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讲人:黄晓佳主讲人:黄晓佳善意取得制度的概述1、概念:、概念: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其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2、构成要件:、构成要件:(1)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 (2)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 (3)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 (4)完成了法定的公示方法案例一:一天,王某在街上碰到一个女孩。该女孩称父亲病重,急需用钱,自己又下了岗,没有生活来源,想把自行车卖了应急,请求王某购买。王某见其可怜便花了200元钱将车买下。谁知没过多久,一中年妇女找到王某,说自行车是她的,几个 月前被人偷走,已向公安机关
2、报了案,要王某将车归还。案例二:杨某的朋友张某最近还给他一笔2万元的旧债。但事后不久,公安机关找杨某追赃,说张某还给杨某的钱是张某诈骗得来的赃款,而杨某对此并不知情。善意取得的赃款、赃物该不该退还?赃物是否适用善意赃物是否适用善意 取得制度取得制度赃物:通过非法途径取得的动产,包括由走私、盗窃等方式取得之物。各国立法各国立法德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第第935条条 :“从所有人处盗窃的物,不得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第1歀)”但“盗窃物为金钱,无记名证券以及公开拍卖物时,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第2款)”法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第第2279条条 :“占有物如系盗窃物,其被害人自被盗之日起三年内,得向占有人请求回复其
3、物;但占有人得向其所由取得该物之人行使求偿的权利。”第第2280条条“现实占有人如其占有的盗窃物由市场、公卖或贩卖同类物品的商人处买得者,其原所有人仅在偿还占有人所支付的价金时始得请求回复其物。”我国台湾民法我国台湾民法第第948条、条、949条条规定:“善意取得之动产如为盗赃或遗失物时,丧失动产之被害人或遗失人自被盗或遗失之时起二年内得向占有人请求回复其物。”赃物是法律禁止流通的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有的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有的赃物不适用善 意取得制度。赃物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我认为赃物适合善意取得制度的理由:我认为赃物适合善意取得制度的理由:1、可以维护交易安全,稳定交易秩序,促进 民
4、事流转;2、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及社会的公平价值观 念3、我国现有法律没有禁止赃物的善意取得赃物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赃物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1、受让人须从以下场所通过法律行为取得受让物(1)由拍卖而取得受让物。所谓拍卖,既包括国家有关机关主持的强制拍卖,也 包括一般的拍卖机构所主持的一般拍卖;(2)由公开市场取得受让物。这里的公开市场包括公营市场、百货公司、超级市场、一般商店、早市、夜市及庙会、展销会等;(3)由贩卖同种物品的商人处取得的受让物。2、受让人须有偿取得受让物 3、受让人取得受让物时须为善意案例一:一天,王某在街上碰到一个女孩。该女孩称父亲病重,急需用钱,自己又下了岗,没有生活来源,想
5、把自行车卖了应急,请求王某购买。王某见其可怜便花了200元钱将车买下。谁知没过多久,一中年妇女找到王某,说自行车是她的,几个月前被人偷走,已向公安机关报了案,要王某将车归还。解析:案例一中,王某购车的行为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作为善意取得赃物的第三人,其取得赃物一般是通过正常的买卖行为或基于正当的债权债务关系。虽然王某购车时支付了相应的对价,但是购车行为不是在公开市场上进行的,属于私下交易私下交易。在当时的场合下,王某理应考虑到此车有可能是偷来的,是法律禁止流转的,却因疏忽大意未加考虑,这不能不说是王某的一个失误。因王某购车的行为与动产善意取得制度要求不符,所以他的购车行为不属于善意取得,也就是
6、说,他没有依法取得该车的所有权,应该将自行车归还失主。案例二:杨某的朋友张某最近还给他一笔2万元的旧债。但事后不久,公安机关找杨某追赃,说张某还给杨某的钱是张某诈骗得来的赃款,而杨某对此并不知情。解析:案例二中,杨某取得赃款的行为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11条明确规定:“行为人将诈骗财物用以归还个人欠款、货款或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虽然2万元赃款是张某诈骗所得,但是杨某是在不知情的状况下,基于正当的债权债务关系取得的。所以,他的行为属于善意取得,根据上述规定,杨某可以不退赃,即不用将2万元退还给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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