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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docx

1、盐城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盐城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政策要求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苏办发20082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1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 1. 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列入事业编制管理范围的全市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

2、位),都要按本实施意见进行岗位设置,建立和完善岗位管理制度。 2. 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3. 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已经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4. 实施范围内,经县级及以上组织、人社部门办理正式手续的事业单位在编在册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设置原则5. 事业单位应当在定功能、定规格、定编制的基础上

3、,进行岗位设置。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等原则,坚持按需设岗、竞争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1)规范有序。事业单位应当在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员额和人员结构比例范围内,根据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岗位设置权限、程序和经核准的结构比例、最高岗位等级设置岗位。(2)科学合理。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单位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科学确定本单位所需岗位的名称、类别、职责、任职条件、任务和岗位等级。(3)精简效能。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单位的社会功能定位和公益目标任务,综合考虑优化人员结构、提高服务效能、提升竞争能力、降低运行成本等因素设置岗位。(4)动态管理。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社会事业发展、单位功能调整的实际情况,按照规定的程

4、序和权限,适时对岗位设置方案和岗位说明书进行动态调整,确保岗位设置适应社会公共服务需要。 三、岗位类别设置 6.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1)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2)专业技术岗位指承担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知识、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3)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7. 事业单位应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其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结构比例,并确定相应的主体岗位。 (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

5、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其比例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其比例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5%。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服务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其比例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5%。8. 事业单位设置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9、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不仅要向主体岗位倾斜,还要综合考虑到辅助或支持系统的岗位设置,统筹兼顾,协调发展。 10. 事业单位类别及其主体岗位和岗位结构比例的确定,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按职能分工,分别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社部门核准。四、岗位等

6、级设置 11. 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分别划分不同的岗位等级:管理岗位分为10个等级;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不同类别的岗位等级之间不存在对应关系。(一)管理岗位设置 12. 管理岗位分为单位领导岗位、内设机构领导岗位和普通管理岗位。 单位领导岗位和内设机构领导岗位,根据编制部门或上级机关确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本实施意见设置。 普通管理岗位,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 事业单位中的党群组织,除国家、省、市另有规定外,不单独设置管理岗位,其工作人员在

7、本单位已聘人员中,依照各自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 13. 逐步规范事业单位职员管理。事业单位中原按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和办事员管理的管理岗位,依次分别对应四级到十级职员岗位。 14. 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确定。 15. 按相当厅级管理的事业单位设置领导岗位的层级原则上不超过3个;按相当处级管理的事业单位设置领导岗位的管理层级原则上不超过2个;按相当科级及科级以下管理的事业单位设置领导岗位的管理层级不得超过2个。规模小、人数少的事业单位,一般只设一个领导岗位层级。 (二)专业技术岗位设置 16

8、.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的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其中一级为特级岗位。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为员级岗位。 17. 全市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原则上按1:3:6控制。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时,应当严格控制高级岗位的设置和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 各县(市、区)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由各县(市、区)人社部门研究提出总体设置方案,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

9、。 市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由各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岗位设置的规定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在具体分析所属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后提出总体设置方案,按照管理权限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18. 专业技术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正高级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副高级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中级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初级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19.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人员的确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20.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是省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主要用

10、于培养、引进国家级和省重点学科学术技术带头人,原则上在省属事业单位中设置。市、县(市、区)属事业单位中确需设置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须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报批。 21. 上级组织人社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应当作为该行业(专业)设置岗位的主要依据。其他行业(专业),按照单位功能,可参照相近行业(专业)的指导意见执行。没有相近行业(专业)指导意见可供参考的,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研究提出指导意见。 (三)工勤技能岗位设置 22. 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级至五级技术工岗位。 23. 工勤技能岗位数量、结构比

11、例和最高岗位等级设置,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技术工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5%。其中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 24. 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的覆盖面。凡是已经实行或者有条件可以实行社会化服务和管理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四)特设岗位设置 25. 特设岗位是因事业发展急需,经特别程序批准,为引进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而专门设置的非常设岗位。 (1)特设岗位的设置,由事业单位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隶属关系,报市组织、人社部门核准。 (2)特设岗位在

12、公益目标任务完成后,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由原核准部门予以核销。五、岗位任职条件 26. 事业单位各类、各等级岗位任职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为: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27. 管理岗位的基本条件: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各等级管理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五级职员岗位,须在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2年以上;

13、(2)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 28. 各等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的基本条件: 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按照行业指导意见的要求和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规定执行。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综合考虑岗位责任、工作量、知识技术含量、承担的风险以及准入条件等因素,制定任职的具体标准。 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应包括准入控制的条件。 29. 各等级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

14、、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六、岗位设置程序及审核 30. 事业单位设置岗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编制岗位设置方案。事业单位在对单位职责、工作目标任务进行分解、梳理的基础上,科学地编制岗位设置方案,确定各岗位的类别、名称、等级。 (2)岗位设置方案核准。市属事业单位将岗位设置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职能分工和人事隶属关系分别报市组织、人社部门核准。各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报主管部门初审,当地组织人社部门审核,

15、再由各县(市、区)组织、人社部门分批汇总后报市组织、人社部门核准,或由市组织人社部门授权当地组织人社部门核准。 (3)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事业单位按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制定本单位的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并编制岗位说明书。 (4)广泛征询意见。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和岗位说明书应广泛听取意见,经单位或主管部门设立的聘用工作组织或聘用委员会讨论,由单位负责人集体研究通过。 (5)组织实施。事业单位按照通过的实施方案,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 31. 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岗位设置方案经核准后,应保持相对稳定。事业单位因编制增减或因事业发展需要调整岗位设置的

16、,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变更核准。事业单位合并、分立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重新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并申报核准。七、岗位聘用32事业单位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实行竞争上岗,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不再另签岗位聘任合同)。岗位出现空缺时,按照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和公开招聘制度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 33. 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不得突破经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按照本实施意见首次设置岗位时,现有人员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按照有关政策规定,通过自然减员、交流、低聘或解聘等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 34. 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

17、职条件,通过公开、平等、竞争的程序,择优选聘人员,一人一岗。 对确有真才实学、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35. 事业单位应当在聘用合同中明确聘用人员的岗位类别。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变换岗位,应具备所任岗位规定的任职条件,变换岗位时要对聘用合同中的有关内容作相应变更。 36. 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 37. 尚未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应抓紧进行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全面推进人员聘用制度。 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签订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应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确定现有人员岗位,变更合同相应内容

18、。 38. 对专业知识有特殊要求且周期比较短的专项科研项目或管理项目,可用项目聘用代替岗位聘用。 39. 对下列人员的岗位聘用,应当经聘用委员会对其能力和水平进行评价认定。未设立聘用委员会的,由所在地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对其能力和水平进行评价认定: (1)海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2)经省人社部门批准实行“以聘代评”的单位,直接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3)聘用到专业技术三、五、六级岗位的人员。 40. 事业单位的岗位聘用方案,应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组织、人社部门验收认定,聘用方案经验收认定后方可确定岗位工资待遇。八、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41. 各级组织、人社部门是事业单位

19、岗位设置的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各有关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共同做好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42. 事业单位是岗位设置管理的主体,应当在组织、人社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研究确定本单位的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和各岗位的具体任职条件并组织实施。 43. 建立全市统一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信息管理系统,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情况进行动态管理,促进人才人事信息资源共享。 44. 各级组织、人社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45. 本实施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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