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X , 页数:9 ,大小:19.14KB ,
资源ID:27396489      下载积分:3 金币
快捷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bdocx.com/down/27396489.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不扣费)。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下载须知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
2: 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3: 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版权提示 | 免责声明

本文(湖北省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维修保养一体化管理暂行规定.docx)为本站会员(b****3)主动上传,冰豆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冰豆网(发送邮件至service@bdocx.com或直接QQ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湖北省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维修保养一体化管理暂行规定.docx

1、湖北省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维修保养一体化管理暂行规定湖北省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维修保养“一体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提高建筑起重机械管理专业化水平,确保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保养各环节管理到位,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行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维修保养“一体化”管理。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是指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租赁、安装(含升降、附着,

2、下同)、拆卸、维修、保养等工作,由一家具备相应的建筑起重安装专业承包资质,达到相关技术标准(详见附件一)的企业(以下简称 “一体化企业)组织实施。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范围内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的监督管理,县级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的监督管理。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一体化”企业和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 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企业的基本要求第五条 “一体化”企业应当设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健全技术、安全、经营、财务、维修保养、档案等各项管理制度和各工种安全

3、技术操作规程,保证管理体系运行有效,确保企业服务质量与安全生产。第六条 “一体化”企业应根据企业规模按要求配备专业齐全、人数合理的管理队伍和特种作业人员队伍,并为员工配备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七条 “一体化企业应当具有相应数量的技术性能良好、质量稳定、安全保护装置齐全、灵敏、可靠的建筑起重机械.第八条 “一体化企业必须及时办理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备案或变更,定期开展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性能评定,对达到使用年限或不能确保使用安全的建筑起重机械予以报废,并依法办理产权备案注销手续。 第九条 “一体化”企业应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做到“一机一档”,确保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运行可追溯

4、。 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下列资料:(一)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产权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资料;(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第十条“一体化”企业应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包括下列资料:(一)“一体化”服务合同及安全协议书;(二)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三)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内容;(四)安装验收资料;(五)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十

5、一条 “一体化企业应加强在用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性能检查,监督、指导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操作。建立企业起重机械智能监控信息平台,运用信息化手段,实时掌握建筑起重机械的运行情况.第十二条 “一体化”企业应建立抢修制度,配置符合企业规模的抢修车辆、设备和技术人员,及时发现、准确判断并有效消除起重机械故障。 第十三条 “一体化企业应及时开展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增强自身技术能力。 第三章 “一体化”管理中相关单位安全责任第十四条 工程未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承担本规定中总承包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十五条 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全面负责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

6、械“一体化”管理,对“一体化”企业、使用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管理责任,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与“一体化”企业签订专业分包合同,明确“一体化”企业服务对象,监督“一体化”企业和使用单位履行各自安全生产职责;(二)与“一体化企业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安全协议书。将项目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清单及其对应的“一体化”企业名单报工程所在地县级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三)向“一体化”企业提供拟安装起重机械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四)会同使用单位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五)会同使用单位审核

7、“一体化”企业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会同使用单位审核“一体化企业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八)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组织相关单位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九)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十)组织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十一)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自行或督促使用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负责,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8、一)与“一体化”企业签订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安全协议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二)制定和落实建筑起重机械使用中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三)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 (四)设置相应的机械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机械设备管理人员,监督检查“一体化”企业的设备维护、保养工作。(五)指定专职机械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检查建筑起重设备的安全、正常使用;(六)发现建筑起重机械故障或者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通知“一体化企业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七)督促本单位人员安全使用建筑起重机械。第十七条 “一体化”企业对

9、建筑起重机械的性能、安装拆卸、维护保养及安全操作负责,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三)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四)制定和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书面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六)组织实施建筑起重机械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日常检

10、查包括巡检、月检、季检,应对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检查。维护保养应包括日常保养、定期保养、转场维修保养等工作;(七)对建筑起重机械自身在正常使用情况下的安全可靠性负责;(八)使用具备资格的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和信号司索等特种作业人员;(九)及时发现和消除使用过程中的机械故障和事故隐患。第十八条 “一体化企业负责监督检查司机的安全操作行为。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应专人专岗、定机定人。每名司机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发现司机违章操作的,应立即责令停止违章行为,并按照合同约定对企业和个人予以处罚;使用单位强制要求司机违章作业的,“一体化”企业和司机应拒绝执

11、行并向监理单位报告。第二十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二)审核“一体化”企业、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三)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四)监督“一体化”企业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五)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一体化”企业、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一体化企业、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情形严重的,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和建设主管部门报

12、告。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情况实施监督抽查和执法检查,并有权在现场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建筑起重机械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停止使用,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总承包单位组织对该项目所有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全面排查,重新验收后方可恢复施工;第二十二条 发现不具备相关技术标准的企业从事“一体化”服务,企业所属的所有建筑起重机械一律停止使用,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第二十三条 “一体化”企业存在下列行为的,

13、企业所属建筑起重机械一律停用,重新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一)因建筑起重机械安拆、维护不当或起重机械安全性能不符合要求而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二)建筑起重机械存在安全隐患被责令停止使用后,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或拒不整改的;(三)使用没有经过产权备案或安全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起重机械;(四)擅自改装起重设备、破坏安全防护装置;(五)降级使用设备零件、部件、配件或使用不合格的设备零件、部件配件;(六)其他严重降低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或设备安全性能的行为.第二十四条 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未履行第十六条、十七条、二十一条安全职责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实施不良记录公示,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处理。第二十五

14、条 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主体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定期发布 “一体化”企业名录.第二十七条 工程合同造价在3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宜选择名录内二级及以上一体化企业承担。政府投资的工程合同造价在3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应选择名录内二级及以上一体化企业承担。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服务企业性技术要求(暂行)附件一: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服务企业技术要求(暂行)一、一级“一体化”服务企业技术要求(一)企业具备一级建筑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条件。(二

15、)可供租赁的自有400KN.m以上塔吊和施工升降机的总数不少于80台。(三)具备以下技术要求: 1、配备相应的技术及管理人员(1)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从事施工机械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职称以上人员不少于8人,且机械、电气等相关专业齐全.(2)专职安全员4人,机管员5人。(3)专业技术维修工人不少于10人(其中建筑起重机械维修工6-7人,电气维修工3-4人).(4)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工(含塔机、施工升降机)不少于15人,配备与建筑起重机械安装相应的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信号司索工. (5)建筑起重机械数量超过80台的,应合理增加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

16、技术工人。 2、维修保养基地面积不少于5000,其中维修车间不少于500。3、建立远程监控系统,能够实时掌握权属所有塔机的运行情况.二、二级“一体化”服务企业技术要求(一)企业具备二级建筑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条件。(二)可供租赁的自有400KN.m以上塔吊和施工升降机的总数不少于50台.(三)具备以下技术要求:1、并配备以下专业和管理人员: (1)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从事施工机械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职称以上人员不少于5人,且机械、电气等相关专业齐全。(2)专职安全员3人,机管员3人。(3)专业技术维修工人不少于8人(其中建筑起重机

17、械维修工56人,电器维修工2-3人).(4)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工(含塔机、施工升降机)不少于10人,配备与建筑起重机械安装相应的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信号司索工. (5)建筑起重机械数量超过50台的,每增加20台应增加下列数量的专业和管理人员: 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其中从事施工机械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专职安全员1人),机管员1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职称以上人员不少于1人,且机械、电气等相关专业齐全。专业技术维修工人不少于2人(其中建筑起重机械维修工1人,电气维修工1人),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工(含塔机、施工升降机)不少于4人,以及与建筑起重机械安装相应的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信号

18、司索工. 2、维修保养基地面积不少于3000,其中维修车间不少于300。3、建立远程监控系统能够实时掌握权属主要塔机的运行情况。 三、三级“一体化”服务企业技术要求(一)企业具备三级建筑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条件。(二)可提供租赁的自有400KN.m以上塔吊和施工升降机的总数不少于30台。(三)具备以下技术要求:1、配备以下专业和管理人员: (1)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从事施工机械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职称以上人员不少于3人,且机械、电气等相关专业齐全。(2)有专职安全员2人,机管员2人。(3)专业技术维修工人不少于5人(其中建筑起重机械

19、维修工34人,电气维修工12人)。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工(含塔机、施工升降机)不少于6人,配备与建筑起重机械安装相应的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信号司索工。 (3)建筑起重机械数量超过30台的,每增加10台应增加下列数量的专业和管理人员: 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其中从事施工机械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专职安全员1人),机管员1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职称以上人员不少于1人,且机械、电气等相关专业齐全.专业技术维修工人不少于2人(其中建筑起重机械维修工1人,电气维修工1人),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工(含塔机、施工升降机)不少于3人,以及与建筑起重机械安装相应的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信号司索工。 4、维修保养基地面积不少于2000,其中维修车间不少于200。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