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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用法依法执教案例集锦.docx

1、学法用法依法执教案例集锦 学法、用法、依法执教案例集锦我国的教育法律法规,如中国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国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国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国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已经颁布实施十多年了,对学校、教师、学生的权益、义务都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使学校、教师、学生在教育活动中既要受法律的保护又要受法律的监督,不能够违背法律,而且成效显著。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对法律意识越来越强,但是校园内的暴力事件时有发生,违法案件的性质不断升级,这不仅给社会造成许多不安定因素,而且对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等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干扰。就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来自社会的、学生家庭的、学校的、教师自身的,但归

2、根结底,造成这些违法行为的根本原因还是属于不懂法,没有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所以,做为一个教育工作者,特别是学校的管理工作者,更应该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应用法律来治理学校,即“依法治校”,其基本含义有二:一是表现在“治”上,即管理,使学校管理法制化、规范化,使管理工作更有秩序,更有效率,使法律成为有效的管理手段;二是表现在“护”上,即保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上,使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或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及时通过法律程序得以补救。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它关注的是人们的行为,而不是思想、意识。法律规范人们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从而成为评价人们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

3、指引人们行为并预测未来行为及后果,当然也是警戒和制裁违犯的依据。一、学生的权益和义务在教育过程中我们往往十分强调学生应尽的义务,而往往忽视他们的权益,实际上,法律给予学生广泛的权益,由于受教育制度、教育理念以及人们的认识等因素,没有正确认识到青少年学生的合法权益,因而常常使他们的权益受到侵害。而这一现象主要发生在学校里,在学校这个特殊的环境中,学生与教师之间有着大量的接触,从而增大了学校、教师对学生侵权的可能性。1、学生的受教育权案例1把“差生”赶出学校某校初中二年级学生黄某平时纪律涣散,经常上课迟到与邻座讲话,有时甚至旷课。经老师多次教育仍然无改变,该生家长因忙于生意,对儿子也疏于管理,极少

4、过问儿子在学校的学习情况,班主任多次与其父母电话联系,但是都没有找到。班主任赵老师认为学生黄某继续在班上学习会影响他人,于是三番五次地找他谈话,要其自动退学。黄某在老师的压力下,加上本身有厌学心理,于是在没有告诉家长的情况下就辍学回家。此事后来被学校发现,学校责成班主任赵老师迅速去黄某家动员学生返校学习并向家长赔礼道歉,并在教职工大会上批评赵老师的错误做法。分析:该案例中,班主任赵老师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后学校及时制止了班主任的违法行为,维护了义务教育法的严肃性。学生黄某在品德上有缺点,对班级教育有影响,班主任有责任耐心教育他。班主任也可以如实向学校汇报学生黄某的情况,按有关学籍管理条例进行

5、处分。虽然班主任多次与其家长联系,但是并没有联系上,家长才是其法定监护人。在义务教育法第22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3条规定:学校应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2、学生的人格尊严人格尊严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受法律保护,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诬告、陷害。学生也是公民,当然其人格也要受法律的保护。案例2班主任侮辱学生的人格尊严某学校高中二年级文理分科。原高二(4班)一女生王某被分到6班。由于王某皮肤长的很白,班主任赵老师以为她擦了增白化妆品,在王某刚到6班的一个星期内,赵老师三次警告她不要擦化妆品。王某曾对赵老师说她并没有擦化妆品,班

6、主任不相信。在一天早自习上,赵老师当着全班同学的面说:“王某某,看你的脸抹的那么白,就跟挂了大白似的。快到前面的桶里去洗一洗。”王某含着眼泪说:“我洗,我给你洗。”赵老师认为她当着大家的面顶撞他,于是当天下午赵老师把她的母亲叫到学校,并当着其母亲狠狠的批评了王某。王某向班主任承认了错误并写了书面检讨,王某的母亲也向赵老师赔了理,道了歉。在此后的一个月里,因王某不完成作业和考试成绩底,赵老师多次让王某到办公室里站着。最长一次是王某背着书包,连续3天站在赵老师的办公桌旁边没有上课。王某认为自“洗脸风波”后,赵老师就看不上她,刁难她,于是整天偷着哭,漫漫地变的精神恍惚,最后住进了精神病医院。经诊断,

7、她患上了精神分裂症。分析:国家教委发布的规章性文件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规定:“女生不烫发,不化妆,不佩带首饰,不穿高跟鞋”。学生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有关文件作出上面这些规定是必要的,是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如果女生使用化妆品,班主任进行适当干涉,也是合理合法的,这是班主任享有的法定的“管理学生”的权利。本案例中,赵老师不顾事实,相信学生,无中生有,当着全班同学的面,让王某洗去本不存在的“化妆品”,侮辱了学生的人格尊严,给王某造成精神上的痛苦和心理上的创伤。赵老师严重违反了教师法第8条第四项、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条5条、义务教育法第29条之规定,侵犯了学生王某的人格尊严,同时,还侵犯了王某的身

8、体健康权(体罚所致)、受教育权(在办公室罚站不让上课)和精神健康权(使之精神恍惚),最后导致了王某精神上的痛苦和心理上的创伤,使其名声受到损害。使一个正常的学生患上了精神分裂症。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0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学生的身体健康权、生命权学生的健康权是学生人生权的重要内容。在学校中,对学生的健康权和生命权的侵害主要是由于体罚学生和学校事故引起的。体罚的形式多种多样,如,打学生,罚站,罚劳动改造,罚下蹲起立,罚抄作业,罚学生值班,罚学生吃塑料

9、片、喝墨水、喝尿、罚跑步-这些行为将严重影响学生的身心健康,甚至产生严重后果。义务教育法第16条规定:禁止体罚学生。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案例3教师让学生自罚(或者互罚)某学校某班上午第四节上数学课,有几名学生在做练习题时屡做屡错,并不是学生不会做,而是学生马虎不认真所致,为了提醒学生注意,数学老师王某提出一个要求:学生每做错一道题,就打自己一耳光。当场两名男生做错了题象征性地打了自己的耳光,一名女生出于自尊没有打自己,受到教师的批评。中午回家后,这名女生喝卤盐水自杀,幸亏及时

10、抢救没有酿成大祸。这个案例中,教师虽然没有直接打学生,但是却向学生下达了自己或者互相打耳光的命令,所以仍然属于体罚行为,使学生的健康权和人格尊严权受到侵害。案例4罚“劳动改造”某学校初中一年级学生李某比较散漫,上课常常迟到。一天早晨,来到学校时,第一节课已经上课10多分钟,由于老师正在讲课,李某没敢敲门进去。正好被来巡视的政教主任吴某发现。于是吴主任对她进行严厉的批评,要求李某写检讨,并罚她打扫教学楼前面的卫生,结果李某整整打扫了一上午的卫生,并在打扫卫生过程中不慎将脚扭伤。李某的爸爸知道后,来到学校闯进办公室大骂吴主任并动手打了吴主任,使吴主任头部受伤并导致轻微脑震荡。分析:案例中吴主任要求

11、违纪学生打扫卫生不仅侵害了学生的身体健康权和人格尊严,而且同时还侵害了她的受教育权。有些教师把劳动作为惩罚违纪学生的手段,还美其名曰:“劳动改造”,这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体罚学生的违法行为。我们不否认劳动是一种重要的教育手段,但教育教学计划中的劳动和作为惩罚手段的劳动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正常的劳动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劳动观点,有助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有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坚持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是我们一贯提倡的。但劳动一旦作为体罚学生的教育手段,劳动就失去了应有的教育价值了。对违纪的学生,教师首先有了解情况,弄清违纪的原因,予以说服教育,必要时可以给予纪律处分。一般来说,体罚学生会造成如下的结果

12、:学生的身体健康权和人格尊严受到严重侵犯,影响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导致师生关系、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家长与学校的关系恶化,甚至会出现家长报复,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受干扰,有关教师被打等结果;体罚学生的教师要受到行政法律的制裁甚至刑事法律制裁;学校要承担因教师体罚学生而对学生造成的损害(如医疗费、营养费等);因体罚而导致的法律纠纷,使有关国家机关如教育行政机关、治安管理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必须为解决这些纠纷付出时间和精力,增大了社会管理资源。除个别情况外,大多数体罚学生的教师并非出于恶意,他们认为体罚可以阻止学生的不良行为,使学生守纪用功,同时也可以警戒其他学生。但是从体罚的效果来看,往往与教师的

13、初衷相去甚远,甚至适得其反,造成严重后果。相关的法律条文上明确规定: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并不是要求教师放弃对学生的管理工作,而是对教师管理学生的方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教师有更文明、更科学的管理形式的方式方法。体罚是侵害学生身体健康权的违法行为,但在学校里,并不只是体罚才侵害学生的身体健康,学校事故也会侵害学生的身体健康权。案例5一学生因教师罚抄作业自缢身亡案案情简介:新疆某市附小六年级小学生徐某,因班主任老师罚抄作业而在家用红领巾自缢身亡。徐某平时性格开朗,活泼调皮,纪律性较差,学习成绩属中下水平。某日上午早读课上,徐某因没按要求补写老师布置的家庭作业抄写课文而受到班主任老师的批评。班主

14、任派徐某的同学打电话叫来其父亲,让徐父将儿子带回家补家庭作业,并罚他将语文课从第一课一直抄到第十八课。当日13时40分,徐某父母回家,发现门从里面反锁着,反复敲门都无动静,遂破门而人,发现徐某横躺在客厅门前,一条红领巾拘成的圈一头套着离地面约90厘米的门把手,一头套着徐某的脖子。徐某父母抱起已失去体温的儿子直奔附近医院急救,终因发现太晚,抢救无效而亡。事发后,引起该市教育界的广泛关注。一些专家指出,徐某事件一方面反映出我们教师在教育方法上的简单粗暴,另一方面也说明学生的心理素质教育亟待加强。分析:在本案中,徐某自杀的主要原因在于其自己。他自杀的主要原因在于他自己心理承受能力太弱,不能正确对待班

15、主任对他的错误作法。班主任罚他抄作业的作法虽然是错误的,但并不是导致他自杀的必然原因,因此徐某对其自杀负有主要责任。班主任的作法是错误的,违反了教育法规的有关规定: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我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学校

16、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对品行有缺陷,学习有困难的儿童、少年应当给予帮助,不得歧视。”在本案中,班主任采取的是变相体罚的作法,即间接使学生感到肉体痛苦的作法,如罚站、罚饿、罚劳动以及本案中的罚抄作业。我们既反对直接体罚,也反对间接体罚。本案中的班主任间接体罚的错误作法给学生造成了伤害,同样要承担一定责任。对班主任应当如何处罚呢?在本案中,班主任教师对学生实施了变相体罚,造成学生自杀身亡,情节严重,应由其所在学校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于死者家属所遭受的损失,他应当适当予以赔偿,因为尽管他不是造成学生死亡的直接原因,但必定与其死亡有一定因果关系,故应该承担一

17、部分民事责任。 案例6体育课发生的事故案例4:小学生赵勇诉被告钟强老师及该校人身损害纠纷一案案情简介:原告:赵勇,男,2岁,原系黑龙江省某市第一小学学生。法定代理人:赵宏伟。原告赵勇之父。被告:第一小学。第三人:钟强,第一小学体育教师。原告赵勇系被告学校学生,第三人钟强曾任原告所在班级体育教师。钟强在任教期间,曾因原告违反课堂纪律对其进行过两次体罚(用脚踢及橡皮筋崩脸)。1994年4月15日上午上体育课时,原告私自到其他年级军训场地玩耍,钟老师追过去用手拽住赵勇的红领巾推搡,并杵其一拳。赵勇当时感到胸部发闷,中午回家后全身抽搐。经送该市卫校附属医院诊断,被确诊为植物神经功能紊乱。因治疗效果不佳

18、,又先后去解放军医院、省康复医院等医院治疗。原告治疗先后共花医药费5866.6元,去外地治疗住宿费146元、交通费39.2元,药品邮资费元。事后,原告父亲多次要求学校处理未果,遂向某市祥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8757.68元。祥光区人民法院认为:第三人钟强在任课期间先后三次对原告赵勇进行体罚,致原告植物神经功能紊乱,有证人证言及法医鉴定结论为证。钟强的行为属职务行为,故全部责任应由学校承担,第三人的责任由学校按有关规定自行处理。被告未能提供原告患有先天性癫痫病的证据,其辩称理由不能成立。原告在药店及卫生所所购药品未经主治医生准许,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19、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六十条规定,于2007年5月16日判决如下: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5421元,住院营养费150元,伙食补助费120元,护理人员误工工资150元,外出治疗住宿费146元,交通费39.2元,药品邮资24元,总计6050.2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分析:祥光区人民法院认为应由学校作为被告,教师以第三人的身份参与诉讼。理由是:第一,教师体罚学生属法人侵权行为。某市第一小学作为事业单位法人,其民事行为能力主要通过两种途径实施,其一,学校的重要民事活动由校长作为法定代表人,以学校的名义进行;其二,教师按学校安排从事日常的教学活动,学校

20、从事教学活动的法人行为分解成教师直接开展教学活动的职务行为。钟强为维护教学管理秩序对学生进行体罚,学校应当对教师的职务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第二,教师体罚学生,在学校与学生间构成了特殊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由此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应由学校作为被告。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包括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主观过错和因果关系四个构成要件。本案从损害事实看,钟强在行使职务过程中的体罚行为导致了赵勇的人身伤害;从违法行为看,教师的体罚行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及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从主观过错看,教师体罚学生存在主观上的故意,也体现了主管学校对教师监督管理的疏忽和懈怠;从因果关系看,学生受到人身损害是由于教师在执行职

21、务过程中造成的,其最终原因是学校未对学生尽到保护责任。综上所述,学校由于教师的体罚行为而与学生之间形成了特殊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学生可以对学校提出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学校作为侵权方,理应以被告身份参与诉讼。第三,教师体罚学生,在学校和教师之间不形成连带责任,教师只能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与诉讼。连带责任是指在共同责任中,每一个责任人都有义务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全部承担了连带责任的人,有权向其他共同责任人追偿超过自己应承担的部分。本案中,因教师的体罚行为,学校与学生之间形成了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但教师与学校不负同一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不形成连带责任,更不能作为共同被告参与诉讼。学校作为侵权的法人主

22、体,因其没有尽到监管职责而作为被告参与诉讼。实施体罚的教师,因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只能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如果可以证实学校已尽到了监管职责,教师是因教学活动以外的原因实施侵害行为,方可由教师作为被告承担民事责任。学校在承担责任之后,可根据教师的过错和经济状况,在学校内部责令其承担部分损失。教师法规定了教师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即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例7活动中发生的事故去年5.月的一个星期天,某小学一个班主任李某带学生去郊游,在玩耍的地方附近还有5个小学生在玩耍,一

23、包马蜂被扰动,到处乱飞,这时候班主任李某迅速组织并教他的学生进行躲避,而另外5个学生由于不知道怎么躲避,被马蜂追刺,其中一人因伤势严重而不治生亡。后这个学生家长状告这个老师及其所在的学校,经法院判决,该校赔偿家长一万余元。分析:虽然班主任李某在事故时能够及时组织学生进行躲避,但是只是组织自己的学生,没有教育在场其他的学生进行有效躲避,也没有呼救。而且当时现场没有其他成年人,是首知责任人。所以其学校和他本人都应该负有一定的责任。在教育活动中,不仅教师因过失会造成学生的人身事故发生,学校因管理不善也会导致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引起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和学校均要负刑事责任,学校还要负行政管理责任。所以我们

24、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一定要认真进行组织、安排,充分考虑发生事故的可能性,而且要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以及自救、互救的措施。案例8上课期间由于教师擅离职守,造成学生伤害案情简介:1999年9月的一天,某镇一所中学在上第二节课时,初二(一)班任课教师李某因故未到教室上课,也未向学校领导请示派人代课,而是自己安排本班班长王某看管学生自习,并示意说:“哪个学生捣乱,用棍子敲!”上课没十分钟,该班学生范某斜坐在座位上削铅笔,王某以为他在吃东西,遂从讲台上将教师常用的教棍扔下打范某。范某出于本能,用手一挡,棍头正好刺往后排坐着的女同学陈某的左眼。造成左眼失明。经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其左眼珠已萎缩,需摘除并安装义眼,

25、属于重伤乙级,需花医药费数万元,而陈某家庭困难,父母带着陈某四处求医,累计费用达3.5万多元,于2000年3月起诉到县人民法院设在该镇的法庭上,请求依法赔偿。 分析:该中学在上课期间由于教师擅离职守,造成学生伤害,学校应负主要责任;范某在王某用教棍打自己时,用手护头,出于本能,其正当防卫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陈某在学校期间受到伤害,请求赔偿,有理有据,应予以支持。法院依法判决学校赔偿陈某各项费用44000元,王某赔偿陈某各项费用11000元。在该事件中,因为学校的职责和任务是由与个个管理员和教师去履行和实现的。管理人员和教师在从事管理活动和教育教学活动中,他们所代表的不是自己

26、而是学校,其行为是职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对于职务行为给别人造成的损害,民事赔偿责任应该由行为人所在的教育机构来承担。学校应坚持防重于治的原则,平时作好教师和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通过积极行动尽可能减少学校伤害事故的发生。本案中,任课教师李某,违反了教师法第八条的规定,没有履行教师应尽的义务,根据教师法第三十七条有关规定,教师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应该由所在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对该教师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当然,在学校赔偿之后,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向有过失的行为人李某行使追偿权、求偿权,要求教师李某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4、学生的表达自由权人表达自己的意见的方式有多种,可

27、以通过语言,也可以通过服饰、化妆、手势、表情、法型、书信等。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的第一条:“自尊自爱,注重仪表”其中的一条规定就是:“穿戴整洁、朴素大方。提倡穿校服。头发干净整齐,男生不留长发,女生不烫发,不化妆,不佩带首饰,不穿高跟鞋。”表达自由是法律赋予给每个公民的基本权,那么学校应该怎样要求学生做一个合格的中学生呢?案例9怎样对待学生的服饰问题陕西省铜川市省煤炭基建公司第二中学高一(2)班学生王文生,某年6月2日到学校上课,内套一件被青年们称为“一把火”的红衬衫。他的显露的红衣领子被班主任孙某发现。孙老师当即责令王文生脱掉红衬衫。平时少言寡语的王文生不愿当着男女同学的面脱衣服,要求去教室

28、外面去脱。孙老师不准,仍然强令王文生在教室里脱。自尊心很强的王文生坚持不脱,并回到自己的座位坐下。孙老师走过去楸住其衣领把王文生拉出了座位,并把他的语文书和本子从后窗仍下了楼,大声喊到:“出去,我这个班不要你,以后别来了。”此后,班主任和学校一直没有和其家长通报情况。直到6月14日晚入睡前,王文生对奶奶说:“老师欺负我,我找他说理去。”次日早7点半左右,王文生在铜川市公园湖投湖身亡。分析: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提倡学生穿校服,是因为易于培养学生的组织纪律性,减小学生家庭贫富差别给学生身心发展来来不良影响。那么是不是国家教育部的规定与法律相违背呢?没有的。因为学生是一个非常特殊的公民群体,学校是一

29、个教育学生促进学生身心全面发展的场所,对他们提出“穿戴整洁、朴素大方”的要求是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只要学生的穿着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不会对教育教学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学校和教师就不应该干涉,否则就是侵犯了学生的表达自由权。在本案例中,学生王文生穿了一件红衬衫,而且穿在里面只露了领子,并没有违反有关规定,也没有对教育教学造成不利影响,因此无可厚非。孙老师对该生的穿着的横加干涉和指责就属于违法的行为。侵犯了学生王文生的表达自由权;孙老师不让他上课,侵犯了其受教育权;当着男女同学的面让其脱衣服,侵害了其人格尊严。当然王文生的自杀是一种自己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主要是其心理承受能力差所致,与教师孙

30、某的行为之间无必然的因果联系。所以教师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应该承担行政责任,学校应该给孙老师一定的行政处分。那么我们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怎样判断学生的服饰合理还是不合理呢?如果一个女生身着比基尼到学校上课显然是不合理,教师应该对其服饰提出批评要求改正,过于暴露的服饰不利于教育教学活动的进行,也与教育教学场所的氛围不相协调。但是如果她在游泳池里就不一样了。所以我们要认真钻研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规定要求,让我们自己要能够正确判断才能够要求学生做到不违规。案例10应该这样对待烫发的女生某中学初一某班班主任李某,一天在上课时,发现一女生黄某新烫了头发而且抹了很浓的化妆品,顿时很生气,对黄某进行严厉批评,并马

31、上责令其在教室里当着同学的面洗脸。黄某在座位上没有动,里某就上前去拉黄某,黄某还是没有动,里某一气之下就把黄某的书及书包扔到走廊上,并说:“今天你别上课了,回家把家长找来。你什么时候把头发剪掉,什么时候再来上课。”随着就把黄某拉出了教室。致使黄某两天没有来上课。分析:该案例中,学生黄某烫发并抹很浓的化妆品,违反了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教师有权提出批评并要求其改正。教师在处理这个学生的违纪行为的过程中方法不当,让黄某当着全班同学的面洗脸、将其书及书包扔到教室外,是侮辱学生的黄某的人格尊严的行为;教师致使学生两天没有来上课,侵犯了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在这个案例中,教师并没有侵犯学生的表达自由权。5、学

32、生的人生自由权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国人民共和国的公民的人生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式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生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学生是公民,当然也有人生自由权。案例11学校是否有全关学生的禁闭某市有一所农村初中,近年来进步较大,教育质量不断提高,校长多次受到教育行政部门的表彰。然而,有一天市教育局收到一封姓李的学生家长的申诉信,说他的儿子李某在学校上学多次被校长陈某体罚,身体多处受伤,要求追究该校长的责任。于是市教育局派人前往调查,结果实在出人意料。该校校长陈某是一位29岁的年轻人,工作很有干劲,3年前被镇教办提为校长,他下决心要把学校搞上去,提出先要整顿学校的组织纪律,同时还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他对学校的行政人员和教学人员说,你们大胆去抓,有哪些学生不听教,就交给我处理。他的处理办法很简单,先关学生禁闭,然后在禁闭室里训斥学生,对还不悔改的,会处以最严厉的体罚。事情暴露后,本地的一些农村干部认为校长做的好,学生不听就该打,并且要出来为校长担保。分析:本案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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