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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侵权案例.docx

1、校园侵权案例校园侵权案件的收集案例一:学生程X住院前后 新学期伊始,某小学音乐教室更换了一套整齐崭新的课桌,音乐老师无不满心欢喜。每次上课,她都要教育学生加倍爱护,每节课后,她都要逐一扫视一番才放心。一个星期三上午的第三节课后,音乐老师的目光被其中一课桌所吸引,她上前一看,猛吃一惊,桌面被小刀刻得伤痕累累。她来不及多想,立即将刚上完音乐课的学生喊回教室,很快查出了刻划课桌的学生程X。音乐老师对程X进行了一番批评教育后,马上报告了学校有关领导,然后又将此事告诉了班主任。程X按照班主任的意思,将母亲喊来学校,其母亲与班主任交谈后,既承担了没教育好孩子的责任,又答应按学校规定在经济上给予适当赔偿。星

2、期四,程X照常来校上课。星期五,程X缺课一天。班主任放学后将程X无故缺课一事报告了学校有关领导,然后来到程X家。程X母亲告诉班主任,程X吃了早饭离家后,至今未归,并安慰班主任不必着急。类似情况,已不是第一次。星期六清晨,附近一所高等师专科学校的几位学生在校园里晨读,发现一个小花坛里躺着一个男孩,他们急忙上前将男孩扶起,谁知男孩已人事不知,气息奄奄。他们立即兵分两路,两个男生将男孩抱到市某医院;另一女生忙到附近单位、学校打听男孩的住处。该小学的校长得知这一情况,顾不上洗脸刷牙,立即赶到医院,认出昏迷不醒的男孩正是程X。接着,校长参与了医生的会诊,商量了抢救方案。此时,程X的母亲才来到医院。整个白

3、天,都有该小学的领导和老师守护在病床旁,当天晚上,该小学的全体领导、程X的班主任和音乐老师,冒着倾盆大雨,提着营养品专程去医院看望了病情大有好转的程X。以后几天,都有师生前去慰问。程X的家长和医务人员无不为之感动。可三天后的一个下午,程X的舅父、姨妈来到了该小学校长室,把程X一天未归,昏倒住院的责任推给了程X的班主任和音乐老师,并要求学校负责程X在医院里的全部费用。面对这一无理要求,校长没有退让,而是以充足的理由说服了对方,维护了学校和老师的利益。评析 学校和教师在学生程X损坏公共财物时尽了教育的责任,在其旷课、昏迷住院后及时家访通报情况,提着慰问品看望和守护他,已尽到了爱护的责任。程X的有关

4、亲属将其昏迷住院的责任推给班主任和音乐教师,要求学校负责程X的全部医药费用,这是一种侵犯学校和教师合法权益的无理要求。程X在犯错误受到批语教育后旷课,旷课期间昏迷,是他自己主观行为造成的结果,学校和教师主观上没有不准他上课的要求,客观上没有促其旷课和致其昏迷的行为,故完全可以不承担责任,不负担其医药费。案例二:学生的人身权利不容侵犯某校一学生向教师反映X男生课间到校外公厕去吸烟。一上课,老师就去翻该生的书包,想从中找到学生吸烟的证据。学生拒不让翻。于是师生间发生争执,师生共同到教导处解决问题。教导处将学生留下进行严厉批评,老师乘机回到教室,翻学生的书包,终于从书包中找到了香烟。教导处根据学生守

5、则给予该生纪律处分。某校交接值周袖章时还差四个。眼看快要下课了,班主任老师说:“再找不到,我可就要搜了。”他见还没有反应,就自己先解开衣扣、翻开衣兜,“搜查”了自己,也算做了示,然后便要求道:“大家都解开衣服,我搜!我就不信找不到。”结果,全班男女生几十个人都被老师或同座位同学相互搜了身,最后还是未找到。全班同学很晚才被获准回家。评析 以上两个案例都反映出一个共同的问题,即学校如何维护和尊重学生(特别是未成年学生)的人身权利。在国家大力宣传“依法治教”的今天,学校管理中再不能沿袭过去旧的甚至是的教育手段了。虽然这样做可能使一些教育目的达到了,但主观上的良好愿望绝对掩盖、代替不了客观行为的性。案

6、例三:坏事变成了好事正值学习教育法律知识期间, 某校发生了一起一位新参加工作的老师打伤学生X的事。该生平时散漫,违反校纪的现象时有发生,这次违纪后,被老师打得耳朵红肿,嘴角流血,这是一起典型的体罚学生事件。事后学生家长找到学校,批评老师的行为,并到上级机关反映了此事。当时校教师中有种种意见:1、学生X,多次违反纪律,该打;2、家长到处告状,校长应给老师作主;3、如果处罚教师,则学生更不好管,也会挫伤教师工作的积极性。教育法律知识的学习,使学校新上任的领导干部对如何处理这类事件心中有了底。他们多次找X教师谈话,在热情肯定他教育学生认真负责精神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条款,严肃地指出其错误的性质和严

7、重性。X老师对自己的错误有了较好的认识,心悦诚服地向家长道歉,主动承担X的医疗费,从而取得了家长的谅解。家长也表示今后要配合老师教好孩子。经上级领导同意,免予X老师处分。在教职工大会上,校长抓住这一事例,组织大家重新学习教育法、教师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容,使大家进一步认识体罚学生这一“通病”的性质,把总是提到高度来分析,并指出家长向上级反映是对的,要求处罚老师也是法律允许的。结果,不但教育了犯错误的老师本人,也使全体教职工提高了认识,不但没有挫伤教职工的积极性,而且对教育法律知识的理解更深入一步。评析 学校里发生了教师打伤学生的事件,家长上告,教师议论纷纷,显然是件坏事。但最后统一了认识,

8、协调了各方系,问题得到妥善解决,推动了学校工作,坏事变成了好事。坏事变成好事要具备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是:1、学校领导干部法制观念强,对有关的法律规定心中有底,故断是非的标准正确。2、不停留在“就事论事”的水平上,而是从加强法制观念教育上,从提高犯有错误的教师和全体老师认识水平的总体效果出发,处理这一体罚学生事件。3、学校领导应具有较高领导艺术。学校是教育机构,不是司法部门,学校要依照法律规定和原则处理问题,不同于直接依法断案。案例四:不准未完成作业的学生上课引发的悲剧秋季开学,某校学生纷纷报到入学,只有小学五年级甲班学生徐某还在教室外徘徊,他因没有完成暑假作业而被拒之门外,班主任王老师要求他

9、将作业完成后再报到上课,徐某只好背起书包回家,途中经过一条小溪,他脱掉衣服游泳,不幸溺水身亡,徐某家长闻讯后,冲进学校,殴打班主任王老师,在学校领导和教师的大力保护下,王老师没有受到伤害,只是衣服被撕破,在各方劝说下,许某家长回家,安葬了徐某。事后,徐某家长提出了四项要求:第一,学校负责全部安葬费;第二,教育局要处分王老师;第三,学校赔偿抚养费5000元;第四,将徐某的姐姐(代课教师)转为公办教师。经学校、教育局和乡政府研究决定:1、学校负责徐某的全部安葬费;2、对王老师给予行政记过处分;3、学校付给徐某家长1000元慰问金。徐某家长由于自己的要求没有完全得到满足,经常在学校大闹大吵,学校正常

10、的工作秩序受到破坏,学校多次劝告无效,最后只好请公安机关出面干涉,派出所对徐某家长发出警告,徐某家长再也未到学校闹事,风波终于平息。评析 徐某的死,是他本人私自下河游泳导致的意外事故,自己应负主要责任。班主任王老师因徐某未完成暑假作业而不准报到上课,属变相体罚学生行为,违反了教师法的有关规定,由于这种行为导致了严重的后果,给予他行政记过的处分也是必要的,符合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徐某的死,校方也有过失,即未能保障受教育者接受教育的权力。从人道主义出发,负责全部安葬费,付1000元慰问金安抚家长,是合情合理的。徐某家长要求将徐某的姐姐转为公办教师不合政策规定,属无理要求。徐某家长多次到学校吵闹,属于

11、扰乱学校秩序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条例,学校请求公安机关出面制止属依法维护学校权益的行为,完全正确。案例五:歧视差生是行为某天,长检查入学进度。发现该校三年级还差一个学生,问班主任王老师,回答说:“未到校的学生叫周波,因家庭困难交不起学费而失学了。”校长带着这个问题走访了周波同学家了解情况。家长对老师意见很大,告诉校长说:“我小孩周波学习成绩差,不守纪律,这我清楚。上期班主任在排学生座位时,故意将周波排在教室左后角独坐,作业就是做了点交给老师也不批改。期末考试,语文只得27分,数学只得45分,成绩都低于班平均分数。期末发手册那天,王老师还在班上点名批评我小孩,说周波在班上是大家学习上的负担,下

12、期最好不要读了。本期开学已有5天,可王老师一则未来发动,二则未捎信或写字来要周波去读书,请校长考虑我小孩的读书问题。”回校后,校长深入到该班了解情况,周波家长反映情况属实。该学校教师奖罚制度第十条规定:“排斥差生,差生失学,应由直接责任人动员差生入学,否则视其情节予以经济处罚。”对此,学校作出决定:一、责成王老师在两天亲自到周波同学家,做好工作,发动入学,并热情关怀,不准歧视。二、给予王老师批评教育,再视其情节处罚。评析 教育法第五章第三十六条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受平等权利。”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第十三条规定:“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

13、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周波同学未入学是班主任王老师的直接责任,关心爱护学生是法律赋予教师的义务,学校给予王老师的处理是合理合法的。理由是:1、王老师对差生周波同学不但不关心帮助,反而将其座位排在教室左后角。周波欠交作业,不教育、不督促,做了作业也不批改,这是歧视差生的主要依据。2、学生期末考试成绩差,挖苦、讥讽,属排斥差生的言行。开学后不但不去发动,反而在领导面前说谎话,周波未入学不是家庭经济困难,而是属于王老师排斥、歧视。案例六:学校能罚学生的款吗?某小学五年级学生某,纪律观念较差,且不爱护学校公物。一次,某用小刀将新课桌划坏。学校认为某肆意破坏公共财物,行为恶劣,且一惯表现不佳,

14、决定给予某警告处分,令其赔偿20元,并罚款100元,限5日之将赔款和罚款一次交情。这样处理合理吗?评析 学校对某故意毁坏学校财物的处理既有正确的一面,又有不合理的成分。某故意毁坏公物,违犯学校纪律,学校有权给予其警告处分。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第117条第2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因此,学校要求某折价赔偿是合理的。学校没有行政处罚权,所谓行政处罚,是特定的行政机关或法定的授权组织对违反特定行政管理法规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个人或组织所施行的惩戒措施。至于采用何种方式惩戒,由哪一级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实施,均由行政管理法规规定。学校既不是特定的行

15、政机关,也不是法定的授权组织。所以,学校不具备行政处罚权,对某罚款100元的决定是错误的。案例七: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一天,某中学体育教师毛老师,正在体育组备课,突然被该校校长叫去,叫其把持刀闯入学校闹事的某送交派出所。因社会青年某拒不交刀,在教导处,下课铃声一响,某持刀向前进击时,毛老师照其头部打了两拳,将某打伤致死。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毛老师触犯中华人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伤害罪。学校为毛老师聘请律师为其辩护,毛老师属于正当防卫。究竟此案是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评析本案中毛老师不是故意伤害,而是正当防卫。其理由有:1、死者某持刀闯入学校,破坏了学校的教学秩序;2、某始终紧握刀在

16、手,而耐心说服仍然拒绝交出凶器;3、被告人毛老师被校长叫去是为了制止某行为,属执行公务,见某持刀行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之时,而采取了正当防卫;4、面对不法侵害行为正在发生危险时,正当防卫与不法侵害同时发生,是一致相适应的。根据法律规定,被告毛老师不应负刑事责任。作为学校管理者,应该懂得一些法律知识,学会通过法律手段,来捍卫教师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的秩序。案例八:教师私拆学生信件造成该生投河自尽某县一重点中学高二58班有一位住校女生徐X性格文静向,自尊心极强。从初中升入高中,刚入该校时成绩总分为该班第三名,该生学习自觉认真,聪明好学,每次月考、期中、期末考试成绩总是名列前三位。班主任老师非常喜欢

17、她,并委以学习委员。徐X班干部工作认真负责,经常向班主任汇报班上学习情况,老师也经常鼓励她,只要这样好好学习下去,将来必定是一名重点大学的学生。班主任老师,40多岁,在该校从事教育工作已有20多年,担任物理课教学,教学优秀,兼任班主任,工作极为认真负责,经验丰富,对学生既非常热爱又非常严格,多次被学校评为先进教师和优秀班主任。可是到了高二第二学期期中考试,徐X学习成绩突然下降,滑到了第13名。任课老师反映她上课注意力不太集中,形神恍惚。班主任找她谈心,分析原因,徐某只是说这一学期来总感觉全身不舒服。班主任关心地对她说:“利用星期天回家要父母带你去医院检查一下。”老师开始特别注意她的动向,不久发

18、现女生徐X收信、写信非常频繁。于是老师通知传达室将该生的一切来信统交班主任。私自拆开其中几封看,原来是外校另一男生的来信,容十分亲热。老师看后十分气愤,原来小小年纪就谈恋爱,难怪成绩下降。老师也喜出望外,自以为“高明”,终于查出了徐X成绩下降的真正原因,所以得意洋洋。心想这下可以向她推牌,可以帮助她从漩涡中跳出来,也可以通过她来警戒和教育全班同学。一天下午快要放学时,班主任老师组织全班开一次班会,先大讲了一通中学阶段早恋的危害性,然后对徐X进行了点名批评。并把一些来信的容宣读出来,并且斥责她说:“作为一名高二的学生,只差一年就要面临高考,一年很快就要过去,怎么还会有心思去谈情说爱。本来成绩很好

19、,很有前途,却因为一谈爱成绩就猛然下降。特别作为一个女同学,行为更要检点一点。我们全班同学也都要警惕起来,以此为戒,千万不能学坏样。”并当即宣布撤消她的学习委员。老师认为只有这样重重地刺激她一下,才能把她从恋爱的漩涡里救出来。从此以后全班同学都不理她,并在她背后指指点点,说三道四。不过三天,全校师生都知道了这一事情,闹得沸沸扬扬,有的还添油加醋,说是某班一女生谈情说爱,还堕了胎,学习成绩一下子下降了许多。在这种情况下,徐某感到天昏地暗,觉得自己再也无脸见人,前途更是无望。有一天晚自习后,该女生悄悄来到学校附近一条小河旁,泪水洗面,仰天长叹,遂投河自尽。评析每个人在社会中生活都会有自己的隐私,在

20、学校里,每个学生也毫不例外地有自己的隐私。隐私权的围,是指“不愿告人的或者不愿公开的个人的事。”其包括的围十分广泛,它包括学生的日记、家庭状况、个人历史、通信秘密等。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和刑法、民事诉讼法等都特别强调了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保护。本案中,班主任老师私拆信件,泄露徐X的隐私,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从而造成徐X投河自尽的严重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徐X投河自尽与教师某的行为有一定的联系,某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泄露学生隐私和损害学生人格尊严。但徐X自杀的主要原因,还是由于其自身心理承受能力太差。老师的出发点是想把她从早恋中拔出来,而并没有逼她自杀的动机。因此,不能让老师

21、承担逼死学生的责任。但老师因不懂法律,方法失当,应受到一定的行政处罚。案例九:以罚代教管理学生案某县一所中学某班班主任高老师,工作认真负责,对学生严格要求,在执行学校制定的校规校纪的同时,在自己班上又附加了一项特殊的“管理制度”:凡迟到、早退、旷课累计达10次者,罚款10元;凡操行评定成绩被扣去10分者,罚款20元。该班有两名学生因偷着抽烟被发现,操行成绩被扣去了10分,每人被罚款20元。由于一时没钱交纳罚款,被班主任停了课,并规定什么时候交清罚款才准进教室。这两名学生在校外游荡了三天之后,把罚款交了,才被允许进教室上课。临近期末考试的一天夜里,班主任高老师家里饲养的六只大肥鸡被人偷走了。第二

22、天,也不见这两名学生来校上课。班主任立即到当地派出所报了案。派出所迅速侦破了此案,鸡正是这两名学生偷的。派出所依法对他们进行了处罚,学校也同时作出决定勒令他们退学。派出所民警问他们:“你们为什么要偷班主任家的鸡?”他们回答:“一是为了还别人的债,二是想报复班主任。”简单的回答却令人深思。班主任高老师如此以罚代教,对学生是爱还是害?评析本案中,两名学生因被班主任高老师以罚款而被迫借债,因要还债而又被迫偷窃,从而走上了的道路。这充分说明了学校或教师对违反校规校纪和犯有错误的学生进行罚款,以罚代教,绝对是一种错误的教育管理方法。从案例所展示的结果来看,无论班主任当初制定班规班纪的动机如何,其以罚代教

23、的结果都对学生是害而不是爱,这是毫无疑问的。罚款的教育手段不仅会造成学生的心理创伤,而且还容易使学生产生逆反心理。任何一名犯了错误的学生,当他认识到自己错了以后,往往会产生求得谅解和回避惩罚的愿望。这是他改正错误的前提。因此,当学生犯了错误以后,教师应该“晓之以理,动之以情”,针对他们的个性心理特点,循循善诱地启发他们认识自己的错误,满腔热情地帮助他们认识错误的原因和危害,并给予他们改正错误的机会。而本案中的班主任高老师却没有这样做,反而采取了简单的以罚代教的方式。更为严重的是,罚款还有可能诱发学生犯罪。学生本身没有经济收入,无力支付罚款。学生被罚款以后,或出于难以启齿,或害怕家长责怪,有敢直

24、接向家长要钱而自己想办法弄钱。其中家境困难或者家长教育方法粗暴的学生可能会铤而走险骗钱、偷钱、抢钱,从而有可能走向犯罪的道路。此案中的结局,就证实了这种情况。案例十:学生活动中的偶发事件怎么处理某日,光明小学师生去新华公园秋游。学生在公园的迷宫参观玩耍时,三(1)班学生Z对前面的女生L大叫并做怪相。尽管当时迷宫光线充足,又有很多同学在一起,但平时就很胆小的L还是被吓得向后猛退,把正在下楼梯的同学H撞了下去,H跌伤。H住院20天,花去医疗费近2000元。事情发生后,H的父母不但承受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而且为孩子的愈后忧心忡忡。L的父母认为,是Z的吓唬才导致了L的害怕、后退,主要责任理所当然地要

25、由Z负。Z的父母虽比较通情达理,但也认为,迷宫灯火通明,又有那么多学生,就是做怪相、吼一声也不值得大惊小怪,更何况迷宫吼叫也不算什么过错。是L撞倒了H,Z没有直接责任。事情发生后,为把损失和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学校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1、领导和教师及时、多次去医院探望,安慰学生,并了解治疗进展情况,使家长感受到校方对学生的负责精神。2、事发当晚,学校领导从医院出来后,立即赶到Z家和L家,不谈责任,把事情的经过讲给家长听,并做工作,动员他们去医院看望H。家长间互相交谈,融洽了关系,为以后分担责任打下了基础。同时,对H的家长也是个安慰,缓解了他们的怨恨情绪,使他们能逐渐正确地对待已发生的事情

26、。3、利用学生做好工作,学校选了10多名代表去医院看望H。同学们不仅给H带去了鲜花和慰问品,还表示要帮助H补课,更重要的是带去了无限的安慰和亲切的祝福。H的父母感慨极深,他们为孩子能生活在这样一个团结友爱的集体中而感到放心。4、学校领导分别同三位当事人家长深入地交换意见,以理服人,动之以情,一次说不好,就反复再谈。经过校领导和班主任的多次工作,他们最后都表示要宽容大度。最终,三方家长比较合理地分担了责任和损失,做到了家长和学生基本上满意。评析 总结他们的做法,有以下几点值得我们借鉴:1、这类伤害事故因涉及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必须依据事实和有关法律,分清责任。这是正确处理这类事故的前提。2、

27、教育法律关系除去有一般法律关系的共性外,还有其特殊性,这个特殊性就是师生关系、同学关系、家长与学校的关系等。这种关系里不但有法的关系,还有情和礼的关系。能充分利用这种关系,也是顺利处理一些伤害事故的有利条件。(诚挚的情和周到的礼)3、但是,这种特殊性毕竟只是一个促进事故顺利解决的有利因素而不是决定因素,起根本作用的还是法律关系,还是权利与义务的划分。如果事故比较严重,还是应该通过法律程序,明确各方的法律责任,以免再生变故,学校难以承受。案例十一:8000元赔偿买来的教训某校六年级女生王XX在周末大扫除活动中,见靠教室外墙窗顶玻璃不洁,遂爬上窗台(三楼教室窗户无护栏设施)擦洗,不小心,从三楼窗台

28、掉下教学楼外地面,造成左手臂横断性骨折,幸及时救治,未造成生命危险,但已致残,学校虽与保险公司办理学生意外伤害最高额保赔,但尚有近万元费用无着。该生家长即向法院起诉,要求学校负责赔偿。法院经过调查核实,开庭审理,双方调解达成协议,由学校承担8000元医疗费赔偿。事后,学校采取两个措施,一是加强对师生进行安全意识与防教育;二是将所有二楼以上教室无护栏装置的外窗全部装上钢条,以消除此类事件发生的隐患,虽是“亡羊补牢”,但也“犹未为晚”。评析该赔偿案是由一桩学生在校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学校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有两个方面的原因:1、事故发生学校有不可推卸的直接责任。(1)事故的受害主体是学生

29、;(2)事故发生的时间是在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之中;(3)事故的发生与学校责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即窗户没有安全保障设施,学生从事具有可能发生危险后果的活动时没有采取安全措施。2、教育法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七十三条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生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在学校的教育教学及管理活动中,校长、老师必须把学生安全作为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来对待,真正履行法律规定的“学校保护”的义务,否则,就要承担与安全事

30、故后果相应的法律责任。案例十二:这桩伤害致死案的被告应该是谁某小学三年级学生罗XX(男,12岁)与同学骆XX(女,10岁)课间休息玩时发生争吵扭打,罗XX用脚猛踢骆XX腹部,致使当场昏迷,送医院抢救,因脾脏破裂救治无效死亡。尔后,骆XX家长状告学校,认为学校对在校发生的伤害致死学生事件应负直接责任,要求学校对其进行民事赔偿,法院经过近两个月的调查、审理,最后判决:该案的后果责任应由伤害骆XX致死的男生罗XX承担,鉴于罗XX是未成年人,依据民法通则规定,由其法定监护人父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对其子严加训诫管束,而学校应承担该案的连带责任,负责部分民事赔偿。评析 该案例中法院的处理,比较清楚地对责

31、任(主要是民事赔偿)承担主体是谁划清了界线,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明确了此类案件的性质属民事(无刑事责任可究)赔偿性质,而不是教育法律责任案件,因此,学校不成为此案的民事赔偿主体,而是侵害人罗XX承担责任,罗XX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追究刑事责任,也无力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而,其责任依法转移到他的法定监护人父母身上。2、学校在案发过程中,虽不负直接责任,但不能认为毫无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学校保护”一章中第17条规定,学校在组织有关活动中,应注意“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尽管是在课间休息发生的学生之间的伤害导致死亡事故,但学校在管理、教育学生方面是有责任的,对制止学生间争吵、打架事件上是不

32、力的,因而,学校承担相应的部分连带责任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此类案例虽然依法排除学校承担主要责任,但也给我们敲响警钟:如何有效地加强学生课余活动管理,增强教师管理责任心,并强化学生文明行为教育,是校长们必须认真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案例十三:教师因收取照相费而将学生赶出教室某中学初二教师严某,平时爱好照相,家中买了一套照相器材。眼看别人经商赚钱,严某便想,何不利用自己的照相器材弄点收入呢?于是他先从自己班上开始,为学生照了一些彩照,每人一、二、三不等。有个人的、也有合影的。学生都是十多岁的孩子,老师要他们照相,他们认为很新鲜,感到好奇,同学们按照这位严老师的要求照了相。照片洗出后,严某按比市场价每低0.5元的标准向学生收取照相费,并规定缴费时间。大部分学生都按要求交了钱。但有三位学生X、X、王X没有缴。严某很不高兴,对这三位学生说:“明天你们不交钱,就不准进教室上课。”第二天,学生X、X交了钱。王X却还是没有交,说是父母不肯给钱。严某对王X说:“你出去,什么时候交了钱,什么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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