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讲人:赵强主讲人:赵强 律师律师银川晶峰玻璃有限公司银川晶峰玻璃有限公司民事法律讲座民事法律讲座第一章第一章 合同法合同法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及履行第三节 合同的终止第四节 合同的种类第五节 无效合同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第六节 违约责任第一节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 合同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平等主体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二、合同的特征1、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法律行为;2、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3、合同
2、以发生、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4、合法行为第二节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及履行合同的订立及履行一、合同的订立1、形式:口头、书面(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等)2、要约及要约邀请3、承诺二、合同的履行1、效力:合同相对性;附条件和附期限2、变更:内容3、债权及债务的转让第三节第三节 合同的终止合同的终止合同终止的原因: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抵消;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6、债务债务同归于一人(混同);7、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的其他情形。第四节第四节 合同的种类合同的种类1、有名合同及无名合同2、双务合同及单务合同3、有偿合同及无偿合同4、要
3、式合同及不要式合同5、主合同及从合同第五节第五节 无效合同和可变更、可撤无效合同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销合同一、无效合同合同法第52条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二、可撤销合同合同法第54条 1、因重大误解订立;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第六节第六节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一、概念二、违约责任的形式:1、采取补救措施(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2、继续
4、履行;3、损害赔偿金;4、违约金;5、定金注意:第第1 1、2 2、5 5不以实际发生损失为要件;第不以实际发生损失为要件;第3 3项项以实际发生损失为前提以实际发生损失为前提三、违约金问题1、合同法第114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2、违约金的形式 第一、法定违约金
5、 例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规定,供方不能交货的,属通用产品其违约金的违约部分货款总值的1%至5%,专用产品其违约金为违约部分货款总值的10%至30%;需方中途退货的,其违约金与不能交货相对应。这一类型的违约金,虽然也存在一个协商的问题,但当事人的协商只能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协商。第二、约定违约金 114条3、违约金的数额 过高或过低四、定金问题1、合同法第115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罚
6、则)2、定金合同 从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3、定金的数额 自由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主合同标的额的20%。特别注意:特别注意:1、违约金和定金选择适用,不能同时适用;、违约金和定金选择适用,不能同时适用;2、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定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者定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法院不予以支持。(的,法院不予以支持。(担保法担保法118条);条);3、虽用、虽用“订金订金”一词,但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看,一词,但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看,“订订金金”又
7、有又有“定金罚则定金罚则”的内容的,应根据双方真实意思表的内容的,应根据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认定为定金;示而认定为定金;4、部分履行合同的,按照相应比例适用;、部分履行合同的,按照相应比例适用;5、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而违约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而违约的,不适用定金罚则。第二章第二章 物权法物权法第一节 概述第二节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第三节 所有权第四节 用以物权第五节 担保物权第一节第一节 概述概述一、什么是“物”不动产和动产二、什么是“物权”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三、物权法定原则及物权公示原则 种类和内容;登记
8、和交付 第二节第二节 物权的设立、变更、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转让、消灭1、不动产登记 登记生效(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例外:例外: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及政府的征收决定;继承或受遗赠;事实行为。2、动产交付 例外:例外: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登记对抗)第三节第三节 所有权所有权1、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2、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3、相邻关系4、共有第四节第四节 用益物权用益物权一、概念 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目的。二、种类 1、土地承包经营权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宅基地使用权 4、地役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收益。第五节第五节 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一、概念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二、种类 1、抵押权登记生效及登记对抗 2、质权(动产及权利)交付及登记 3、留置权已经合法占有的动产感谢各位的聆听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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