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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docx

1、三亚市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xx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保持空气质量持续优良,保障公众健康,推进三亚生态文明建设,优化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以及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基本原则】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坚持源头控制、综合防治、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以空气质量持续保持优良为目标,履行下列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

2、工作职责:(一)将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加大对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二)建立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管理办公室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三)将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责任制考核。第五条【监督管理体制】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本市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协调督促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督促餐饮业经营者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工作,依法查处餐饮业无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市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

3、责行使部分餐饮业油烟污染的行政处罚权,指导监督各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部分餐饮业油烟污染违法行为。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管理办公室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有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按照职责协助开展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工作。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行政违法行为,根据国务院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已经确定集中由市、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理的,从其规定。第六条【责任主体】各餐饮业经营者是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应切实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实施污染治理工作,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七条【行业自律管理】环

4、境保护协会、餐饮服务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应当积极宣传和推广餐饮油烟污染防治的方式方法,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引导、服务作用,制定餐饮业相关自律公约,规范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行为。第八条【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管理】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对于物业管理区域内餐饮业经营者违法排放油烟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职责。第九条【油烟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团体、新闻媒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应当加强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第十条【举报投诉与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餐饮业油烟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或者投诉。接到举报、

5、投诉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向举报、投诉人反馈。举报、投诉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举报、投诉人奖励。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十一条【餐饮业发展及空间布局规划】餐饮业发展及空间布局规划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环境功能、饮食卫生和污染防治的要求,同时与周边自然和人文环境相协调。第十二条【餐饮业选址条件】在城乡规划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的选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所在建筑物应当在结构上有专用烟道和具备可以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等的污染防治条件;(二)所在建筑物高度在15米以下(含15米)的,其油烟排放口不得低于所在建筑物最高位置;所在建筑物高度在15米以上的,其油烟排放口高度

6、应当大于15米且不得影响居民住宅、医院或者学校等周边环境敏感目标;(三)经油烟净化后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距离不应小于20米;经油烟净化和除异味处理后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的距离不应小于10米。本办法施行前已设立但不符合前款规定的餐饮服务项目,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治理;期满后仍未能符合条件的,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规定的期限内退出。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禁止规定】禁止在下列区域或者场所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服务项目:(一)居民住宅楼;(二)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三)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四)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等的主体建筑;

7、(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餐饮业经营者不得擅自将原核准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变更到前款列举的五项禁止的区域或者场所。物业所有人或管理人不得将前款规定的物业出租、出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兴办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服务项目。本办法施行前已设立但不符合前款规定的餐饮服务项目,应当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规定的期限内退出。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新建、改建、扩建餐饮服务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将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生态环境部门备案。餐饮服务项目改变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烟道位置、灶头数量以及油烟净化设施等内容,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手续。第十五条【新建、改

8、建、扩建项目环保设施落实制度】新建、改建、扩建餐饮服务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中填报的环境保护措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有效防治餐饮油烟污染。第三章污染防治措施第十六条【油烟净化设施安装规范】餐饮业经营者应按照以下规定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一)餐饮业经营者应按规范设置集气罩、排风管道和排风机,并安装经国家认可单位认证、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油烟净化设施,在餐饮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油烟污染物应通过集排气系统收集,经油烟净化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二)放置油烟净化设备的专用空间净高不宜低于1.5m,设备需要维护的一侧与其相邻的设备、墙壁、柱、板顶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45m。(三)油烟净

9、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应符合小、中型餐饮服务单位大于90%、大型餐饮服务单位大于95%的规定,并保证正常运行。本办法施行前已设立的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尚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者安装未经国家认可单位检测合格的油烟净化设施、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达不到要求或与其经营规模不匹配的,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加装或改装符合要求的油烟净化设施。第十七条【油烟污染防治设施正常使用】餐饮服务项目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第十八条【油烟污染物排放要求】餐饮业经营者油烟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或地方油烟排放标准要求,不得无组织排放,不得经城市公共雨水或污水管道等其他设施排放。第十九条【清洗维护

10、油烟净化设施规定】设有油烟集中处理设施的餐饮场所集聚经营区业主、油烟超标排放每季度三次以上的大中型餐饮业经营者,应当委托专业单位清洗维护油烟净化设施。其他餐饮业经营者应当参照技术指引要求,自行或者委托专业单位定期清洗维护油烟净化设施。餐饮业经营者自行或者委托专业单位定期清洗维护油烟净化设施,应当如实做好台账记录,台账记录材料保存时限应当不少于一年。第二十条【餐饮业经营者油烟污染物排放监测】列入污染源自动监控计划的餐饮服务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建设、安装油烟处理设施运行监控装置,并应当与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油烟在线监控、在线监测设施安装费用和日常营运费用由餐饮业经营者负责承担。餐饮油烟污染

11、物的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三年。餐饮业经营者和监测机构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第二十一条【全面禁止露天烧烤行为】在城市建成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露天烧烤、骑墙(窗)烧烤,或者为露天烧烤、骑墙(窗)烧烤、露天经营大排档提供场地。第二十二条【无烟炉具推广】烧烤经营者应当使用无烟烧烤炉具。鼓励其他餐饮业经营者使用无烟炉具。第二十三条【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清洁能源使用】餐饮业经营者应当使用燃气、电等清洁能源,禁止使用煤、木材、煤油、柴油、重油等污染大气环境的燃料。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开办的餐饮业经营场所,未使用天然气、煤气、液化石油气、电、太阳能等清洁能源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使用清洁能源

12、。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食品经营许可条件具体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时,应对餐饮服务项目油烟净化设施安装情况、油烟排放第三方检测合格报告书进行核查。对于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油烟排放检测不合格的餐饮服务项目不予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第二十五条【监督性检查】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业经营场所的监督检查。行政机关在监督检查时可现场抽样取证,作为判定油烟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管理措施的依据。餐饮业经营者应配合行政机关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审批、管理、维护维修台账等资料,不得拒绝、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第

13、二十六条【油烟排放监控信息系统平台建设与信息共享机制】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建立餐饮业油烟排放监控信息系统平台,加强对餐饮业经营场所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油烟排放情况的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税务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信息联动和共享机制。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将餐饮业经营者环境保护相关信息定期交送税务机关。第二十七条【守信失信行为奖励惩戒机制】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将排放守法、违法信息以及违反本办法的餐饮业经营者信息纳入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照有关规定对守信的经营者实施奖励,对失信的经营者实施联合惩戒。

14、第二十八条【禁止指定环保机构、产品】生态环境或者其他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餐饮业经营者指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单位、环境污染防治产品。第二十九条【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网格化管理】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纳入市城区网格化综合管理,实行“片长+网格长+12345政府服务热线”的管理机制。网格长、网格员对巡查发现的餐饮业油烟污染,应当及时处理,或者报经12345政府服务热线平台指令相关部门办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接受12345政府服务热线平台的指令,及时办理并反馈处理情况,并接受督办核查。村(居)民委员会应在所辖区域内调解居民对餐饮业油烟污染

15、的投诉纠纷。第三十条【餐饮油烟污染环境公益诉讼】餐饮业油烟污染排放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机关、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私搭乱建油烟管道】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私搭乱建油烟管道的,由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违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以及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等的主体建筑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

16、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餐饮业经营者擅自将原核准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变更到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区域或者场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物业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违反禁止出租、出借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物业所有人或管理人将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物业出租、出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兴办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第三十四条【违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餐饮业经营者未依

17、法备案或者重新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五条【未安装、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者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治。第三十六条【违法向城市地下管道等其他设施排放油烟】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向城市公共雨水或污水管道等其他设施排放油烟的,由城镇排水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

18、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七条【违反清洗维护油烟净化设施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及时清洗维护油烟净化设施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未安装监控、监测设施或伪造、篡改监测数据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安装、使用监控、监测设施,监控、监测设施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按规定保存餐饮油烟污染物原始监测记录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第三十九条【露天烧烤经营、未使用无烟烧烤炉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

19、规定,在城市建成区内从事露天烧烤、骑墙(窗)烧烤、露天经营大排档,为露天烧烤、骑墙(窗)烧烤、露天经营大排档提供场地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城市建成区内未使用无烟烧烤炉具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禁燃区使用高污染燃料】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餐饮业经营者使用煤、木材、煤油、柴油、重油等燃料的,由生态环境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一条【按日连续计罚】餐饮业经营者超过餐饮油烟排放标准,或者

20、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餐饮油烟,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第四十二条【相关法律法规衔接】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责任】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的执法人员履行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负有监督管理职权的机关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本法用语含义】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餐饮业,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

21、品、消费场所和设施的服务。不包括不设厨房和中央空调的兑制冷热饮品、凉茶、零售烧卤熟肉食品、食品复热的餐饮服务以及不设炒炉和无煎、炒、炸、烧烤、焗等产生油烟和废气制作工序的甜品、炖品、西式糕点、中式包点等餐饮服务。(二)餐饮业经营者,是指以从事饮食烹饪加工和消费服务经营活动为主的餐饮服务机构、个体工商户、排放餐饮油烟的食品加工企业等。(三)无组织排放,指未通过专用烟道等设施收集或油烟净化设施净化的油烟排放。(四)环境敏感区指包括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功能的区域、饮用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等。(五)在线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实时监控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的仪器、仪表等设施。(六)在线监测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实时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第四十五条【其他非经营性餐饮服务项目】单位食堂等非经营性餐饮服务项目产生油烟污染物的排放以及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六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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