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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发4号北京科技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docx

1、校发4号北京科技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校发20144号-北京科技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发布时间:2014-04-29 15:20:41| 浏览次数:19142次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收费制度情况下,为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其勤奋学习、努力钻研、积极进取,适应国家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改革形势,完善我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资助体系,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由基本助学金、岗位奖学金和优秀奖学金三部分构成,经费来源于国家拨款、学校自筹、社会

2、捐助等渠道。第三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我校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第二章 设立原则第四条 坚持“普惠与奖优并重”原则。发挥学校各项奖助学金的调节作用,既提高研究生整体待遇,又达到奖励优秀、激励进取的目的。第五条 坚持“促强与扶优兼顾”原则。加大在研究生培养方面的投入,在促进工科等传统优势学科快速发展的同时,帮扶理科、管理和文史类等学科,形成各学科协调发展的态势。第六条 坚持“权利与义务统一”原则。加强导师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主导作用和责任意识,推进以科研为载体的研究生培养模式,逐步形成以国家投入为主、学校配套为辅、导师适当资助、其他相关方面合理分担的研究生奖助学金资助体系。第三章

3、基本助学金标准第七条 基本助学金即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国家出资,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2万元, 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0.6万元。在研究生学制年限内,由财务部门按月发放。第四章 岗位奖学金构成及标准第八条 岗位奖学金由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博士研究生导师助研奖学金、博士研究生助教奖学金和研究生“三助”津贴四部分构成。1.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国家和学校共同出资,用于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支持其顺利完成学业(标准见表1),由财务部门每年分两次发放。该奖学金不适用于工商管理硕士(MBA)和公共管理硕士(MPA)。表1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研究生类别年级奖学金金

4、额(万元/生年)获奖比例博士研究生一年级1.6100%二四年级1.8五年级(仅限学士直攻博研究生)1.8硕士研究生一年级1.0100%二年级及以上(学制内)一等1.240%二等0.845%三等0.215%2. 博士研究生导师助研奖学金由导师科研课题出资,面向工科和部分理科、管理、文史类等学科研究生设立,用于提高博士研究生生活待遇,鼓励博士研究生潜心研究。标准为每生每年1.2万元,在学期间由财务部门按月发放。导师每学期对研究生进行一次学业考核,停发不合格者导师助研奖学金,同时停发学业奖学金。3. 博士研究生助教奖学金由学校和导师出资,面向理科、管理、文史类等学科研究生设立,用于支持研究生在完成科

5、研工作的同时,积极参与助教等教学实践活动。博士研究生助教奖学金由相关培养单位向学校人事部门申请,统筹使用(见表2),在学期间由财务部门按月发放。博士研究生助教奖学金和导师助研奖学金不可兼得。设岗单位每学期对研究生进行一次岗位考核,停发不合格者助教奖学金。表2 博士研究生助教奖学金标准类别助教奖学金(万元/生年)其中,助教岗资助(万元/生年)其中,导师资助(万元/生年)理科类1.20.60.6管理类1.20.80.4文史类1.21.00.2理科类指数理学院、化学与生物工程学院相关学科;管理类指东凌经济管理学院相关学科;文史类指外国语言文学、马克思主义理论、科技与教育管理、科学技术史等学科;机械学

6、科和计算机学科中面向公共基础课以教学为主型岗位的导师按理科对待(以人事处、教务处核定为准)。4. 研究生“三助”津贴分为助教、助管和助研津贴。助教、助管津贴由学校出资,人事部门管理,其管理办法参照人事部门相关文件执行。助研岗位是导师为提高研究生科研学术能力,分担导师科研任务所设置的工作岗位。学校鼓励优势学科和科研经费充裕的导师加大资助力度。导师按照“双向选择、择优聘任”的原则进行岗位管理与考评。助研津贴由导师自行发放。第五章 优秀奖学金构成及标准第九条 优秀奖学金由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博士研究生校长创新奖学金、博士研究生科研专项奖学金和学士直攻博研究生减免学费奖励四部分构成。1. 研究生国家奖学

7、金由国家出资,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非在职二年级(含)以上且在学习年限内的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评定管理办法见北京科技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校发201351号。2. 博士研究生校长创新奖学金由学校和导师科研课题共同出资,用于鼓励高年级优秀博士研究生勇于创新、努力争取更多高水平学术成果(标准见表3),由财务部门按月发放,相关评审管理办法另订。表3 博士研究生校长创新奖学金标准奖学金奖助对象奖学金金额(万元/生年)资助人数(名/年)五年级博士生3100六年级博士生工科类12(其中导师配套4万)30文理管类12(其中导师配套2万)3. 博士研究生科研专项奖学金由导师科研课题出资,用于吸

8、引和鼓励博士研究生从事重大项目研究工作。导师根据承担的重大科研项目情况自愿设立,并在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中注明。科研专项奖学金分为一、二、三等,标准分别为每生每年12万元、6万元、2.4万元,由财务部门按月发放。导师每学期对研究生的科研工作情况进行一次考核,根据考核情况可以自主确定该奖学金的发放期限、等级或取消该项奖学金。4. 学士直攻博研究生减免学费奖励是为鼓励优秀本科生直接攻读博士研究生,推进本硕博连读的一体化研究生培养模式,培养更多学科基础扎实、研究能力强和学术水平高的拔尖创新人才,对学士直攻博研究生在学期间实行全额学费减免奖励。第六章 申请条件第十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获得者应具有中华人民共

9、和国国籍,但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离校或休学手续和未按时完成学籍注册者,暂停发放其该期间奖助学金。申请奖学金者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4.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第十一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自获得博士学籍起,按博士研究生申请奖助学金,但自硕士入学起第五年方可申请校长创新奖学金。第十二条 研究生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申请当年奖学金,已经获得的奖学金应停发:1.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2.有学术不端行为;3.导师对其学业考核不合格。第七章 评审组织第十三条 成立北京科技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评

10、审领导小组,成员由主管校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各培养单位主管研究生教学负责人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评审工作,裁决研究生申诉事项。 评审领导小组下设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与管理办公室,奖助学金评审与管理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工作部,由研究生工作部和研究生院共同管理。助管、助教岗位管理办公室设在人事处。第十四条 各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单位主要领导担任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教学和学生工作负责人、各学科方向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代表、研究生代表等担任委员。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的制定,并负责奖助学

11、金的申请、组织和评审等工作。 第八章 评审细则和评审程序第十五条 各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应依据本办法,结合学科特点和实际,制定本单位奖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原则上按二级学科(或一级学科)进行评审。细则制定应充分考虑研究生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家庭经济状况以及导师推荐意见等因素。2.5年学制硕士研究生第五学期学业奖学金标准延续上一学年的评定结果。各培养单位的实施细则应在研究生入学前(一般每年6月30日前)于本单位公布,并报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与管理工作办公室备案。实施细则要保持稳定性,如确有不合理之处,应在充分征求导师、研究生等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订。第十六条 各培养单位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确

12、定本单位获奖研究生名单后,应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七条 对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向各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答复仍存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裁决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到异议提出者。第九章 管理与监督第十八条 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教育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严禁弄虚作假。第十九条 导师在每学年开学前将本学年的博士研究生导师助研奖学金、助教奖学

13、金导师资助部分和科研专项奖学金资助经费一次性划拨到财务部门专用账户,由财务部门统一发放。博士研究生学业考核合格,但导师未按时划拨应承担的导师助研奖学金和助教奖学金资助金额时,学校可直接从该导师课题经费中划转,并暂停该导师下年度博士研究生招生资格。第二十条 采取伪造档案及相关材料等弄虚作假手段获得各类奖助学金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在校期间奖助学金参评资格,并追回其基于上述行为所获得的全部奖助学金。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获得者名单在学校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与管理办公室将名单提交学校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按要求发放。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与管理办公室负责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和校长创新奖学金的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第十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2014年第2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学校其他奖助学金管理办法如与本办法冲突,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适用于2014级及以后的研究生,其中博士研究生校长创新奖学金不受此限制。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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