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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地测防治水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docx

1、煤矿地测防治水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煤矿地测防治水管理制度2018.5一、矿长岗位责任制二、总工程师岗位责任制三、分管副矿长岗位责任制四、技术科长岗位责任制五、水文技术人员岗位责任制六、地质技术员岗位责任制七、探放水人员岗位责任制八、相关部门岗位责任制九、测量工岗位责任制十、绘图员岗位责任制十一、储量管理员岗位责任制十二、地测生产安全联系制度十三、地测防治水隐患排查制度十四、预报、跟踪管理、检查等技术管理制度十五、防治水预测预报制度十六、地测防治水资料、技术报告审批制度十七、防治水工作质量事故分析及考核制度十八、地测防治水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十九、地测防治水资料定期整理、分析、保管提供制度二十、设

2、备和工具的使用、保管、发放制度一、矿长岗位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组织本煤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煤矿防治水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防治水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按有关规定要求设置防治水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防治水管理人员,并保证煤矿防治水过程中所配备的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符合要求。 第3条 建立、健全符合防治水实际情况的各岗位工种操作规程,并做好宣传贯彻、教育工作,确保各岗位工种按章作业。 第4条 保证煤矿的防治水投入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按照安全生产投入计划,保证相的资金及时到位、使用适当。 第5条

3、 组织编制矿井年度防治水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工作。 第6条 积极推广防治水新技术,开展防治水科研攻关 第7条 对煤矿水害隐患要及时组织处理。发生伤亡事故时必须及时向有关部门(当地政府及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积极稳妥的措施,立即组织抢救,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严禁迟报、谎报、瞒报各类伤亡事故。 二、责任追究 第1条 未依照有关规定保证防治水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水害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矿长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矿长给予撤职处分或罚款处罚。 第2条 未及时组织本单位水害重大事故隐患排

4、查的,给予矿长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水害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矿长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矿长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3条 在下列生为之一的,给予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4条 煤矿发生水害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矿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

5、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水害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水害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水害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5条 煤矿未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做好水害的防治与管理等工作,按照有关法律进行处罚,对矿长给予降级或撤职的处分。 第6条 煤矿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防治水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防治水的指令、规定,或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未遵守国家有关防治水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矿长应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7条 煤矿未按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有关规定建立瓦斯治理机构

6、和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8条 煤矿未按规定建立、健全防治水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矿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9条 违反相关法律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安排不适宜上岗的人员从事相关岗位的工作时,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10条 未组织编写年度水害预防与处理计划,或未组织实施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不能够充分保证防治水所需的人、财、物等资源,影响到安全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按照矿长批准的水淹区域下采掘工程设计进行采掘时,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按照矿长批准的“带水压开采”安全措施进行采掘时,形成重大安全隐

7、患或发生事故的,矿长负直接责任。二 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总工程师在矿长的直接领导下,对矿井防治水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2条 对全矿防治水相关技术负责人的管理到位,确保技术管理体系顺畅。 第3条 每月初组织召开一次防治水专项会议,协调和解决防治水工作方面出现的难点和问题,总结上个月全矿涌水量变化和防治水所取得的成绩和不足,并对本月的防治水工作做好计划。 第4条 组织编制和检查防治水工程及防断层水、防老空水煤(岩)柱的设计。 第5条 组织制定并审批防治水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时审批各种施工措施,为科学施工提供可靠依据。 第6条 负责主持制定煤矿防治水工作计划和防治水工程作业

8、规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者进行教育和处罚。 第7条 经常深入生产第一线,认真检查督促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止安全生产失控和漏管。 第8条 推广应用防治水方面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把技术创新作为我矿技术发展的一种内在动力。对专业技术工作重点跟踪,组织技术攻关。 第9条 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防治水科技评比活动。每年底对本矿本年度的科技项目,优秀设计及做出发明创造的科技人员进行评比并表彰,调动广大技术人员钻研技术的积极性。 二、责任追究 第1条 未依照有关规定保证防治水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水害安全事故,构成犯

9、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矿长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矿长给予撤职处分或罚款处罚。 第2条 未及时组织本单位水害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矿长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水害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矿长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矿长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3条 在下列生为之一的,给予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

10、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4条 煤矿发生水害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矿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水害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水害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水害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5条 煤矿未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做好水害的防治与管理等工作,按照有关法律进行处罚,对矿长给予降级或撤职的处分。 第6条 煤矿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防治水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防治水的指令、规定,或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未遵守国家有关防治水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矿长应负直接

11、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7条 煤矿未按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有关规定建立瓦斯治理机构和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8条 煤矿未按规定建立、健全防治水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矿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9条 违反相关法律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安排不适宜上岗的人员从事相关岗位的工作时,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10条 未组织编写年度水害预防与处理计划,或未组织实施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不能够充分保证防治水所需的人、财、物等资源,影响到安全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按照矿长批准的水淹区域下采掘工程设计

12、进行采掘时,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按照矿长批准的“带水压开采”安全措施进行采掘时,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矿长负直接责任。3、分管副矿长岗位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分管副矿长在矿长和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分管范围内的防治水相关工作,并负领导责任。 第2条 负责学习上级下达的防治水方面有关技术政策、指令、细则、通报和措施等,并组织实施。 第3条 分管生产副矿长主要负责监督和落实防治水工程施工进度,施工质量,并做工程的验收和防治水精品工程的评比工作。 第4条 分管机电副矿长主要负责督察机电队做好机电排水设备的选型工作,并保证防治水资金的落实,督促供应

13、组对排水设备与探放水设备的购置工作,同时督促劳资科做好防治水方面人员的奖金结算工作。 第5条 分管安全副矿长负责监督防治水办公室对矿井各掘进头和采面的水害预报工作,负责联系培训中心对探放水职工的培训工作。 二、责任追究 第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生产副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水害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条 煤矿发生水害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

14、生产副矿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水害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水害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水害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3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水害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水害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4条 对煤矿生产管理过程中的防治水工作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5条 煤矿在原煤生产过程中未认真遵守国家有关防治水的法律、法规、规

15、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6条 分管的有关科室(部门)工作不协调,造成水害事故或安全隐患的,生产副矿长负领导责任。 第7条 未对矿井害治理工作及时监督检查,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或未及时组织安全生产(质量)大检查,或督促相关部门(人员)整改有关隐患不及时、措施不力的,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8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安全生产副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9条 在分管科室、区队领导人负直接责任的水害事故中,生产副矿长负领导责任。 第10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

16、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四、技术科长岗位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煤矿安全生产副矿长、总工程师开展地质测量、图纸资料整理工作,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按照煤矿地质规程、煤矿测量规程,按时、准确完成地质、测量各项工作任务。 第3条 建立煤矿地质测量、防治水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 第4条 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5条 建立健全各种地质测量图纸和相关地质资料管理制度,实行档案化管理。 第6条 及时检查施工现场的情况,及时进行地质测量工作,发

17、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7条 按时编制、提供地质说明书,并按规定报批。地质说明书要便于指导设计、规程的编制和指导生产。 第8条 及时安排进行井巷控制测量工作,误差控制在标准规定之内。 第9条 组织检查地面水害、邻近区水害情况,及时发现隐患。 第10条 负责排查煤矿水文地质、防治水等方面的安全隐患,并组织落实解决措施。 第11条 及时发出巷道预透通知单和水害安全通知单,通知施工区队采取措施。 第12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13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条 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技术科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

18、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技术科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3条 未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技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4条 未组织检查地面水害、

19、邻近矿区水害情况,技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5条 未及时发出巷道预透通知单和水害安全通知单,或未及时通知施工区队采取措施的,技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6条 对煤矿防治水等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未进行有效监督的,技术科长负重要责任。 第7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地测副部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技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8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五、水文技术人员岗位责任制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在科长的领导下,负责做好分管的水文地质技术工作。 第2条 严格执行国

20、家有关技术政策和规程,执行公司技术管理规范和防治水工作条例细则,分担全矿水文地质技术或管理工作。 第3条 协助科长组织开展地表水体、降雨量的调查观测工作,负责井下各观测点的涌水量观测工作,并将观测结果建立涌水量观测台帐。 第4条 协助科长组织每月的防治水专项检查工作,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向分管矿领导及科主要领导汇报,确保矿井安全正常生产。 第5条 负责对矿井各采掘生产头面进行水害分析的预测预报,对存在水害威胁的头面提出整改意见。 第6条 负责编制探放水设计工作,并根据情况进行现场技术指导。 第7条 协助科长做好水文地质补充勘探设计工作。 第8条 负责矿井充水性图等各种图表的填汇工作,及时绘制地下水

21、等水位曲线动态图,掌握地下水的水位变化。 第9条 不断总结矿井水文地质变化规律,积极探索矿井防治水的有效办法。 第10条 负责提供矿井季度、半年、年度达标检查所需的各种防治水资料。 第11条 积极学习文化科学知识,努力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参与技术革新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工作。 六、地质技术员岗位责任制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政策,执行科内会议决议,分担地质组业务范围内有关地质技术的组织管理工作,参加各级地质专业会议,编写专业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二、掌握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规律,查明影响生产和建设的一切地质因素,及时提供各种有关地质资料,为煤矿正常生产提出自己的建议。 三、编制矿井生产

22、勘探和补充勘探设计,保证生产正常接续,收集勘探和采掘工作面揭露的一切地质资料,及时提出地质预报。 四、面向生产,深入现场,调查研究,解决生产中出现的一切疑难问题。参加采掘设计、施工、开采分析会议,审批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协助监督检查施工单位贯彻执行情况。 五、参加编制矿井远景规划、年度、季度、每月生产计划。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本组业务保安制度,参加编制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 六、编制或修改矿井地质报告,做好水平、采区、工作面采后的地质总结工作。审批各种地质图纸、资料、报表,做好地质资料的归档保管工作。 七、开展矿井水文地质工作,查明影响矿井生产的各类充水因素,掌握地下水的规律。参与

23、或协助有关部门编制防排水设计,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八、按照矿产资源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煤炭资源的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测算、统计、上报矿井的各类储量,经常分析各类储量动态及其变化规律,办理上报储量的注销、报损等。 九、参与煤层煤样采样化验工作,掌握煤质变化规律,调查研究矿山地压、地温、瓦斯、二氧化碳等突出现象与地质条件之间的关系。 十、负责本专业职工的培训工作,组织地质专业人员学习本专业知识,努力提高地质人员的技术水平,积极开展科研和技术革新工作。七、探放水人员岗位责任制 一、在施工队长和技术科的领导下,熟悉本专业的各种施工设备性能和工作程序,能够协调组织生产完成各项探水任务。 二、搞好事故隐患

24、排查,做好业务保安,防止出现重大工程事故。 三、严格按探放水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施工,保证钻孔施工质量,预防孔内事故。详细做好钻探进尺、涌水、岩心的记录工作,保证原始记录的准确性。 四、做好设备的正常维护修理工作,保证设备的完好。 五、积极学习新技术、新方法,改进钻探工艺,提高钻进效率。 八、相关部门岗位责任制 一、机电队负责矿井各排水点、水平排水系统排水设备的选型、安装、维护及主要排水系统的排水能力测试等工作。负责对各水平变配电、泵房的监督管理工作,保证水泵正常运转。 二、技术科负责防治水工程主仓、水沟及泄水通道的设计。在进行工程设计时必须根据煤矿设计规程要求综合考虑防治水工程及地测科提供的各

25、采掘工作面的涌水量对水沟的断面积及流水坡度进行优化设计,并根据涌水量大小在采掘巷道设计一定数量的沉淀池,工作面回采前必须预留防治水工程施工时间及有突水危险采面防突水预案的制定。 三、调度室负责协调井下生产运输,保证防治水设备、材料运输畅通,负责全矿公共区域内的水沟、沉淀池责任区的划分,制定清仓计划,并按时安排清仓队伍,保证水仓的空仓容量经常保持在有效容量的50%以上,督促水沟的清理工作。 四、供应组负责防治水排水设备的购置,并配合机电科做好购置排水设备的选型工作。 九、测量工岗位责任制 一、认真执行“煤矿三大规程”和煤矿测量规定中各项技术要求和规定。 二、必须熟悉测绘仪器性能,掌握其操作方法,

26、会使用、会维护、会保养。 三、在搬运、测量时,必须妥善保护仪器、工具,不得磕碰,仪器架设后,测站不准离人,测站搬家时必须卸下仪器装进仪器盒。每次测量回来,都必须对仪器、工具进行擦拭,擦仪器设备时必须用专用工具。 四、各种测量结果必须符合不同等级的精度要求,否则必须重新测量,按规程规定搞好布巷定点,划好中心线。五、负责做好观测结果,观测记录必须在场进行,并记录在专用的记录本上。对各种测量记录都必须统一编号,妥善保管,不准丢失。 六、及时向本科领导反映各作业点的变化情况和测量结果,按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及本矿有关科室报告测绘表和图纸。及时反映与各作业地点相关地质、水文、瓦斯等情况。坚决做到消灭瓦斯,透

27、水及其它恶性事故的发生。七、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做好领导分配的工作。 十、绘图员岗位责任制 一、绘图员必须遵守煤矿地质测量图例的规定和标准。 二、负责图纸绘制前各种测量技术成果的审查、复核,按标准图幅,标准图例进行绘制。 三、绘图时准备好丁字尺、图板、三角尺、比例尺、铅笔、橡皮等各种绘图工具,在专用绘图室内进行。 四、绘图时坚守工作岗位,保持安静,严禁其它人员进绘图室内干扰。 五、绘图中遇到不清楚的数据等,必须与科长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方可进行绘制工作。 六、必须保证线条清晰,图例规范,图面整洁、图纸完整无破损,绘制结束后及时送有关负责人审核。十一、储量管理员岗位责任制 一、负责矿井含

28、量全面管理工作,定期向科长汇报矿井储量变动情况。 二、做好储量块段设计、核销、增减工作,负责储量采掘计划,按计划安排采掘进度。 三、认真核实采出量、损失量、回采率、损失率,每月进行一次总结,对因地质条件复杂不能采出的储量必须登记清楚。 四、建立全矿储量管理台账,合理安排开拓煤量、准备煤量、避免采掘失调,影响生产。 五、对储量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必须及时向科长及分管矿长汇报,不得隐瞒不报。 六、每年对矿井储量时行一次全面总结。十二、地测生产安全联系制度 地测专业与设计、生产、采掘区对等部门应相互协作,相互配合,有关生产安全联系应以委托书形式进行。委托书应有总工程师签字。一、与技术专业联系制度

29、1、采区设计所需采区地测说明书,在设计前两年提交委托书。 2、生产区队所需工作面掘进地质说明书在接到委托书后15天内提交,回采工作面地质说明书在接到委托书后30天内提交。 3、零星小型设计所需地测资料应事先与地测专业联系,商定提交时间。 4、重要井巷工程,应提前3天向地测专业提供设计图纸,在总工程师的主持下,在业务会上商定贯通偏差及有关要求,以便保证地测专业有足够的审核、准备时间。一、与掘进队联系制度 1、各类巷道开口,生产技术科提前3天提交开工通知单,停工或复工提前2天通知地测专业主任,以便及时丈量填图和标线。 2、在测量放线、地质调查和超前钻探时,掘进队应密切配合,提供方便。 3、巷道在掘

30、进危险区前,地测专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的安全距离,用通知单的形式通知掘进队,涉及重大安全问题,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4、贯通巷道,煤巷中在掘进头距20m(岩巷15m)时,必须发放贯通通知单,停止一头掘进。 5、巷道的掘进收尺,以测量数据为准,掘进队擅自开口的巷道进尺不予验收。 6、在掘进前方的老空、老窑、含水层、导水断层和其它突水区,应坚持有疑必探。二、与采煤队联系制度 1、回采工作面浮煤、煤柱尺寸,以地测专业丈量数据为准,不符合设计规定时,地测主管应及时发出预防丢煤通知单给采煤队,并向总工程师汇报。 2、回采工作面各种停采线,应由地测人员根据设计现场标定,其它人不得擅自更改。若确因生产需要进行更

31、改,应由设计人员下发更改设计。 3、地测主管按月向采煤队提交地质及水文地质预报。 十三、地测防治水隐患排查制度 一、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地测防治水隐患排查管理,加大隐患整改监督力度,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特制定地测防治水隐患排查责任制度。 二、建立隐患整改行政一把手负责制,凡隐患排查或整改不到位而发生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建立重大事故隐患的登记、报告、检查、整改、销案制度。 四、对未及时发现隐患或发现隐患后未及时处理而造成事故的,则按照事故的有关规定对责任者进行处罚。 五、掌握本单位事故隐患的分布、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程度,重大隐患的现场管理; 六、制定隐患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七、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地质及水害月度预报。 八、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隐患排查及整改。 九、下列情况之一为矿重大事故隐患: (1) 对矿井水文地质、老空、老巷开采情况不清或重要保护煤柱被破坏的。 (2) 未按规定权限批准,擅自开采各类保安煤(岩)柱的;煤矿擅自超层越界或采用可能危及相邻煤矿安全生产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的作业方法的; (3) 有水害威胁而无探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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