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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的带薪假期有哪些.docx

1、劳务合同的带薪假期有哪些劳务合同的带薪假期有哪些? 篇一:作为员工您有权享有哪些假期 一、年假 1、关于年假1的法律规定主要为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条例”)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办法”),其中并未明确规定职工在试用期内不能休年假,但是,考虑到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尚未成为公司的正式职工,而且根据条例的规定单位可以统筹安排职工休年假,所以公司可以在试用期内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待试用期满转为正式职工后再安排休年假。 2、条例规定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其中“连续工作1年以上” 既包括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也包括在不同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 3、年假与事假和病假2、探亲假、婚

2、丧假、产假3、法定假日、公休日4的关系 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不享受当年的年假; 职工有下面病假情形,不享受当年的年假:累计工作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假假期;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假假期。 4、跨年度安排年假5 “年度”是指公历年度而不是职工工龄年度。 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5、补偿6

3、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因此,如果公司已经支付了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报酬,则还需另外支付:应休而未休年假天数日工资收入的200%。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因此,如果公司已经为职工安排休年假而职工不休,为了避免“按300%支付”的风险,公司应当要求职工提交书面文件进行说明,说明内容应包括:公司已经安排职工休年假;职工因本

4、人原因自愿不休年假。 6、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补偿7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因此,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如果职工当年已休年假天数超出其当年应休年假天数,公司不能从应发给职工的工资、补偿金及其他费用中扣回职工多休年假的工资报酬。 在用人单位与职工

5、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办法和条例对补偿的未休年假天数进行了规定,但对补偿标准的适用无明确规定,此时可以参照办法第10条的补偿标准执行,对于不是必须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公司可以安排职工休完年假后再办理离职,对于必须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公司则按“按300%支付”的标准予以补偿。 7、涉及劳务派遣方面8 被劳务派遣的职工同样享有年假,此时,年假由劳务派遣单位安排,用人单位协助执行,对于未休年假的补偿,应当按照劳务派遣单位的工资标准计算。 8、法定年假与公司年假的区分 按照条例和办法的规定职工应当享受的年假,我们暂且称之为法定年假,这是职工年假的最低标准,在此基础上,公司可以再给予职工

6、额外的年假,我们称其公司年假。如果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职工已休完法定年假但未休完公司年假,公司是否要对职工进行补偿?鉴于公司年假的福利性质且法律对此无明确规定,我们认为不予补偿在法律上风险不大,建议公司在规章制度中对是否补偿和/或如何补偿进行明确规定。 二、婚假9和晚婚假 1、一般要求 合法婚姻才享有婚假和晚婚假; 再婚享有婚假但不享有晚婚假; 婚假和晚婚假必须一次性休完; 在探亲假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婚假;10 婚假和晚婚假期间工资照发。 2、晚婚条件按法定结婚年龄推迟3年以上结婚为晚婚,即男年满25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女年满23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11 3、期限 婚假一般为3个工作日,晚

7、婚假各地方规定有所不同,北京12和上海13均为7天。 4、结婚登记时间是否必须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才能休婚假? 按照有关规定,婚假是职工享有的权利,因此,只要职工依法结婚就应当享有婚假,但是,如果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间前登记结婚,则可能存在职工在其他单位已休婚假的情况,而每次结婚只能享有一次婚假,因此,我们建议:如果职工能提供其在结婚登记时相应工作单位出具的未休婚假的书面证明,则公司应当给予职工婚假,而且基于常理考虑,职工登记结婚与休婚假之间的时间间隔不宜过长,最长不应超过一年。 三、丧假14 丧假一般为3个工作日,且必须一次性休完,丧假期间工资照发。 四、产假 1、产前检查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

8、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15 2、哺乳时间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16 3、产假期限 90天+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17 4、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产假期间按自然日计算,包括双休日和法定假日。 5、流产 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 1

9、8 6、晚育假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按此理解,非婚生产不属于晚育,也就不享有晚育假。国家法律未规定晚育假的期限,各地方规定有所不同,上海和北京均为30天。 7、保胎假 按照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规定,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也就是说,保胎假期间工资按照病假工资标准发放。 8、上海关于产假的有关规定19 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产前假期间的工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女职工

10、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申请哺乳假六个半月,哺乳假期间工资按照八成发给,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给。 五、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20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21 六、探亲假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对探亲假进行了规定,但是该规定不适用于外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第24条规定,企业职工

11、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公休假日、探亲假、婚丧假、女职工产假等假期,但是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9号),废止了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理由是“已被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代替”。因此,目前我国无明确法律规定外资企业职工享有探亲假,实际上,我国实施年假制度后,探亲假的功能很大程度上已由年假所取代,鉴此,我们认为公司不设探亲假法律上风险不大。 1 本文如无特殊规定,年假是指法律规定的年休假,而不是指公司在年休假之外给职工另外安排的年假。 2 参见条例第4条。 3 参见办法第6条。 4 参见条例第3条。 5 参见条例第5条和办法第9条。 6 参见条例第5条和办法第10、11条。

12、 7 参见办法第12条。 8 参见办法第14条。 9 参见对企业单位工人职员在加班加点、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间工资待遇的意见(59)中劳薪字第07号。 10 参见关于未婚职工利用探亲假到外地结婚时可否享受探亲待遇的复函(66)中劳薪字第49号。 11 参见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 12 参见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0条。 13 参见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3条。篇二:2014年劳动合同范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劳动报酬部分”部分 2014年劳动合同范本(三)“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劳动报酬部分”部分 四、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 根据岗位的需求,甲方安排乙方实行第 项

13、工作制度。 1、标准工作制: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3、不定时工作制。 乙方因完成工作任务的需要,确需加班的,应当填写加班申请单,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视为加班,享受加班待遇。加班时间以实际发生的时间为准。 第八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年休假以及婚丧、生育等有薪假期的待遇。 五、劳动报酬 第九条 1、

14、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实行以下第 种工资形式: (1)计时工资,乙方工资为元/月,工资构成详见工资表; (2)计件工资,乙方的劳动定额为,计件单价为; (3)其他工资形式,具体约定如下: 2、甲方于每月日之前发放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乙方同意,甲方可根据单位的经营状况对工资的发放时间作一定的调整,但甲方需提前书面告知乙方,且工资延迟发放不得超过一个月。 3、乙方同意,甲方可根据单位的经营状况和依法制定的薪酬制度调整乙方工资。 4、乙方工资的增减、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的发放,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均按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执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未作规定的,

15、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5、乙方同意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依法享受带薪休假和计划生育假期间的工资,按如下标准计发: 。但乙方依法享受生育津贴的,产假期间甲方不再发工资。 6、双方同意由甲方提供下列衣食住行条件,并按下列标准收费,该费用可从乙方劳动报酬中扣取: 。 第十条 乙方加班应经过甲方同意。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点工作,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安排补休或者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发放时间为 。篇三:2015最新劳动法放假规定 2015最新劳动法放假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

16、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2

17、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

18、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08年

19、1月1日起施行。 劳动法年假规定-年假计算方法:按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 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带薪年休假的假期。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不能享受当年度的年休假: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生产、工作

20、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但一般应在1个年度内安排。 劳动法年假规定-工资计算: 1.年假安排及未休年假的工资怎么算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职工未休年假的工资计算: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

21、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2.离职时年假工资怎么算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折算方法为: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劳动法年假规定-休年假条件: 根据国务院公布并于2008年1月1日实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08年9月28日制定公布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休年假的前提条件如下: 主体: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 时间: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小结:职工累积工作满一年即可以享受年假,并且休假期间工资照常发放。如果单位对年假有异议,不允许休年假,职工可以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要求单位给予年假。劳动法年假规定休年假是工作累计满一年职工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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