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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docx

1、宁波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宁波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推进全面小康社会建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675号)精神,按照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和浙江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民福201623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是为弥补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在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制度基础上单独发放给符合条件残疾人的一项补贴。第三条 凡是本

2、市户籍并持有本市核发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均可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第二章 补贴对象第四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对象为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劳动年龄段的残疾人;原享受贫困重度残疾人的基本生活补助对象和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对象未列入低保的残疾人。下列残疾人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一)违法犯罪,正在执行监禁刑罚的;(二)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三)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四)享受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政策的;(五)其他规定不能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第三章 对象认定和补贴标准第五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的家庭人均收

3、入或本人收入状况核定,由民政部门按照宁波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甬民发2015100号)和其他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第六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按照当地低保标准30%确定。对于原享受贫困重度残疾人的基本生活补助对象和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对象未列入低保的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全额或差额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差额发放不得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30%。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根据低保标准调整建立自然增长机制。第四章 补贴申请及审批第七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坚持“自愿申请、逐级审核、限时办理、公正公开”的原则。(一)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应由残疾人本人、监护人或委托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4、、街道办事处受理窗口提出书面申请,本人或监护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所在村(社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表格见附件),并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家庭收入等证明材料。(二)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残疾程度以及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对通过初审的名单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未通过初审的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的报县(市)、区残联。公示期间接到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针对异议的事实进行核实,并在公示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5、三)审核。县(市)、区残联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初审意见后,对申请人的残疾状况进行审核,审核工作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合格的材料转送同级民政部门审定。(四)审定。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残疾人及家庭收入情况进行审定,并确定发放补贴金额,审定工作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审定结果反馈同级残联。(五)公布。县(市)、区残联在7个工作日内将发放的名单返回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未列入发放对象的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第八条 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填写宁波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表,并提供以下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户口簿;(二)本人居民

6、身份证;(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四)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家庭成员和其法定赡(抚、扶)养人签署诚信承诺书;(五)本人同意核对家庭经济状况授权书;(六)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原重度残疾人救助证、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等材料;(七)本人收入、财产状况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第九条 低保残疾人、低保边缘家庭的残疾人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时可直接批准。第五章 补贴发放第十条 凡是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自递交申请当月起计发。凡已过本月补贴金发放期限的,应于次月发放补贴金时予以补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应由县(市)、区残联会同财政部门采取社会化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按月发放,发放

7、时间为每月10日前。第六章 动态管理第十一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行动态管理,应补尽补、应退则退。补贴对象所在辖区户籍地与居住地不同的,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将有关管理服务工作委托给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跨县(市)、区的,应当重新申办。第十二条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资格定期复核制度。资格复核采取主动申报和主管部门定期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复核内容包括申请人变故、户籍迁移、收入变动、残疾状况等情况。第十三条发放对象实行分类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残疾人家庭成员中有重病、重残人员且收入基本无变化的发放对象,每年复核一次;对短期内家庭经济状况和本人收入相对稳

8、定的发放对象,每半年复核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有收入来源的发放对象,每季复核一次,并根据复核情况及时办理停发或者调整手续。第十四条发放对象去世、户籍迁出等情况,不再符合发放条件的,应停止发放。第七章 资金保障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应当统筹安排财政预算,保障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所需资金。市财政参照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承担比例给予补贴。第八章 信息管理第十六条 按照政府预算公开和推进电子政务的要求,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各级民政部门要做好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的对接工作;各级残联要建立实名制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信息管理平台;各级财政部门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第十七条建立发放对象的信息档案。建立名

9、册登记、分类管理、报表统计等制度,及时更新完善困难残疾人家庭基本情况、经济状况、补贴金等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完整、及时、准确,实现信息共享。第九章 监督检查第十八条 各级民政部门、残联组织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和管理工作,并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同时,各级残联应加强残疾人证管理,严格按规定发放残疾人证。市民政局、市残联将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对补贴发放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第十九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残联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健全举报核查制度,设立和公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监督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投诉和举报。对实名举报,应当逐一核查,并及时

10、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第二十条违反规定截留、挪用、移用市级补助资金,财政预算资金安排不到位,不发或少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损害残疾人权益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第十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或具体规定,并报市民政局、市残联、市财政局备案。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民政局、市残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原关于对市区残疾居民给予适当生活补助的通知(甬民发200398号)、关于实施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的通知(甬民发200898号)、关于完善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的意见(甬民发2010107号)

11、、宁波市无固定收入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意见(试行)(甬残联201331号)、关于调整无固定收入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甬残联201524号)同时废止。附件:宁波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表附件宁波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表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社区)姓 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身份证号残疾类别残疾等级残疾人证号户籍地居住地家庭电话领取存折开户银行银行账号监护人姓名监护人联系电话家庭或本人经济状况低保家庭 低保边缘家庭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00-150%之间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原享受贫困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补助对象和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对象未列入低保的残疾人申请理由 本人家庭成员(或本

12、人)月收入元,在低保标准150%以下,要求给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提供申请材料真实性负全部责任,本人同意对家庭(本人)经济状况进行核定。申请人(监护人)签字: 年 月 日乡镇(街道)政府初审意见该申请对象家庭(个人)收入状况及初审情况,于 月 日至 月 日在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符合不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条件。(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县(市)区残联部门审核意见该申请对象符合不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残疾状况条件。(单位盖章)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定意见 根据申请对象承诺和授权,我们对其家庭(本人)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核定,其家庭(本人)收入是低保标准%。符合不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资格条件,按规定给予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每月元。 (单位盖章)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注:本表一式四份,乡镇(街道),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残联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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