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调解各项核心制度人民调解工作文书档案管理制度一、人民调解委员会要设专人管理人民调解工作文书档案。二、调解文书涉及纠纷登记原始记录、调查笔录、调解笔录、调解合同书,以及调委会对调解未成功纠纷解决意见及各种证明材料等。三、调解文书档案规定一事一卷,装订成册。普通保管期限为三年。期满后报上级档案部门备案后销毁。四、调阅调解文书档案要进行登记,登记档案案卷号,档案页数等内容。五、保管文书档案工作人员要对档案内容保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档案内容,如违背保密原则,按照相应违纪制度解决。人民调解工作纠纷登记制度一、当事人基本状况。涉及双方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所在单位、家庭住址等。二、发生
2、纠纷状况。涉及发生纠纷时间、地点、因素、后果以及双方当事人争执焦点和规定等。三、纠纷调解过程。涉及调解纠纷时间,地点、方式、次数、主持调解人员和参加调解人员姓名,调解人员在调解过程中做了哪些工作,收集了哪些证据,以及调解人对调解看法和解决意见等。四、调解成果。调解成果涉及调解成立和不成立两种状况。无论哪种状况,均应进行记载,调解成立,重要记明双方当事人达到合同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和调解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调解不成,也应当记载不成立重要因素。五、对不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或调解不成功纠纷应注明移送关于部门和移送承办人。人民调解员管理及例会制度一、依照工作需要,每月3日上午(10:00点)在调委
3、会召开人民调解工作例会。二、参会人员,乡镇调委会主任、村调委会主任、人民调解员、特聘调解员、各调解室负责人。三、由调委会主任对上月人民调解工作进行小结,并在共同研讨基本上,对本月工作进行筹划、安排、布置。四、工作例会应做好会议记录,载明调解员出席状况和会议内容。人民调解案件讨论制度一、所内受理案件,发现重大疑难必要通过集体讨论。二、案件讨论先由承办人员提请,由调委会主任召集、主持、全体进行讨论。三、参加案件讨论时,由承办人员简介案件状况及本人意见。四、讨论决定后,由调委会拿出承办意见和讨论论点。五、对难度较大案件,采用集体协作办案方式。人民调解工作记录分析制度一、设立纠纷登记表,人民调解委员会
4、建设登记表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登记表。二、统一记录原则。严格按照司法部下发记录阐明进行记录,保证记录数字真实、精确。三、调委会应在充分运用报表资料基本上,结合记录调查,对辖区矛盾纠纷进行分析,定期撰写记录分析报告,并报送上级部门。四、要认真做好专项、月度、季度与年度矛盾纠纷记录分析,及时记录、汇总,认真分析掌握矛盾纠纷发生规律和特点。五、及时汇总上报。调解民间纠纷每月底记录上报,人民调解工作登记表每季度、组织建设登记表每半年由司法所助理员上报县司法局。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权利与义务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限:一、选取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二、接受调解,回绝调解或者规定终结调解;三、规定
5、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四、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到调解合同。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二、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三、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力。人民调解工作原则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基本上进行调解。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三、尊重当事人权利,不得因调解而制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途径维护自己权利。人民调解员岗位责任制度一、组织调委会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参加和督促民间纠纷依法调解。二、制止开展本辖区民间纠纷排查工作,掌握本辖区纠纷重点户、重点人和纠纷苗头。三、向本村委会、居民委员会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人民调解工作状况和重大纠纷信息。四、传达贯
6、彻贯彻各级党委、政府和司法部门关于人民调解工作法律法规、政策、意见和工作布置等。五、组织调委会各项工作制度实行。六、负责调委会报表审查和关于人民调解文书档案管理等工作。七、负责向广大人民群众开展法制宣教。人民调解纠纷回访制度一、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于纠纷调解已达到或者未达到者一律要执行回访制度,特别是对重大疑难纠纷,调解员要定期进行回访。二、人民调解委员会在纠纷回访过程中,及时发现,纠正调解工作中错误,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工作,联系群众,听取群众意见和规定,以巩固调解成果。三、回访对象重要是当事人和知情人,听取她们意见,同步,要注意收集群众反映,以便全面理解状况。四、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进行回访时,要理
7、解当事人思想动态,继续进行法制宣传与道德教诲等思想工作,素粗双方履行合同。五、对未能达到调解合同在结束调解后,人民调解员应积极上门回访纠纷当事人,理解矛盾纠纷解决与否及发展动态,劝告当事人冷静、理智对的对待,依法办事,不可感情用事,扩大矛盾纠纷事态,以防止纠纷扩大,激化或转化。六、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每次回访必要有详细回访记录并存档,记录内容涉及:回访时间、地点、人民调解员姓名、当事人基本状况、纠纷现状、有无重复或扩大、激化、转化苗头,人民调解员或委员会主任签名、调委会盖章。人民调解工作矛盾纠纷排查制度一、每月一次,特别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社会敏感时期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活动。二、对排查出纠纷,属于人民调解范畴,贯彻调解人员,及时化解。不属于人民调解范畴或者调解不了,及时上报;对排查中揭发出来犯罪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三、对排查中发现苗头性纠纷或纠纷隐患,及时采用防范办法,努力消除不安定因素。四、排查结束后,及时上报纠纷排查工作登记表和纠纷排查报告。人民调解工作纪律一、不得徇私舞弊;二、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三、不得侮辱惩罚纠纷当事人;四、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五、不得吃请受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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