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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最新刑法练习题及解析.docx

1、司考最新刑法练习题及解析1.以下那几句是正确的:对于同一刑法条文中的同一概念,既可以进行文理解释也可以进行论理解释一个解释者对于同一条文的同一概念,不可能同时既做扩大解释又做缩小解释刑法中类推解释被禁止,扩大解释被允许,但扩大解释的结论也可能是错误的,当然解释追求结论的合理性,但并不必然符合罪刑法定的原则解析:文理解释主要是一种解释理由,论理解释包括解释理由和解释技巧。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不是对立排斥关系。对刑法用语的某个解释结论可以提供多种解释理由予以论证,但是,对于一个刑法用语进行解释时,只能采用一个解释技巧,不能同时并用多种解释技巧,(解释技巧之间是相互排斥的)罪刑法定原则不禁止扩大解释,

2、是就扩大解释的方法而言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扩大解释的结论都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当然解释其实是根据体系解释的需要所做的一种目的性推论,由于刑法坚持罪行法定原则,不得直接采取当然解释认定行为构成犯罪。3、填空题,A、将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步的行为,认定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属于B、将盗窃骨灰的行为认定为盗窃尸体,属于_C、将大型拖拉机解释为刑法第116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汽车”,至少是扩大解释乃至_D、刑法第65条规定,不满18周岁的人不成立累犯;刑法第356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根据_的原理,对不满18周岁的

3、人不适用刑法第156条解析:A项诽谤罪包括两种行为模式,(1)捏造虚假事实+公然散步。(2)明知是捏造事实,故意公然散步。所以属于扩大解释。B项类推解释,注意:修九将盗窃侮辱尸体罪修改为盗窃侮辱尸体、尸骨、骨灰罪。C类推解释,D项256条规定的是毒品犯罪方面的特别再犯制度,特别再犯可适用缓刑、假释,而累犯不可以适用缓刑、假释。所以,特别再犯制度没有累犯制度严厉,根据当然解释的原理,既然十八周岁的人不构成累犯,那么也应不够成这里的再犯。4,关于刑法解释,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构成强奸罪。按照文理解释,可将丈夫强行与妻子性交的行为解释为“强奸妇女”

4、B.刑法对抢劫罪与强奸罪的手段行为均使用了“暴力、胁迫”的表述,且二罪的法定刑相同,故对二罪中的“暴力、胁迫”应作相同解释C.既然将为了自己饲养而抢劫他人宠物的行为认定为抢劫罪,那么,根据当然解释,对为了自己收养而抢劫他人婴儿的行为更应认定为抢劫罪,否则会导致罪刑不均衡D.对中止犯中的“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既可解释为自动采取措施使得犯罪结果未发生;也可解释为自动采取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有效措施,而不管犯罪结果是否发生解析:A项,文理解释,是指根据文法、语法等来论证解释后的含义是否属于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从第236条字面规定来看,并没有将婚内强奸排除在强奸罪之外。丈夫强奸妻子符合强奸

5、罪的构成要件。所谓婚内强奸是否构成强奸罪的问题,主要考虑证据证明、形势政策等问题。B项,抢劫罪中的暴力与强奸罪中的暴力含义相同,都是使赌坊无法反抗的手段。但是两罪的“胁迫”,虽然共同含义均是以恶害相通告,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然而,恐惧心理的成都是不同的;在抢劫罪里要求完全剥夺意志自由,被害人没得选,但在强奸罪中只需要达到部分剥夺意志自由、使意志自由有瑕疵即可。换言之,在抢劫罪的胁迫要求以暴力相胁迫,但强奸罪的胁迫可以是以非暴力相胁迫。C项,第一,当然解释所比较的两个行为应属于性质相同、程度不同的两个行为。如果性质不同,不能进行当然解释。宠物与婴儿是性质不同的两种行为对象,体现不同的法益。第二,

6、当然解释追求结论的逻辑合理性,但该结论并不必然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在根据“举轻以明重”入罪时,也要求案件事实符合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遵守罪刑法定原则,不能简单地以案件事实的社会危害性严重为由以犯罪论处。D项,中止犯中的“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是中止犯的有效性要件,指危害结果没有发生,即使行为人自动放弃或积努力防止,但结果仍然发生了,也不能成立中止。要点总结 : 解释技巧与解释理由的关系,1,解释理由之间是并存关系,但解释技巧之间是排斥关系。2,解释技巧与解释理由之间相辅相成,前者负责知道结论,后者负责论证结论。注意一: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的关系。传统刑法理论所谓的“论理解释”是一个笼统的概念

7、,既包括解释的理由(如体系解释、当然解释),也包括解释的技巧(如扩大解释、缩小解释)。而文理解释主要是一种解释的理由,由于解释理由之间可以并存,解释理由与解释技巧也是相辅相成关系,因此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不是对立关系。对一个刑法用语,既可以做文理解释,也可以做论理解释。注意二:解释技巧、理由与结论可采纳性的关系。一种解释技巧(如扩大解释)即使是被允许的技巧,一种解释理由(如当然解释)即使是被认可的理由,但其得出的结论在具体案件中是否具有可采纳性,仍需具体判断,判断是否符合该罪名的罪状规定,是否符合罪刑法定原则。3,注意做题时的知识点反馈,根据题干或者选项所涉及的知识点涵盖记忆,回顾所学所涉及不同

8、章节,总则与分则的知识。1,关于刑法的解释,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刑法第261条遗弃罪中的“负有抚养义务”的人,解释为既包括家庭成员,也包括负有抚养义务的其他人,属于扩大解释,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B、将重婚罪中的“婚姻”解释为只包括合法婚姻,不包括事实婚姻,属于缩小解释,不违反罪行法定原则C、将正在使用中的运钞车解释为“金融机构”属于扩大解释;将自动取款机解释为“金融机构”也属于扩大解释D、刑法第315条破坏监管秩序罪:“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的“罪犯”解释为包括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属于扩大解释解析:B项包括事实婚姻,此为错误的解释。D

9、项中的“罪犯”仅指已被判决的罪犯,不包括未决犯。1,关于构成要件要素,下列那些选择是正确的:A、传播淫秽物品罪中的“淫秽物品”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B、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中的“签订、履行”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C、“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是诈骗罪中的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D、“国家工作人员”是受贿罪的主体要素、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C项,诈骗罪的条文没有明文规定“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因此属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注意:”非法占有目的”也是诈骗罪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D项,“国家工作人员”不是主观的构成要

10、件要素,而是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知识点总结:两阶层的犯罪构成体系1,客观(违法)阶层:客观要件(主体、行为、对象、结果、身份、因果关系: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客观构成要件)客观(违法)阻却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等)2,主观(责任)阶层:主观要件(故意、过失、无罪过事件、事实认识错误)主观(责任)阻却事由(年龄、能力、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期待可能性)3,注意区别(1)记述和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记述只需要根据客观的事实判断就能确定,而规范需要主观上的价值判断才能确定,也即受人的主观价值影响。(2)真正和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注意判断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1,关于单位犯罪的主体,下列正确的是:A、

11、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也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B、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由单位构成的犯罪,不可能由自然人单独事实C、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D、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E、就同一犯罪而言,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既遂标准完全相同F、经理赵某为维护公司的利益,召集单位员工殴打法院执行工作人员,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成立单位犯罪G、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发现其曾销售伪劣产品20万元。对此,应追究相关自然人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刑事责任解析:A项私营企业要构成单位犯罪,要求具有法人资

12、格。B项纯正的单位犯罪,例如单位受贿罪,就不可能由自然人构成,如果是自然人受贿就定受贿罪。D项应直接以自然人犯罪论处E项,虽然有些犯罪既可以由自然人构成,也可以由单位构成,但其既遂标准只有一个,即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的既遂标准相同。F项,刑法第313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罪,在2015年11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九)之前,只能由自然人构成,生效后,则可以由单位构成。本题为2015年考题,所以说法错误。其次,即使本案发生在修九生效后,也不构成单位犯罪,单位犯罪要求体现单位的整体意志,也即单位决策层集体策划。赵某行为虽然是为了单位谋利,也召集了单位职工,但仍然属于个人行为G项根据司法解释,涉嫌犯罪的

13、单位,被其主管部门、上级机构等吊销营业执照、宣告破产的,此时,直接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1,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实行双罚制,既处罚单位,也处罚直接责任人员,不存在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不处罚单位的情形B、单位犯罪在主观上可以是过失C、单位涉嫌犯罪后,若被主管部门宣告破产,此时直接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D、单位的内设机构和分支机构有可能构成单位犯罪E、外国公司在我国境内犯罪,适用我国单位犯罪规定F、打击报复证人罪的主体要求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解析:A项,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分为双罚与单罚,原则双罚,例外单罚,双罚单位罚金,个人刑罚,单罚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

14、不处罚单位。B项,单位犯罪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单位过失犯罪例如: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C项单位主体资格消灭,只追究相关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D项,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单位的内设机构和分支机构符合两个条件就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1)以自己的名义(2)违法所得归该机构E项根据属地管辖F项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知识点小结:1,真正身份犯的身份称谓定罪身份或者构成身份,定罪身份必须在开始犯罪的时候就具有的特殊资格或者已经形成的特殊状态或者地位,如果在犯罪过程中所形成的特殊身份,则不属于定罪身份。定罪身份只针对实行犯(即正犯,包括直接正犯与间接正犯)所要求的。不具有定罪身份的人

15、,可以作为共犯,要具有定罪身份者构成共同犯罪 。(注意:如果没有定罪身份,那么连该真正身份犯的间接正犯也不构成。)(1)、特殊身份既可能是终身具有的身份(性别或者国籍),也可能是一定时期或者临时具有的身份2,貌似单位犯罪,实则自然人犯罪的情形总结:(1)、成立时主要目的就是为犯罪(2)、成立单位后主要活动就是犯罪(3)、以单位名义犯罪,为个人谋取非法利益。注意:如果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则可能属于单位犯罪3,国家机关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4,单位犯罪是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实施的,并且与其经营、管理活动具有密切关系的犯罪。通常单位负责人为单位利益所做的决定,可以认

16、定为单位意志5,单位犯罪是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者以单位的名义(非绝对)为本单位全体成员或者多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6,单位以刑法分则明文规定为前提1,下列构成不作为犯罪的是:A、过路人甲看见某公寓发生火灾而不报警,导致公寓全部被烧毁B、成年人乙带邻居小孩儿出去游玩儿,小孩溺水,乙发现后能够及时救助而不及时抢救,致使小孩儿被淹死C、丙重男轻女,认为女儿不能延续香火,将年仅一岁的女儿抱到火车站,放在长椅后匆匆离去。因为天气冷,等警察发现女孩儿将其送到医院时,女孩已经死亡D、司机丁意外撞到负完全责任的行人刘某后,没有立即将刘某送到医院,刘某死亡。事后查明,即使司机丁将刘某送往医院,也不可能挽救刘

17、某的命E、季某因家中停电而点燃蜡烛时,意识到蜡烛没有放稳,有可能倾倒引发火灾,但想到如果就此引发火灾,反而可以获得高额的保险赔偿,于是外出吃饭,后来果然引发火灾,并将邻居家的房屋烧毁考点:作为义务解析:A、甲只是负有报警义务,并没有救火义务,而且等价性程度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B、乙带小孩出去玩儿,对小孩的人身安全便负有保护义务C、丙构成不作为犯罪,但根据等价性,丙构成遗弃罪,而非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D、在客观上,丁撞到刘某便有救助义务,但是即使再努力,刘某还是会死,表明没有结果回避可能性,那么丁的不救助不够成不作为犯罪。在主观上,事故的发生对丁而言是意外事件,从这个角度看丁对刘某的死亡不负刑事责任

18、E、季某故意不将蜡烛放稳这个先行行为产生了危险,季某就负有消除危险的义务。季某故意不消除并造成火灾,就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作为与不作为的竞合,是指该犯罪行为既不是作为犯,也不是不作为犯,而是二者的结合。抗税罪便是如此。)错放蜡烛行为虽然是作为,但该行为本身不是犯罪行为,只是一种先行行为。2,关于不作为犯罪,正确的是:A、船工季某见乙落水,救其上船后发现是仇人,又将其推到水中,致其溺亡。甲的行为成立不作为犯罪B、季某为县公安局长,妻子乙为县税务局副局长。乙在家收受贿赂时,季某知情却不予制止。季某的行为不属于不作为的帮助行为,不成立受贿罪的共犯C、季某意外将6岁幼童撞入河中,季某欲施救,乙劝阻,

19、季某便没有救助,致幼童溺亡。因只有季某有救助义务,乙的行为不成立犯罪D、儿童在公共游泳池溺水时,其父甲、救生员乙均故意不救助。甲乙均成立不作为犯罪E、在离婚诉讼期间,丈夫误以为自己无义务救助落水妻子,致妻子溺水身亡的,成立过失的不作为犯罪F、甲在火灾之际,能救出母亲,但为救出女友而为救出母亲。如无排除犯罪的事由,甲构成不作为犯罪G、甲向乙的咖啡投毒,看到乙喝了几口后咖啡递给丙,因担心罪行暴露,甲未阻止丙喝咖啡,导致乙、丙均死亡。甲对乙是作为犯罪,对丙是不作为犯罪解析:A、季某将人推倒水中淹死,属于作为的杀人B、成年兄妹之间,夫妻之间没有监管关系,丈夫对妻子(税务局长)的滥用职权、贪污等行为没有

20、阻止的义务。如果不阻止,不够成这些犯罪的不作为的帮助犯C、季某的先行行为产生作为义务,如果不履行作为义务就构成不作为犯罪,乙的行为是不作为犯罪的教唆犯D、甲乙均有作为义务,甲的作为义务来源于法律规定的义务,也即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乙的作为义务来源于职务、业务规定的义务E、成立故意不作为犯罪,要求行为人对产生作为义务的基础事实有认识,也要求对存在作为义务有认识。如果没认识到,就可能构成过失的不作为犯罪。在判断行为人有无认识到的时候,可根据一般人的认识能力来衡量。一般而言,一般人只要认识到是自己的小孩、妻子、父母,就会认识到有救助的义务。行为人的狡辩无效。题中丈夫认识到对方在法律上仍是自己的妻子

21、,那么就会认识到对妻子有救助的义务。其所谓没有认识到这种救助义务,只是一种辩解。所以丈夫仍然构成故意的不作为犯。F、在法律上,甲对母亲有救助义务,但对女友没有救助义务。甲对母亲应当救助、能够救助而不救助,构成不作为犯,但对女友因为没有救助义务,所以不构成不作为犯。当然如果甲符合一些犯罪排除事由例如紧急避险、义务冲突等,则甲不救助母亲也不构成犯罪。但是,题干设定的是不存在排除犯罪事由。应注意的是,如果将题干改为母亲与老婆,则性质不同。在法律上丈夫对老婆也有救助义务。媒体热议该题时,没有注意老婆和女友在法律上的区别。日常生活玩笑常说:“母亲和老婆落水,先救谁?”而非“母亲和女友落水,先救谁?”前者

22、很难回答,后者应该不难回答。G、作为犯罪是积极地制造危险。不作为犯罪是有义务消除危险而消极的不消除。甲对乙的作为犯罪。加对丙具有作为义务也即制止的义务,作为义务来自于甲的先行行为,也即投毒沙乙的行为。甲就在现场,具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却不履行,构成不作为犯罪。模拟练习题:1,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乙由于过失将朋友反锁在车里,随后发现,但基于报复心理,不予释放。乙构成不作为的非法拘禁罪B、在呀囚犯表现良好获准回家探亲,但无故长期滞留不归,构成不作为的脱逃罪C、两个不作为犯可以构成共同正犯D、不作为犯可以构成帮助犯模拟练习题解析:A、作为义务来源于先行行为,B、获准探亲回家的罪犯具有按时返回监狱的

23、义务,不履行则构成不作为的脱逃罪。脱逃罪是可以由不作为构成的答案:ABCD1、关于结果加重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故意杀人罪包含了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实际上是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B 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的犯罪客体相同,强奸、强制猥亵行为致妇女重伤的,均成立结果加重犯C 甲将乙俱拘禁在宾馆20楼,声称只要乙还债就放人。乙无力还债,深夜跳楼身亡。甲的行为不成立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D 甲乙胁迫手段抢劫乙的时候,发现仇人丙路过,于是立即杀害丙。甲在抢劫过程中杀害他人,因抢劫致人死亡包括故意致人死亡,故甲成立抢劫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解析:A、刑法条文只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规定为故意伤害罪的结果

24、加重犯,而其中的致人死亡只能是过失致人死亡B、强奸罪与强制猥亵妇女罪的客体或者法益有所不同,前者是妇女的性自由,后者是妇女的性羞耻心。刑法条文规定强奸罪致人重伤是结果加重犯,而没有规定强制猥亵妇女罪致人重伤是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的成立要求具有法定性,也即刑法条文对加重结果规定了加重的法定刑C、非法拘禁罪致人死亡是结果加重犯,其成立条件是加重结果(死亡结果)与基本犯罪行为(非法拘禁行为)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D、抢劫致人死亡要求死亡结果是抢劫本身的暴力行为导致的,所谓抢劫本身的暴力行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实施的暴力行为。因此,抢劫罪致人死亡中的“人”包括被害人本人,也包括为了阻止行为人抢劫的第三

25、人。但本题中丙没有阻止甲的抢劫行为。甲上海丙的行为不是抢劫本身的暴力行为答案:c2、下列哪一犯罪属于抽象危险犯:A、污染环境罪B、投放危险物质罪C、破坏电力设备罪D、生产、销售假药罪解析:危险犯是指将发生法益侵害危险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危险犯分为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具体危险犯,对法益的危险要求达到具体实现程度。是否达到具体危险,由法官认定。例如,放火罪时是具体危险犯,成立放火罪不仅要求有防火行为,还要求放火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抽象危险犯,对法益的危险只要求达到一种抽象的危险感即可。是否达到抽象的危险感,由立法预先规定。例如,盗窃枪支罪是抽象的危险犯,立法者认为盗窃枪支行为具有抽象危险,可

26、能危害公共安全,因此只要实施盗窃枪支的行为,就构成犯罪,不要求枪支被盗后足以造成现实具体的危险才构成犯罪。如何从条文罪状识别一个罪名是实害犯、具体危险犯或者抽象危险犯?第一、法条中规定要求成立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是实害犯第二、法条中规定成立犯罪要求“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是具体的危险犯第三、法条中只规定实施某个行为就成立犯罪,一般是抽象危险犯1、关于因果关系,正确的是:A、甲跳楼自杀,砸死行人乙。这属于低概率事件,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无因果关系B、集资诈骗案中,如出资人有明显的贪利动机,就不能认定非法集资行为与资金被骗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C、甲驾车将乙撞死后逃逸

27、,第三人丙拿走乙包中贵重财物。甲的肇事行为与乙的财产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D、司法解释规定,虽交通肇事重伤3人以上但负支付次要责任的,不够成交通肇事罪。这说明即使有条件关系,也不一定能讲结果归责于行为E、甲驾车经过十字路口右拐时,被行人乙扔出的烟头击中面部,导致车辆失控撞死丙。只要肯定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甲就应当承担交通肇事的刑事责任F、甲强奸乙后,威胁不得报警,否则杀害乙。乙报警后担心被甲杀害,便自杀身亡。如无甲的威胁乙就不会自杀,故甲的威胁行为与乙的死亡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G、甲夜晚驾车经过无照明路段时,不小心撞倒丙后继续前行,随后的乙未注意,驾车从丙身上轧过。即使不能证明甲直接扎

28、死丙,也必须肯定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H、甲乙等人因琐事与丙发生争执,进而在电梯口相互厮打,电梯门受外力挤压变形开启,致丙调入电梯通道内摔死。虽然介入了电梯门非正常开启这一因素,也应肯定甲乙等人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I、甲伤害乙后,警察赶到。在警察将乙送医途中,车辆出现故障,致乙长时间得不到救助而亡。甲的行为与乙具有因果关系J、甲违规将行人丙撞成轻伤,丙昏倒在马路中央,甲驾车逃窜。一分钟后,超速驾驶的乙发现丙时已经来不及刹车,将丙扎死。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解析:A、对于不存在介入因素的案件(条件结果),只要有条件关系就能肯定因果关系,即使结果的发生具有偶然性,也不能

29、否定因果关系。没有甲的跳楼就不会有乙的死亡,所以二者具有因果关系。应注意区别的是,对于存在介入因素的案件(行为介入因素结果),如果结果由偶然的异常的介入因素导致的,则与先前行为没有因果关系B、集资诈骗罪是诈骗罪的一种,行为结构是: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致使被害人产生认识错误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物行为人因此取得财物。出资人也即被害人有贪利动机只是降低了行为人诈骗的难度,但不能因此否定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与被害人的损失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C、甲的肇事行为与乙的财产损失之间没有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财产损失是由第三人导致的D、对于行为结果这种两者要素的案件,可以用条件关系判断。但是,对于存在介入因素的案

30、件(条件介入因素结果),如果用条件关系判断,会得出一概有因果关系的结论。这显然是不妥当的。这类案件。及时有条件关系,结果也不一定能规则于行为,还需要通过相当因果关系说来判断,判断实害结果是不是危害行为的类型化危险相当性的实现性的实现。交通肇事的案件中包括存在介入因素的情形,因此,不能仅根据条件关系来判断。E、确定的因果关系只是解决了犯罪客观要件的问题,行为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行为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还需要看是否具备主观要件,也即看行为人主观是是否有过意或者过失。简言之,确定的因果关系和承担刑事责任是两个阶段的不同问题,不可混淆。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并不意味着甲就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看甲

31、主观上有无过失。很显然,由于是乙的扔烟头导致甲车辆失控,甲对此没有预见可能性,不是过失而是意外事件。F、根据介入因素三标准,第一,甲的威胁行为不会导致乙的死亡,对乙的死亡发生作用较小。第二,介入因素是乙的自杀行为,较异常。第三,自杀对死亡的作用很大。综合判断,甲的威胁行为与乙的自杀身亡没有因果关系。G、在根据介入因素三标准判断,第一,甲将丙撞倒在夜晚的马路上,放任不管,对丙的生命威胁很大。第二,介入因素是乙的开车扎过,该行为并不异常。第三,乙的开车扎过对死亡发生作用很大,前两个标准得出有因果关系,综合判断,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有因果关系。H、根据介入因素三标准,第一,甲乙在电梯门口与丙厮打导致电梯门开启,在这种环境状况下对丙的生命威胁很大。第二,介入因素是电梯门打开。孤立的看,电梯门非正常开启是很异常的,但是经甲乙的挤压而开启,并不异常。第三,电梯门打开对丙的死亡发生作用很大。前两个标准得出有因果关系,综合判断,甲乙的厮打与丙的死亡有因果关系。I、根据介入因素三标准,先搁着第一标准,先看第二标准,看介入因素是否异常。该介入因素是车辆在途中出现故障,比较异常。第三标准,该介入因素对死亡的发生作用较大。综合判断,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J、根据介入因素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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