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强犯罪被害人保护方案加強犯罪被害人保護方案行政院八十七年十月十五日台八十七法字第五七二號函核定行政院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台八十九法字第八九四九號函核定修正行政院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院臺法字第九一二四二三五號函核定修正行政院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院臺法字第九三五六二三號函核定修正一、緣起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所規定之保護對象為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或受重傷者,其受保護之人的範圍較小,法務部於本法施行後,邀集各相關部會及民間團體訂定加強犯罪被害人保護方案(以下簡稱本方案)陳報行政院,行政院於八十七年十月十五日核定。實施以來,歷經八十九年三月及九十一年七月二次修訂,內容隨之燦然大備,
2、並經各部會及直轄市政府列為經常性辦理事項,持續辦理。行政院鑑於本方案應辦事項已大部分辦理完成,爰於法務部陳報九十年度執行績效報告時函示,其採行措施大都已完成階段性任務,須否再行充實其採行措施或是否繼續存在,請通盤檢討評估。經九十一年加強犯罪被害人保護方案工作檢討會議與會人員通盤討論,認為本方案雖已經完成階段性任務,惟基於九十二年九月一日開始施行之刑事訴訟法,已由職權進行主義,改採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對被告的保護將更為周延,故本方案仍有繼續存在之必要,且應大幅度修訂,賦予其新的生命,使之與時俱進,俾符合保護被害人之本旨。二、目的健全犯罪被害人保護制度,強化被害人保護措施,有效執行救援協助、安全
3、保護、補償損失、心理輔導及協助訴訟等被害人保護工作,以保障人民權益,促進社會安全。三、依據行政院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以院臺法字第九一二四二三五號函。四、修訂原則以三至五年為期程,原方案中已達成目標者,不再列入,已列為經常工作項目儘量不再列入;近年來各部會保護弱勢被害人之相關法令已有增修或預定修正者,以較能突顯各部會績效之項目列為具體措施,納入本方案,並由主辦機關自行擬定預定達成目標和辦理完成時限,例如以九十二年二月六日修正刑事訴訟法交互詰問制度施行後對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人身安全及隱私權如何加強保護;又例如財政部預定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底前完成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相關規定,函送行政院審查,以擴
4、大汽車交通事故受害人賠償或補償範圍,加速取得保險給付,並刪除申請特別補償基金應扣除社會保險給付之規定。五、具體措施及預定達成目標工作項目具體措施預定達成目標辦理完成時限主協辦機關壹、救援協助一、補助並督導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辦理因犯罪行為被害死亡者遺屬及受重傷者重建生活。健全被害人救援組織持續辦理法務部、內政部二、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及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等相關規定,提供被害人驗傷診療、緊急庇護、心理復健、法律訴訟、緊急生活費用補助等保護扶助措施。強化被害人各項保護措施,並給予特殊族群間相同的扶助。持續辦理內政部(法務部、行政院衛生署、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三、整合一一三
5、婦幼保護專線、家庭暴力資料庫、性侵害資料庫及兒童保護個案等管理系統,強化通報機制,落實婦幼保護單一窗口受案機制,整合各類型保護性服務工作。增進家庭暴力、性侵害防治、兒童及少年保護工作之效能。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內政部(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四、法務部督導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研訂犯罪被害業務專業人員共同處理準則。統一從事犯罪被害人服務專業人員之處理犯罪被害人保護業務之標準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前完成法務部(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五、法務部督導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對於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未獲補償,亦未獲得其他機構資助,經濟困難,而陷於無力支付醫療費用之被害人及被害人遺屬,就其自
6、付額部分得予補助。強化被害人醫療服務功能持續辦理法務部(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六、法務部督導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協助符合證人保護法規定之被害人及被害人遺屬,向地方法院檢察署、法院聲請核發證人保護書。加強被害人之人身安全持續辦理法務部(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內政部七、法務部督導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協助不符合證人保護法規定但有安全疑慮及有保護需求之被害人及被害人遺屬,洽請地方法院檢察署或警察機關施以適當之保護。加強被害人之人身安全持續辦理法務部(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內政部八、行政院衛生署督導訂定有關醫院執行業務時遇有被害事件之通報機制、對象分類,以及對於受重傷或死亡
7、之犯罪被害人須及時通知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當地分會之作業準則。落實醫院通報機制持續辦理作業準則之訂定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前完成。行政院衛生署(內政部、法務部(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貳、安全保護一、警察機關應加強被害人之人身安全保護措施,對於有安全之虞之被害人適時提供自我保護措施,並派員保護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確保被害人人身安全持續辦理內政部(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二、加強被害人之隱私權保護:行政院新聞局應主動建立監督機制,督促大眾傳播媒體,就涉及報導或記載性侵害事件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適時予以勸誡或移請新聞自律組織處理;如違反性侵害
8、犯罪防治法第十條之規定者,應嚴予取締處罰。維護被害人隱私權持續辦理行政院新聞局(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檢察、警察、調查人員應切實遵守偵查不公開之原則,保護被害人之隱私。維護被害人隱私權持續辦理法務部、內政部行政機關所製作而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足以識別性侵害犯罪被害人身分之資訊。並建請司法院轉知各級法院參照辦理。維護被害人隱私權持續辦理關於建請司法院辦理部分,適時辦理。各行政機關三、落實證人保護法之施行,強化犯罪被害人身分保密及人身安全保護措施。保障被害人等訴訟當事人之權益持續辦理法務部、內政部四、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應於被害人出庭時提供安全之空間及環境。並建請司法院轉知各級法院參照辦理。提
9、供被害人於出庭前後有安全環境空間持續辦理關於建請司法院辦理部分,適時辦理。法務部參、補償損失一、落實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有關犯罪被害補償金之相關規定,補償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或受重傷者之損失,保障人民權益。補償被害人損失,促進社會安全。持續辦理法務部二、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相關規定,以擴大汽車交通事故受害人賠償或補償範圍,加速取得保險給付並刪除申請特別補償基金應扣除社會保險給付之規定。擴大給付範圍,並加速被害人取得保險給付。預定九十二年十二月底前將修正草案函送行政院審查。財務部三、財政部應加強督導保險公司,對於車禍之強制險申請事件應在規定時間內給付,或說明延遲給付之原因,以維護被害人權益
10、。管制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時間,以維護被害人權益。持續辦理財政部四、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應主動告知犯罪被害人及遺屬有關犯罪被害補償金、暫時補償金等相關規定及應提出之證明文件,並提供申請書。必要時可協助被害人或遺屬填寫申請書。方便犯罪被害人或遺屬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持續辦理法務部(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五、建請司法院提示各級法院注意於緩刑之宣告前,宜調查加害人賠償被害人之情形及是否已撫平被害人之感情,不以和解書為為宣告緩刑之唯一參據。撫平被害人之感情;可促進加害人履行對被害人之民事賠償。適時辦理法務部六、在刑事偵查程序中結合鄉鎮市調解制度,透過調解程序,促使加害人對被害人賠償,使被害人
11、在刑事程序中可直接並提早受償。但被告所涉之家庭暴力犯罪及性侵害犯罪屬告訴乃論時,檢察官不宜以調解成立為由而勸導息訟。可加速加害人對被害人之民事賠償持續辦理法務部七、監獄於審核假釋案件時,宜參酌被害人受損害賠償之情形及社會之觀感,以為准駁之參據。撫平被害人之感情持續辦理法務部八、建請司法院提示各級法院辦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時,除非確有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所定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之情形,不得將案件裁送民事庭,以貫徹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之良法美意。可促進加害人履行對被害人之民事賠償適時辦理法務部肆、輔導一、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對於有心理輔導需求之個案,應
12、聘請具輔導實務經驗之專業人員,或具有心理諮商輔導專長之保護志工輔導,或轉介至心理諮商輔導機構提供必要之心理輔導。被害人可得到及時和適當的心理輔導,協助其恢復正常生活。持續辦理法務部(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二、行政院衛生署應建立並提供有關心理諮商及輔導資源之資料庫,俾供社會各界運用。被害人可獲得心理諮商及輔導之機會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前完成行政院衛生署三、由各地方法院檢察署結合社會資源及公益團體辦理預防毒害、網路遊戲被害,以及能使青少年遠離偏差行為或犯罪之正當休閒育樂和課業輔導活動。預防犯罪,減少被害。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前完成法務部(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伍、協助訴訟一、結合地方性法律
13、資源或建立義務律師團,以供被害人諮詢相關法律問題或協助訴訟。提供被害人法律諮詢及協助訴訟服務持續辦理法務部(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內政部(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二、檢察官對被害人(告訴人)聲請證據保全時,儘速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九條之一妥適處理。促進訴訟程序之進行,並由於證據獲得保全而使訴訟結果有利於被害人。持續辦理法務部三、強化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服務功能,增列被害人服務項目,提供被害人申訴服務。並建請司法院轉知各級法院參照辦理。加強協助被害人進行訴訟程序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前完成。至關於建請司法院辦理部分,適時辦理。法務部、內政部四、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宜設置犯罪被害人及證人候訊處所,
14、依法指派專人並協調社工人員或志工協助被害人及證人應訊。並建請司法院轉知各級法院參照辦理。加強協助被害人進行訴訟程序持續辦理關於建請司法院辦理部分,適時辦理。法務部內政部(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五、檢察機關對於犯罪被害人以口頭或電話查詢有關偵查、執行及其他聲請案件之進行情形時,應立即妥速答復。並建請司法院轉知各級法院參照辦理。加強協助被害人進行訴訟程序持續辦理關於建請司法院辦理部分,適時辦理。法務部(內政部、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六、督促所屬檢察官、警察及調查人員詢問及傳訊被害人時,應以平和懇切之態度行之;對依法陪同被害人應訊之社工人員應予適當之協助或保護。並建請司法院轉知各級法院參照辦理。強化
15、被害人在刑事訴訟程序上之地位持續辦理關於建請司法院辦理部分,適時辦理。法務部、內政部七、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應儘量傳訊被害人,給予充分陳述機會。並建請司法院轉知各級法院確實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辦理。強化被害人在刑事訴訟程序上之地位持續辦理關於建請司法院辦理部分,適時辦理。法務部、內政部八、督促檢察官妥適運用職權不起訴、緩起訴處分及簡易程序,促加害人向被害人道歉、立悔過書或支付慰撫金,以平撫被害人之感情。並建請司法院轉知各級法院加強運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關於免刑判決前令加害人向被害人道歉、立悔過書或支付慰撫金之規定。強化被害人在刑事訴訟程序上之地位持續辦理關於建請司法院辦理部分,適
16、時辦理。法務部九、司法警察機關宜儘量通知被害人有關案件移送情形。檢察機關對於有被害人告訴、告發之案件,於必要時應將被告保釋情形告知被害人並於案件移送法院審理時副知被害人;對於未有被害人告訴、告發之案件,如被害人申請發給結案書類時應准予發給。並建請司法院轉知各級法院參照辦理。強化被害人在刑事訴訟程序上之地位持續辦理關於建請司法院辦理部分,適時辦理。內政部、法務部陸、教育宣導一、編印犯罪被害預防手冊或其他生動活潑宣導品,教導民眾如何避免被害。加強被害預防宣導持續辦理內政部法務部(教育部、行政院新聞局、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二、印製犯罪被害人保護手冊或有關請求救援協助之資
17、訊,教導被害人如何保護權益。加強被害預防宣導持續辦理內政部法務部(教育部、行政院新聞局、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三、各級學校應加強辦理犯罪被害預防宣導活動,教導學生如何預防被害。加強被害預防宣導持續辦理教育部(內政部、中央警察大學、台灣警察專科學校、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四、各級中小學應切實依法實施性侵害及家庭暴力防治教育課程,加強宣導性侵害及家庭暴力防治之觀念與知識。加強被害預防宣導持續辦理教育部(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五、訂定犯罪被害人保護週,發動全國各有關機關、學校、團體及媒體,密集加強宣導犯罪被害人保護觀念。加強被害人保護觀念宣導持續辦理法務部(內政部
18、、財政部、教育部、經濟部、交通部、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司法院刑事廳、中央警察大學、台灣警察專科學校)六、對於法務、警察、醫療、教育、心理、社會工作等從事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之相關人員,應加強其有關犯罪被害人保護觀念及知能之教育訓練。並建請司法院參照辦理。加強從業人員之教育訓練持續辦理關於建請司法院辦理部分,適時辦理。內政部教育部法務部行政院衛生署(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七、加強犯罪被害經驗調查、統計分析,掌握犯罪被害之最新狀況,以為擬訂刑事政策及規劃犯罪被害人保護措施之參據。使所擬定之犯罪被害人保護措施具體可行適時辦理內政部、法務部六、經費本方案所需經費由各主、協辦機關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七、管制考核本方案由各主辦機關自行列管,必要時由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選定重點項目,由院列管。八、本方案各項加強措施之細部執行計畫,由各主辦機關自行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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