技术档案的建立和记录填写,保证营运车辆技术档案的完整和准确; (三)根据国家标准及车辆的结构性能、使用条件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营运车辆技术管理定额标准,包括各主要营运车型的定期维护周期、作业项目及燃料消耗量定额,轮胎行驶里程定额等。 (四)制定营运车辆定期维护计划及计划落实,向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相关备案资料和车辆二级维护计划报表。 (五)
4、开展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量考核监管工作和安全行车、节能降耗、车辆维护等业务培训、技术竞赛活动; (六)落实营运车辆行车记录仪、车载GPS设备的应用与监管工作;第十条营运车辆技术管理主要制度:(一)车辆购置、更新、报废管理制度;(二)车辆技术档案管理制度;(三)车辆燃料消耗量定期记录与考核奖惩管理制度; (四)车辆视情修理与定期维护管理制度; (五)车辆行驶记录仪与车载GPS监控系统监管制度。 第十一条运输经营者应当正确处理运输生产和车辆技术管理的关系,在保障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基础上,实现安全和节能降耗的运输生产。 在接受应急任务和重大运输业务前,应当对营运车辆进行整车装备和安全性能的全面检查,
5、确保车辆良好技术状况。 对长期异地从事运输的所属车辆,应当纳入营运车辆定期维护计划并加强管理。第三章车辆性能要求第十二条运输经营者应当结合运输市场供求状况和运行条件,对车辆进行选型论证,选购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适应经营许可范围的车辆。第十三条以汽油或者柴油为单一燃料,总质量超过3500千克的新购置营运车辆,应符合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1)和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的要求。(一)营运车辆应当选购交通运输部发布在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中的节能车型。(二)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的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另行规定。(三)在用营运车辆实际燃料消耗
6、量超过交通行业标准对在用营运车辆规定的燃油消耗限值时,应当退出营运市场,退出营运市场办法另行规定。第十四条营运车辆应当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并按照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进行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二级车况的车辆,禁止从事经营性运输。(一)客货运输车辆应进行市场准入前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检测,不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的,不予评定车辆技术等级,不允许从事经营性运输。(二)车辆经定期审验时的综合性能检测,原评定的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已不符合评定要求的,车辆技术等级应当据实调整。第十五条
7、旅客运输车辆应当按照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进行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一)道路班线旅客运输和旅游(包车)客运车辆,应当是交通运输部发布的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布的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中的等级车型。(二)乡村公路营运客车应当是符合营运车辆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普通级等级别条件的车辆。(三)公共汽车、出租车及租赁性质的客运车辆,按照交通行业标准营运车辆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有关车型规定评定客车类型等级。(四)车辆经定期审验时的客车类型等级复核,原客车类型等级已不符合原评定要求的,其类
8、型等级应当据实调整。第十六条大吨位柴油厢式货车、货运列车以及采用集装箱、甩挂运输方式的货车,应当选择交通运输部发布的道路货运汽车及汽车列车推荐车型表中的车型。道路货运汽车及汽车列车推荐车型表中的车型,实行公路通行费优惠政策。公路通行费优惠政策由交通运输部商国家发改委确定发布,全国统一执行。第十七条车辆取得运输证后,禁止擅自改变车辆类型或用途、更换车辆主要总成部件、增大车辆外廓尺寸(包括货厢栏板内尺寸)或者增加承载限值以及擅自加装燃油箱。(一)改变车辆类型或用途,是指将客车改为货车、货车改为客车、普通货车改为专用货丰、专用货车改为普通货车、卧铺客车改为座位客车、座位客车改为卧铺客车。(二)更换车
9、辆主要总成部件,是指更换与原车型不致的发动机、变速箱、前桥、后桥或者车架;更换车辆车身或者罐车罐体;改变车辆悬架形式(空气悬架、复合悬架、钢板弹簧式悬架等悬架形式之间的改变)。(三)增大车辆外廓尺寸(包括货厢栏板内尺寸)或者改变车辆承载限值,是指增大车辆外廓尺寸(车高、车宽或车长),拆除货厢拦板或者加装活动式栏板,改变车辆注册登记的相关尺寸;增加或者减少轮胎数量;增加或者减少车轴数量;增加钢板弹簧式悬架钢板弹簧片数;增加客车座位或者卧铺铺位。(四)营运车辆燃油改燃气时,须报经当地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监管部门审批,由取得经营资格的单位进行改装。第十八条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的其它有关技术管理规
10、定,由交通运输部颁布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具体规定。第四章营运车辆档案第十九条运输经营者对配发运输证的车辆,应当建立营运车辆技术档案(见附件一),在运输管理机构审查确定后,原始档案内容不得随意更改。第二十条营运车辆技术档案主要内容为:车辆基本情况登记、车辆参数与配置登记、主要部件更换情况、修理和二级维护记录、车辆变更记录、车辆行驶里程与燃油消耗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第二十一条营运车辆技术档案应当及时对变动中的有关情况及规定记录进行规范、准确的记录,并按照运输管理机构要求,定期向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篇二:营运车辆技术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营运车辆的技术管理,保证车辆的正常营运。特制定本制度: 一、
11、营运驾驶员要认真执行公安交通、出租汽车管理机关对出租汽车的统一规定。 二、要认真坚持车辆的检查制度。对车辆保养部分勤检查,对车辆证件部分勤核实,对车辆年审部分勤落实。 三、做好日常的维护与保养,发现车辆损伤,有故障的要及时修复,按期或根据车辆使用状况及时进行修理。四、严格遵守车辆驾驶操作规程。如车辆因违反操作规程导致车辆损伤;超正常磨损致使车辆停运、修理,提前报废,驾驶员要赔偿经济损失。 五、严禁未经公司同意私拆,私换车辆各大总成及车内设施。造成经济损失,驾驶员要赔偿。 六、公司技术安全部门要严格车辆交接程序,搞好车辆的技术资料,档案的管理。 七、公司技术安全部要加强对车辆的检查与监督,发现问
12、题要督促驾驶员及时修理及处理,并做好记录及跟踪检查。八、对违反以上规定,视情节轻重要对驾驶员以赔偿经济损失,罚款,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合同及劝退的处理。篇三:车辆技术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营运车辆技术质量,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一、车辆档案管理 1、行驶证、营运证、附加费证、购车发票、附加费收据复印件及车辆照片等有要归档保存,建立车辆基本情况档案; 2、车辆驾驶员要在每月25日前将车辆的月行程里程、保养维修、肇事情况上报公司安技部登记,由安技部负责人核实后填写车辆技术档案; 3、车辆重要部件或证件如有改动,应及时将改动情况归档备案备案。 二、车辆检查1、司机平时出车前后要
13、做好检查,严禁带病营运,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予以教育处罚;2、公司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车辆进行检查,车辆技术状况必须达到以下标准:(1)车辆号牌齐全、清晰,安装位置正确,无遮挡物;(2)灯光、喇叭、雨刮器、观后镜等装置齐全有效;(3)发动机汽缸工作正常,无异响、漏油、漏水等现象;(4)转向装置操作灵活,无过紧或过松现象,高速行驶时车辆不会出现跑偏或摆头现象:(5)制动系统良好,符合国家制动规范要求,前后四轮的定位准确。(6)车辆各种线路完好,连接安全牢固;(7)轮胎保持良好,轮胎胎冠上的花纹深度不得少于3.2mm:(8)其他部件符合安全行车标准。3、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检查发现车辆状况不佳的或违反公司
14、安全管理规定的,有权作出责令车辆停驶、检修等处理的决定。三、车辆保养和审验1、关于车辆二级维护、季检、年审。(1)车辆按规定时间间隔或里程进行二级维护,必须到具有二级维护资质的维修厂进行;(2)车辆进行二级维护后,司机要将二级维护单交到公司备案;(3)严禁车辆二级维护弄虚作假现象;(4)车辆每年进行综合检测一次,进行技术等级评定。2、按规定参加交替、运管部门组织的检测、年检、年审。3、车辆每行驶5万公里必须进行中修;4、车辆每行驶10万公里必须进行大修;四、车辆报废规定1、报废条件:凡车辆技术经济情况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应予以报废。(1)车辆超期使用,主要总成部件磨损腐蚀或严重损坏,性能工况严重下降,无修复价值; (2)因交通事故造成主要总成或大部分零件严重损坏,已无修复价值; (3)累计行驶里程达到50万公里以上或经过三次大修以上,且零部件损坏严重的老旧车; (4)车辆经过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15的。(5)经修理和调整后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2、报废程序(1)司机申请报废,经公司核准报市车管所批准,从批准之日起列入报废车,停止营运。(2)车辆申请报废,经公司核准,三个工作日内把报废车辆的有关证件交还给公司。(3)报废车辆由公司办公室备案,并办理注销相关证件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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