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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律的演进及现状概要.docx

1、美国法律的演进及现状概要美国法律的演进及现状一个完整与现代化法治国家的形成及建立,不是一蹴即就的,它必须经过漫长的演进、酝酿与成长而逐渐形成。特别重要一点是在法治建立的过程中,必须有不同时代的明理人士及法律_丁作维护者对法治重要的坚持,同时也具有前瞻性的眼光,预见国家经济及社会未来发展需要而作未雨绸缪前瞻l生的因应法律案件的判决,或因应经济、社会及人口增加的需要而制定不同时期的法规加以规范。从余年的美国法律演进历史中,我们看到一个现代化法治国家其法治建立的种种演变情形,其中很多法律的演变具有重大启发性,也对一些追求现代化法治国家具有某种程度的示范作用。在数年前阅读.Friedman教授于200

2、2年所着一本小书Laws in/Mnerica后即想写一篇介绍文章,笔者在写作这一篇文章过程中,从该书中看到一些美国法院对某一案件的判决而引导国家社会走向进步繁荣的情怀深为动容,因而得到解惑的答案,何以美国今会成为一个现代化法治国家的理由。本文的目的,即在鉴古知今,从美国的法律演进过程中得到启发或借鉴,从而在追求现代法治化国家的过程中有所依循。同时从美国过去法律演进变化过程中,预见美国法律在21世纪的可能发展方向,在这一方面,我们又可扮演什么角色?此事值得吾人一思。导引法律乃集体透过一个政府的运作行为。美国法是继受英国而来,也就是继受英围普通法(Conmlon Law)。经过一二百年的演变及运

3、作,目前的美国法律制度与英国目前的法律制度已有若干不同之处,本文不拟讨论英、美法律的差异性,主要在介绍及讨论美国法律制度过去的演进及发展情况,以及目前的现状。特别是美国法制文化(American Legal Culture)的特质。大陆法乃以法典及其条文为主,英、美国家的普通法是以案例(cases)及法官判决为主的造法活动而形成的判例法,大陆法与普通法的差异极大,但由于世界趋向全球化,两大法系的互相观摩及了解使法律在适用上逐渐走向伞球化的趋势(Legal practice is globalizing)。实际上,实行普通法(Common Law)的国家,在20世纪中,将其各类判例整理后亦大量予

4、以法典化了(codify)。英、美国家立法机关大量立法的结果,使其法律条文汇编充斥于其案头。特别是美国联邦政府在法治上的角色不断的成长及扩充,制定出适用于联邦法院及各州法院的法律,如:社会福利法(SocialSecurity Act),所得税法,环境保护法,反歧视法(Antidiscrimination Laws),反倾销法(Antitrust Laws)等,由联邦法庭处理,其他不计其数的案件适用于由州政府制定的各州法律,并由各州法院审理。美国法制文化特色之一是美国的司法复查(ju。美国联邦宪法制定于18世纪,制定以来即赋予美国最高法院对联邦以及各级政府之施政是否符合美国宪法标准有复核权。换言

5、之,联邦及各级州政府在执政的过程中,如有不当或违反宪法规定,则最高法院可宣布其行为违宪而不生效力。例如美国最高法院告知州政府,学校中不得对黑白人种学生分开授课或教学,美国总统杜鲁门基于紧急状况下宣布接管美国钢铁公司是违宪行为,以及美国国会对于某些特定法案的立法是否越权等。而美国法制文化另一特色是美国人注重自己权利的感觉比其他如意大利、英国或日本人都要强烈。因此,美国的损害赔偿官司以及其他纠纷的诉讼均比任何其他国家要多得多。虽如此,法律乃社会的产物,当社会发生改变或变更时,法律制度也会慢慢的随着改变。就如同分隔两岸人们造一座桥一样,桥一旦造好通行,两岸人们的生活方式、行为模式也将随着改变。美国法

6、律就是美国社会的桥梁一殖民时期的美国法律世纪殖民时期的美国法律,大部分追随英国法律而来,同时亦有一种自发性、基督徒式的耕种型美国自治法律。因为英国早期对美国殖民地缺乏规范治理,特别美国南方各州,发展出一种农奴制度,在当时由于南方各州需要大量劳工来耕种,于是出现大量签有契约的白人劳工之契约工(indentured servants)以及从毫无自由的非洲引进的黑人奴工。一)农奴法律英国没有奴工法律,美国的农奴法律实际上是因需要而逐渐演进的结果。特别是美国南方各州需要大量劳工来耕作农地。如果我们追究奴工起源的话,美国法虽继受英国法而来,但英国并无奴工法或奴工制度。那美国的奴工法及其制度又从何而来根据

7、奴工历史的演进来看,在16世纪殖民地时代,葡萄牙及西班牙已经存在奴工,同时在西印度群岛因种植蔗糖而发展出奴工,公元年在巴比多(Barbados)第一次带进十名奴工,年在巴比多已在谈论终身奴工的问题。美国最甲.的黑人劳工在1619年出现在州,1640年时有证据显示出现合法黑人奴工情形(1egal states of slavery)。至17世纪中叶,散见于南方各州的各类黑人奴工的规定:黑人奴工终身不得享有自由。白人的劳工并非奴工,签有合作契约规定工作期限,期满后得享个人自由。但黑人奴工则均由非洲进口,人地生疏,没有个人自由,终身为主人的奴工。在Virginia州,1649年时黑人奴工只占全州人口

8、的2%。但在100年后(1750),黑人奴工占全州人口的40%之多。Virginia州等其他南方有奴工情形的州政府乃制定奴工法律(Slave Law)来处理一切有关奴工的问题。直至南北战争后,农奴问题才得到解决。而土地的分配,英国集中在1 2%的人手中,美国因为新的大量土地,需大量人力开拓,除联邦及州政府拥有土地外,其余均由一般人民持有。由于美国私人持有大量土地,其开发的结果,亦影响了法律制度及风俗人情不同的普通法规定,而不同于英国的某些判例。二)19世纪的经济与法律美国19世纪的法律思想是自由放任主义(1ais,即政府干涉愈少愈好的市场经济。由于这一思想,美国在19世纪的发展空前成功,政府对

9、各种经济活动立足于推展直场的法律立法工作,制定法律来支持经济发展。因此产生了政府如何在联邦及各州来推展经济发展。因而产生一个基本要件:为达此目的,政府必须提供一个可适任的法律制度(a functioning court system),保护及保障个人财产(protection of property rights)及创设各种公共建设(creation of infrastructure)以便利人们的各种经济发展及生活所需。在这一段经济发展时期,社会趋势及政府态度均倾向资本家,亦就是偏向对经济发展,生活水平提高及改善社会整体利益的经济计划及建设而支持或倾向支持利众政策。在此特别要谈一下19世纪发

10、展中的侵权行为法(torts)中的疏失(negligence)责任发展问题,美国在当时一切以经济发展为前提下,疏失侵权责任受到约束,特别是在美国建造火车铁路时期,在一切为进步的前提下,对火车公司所造成的侵权损害采取严格的责任主义(absolute liability),即被害人必须提出证据证明他的受害是由被告火车公司行为所直接造成方可成立。一切证明事项均须由原告负责提供,如原告无法提出证明时,则被告不负任何赔偿责任。在1842年Farwell v.Boston&Worcester Rail一案中,火车公司在麻州一个火车调度站中原告Farwell因该公司另一职员调度火车时的过失,将原告手压断而造

11、成重伤害。此一伤害的造成显系该公司另一职员的疏失(negligence)所造成,故原告向公司提出诉讼要求赔偿,原告所提诉状主要理由是造成原告受伤的职工是该公司的职员,处于负责人及代理人间的关系,代理人的过失即为负责人的过失,因此负责人必须负担赔偿责任。此一诉讼看起来有些道理,但本案主审法官并不采用负责人及代理人间关系的说辞,因原告及造成其受伤的另一职工均由同一公司雇用,为同一公司同事。因此本案法官判原告败诉,称:一个公司的受雇人(employee)不能控告雇用人(employer),倘其受伤是同公司另一受雇人(employee)所造成的伤害(negligence of a fellow emp

12、loyee)。此亦称为工人同事原则(fellow servant rule)。由这一判例可以看出当时法界是如何以企业发展为主的判决趋势,而当时的口号是一切为进步(progress),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不能被诉讼所拖累,因此有所谓:“你炒蛋时不能不打破鸡蛋吧!”此为社会整体进步而付出的代价也。美国在独立革命(Revolution)及南北内战(Civ时为美国商业及商业活动、工业发展等的兴盛期,大量公司依据州政府议会通过的公司注册会章(charter)而成立交通建设公司、运输公司、自来水公司、铁路建设公司、桥梁建设公司等,从事大量基础建设的活动。每一公司必须依照州议会通过的业务内容从事商业活动,否则

13、即为越权(ultra,为非法营业。不像今日美国公司成立不必再由州议会批准通过。年麻州议会通过一个会章(Charter),授权一批商人在Charles River上造一座收费通行桥,以方便两岸人们来往通行。此桥建好后,收入颇丰。由于人口增加,商业发展需要,麻州政府于1825年即40余年后,通过由另一家公司在上述收费桥不远处建造另一座为期六年的收费桥,此桥建成收费年后即归为公有。于是在Charles River上原先建成的第一座收费桥收入大受影响,既而影响到原投资人的利益,于是该桥投资人向当地法院提出诉讼阻止建造第二座桥,此案在各级法院诉讼很久,不得要领,最后打到美国的最高法院。美国最高法院第一次

14、审理是在年的3月,法官们不能取得一致意见,但同意最高法院继续审理本案。1833年法院同意重开辩论,而在1835年7月,首席大法官John Marshall及另一法官同时去世,另有一法官辞职,使此案再被搁置,直到1837年新的首席大法官就职时再度开审而作成判决。在判决本案时,第二座桥早已通行超过六年而变为公有,而第一座桥实际上已无价值可言。本案首席大法官在其判决书中指明,第一座桥的授权章程中看不出卅I政府授予第一座桥的建造及投资人的独占权而排除其它投资人的造桥活动,同时他特别赞扬时代在科学、现代化及人类要求进步方面的进展,从而老的方式、老的授权必须退让给新的事务而不能阻却社会的进展及进步(Old

15、 ways,old franchises,以及政府及社会着重企业对人类造福的前瞻性贡献(forward looking enterprise),判决原告败诉而结案。社会整体利益及进步,必然超过个人或某一团体的自身利益。法律的功能必然如此,否则法律将变成社会或国家进步的绊脚石。三)美国宪法保障契约权利美国宪法中规定:任何州不得通过有影响或干涉私人契约中权利与义务行使行为的法律(impair。换言之,即契约自由(Freedom on contract)原则及国民当事人间的契约权利义务必须受到尊重及执行。在Fletcher v.一案中,可说明此点的重大意义。本案乔治亚州(Georgia)在1794年

16、出售3 500万亩土地予某公司,为了取得该批土地及降低售价,购买公司使用各种手段贿赂州政府议会的每一议员而将土地压至不合理价钱售出。数年后,州议会改选,新的当选人立刻在议会立法通过取消上届议会因受贿赂而售出的贱价土地买卖,并要取回土地。在此同时,该批土地中的一部分已被公司转售予不知情的第三者,如被取消,对善良第三者构成不公。美国最高法院判决指出州政府议会无权立法阻止上述土地的销售行为,也无权妨害(impair)此一因牵连无过失的善意第三人在内契约中的权利。此一判决后经过19年,在Dartmouth College v.Woodward一案中,_4o美国最高法院对这方面的法律关系作进一步的阐明。

17、本案事实乃指Dartmouth学院于1769年在美新罕布什尔(New Hampshire)州议会颁发之特许证(Char而成立,在1816年,州政府及议会因政治原因不满该学院的经营方式,而在州议会中强行通过立法改变原颁给该学院设立学院的特许状,将原学院董事(trustee)逐出,原学院董事于是提起诉讼主张权利受损,本案打到美国最高法院,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John Marshall判决新州政府及议会无权片面更改原颁给该学院特许状的内容,同时指出,州政府议会通过颁给该学院成立的特许状为州政府与该学院问的一项契约(contract),日后州政府及州议会无权单方面更改。由上面两案可见,在这期间,美国

18、司法界面临政府对私人所作的干涉可到何种程度。同时,政府及司法提供一个适当保护企业运作的环境可到达何种程度。二种族及家事法家事法(Family Law)系指婚姻、离婚、夫妻间财产、子女收养、继承等问题的法律。美国家事法在世纪前非常的保守,以男性父权为尊。直到世纪后,因美国经济及社会的极大变动,家事法亦发生重大的改革及修改。在美国家事法发展过程中,子女收养一直是一个困扰问题,在19世纪中美国才正式承认法律上的收养(1egal adoption)。子女收养在普通法中无此规范,在当时“子女”足指有血缘关系的亲生子女,其余则不在此列。美国第一次承认法律上收养(1egal adoption)的法律文件为各

19、州政府通过实行的私行为条例(private acts)。例如在年密西西比州(Mississippi)条例中明白规定收养子女在法律上如同亲生子女,在法律上有财产继承权以及收养时子女姓氏如何冠用等规定。在1851年麻州通过一项普遍通用的收养法在这份收养条例中,规定收养子女的申请及核准等手续均由当地法院受理及核准,收养的子女有完全的财产继承权等,麻州这项收养子女条例日后由美国各州仿效立法。美国收养子女立法的目的主要解决很多男女壮年早逝,留下子女由祖父母、姑、姨或亲戚等人抚养,此等人的财产特别是土地等的继承为一重大事务,为求社会安定及保障逝世者的权利继承,子女收养条例乃必要的立法,以解决当时社会矛盾之

20、处。其次谈到家事法中的离婚(divorce)。离婚在英、美两国当时为一蚕大事件,通常社会上不喜欢看到夫妻离婚事情的发生,例如英国Henry VIII离婚事件吵得天下皆知,而在1844年早期美国南方少数州政府规定,一对夫妻要离婚时,必须得到州议会的批准给予离婚许叮(grant a divorce)方可生效。稍后由于社会发展,人口增加,离婚事件不断发生及增加,于是乎每州在离婚条例中明白规定何种事项发生可合乎离婚条例而离婚,例如夫妻间一方有通奸行为、恶意离弃、家暴等。法条中虽然规定非常严格条件,但夫妻间一旦无感情,不想生活在一起而硬性规定为夫妻,则毫无意义,于是乎在此期间发展出双重离婚制度(dual

21、 system),一方面法律卜-规定的严格离婚事项,另外夫妻双方当事人亦发展出自愿离婚(consensual divorce)、共谋离婚(collusion)等来规避法条上的严格规定以达到实际离婚目的。在年后,美国人离婚大部分系这种双方的共谋离婚。而共谋离婚的方式在美国各州亦各有不同的方法。例如美国纽约州当时仅承认夫妻问的离婚方式中,唯一成立者为夫妻间的一方有通奸行为(adul。为了达到离婚目的,当时发展出一种手段低劣的所谓软式通奸(softcore adultery)离婚方式。其方式为男方到一间旅馆登记住宿,进房后将身上大部分衣服脱去,随即有一位女士进入房间,同样脱去大部分衣服,在此同时,事

22、先约好的摄影师来到房间,对这对坐在床边的男女照相留证,照完相片后,男女各自着装,女士拿到出场费(fee)后即离去而完成所谓男方通奸有据的证据,提到法庭后而完成夫妻问的离婚行为。此类共谋离婚形式稍后在其他各州亦有各种不同的发展及方式。例如在19世纪有些州对离婚许可比较容易取得而不需严苛条件时,则欲离婚夫妻町以旅行到该州住数星期即可去办理离婚,而得到法律上的效果,这些州有印地安那州、北达柯塔州、南达柯塔州,均采取较方便的方式核准夫妻问的离婚。稍后随时代的发展,各州对离婚案件的允许更加宽松及便利化,在1970年加州更进一步通过所谓无过失离婚(nofault)法律,即夫妻双方不必具备任何正当理由即可申

23、请离婚。换言之,夫或妻任一方只要想终止婚姻时,婚姻关系即告结束,同时对早期使用各种不正当的共谋(collusion)方式也到了终点不再出现。离婚虽然非常容易达到,除非夫妻双方无小孩及财产,否则离婚后的夫妻因财产分配、小孩监护权的归属等问题,均是律师忙碌的重点及生意的来源。夫妻间因结婚而共同居住及生活。男女间未婚而居住在一起而共同生活,以往视之为原罪的生活,在21世纪男女间同居在一起已视为司空见惯,不成问题。但如同居的双方当事人在一起生活一段长的时问而欲分手时,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如何区分或有无向对方要求补偿的请求权,此点在1976年加州发生的Marvin v.Mar.一案L5J中可以看出法界对此问

24、题的看法及当事人的权益地位。本案李马文(Lee Marvin)为一有名电影明星,原告(Michele Triola Marvin)为一小牌电影演员,两人共同生活十余年之久但未结婚,稍后李马文欲结束双方的同居关系,原告将李马文告上法庭要求财产补偿,因双方在同居前,李马文曾亲口答应原告,如原告放弃事业与他同居,替他管家及共同生活(包括性关系),李马文愿意分出部分拍戏所得予原告。现双方分手,李马文分文不给,于是双方在法庭中提起诉讼。原告基于双方约定在先而同居,主张分得财产,但被告李马文提出强而有力的抗辩称:如双方有约定或契约(contract)的话,此一约定亦是有违公秩良俗的不正常约定关系(mere

25、tri、,无法律地位。本案在加州各级法院上上下下数次,法院各有看法,但最后仍判原告败诉,法院不承认原告与被告间此项同居约定有法律上的效力。此一判决作出后,对美国其他州有类似同居情况存在的男女发生很大的困扰,有的提前分手,有的要先取得财产才继续同居生活,而其他州法院对类似的判决也不一致,有的州追随加州判决,有的州另为判决而不受加州李马文案的判决的影响。三判刑与处罚一)犯罪处罚的演进社会中的人群为了维护其社会秩序,必然有一串行为处罚的名单(1ist of crime)。早期美国殖民时期均以教会规范禁止某些行为,如一般人违反时,必定加以处罚,例如不正常男女问性关系为经常被处罚的对象,又如对上帝不敬等

26、等,均为教会规定处罚的行为。在这段时期可谓教会主导时期,原罪(sin)与处罚犯罪(crime)不分,凡教会在心灵上犯罪的sin,在社会中刑罚也予以处分,教会权力特大。以今日刑法观点来看,这些行为均不认为犯法而给予刑罚上的处罚。稍后移民日多,社会趋于复杂,对于偷窃、强盗、杀人等犯罪行为立法而予以处罚。美国的刑事制度之完整建立开始于美国独立战争后19世纪期间。这段期间有两个主要特点,即监狱及感化刑(penitentiary)的兴起及建立城市与乡村的警察力量(urban police forces)两方面,这两方面的建立,对世界其他国家亦有效法的效果。1876年纽约州的Elmira地方为最初设立刑事

27、感化院(reformatory)的地区,对年青人初犯给予较监狱为轻的感化院纠正教育处理,使年青犯人可以改邪归正,重新融人社会。19世纪到20世纪期间,刑事处罚制度除以上的发展外,在1876年至1898年间,美国刑法制度中又引进假释制度(pa,1900年特别建立专对少年犯罪的少年法院及少年感化院以与一般成人监狱及成年人感化院有所区别。少年法庭的成立亦与一般法庭不同,少年法庭所处理不单单是少年犯罪问题,其他一切有关少年时期所发生的问题均包括在内,如少年不上学、不听父母管教、与人打架等。由于性质特别,所以少年法庭最早(20世纪初)成立在芝加哥Cook County时,此法庭与美国一般刑事法庭全然不同

28、,少年法庭不设陪审员,一般而言亦无律师出庭辩护,完全由一位少年法庭的法官来处理如何帮助该少年重新站起来去做正常的事。换言之,即所谓拯救少年人(child saver)。在谈到美国刑事制度时,英美国家的特色即为陪审制度(Jury System),陪审员制度最初引进时的目的是对犯罪人给予公平的审判,使好人得到洗刷,使坏人或犯罪人得到处罚。十七十八世纪在英国以及18世纪美国建国时的一段时期,陪审制度的确发挥了公平正义的形象,当经济发展、大都会兴起,社会越趋于复杂时,陪审员的裁决往往不能符合社会一般大众的预期,甚至有些裁决明显不公平。由于陪审员审判决定事实的认定,有罪或元罪,一旦认定即不得更改,也不附

29、理由,故发生不公时,亦无救济可言,而陪审员亦会受情绪或其他因素的影响而作出不当的裁决,现举两个早期的判例来说明:年有一名为Charles Guiteau者在美国华盛顿巴尔的摩(Baltimore)火车站向当时的美国总统.Garfield开枪,E6J Gar:ield总统身受重伤,于两个月后死亡。被告被捕并在法院受审,以现在刑事审理的标准,被告在开枪时,精神是否正常(in为判决的重要因素。因为一个精神正常的人不会无故向总统开枪。本案在审理时,被告精神是否正常虽为双方争论重点,律师及医生均提出不同观点,但决定本案最终结果是陪审员(Juror)的决定,本案12名陪审员一致认定被告Guiteau有罪而

30、判决被告执行绞刑。以陪审员对审判时的感觉为主而作出认定,无需提出认定理由。陪审团认定事实权力之大在1859年纽约州选出的国会议员Daniel Sickles谋杀其妻一案中可以更清楚看出来l川。Sickles国会议员有一位年轻漂亮的太太被其好友Key引诱成奸,Sickles于气愤之余,开枪杀死Key而受审,此案在审理期间被告律师唯一可用的辩词不外被告开枪之时因气愤而失去理智、精神不正常(insanity)为辩。但以当时的道德标准而言,被告律师呵以用一种很强大的社会道德理由来对被告杀人事件为辩护,死者Key背叛r被告而更进一步诱惑被告之妻与其通奸,此种败坏道德及破坏人们相互间信任关系的行为,为社会

31、所小许,该奸夫Key被杀罪有应得,最后本案在陪审员自我裁量下,被告Sickles被判无罪开释。由本案可看出陪审员对案件认定事实权力之大,陪审员对审理的案件只认定事实(fact),法官只对陪审员不知的法律问题提出指示或说明,对于犯罪事实的认定完全由陪审员决定,陪审员的认定可以不附任何理由,完全由其主观意识认定。它的认定可能有时严苛、有时宽慈,陪审员所引为判决的是一种自成一格的非成文法(unwritten laws)而符合不同时期的社会功能(social function),以使社会安定并对抗强权。但歧视难免,例如在美国南方各州的白人陪审员在审理白人杀死黑人或造成黑人重伤的案件中很少会被定罪。大部

32、分均将其无罪开释,相反,如黑人杀白人或黑人强奸白种女人则必死无疑。同时在美国监狱服刑人数暴增的今日,有一个现象不能忽视,即少数人种在监狱服刑的比例占大多数。美国在年为例,当时在监狱服刑者的26%为黑人985年时,46%为黑人,时至今日,黑人青年二卜岁左右有/3人数曾在监狱服某种刑度。美国华盛顿特区,D.C.)黑人居民中约有85%左右人民在其一生中某些时候被逮捕或服刑,黑人犯罪率高其原因为何?白人的歧视亦或黑人本来即生活在社会低下层收入的一批人。下层人及低收入与犯罪足形成无法明显区分的连体婴,此一社会问题甚难回答。二)陪审制的利弊陪审制度经过九百余年的演进而至今日的现况,发现各种缺失,例如陪审员的认定犯罪事实与社会一般大众对案件的了解与期待有极大的落差,陪审员认定不公及花费大量时间与金钱来审判一个案件等等。为了弥补陪审制度过度消耗社会资源的缺陷,英、美国家有识之士认为案件单纯而犯罪者事先认罪(guilty plea)之类案件则不必再经过陪审员来审理,以减低社会成本。此一改革的引进,经过一段时期的操作即成为被告审理期间认罪协商机制重要的一环,亦即吾人所统知的认罪减刑(plea bargain,在19世纪初成为美国刑事制度中的一种。特别是在1900年美国纽约州的纽约市对于犯重罪的审理中约3倍的刑事犯的审决由认罪协商程序中得到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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