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担保借款合同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编号: 贷款人(口抵押权人口质押权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借款人: 抵押人: 出质人: 保证人: 鉴于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为保障贷款人债权的实现,明确各方权利义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 借贷事项1.1 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经审查同意向借款人发放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 写) 。1.2 贷款用途 ,不得挪作他用。1.3 贷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1.4 利率及调整方式1.4.1 贷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 档次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 (上/下)浮 %,据此确定年利率为 %,并按下
2、列公式换算:月利率= 年 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1.4.2 贷款利息自贷款划入借款人指定的账户之日起按日计息。1.4.3 贷款发放前,基准利率调整并适用于本合同项下贷款的,适用新的基准利率并按第 1.4.1 条的约定重新确定并执行新的贷款利率。1.4.4 贷款发放后,基准利率调整并适用于本合同项下贷款的,贷款期限在一年(含) 以下的,贷款利率按以下第 种方式调整:(1)继续执行相应的借款借据记载的原利率,不分段计息;(2)按 (月/季)调整(每月/季的对应日调整,无对应日的,为该月/季 最后一日),并按该次调整时的基准利率(如利率在本款约定的期间内经两次或两次以 上调整的,以该期
3、间内最后一次调整的利率为准)及 1.4.1 约定的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 执行新的贷款利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贷款利率按以下第 种方式调整:(1)自每次基准利率调整之日的次年1月1 日开始,按该次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如 基准利率在一个日历年度内经两次或两次以上调整的,以该日历年度内最后一次调整的 基准利率为准)及上述第 1.4.1 条约定的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贷款利率;(2)按 (月/季/年)调整(即每月/季/年的对应日调整,无对应日的,为 该月/季/年最后一日),并按该次调整时的基准利率(如基准利率在本款约定的期间内 经两次或两次以上调整的,以该期间内最后一次调整的基准利率为准)及上述第
4、 1.4.1 条约定的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贷款利率;(3)继续执行相应借款借据记载的原利率,不分段计息;(4)每笔借款的贷款利率于中国人民银行最新确定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当日进行调 整,以该次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及 1.4.1 条约定的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于当日执行新的贷 款利率,分段计息;(5)其他: 1.5 本合同记载的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等如与借款借据记载不相一致时,以借款借据及其附件(若有)记载为准,借款人对此无异议。借款借据是本合同不 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放款1.6.1 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本合同项下贷款采用以下第 种支付方式:(1)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即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
5、支付委托,将贷款资 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2)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即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 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3) 。 贷款人可以根据借款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贷款人政策独立决定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支付方式。1.6.2 若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借款人同意贷款资金在借款人账户上的停留期间, 借款人不予提取,并且在此期间如果该款项被采取强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冻结、扣划等 由借款人承担责任,与贷款人无关,借款人仍需承担还款责任。1.6.3 无论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一旦贷款资金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
6、请或委托划入借款人账户,即视作在本合同项下借款人提款成功,贷款人的放款义务履行完毕,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归还贷款。1.6.4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的,借款人应当按贷款人要求提供与贷款用途有关 的相应商务合同等证明材料及支付委托书等资料,贷款人表面审核同意后履行放款义 务,否则,贷款人有权拒绝放款。若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的,借款人应当自贷款发 放之日起每三个月向贷款人提交贷款使用情况报告,并向贷款人提供相应账户信息、支 付凭证等资料以供贷款人检查,否则贷款人有权行使本合同 2.3 约定的任何一项或多项 贷款人权利。1.6.5 除以上各条约定外,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提取手续由借款人到贷款人处或通过
7、 贷款人同意的其他方式办理。 还款1.7.1 本合同采用 (1)按月等额本息还款(2)按月等 额本金还款(3)按月/季/年付息到期还本付息(4)按月/季/年付息,分期还本(5) 到期一次还本付息(6)其他还款方式方式归还贷款本息。(1)采用按月等额本息还款的,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自贷款发 放次月起,按照以下计算公式每月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按月归还贷款本息共 期, 还本付息日为每月 日(无对应日的,还款日为该月最后一日)。计算公式为:还款月数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息=贷款本金月利率(1+贷款月利率)还款月数(1+贷款月利率)-1(2)采用按月等额本金还款的,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
8、息随本金逐月增 减。自贷款发放次月起,按照以下计算公式每月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按月归还贷款本 息共 期,还本付息日为每月 日(无对应日的,还款日为该月最后一日)。 计算公式为:每月还贷本金=贷款本金还贷总期数 每月还贷利息=(贷款本金累计已还本金)月利率 每月还贷本息额=每月还贷本金每月还贷利息(3)采用按月/季/年付息到期还本付息的,按 (月/季/年)付息,结息日 为每 (月/季末月/年末月)的第 20 日,结息日下一日历日为付息日,借款到期 归还本息,且利随本清;(4)采用按月/季/年付息,分期还本的,结息日为每 (月/季末月/年末 月)的第 20 日,付息日为结息日下一日历日,贷款本金分
9、期偿还。贷款本金的归还期数、每期还款金额和还款日期以借款借据附件为准;(5)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借款到期,利随本清;(6) 1.7.2 借款人应在贷款人处开立卡/账号为 的还款账户,并在每期还本付息日前在该还款账户中足额存入还本付息的款项,并授权贷款人 从还款账户中扣划;借款人有未偿付的贷款本息或其他费用的,应及时存入还款账户, 并授权贷款人随时扣划。如果由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发生 变化,并适用于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借款人应当及时足额存入还本付息款项,否则由此 造成的一切后果包括但不限于加收罚息,对借款人信用记录造成不良影响等都由借款人 自行承担,与贷款人无涉。1.
10、7.3 若还款账户发生挂失、冻结、止付、结清,或借款人需要变更还款账户的, 借款人应到贷款人处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在变更手续生效前,若原还款账户已无法 足额划款,借款人应到柜面办理还款。借款人未及时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或未及时到 柜面办理还款导致未按期足额清偿到期贷款本息及其他费用的,借款人应承担违约责 任。1.7.4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到期(包括提前到期)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 等债务的,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保证人开立在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 所有账户中扣划相应款项用以清偿。贷款人扣划借款人、保证人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时, 需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
11、利息;需部分提前支取的, 提前支取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其余部分到期时按该笔定期 存款开户日的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因扣划而产生的利息损失,由借款人、保证人自 行承担。贷款人对上述款项的扣划无须借款人、保证人的存折、银行卡、账号和密码。 借款人、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的授权贷款人对上述款项可以随时扣划。1.7.5 经贷款人同意后,借款人可以申请提前还款或变更贷款期限,同时贷款人有 权收取相应的违约金。若本合同项下贷款其贷款期限在 月以上(含本数),借款人在贷款发放之日 起 月内提前还款的,应按照提前归还贷款金额的 %向贷款人支付违约金。第二条 贷款人权利和义务2.1 贷款人有
12、权按照本合同及相应借款借据约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等债权,并可按照第 1.7.2 条和第 1.7.4 条约定从借款人、保证人的账户中 扣划。2.2 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担保人提供与本合同项下借款相关的真实、完整、有 效的资料,并有权了解借款人、担保人的健康、婚姻、家庭、工作、收入、财产等基本 情况及贷款的使用情况,有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通过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或其他机构和系统,查询、打印、保存、使用借款人、担保人的个人基本信息和信用报 告,并依此自主作出相关判断,决定是否采取第 2.3 条的各项措施。2.3 本合同有效期内,出现下列一项或多项情形的,贷款人有权采
13、取以下任何一项 或多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停止发放贷款;(2)宣布本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 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及费用,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3)直接按照第 1.7.4 条约定从 借款人、保证人账户中扣划相应款项用于偿还贷款本息及费用;(4)要求追加贷款人认 可的其他担保措施;(5)提前解除本合同;(6)要求保证人履行连带保证责任;(7)要 求实现抵押权;(8)要求实现质权;(9)向人民法院起诉,采取查封、冻结、扣划等资 产保全措施。同时,贷款人对借款人及担保人是否出现下述情形有完全独立的自主判断 权。(1)借款人健康、婚姻、家庭、工作、住所、收入、财产等发生重大变化,足以 对借款人履行本
14、合同还款义务产生不利影响或增加贷款人催收负担的情形的;(2)借款人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通过离婚或协议等方式将债务确定由其 中一方承担的;(3)借款人隐瞒与订立本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资料、信息的;(4)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及相应借款借据约定按时归还贷款本息的(包括提前到 期,包括贷款逾期后已归还的情形);(5)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及相应借款借据约定使用借款的;(6)以未取得产权或产权不清晰的财产做抵(质)押的,抵(质)押人未按照合 同约定办妥登记备案或预登记手续,或未按照合同约定办妥正式抵(质)押权登记手续 的;(7)抵押财产、质物发生质量、权属等纠纷, 已经或可能对本合同项下债权的实
15、 现或其在本合同项下履约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8)借款人不履行与贷款人约定义务或法律法规规定义务或与任何第三人约定的 义务的;(9)借款人清偿贷款人债务之前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赠送、转移、转让、低价出售)资产,已经或可能对本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或其在本合同项下履约能力产生不利影 响的;(10)借款人涉及经济纠纷或诉讼;(11)借款人由于涉嫌违法犯罪被拘留、被逮捕、被采取强制措施、被起诉、被判 刑或被处以罚款或罚金的;(12)借款人不履行本合同及相应借款借据约定任何一项义务或违反本合同及相应 借款借据约定的任何条款和承诺,已经或可能对本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或其在本合同项 下履约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13)借款人发生死亡(包括被宣告死亡)、失踪(包括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 行为能力,以及借款人变更国籍或迁往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台湾)或国外的;(14)借款人发生上述事件之外,已经或可能对本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或其在本合 同项下履约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其他事件的;(15)本合同项下保证人资信状况或抵(质)押物发生了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变化, 借款人未另行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新的担保的。(16)在以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票或流通股票质押的情形下,出现如下一项或多项 情况之日起三日内未归还债权人所认可的相应额度的授信敞口,或用债权人认可的质押 物进行置换:1、授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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