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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docx

1、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UDC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P GB-20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Code of water mist fire protection systems(征求意见稿)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编制组2008年4月目 次1 总则1.0.1 为了保障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合理设计及其施工质量、规范其验收,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建筑工程中设置的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1.0.3 设计采用的系统组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并应经国家固定灭火系统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检测合格。1.0.4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应依据设定的

2、消防目标,结合保护对象的功能、几何特性和可燃物的燃烧特性,合理选择系统类型,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1.0.5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语、符号 术语2.1.1 细水雾灭火系统 water mist system由一个或多个细水雾喷头、供水管网、加压供水设备及相关控制装置等组成,能在发生火灾时向保护对象或空间喷放细水雾并产生扑灭、抑制或控制火灾效果的自动系统。2.1.2 泵组式细水雾系统 pump supplying water mist system采用水泵对系统进行加

3、压供水的细水雾灭火系统。2.1.3 瓶组式细水雾系统 self-contained supplying water mist system采用瓶组贮存加压气源并对系统进行加压供水的细水雾灭火系统。2.1.4 系统工作压力 system working pressure 系统中可预期的最大静压,或在没有压力波动状态下作用于系统组件上的最大压力。2.1.5 高压细水雾系统 high pressure water mist system系统工作压力大于等于的细水雾灭火系统。2.1.6 中压细水雾系统 intermediate pressure water mist system系统工作压力大于,且小

4、于的细水雾灭火系统。2.1.7 低压细水雾系统 low pressure water mist system系统工作压力小于等于的细水雾灭火系统。2.1.8 防护区 enclosure 能够满足细水雾灭火系统灭火要求的封闭或部分封闭的空间。2.1.9 全淹没细水雾系统 total flooding application water mist system能向整个防护区内均匀地喷放细水雾,保护其内部所有防护对象的细水雾灭火系统。2.1.10 局部应用细水雾系统 local application water mist system直接向保护对象喷放细水雾,用于保护室内外某一具体防护对象或局部空

5、间的细水雾灭火系统。2.1.10 区域应用细水雾系统 zoned application water mist system保护防护区内某一预定区域的细水雾系统。2.1.11 分区控制阀 section valve接收系统控制盘的控制信号而开启,使细水雾喷头向对应的防护对象喷放实施灭火的控制阀。2.1.12 闭式细水雾系统 closed water mist system由闭式细水雾喷头、分区控制阀、供水管网及供水装置所构成的系统。2.1.13 开式细水雾系统 open water mist system由开式细水雾喷头、分区控制阀、供水管网、供水装置及火灾报警装置所构成的系统。 符号C管道的

6、摩阻系数d管道内径摩擦系数K流量系数L管长n累计计算的喷头数p单位长度管道的水力损失Pf管道水力损失Pt系统的供水压力Pf管道水力损失Pe水力最不利点喷头与贮水箱最低水位的静压差P喷头的设计工作压力qi每个计算喷头的实际流量Q系统的设计流量Re雷诺数流体密度绝对粘度管道相对粗糙度管道粗糙度bar压力单位,1 bar=100kPa=3 系统设计 一般规定3.1.1 细水雾灭火系统适用于扑救下列火灾:1 书库、档案资料库、文物库等场所的可燃固体火灾;2 液压站、油浸电力变压器室、润滑油仓库、透平油仓库、柴油发电机房、燃油锅炉房、燃油直燃机房、油开关柜室等场所的可燃液体火灾;3 燃气轮机房、燃气直燃

7、机房等场所的可燃气体喷射火灾;4 配电室、计算机房、数据处理机房、通讯机房、中央控制室、大型电缆室、电缆隧(廊)道、电缆竖井等场所的电气设备火灾; 5 引擎测试间、交通隧道等适用细水雾灭火的其它场所的火灾。3.1.2 细水雾灭火系统不得用于扑救下列火灾:1 存在遇水能发生反应并导致燃烧、爆炸或产生大量有害物质的火灾;2 存在遇水能产生剧烈沸溢性可燃液体的火灾;3 存在遇水能产生可燃性气体的火灾。3.1.3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应考虑下列因素:1 可能存在的火灾类型;2 防火性能目标;3 防护空间的几何尺寸;4 环境风速或通风状况;5 火灾探测系统类型;6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启动方式;7 管道和喷

8、头的布置方式;8 最高或最低环境温度。3.1.4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应包含下列基本参数:1 喷头的流量系数,喷头的最大、最小工作压力;2 系统的最大、最小工作压力;3 喷头的最大布置间距和最大、最小安装高度;4 系统的喷雾时间和闭式系统的作用面积。3.1.5 设置有全淹没细水雾系统的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要求:1 防护区内应设置声、光报警装置及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2 防护区的入口处应设置喷放指示光警报装置等;3 防护区的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3.1.6 系统的管道及喷头处于强电场所或有爆炸危险性粉尘、可燃气体的场所时,应设置静电导除装置和可靠的接地装置。3.1.7 采用全淹没细水雾系统的防护

9、区,其开口位置和开口大小、必要的补偿喷嘴设置等均应符合生产商的要求。3.1.8 建筑中设置闭式细水雾系统的楼层或保护区域,应设置1个与楼层或保护区域一一对应的区域阀,且水流信号应反馈至消防控制室。每个区域阀所对应的保护区域面积不应超过3500m2或喷头总数不应超过300只。 系统选型3.2.1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类型应根据防护对象的防火性能目标、火灾类型和防护区的使用性质和几何尺寸及环境条件确定。3.2.2 电信机房、电子计算机房等电子设备房及其他需要减少水渍和烟气损失的场所,应选用高压开式细水雾系统。档案库、书库、重要资料库等场所及存在多个高程差较大的防护区的场所,宜选用高压细水雾系统。长距离

10、电缆隧道、交通隧道宜选用中压或高压细水雾系统。3.2.3 用于扑救可燃液体火灾时,应选用开式细水雾系统。3.2.4 当某一封闭空间需要全部保护时,应选用全淹没系统。对于空间体积大而只需保护其中局部空间时,宜采用区域应用系统。当只需保护空间内某一具体设施时,宜选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3.2.5 当防护区的电力供给无保障或防护区空间尺寸小、数量少时,宜选用瓶组式系统;其他防护区宜选用泵组式系统。 设计参数3.3.1 开式细水雾系统的喷雾时间不应小于表的规定。表3.3.1 开式细水雾系统喷雾时间场 所持续喷雾时间(min)电子计算机房和电信机房等电子设备房、配电室、控制室、UPS电源室等10油浸电力变

11、压器、柴油机、洁净室、喷漆车间、引擎测试间、存在可燃液体火灾危险的机械设备间等10图书库、档案库、重要资料库等20电缆隧道、电缆夹层、涡轮发电机20可燃液体仓库、可燃液体加注场所20交通隧道603.3.2 闭式高压细水雾系统的作用面积、喷雾时间不应小于表的规定。表3.3.2 闭式高压细水雾系统设计参数应用场所作用面积(m2)喷雾时间(min)办公室、客房等场所14030图书库、重要资料库、文物库、档案库、重要的古建筑等场所28060注:作用面积的形状应为矩形,长边应为短边的倍。3.3.3 细水雾灭火系统用于保护交通隧道、电缆隧道等狭长空间时,从灭火系统启动至管网中最不利喷头出水的时间不宜大于6

12、0s;用于保护其他场所时,该时间不宜大于30s。3.3.4 全淹没细水雾系统所保护的防护区最大体积不宜大于3000m3;当超过该体积时,应以相关的火灾实验为依据。3.3.5 开式区域应用细水雾系统的作用面积应为需同时启动相邻分区控制阀对应的总保护面积,每个分区控制阀的保护面积不宜小于150m2。当相邻保护区域的系统在相邻部位交错重叠布置喷头时,系统的作用面积可只按一个分区的保护面积确定。重叠部位的宽度不应小于3m,水雾喷头布置应不少于2排,喷头间距不应大于2.5m,排间距宜为1.50m。3.3.6 变压器的保护面积应按扣除其底面面积以外的变压器外表面面积、油枕和冷却器的外表面面积及集油坑的投影

13、面积之和计算。 喷头布置3.4.1 喷头布置应结合防护对象及喷头的特性确定。除局部应用系统外,喷头应按矩形均衡布置,并宜按正方形布置。喷头距离墙壁或水平障碍物的距离不应大于本规范第3.4.2条或条规定距离的一半。3.4.2 全淹没系统或区域应用系统的喷头间距应根据喷头的流量系数、最低工作压力及其安装高度确定,并应符合表的规定。表3.4.2 全淹没系统或区域应用系统的喷头间距系统类别喷头的最小流量系数喷头的最低工作压力(MPa)喷头的最大安装高度(m)喷头的最大布置间距(m)L/min(kPa)1/2L/min(bar)1/2高压系统中压系统低压系统3.4.3 闭式细水雾系统的喷头布置应符合下列

14、规定:1 喷头的布置间距应根据喷头的流量系数、最低工作压力及其安装高度确定,并应符合表3.4.3的规定;表3.4.3 闭式系统的喷头布置间距应用场所喷头的最小流量系数喷头的最低工作压力(MPa)喷头的最大安装高度(m)喷头的最大布置间距(m)L/min(kPa)1/2L/min(bar)1/2办公室、客房、博物馆的展览区域等图书库、文物库、档案库、重要古建筑等2 喷头应布置在楼板或吊顶下,喷头的感温元件与楼板或吊顶的最大距离应符合经权威机构认证的技术要求;3 喷头与保护对象之间不应有遮挡物,当喷头正下方有宽度大于1.2m的遮挡物时,应增设补偿喷头。3.4.4 喷头的流量系数、工作压力、安装高度

15、和间距,当不符合本规范第条或第条的规定时,应经火灾实验确定或按经权威机构认证的试验数据确定。3.4.5 局部应用系统喷头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喷头的水雾应完全覆盖被保护对象;2 喷头之间的间距及与被保护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经权威机构认证的技术要求;3 用于室外时,应评估风速对水雾的影响,并适当加密喷头。3.4.6 局部应用细水雾系统用于保护油浸电力变压器时,其喷头的布置除应符合本规范第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不宜布置在变压器顶部;2 油枕、冷却器、集油坑处应布置喷头,当冷却器距变压器本体超过0.7m时,应在其间隙内增设喷头;3 喷头不应直接对准高压套管;4 喷头与变压器的最小距离不

16、应小于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5 喷头及管道的布置不应影响设备的正常操作。 水力计算3.5.1 低压细水雾系统的管道水力损失应按下式计算: (3.5.1)式中:p单位长度管道的水力损失(kPa/m)Q管道的流量(L/min);C管道的摩阻系数。对于铜管、不锈钢管,C=150;d管道内径(mm)。3.5.2 中压、高压细水雾系统的管道水力损失应按下式计算;当系统的管径大于等于20 mm且流速小于7.6 m/s时,管道的水力损失可按(式)计算确定。 (3.5.2-1) (3.5.2-2) (3.5.2-3)式中:Pf管道水力损失(kPa);摩擦系数(kPa/m),根据Re和值查附录B;L管长(m);流

17、体密度(kg/m3),查附录C;Re雷诺数;绝对粘度(cp),查附录C;管道相对粗糙度;管道粗糙度(mm);对于铜、弯管,=0.0015mm;对于不锈钢管,=0.045mm。3.5.3 管道的局部水头损失宜采用当量长度法计算。管件及阀门的等效当量长度可按附录D选用。3.5.4 细水雾喷头的设计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3.5.4)式中:q喷头流量(L/min);K流量系数(L/min(kPa)1/2)P喷头的设计工作压力(kPa)。3.5.5 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3.5.5)式中:Q系统的设计流量(L/min);n累计计算的喷头数。当一个系统保护多个防护区时,开式系统的喷头数应按所需流

18、量最大的防护区内的喷头总数计算,闭式系统的喷头数应按水力计算最不利的作用面积内的喷头数计算;每个计算喷头的实际流量(L/min)。3.5.6 系统的供水压力应按下式计算: (3.5.6)式中:Pt系统的供水压力(kPa);Pf管道水力损失(kPa);Pe水力最不利点喷头与贮水箱最低水位的静压差(kPa);P喷头设计工作压力(kPa)。 供水3.6.1 泵组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泵组应设备用泵,备用泵的参数应与最大一台主泵相同;2 闭式细水雾系统应设置稳压泵,稳压泵的流量不宜大于最不利点喷头的流量;3 当高压卧式柱塞泵的供水压力小于时,宜配备正压补水泵;4 水泵出水总管上应设手动测试阀,测试

19、水宜回流至贮水箱;5 多台泵并联时(包括稳压泵),应在每台泵的出口与总管之间设置止回阀及控制阀,在吸水管上应设置控制阀。3.6.2 特别重要的场所,当采用瓶组系统保护时,宜设置备用瓶组。备用瓶组的数量不应少于主用瓶组数量的1倍。3.6.3 对于泵组式系统,当有两路市政供水,但其流量不能满足系统用水量要求,或只有一路市政供水时,应设置贮水箱。贮水箱应符合下列规定:1 对于区域应用系统,有效贮水量应能满足需同时启动的分区控制阀对应的全部保护区域所需总用水量;2 对于其他型式的系统,有效贮水量应能满足其中用水量最大一个防护区或防护对象的要求;3 贮水箱应采取防止藻类滋生的措施。3.6.4 贮水箱的有

20、效贮水量应根据系统的设计流量与持续喷雾时间的积计算确定。3.6.5 当具有可靠水源且其流量和水量均能满足系统的设计要求时,可不设贮水水箱,但应设缓冲贮水箱。缓冲贮水箱应符合下列要求:1 水箱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最大一台水泵1 min的吸水量;2 水箱的补水管上应设电磁阀,其启、停应由水箱内的液位传感器自动控制。3.6.6 泵组系统用水的水质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要求。瓶组系统用水的水质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GB 17324和系统生产商的要求。4 系统组件 一般规定4.1.1 细水雾灭火系统应由加压供水装置、过滤装置、控制阀、细水雾喷头等组件和供水管

21、网组成。4.1.2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组件应能承受系统在最高工作温度条件下系统中压力源所产生的最大压力,并应能满足系统的流量要求。4.1.3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组件应具有防锈、防腐性能。当系统处于重度腐蚀环境下时,应采取抗腐蚀保护措施。4.1.4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主要组件应设置在能避免机械碰撞等损害的位置,或采取防机械损伤等损害的措施。 供水装置与过滤器4.2.1 瓶组式细水雾系统的供水装置宜由贮水瓶、贮气瓶和压力显示装置等部件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贮水瓶、贮气瓶应设有超压泄放装置;2 同一系统中贮水瓶或贮气瓶的规格、充装量和充装压力应一致。4.2.2 泵组式细水雾系统的供水装置宜由贮水箱、

22、消防水泵、水泵控制柜、安全泄放阀等部件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贮水箱应为不锈钢或其它能保证水质的材料的密闭容器;2 贮水箱应具有保证自动补水的装置,并应设置液位显示装置、低液位报警装置和溢流、透气及放空装置;3 消防水泵应具有自动启动、手动启动操作功能,停泵应为手动操作方式。4.2.3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过滤器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在贮水箱入水口与出水口、正压供水出口或高压水泵进水口、高压泵溢流阀回水口、中低压系统控制阀前的管道就近位置等处应设置过滤器;2 过滤器设置位置应便于维护、更换等操作;3 过滤器网孔直径不应大于喷头最小喷孔直径的80;4 过滤器的有效开口面积应满足系统的补水时间和

23、通过流量要求。 喷头与阀组4.3.1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喷头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 采用闭式喷头时,喷头公称动作温度宜高于环境最高温度30,同一防护区内应采用相同热敏性能的喷头;当保护场所的环境温度变化可能超出喷头的额定工作温度要求时,应选用相适应的喷头;2 设置在易被外部异物堵塞的场所时,应选用具有相应防护措施且不影响细水雾喷放效果的喷头;3 设置在重度腐蚀性环境的场所时,应采取相应的抗腐蚀措施。4.3.2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喷头应设置备用喷头。备用喷头的数量分别不应小于相应规格和类型设计喷头总数的1%,且不应少于5只。4.3.3 细水雾灭火系统中分区控制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设置在防护

24、区外便于操作、检查和维护的位置,并宜靠近防护区;2 应具有接收控制信号、实现启动和反馈信号的功能;3 应具有自动、手动和机械应急操作装置;4 应在便于观察的部位设置有对应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永久性铭牌;5 应能在系统供水装置启动之前或同时打开。4.3.4 采用柱塞泵时,泵组应设置泄压阀,并宜采取措施使泄压阀的泄流水能回流至贮水箱。泄压阀的泄压工作压力宜为泵组工作压力的倍。4.3.5 泄水阀、排气阀、试验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系统管网的最低点处应设置泄水阀;2 闭式细水雾系统的最高点处应设置排气阀;3 每个系统的水力最不利点处应设置测试阀门。测试阀门的内径不应小于最大一个喷头的接口内径,测试

25、阀中流出的水应排至安全的地方。4.3.6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末端试水装置应由控制阀、试水接头等组成,其出水应直接排入安全排水地点。 管道、管件及吊架4.4.1 系统的管道应采用不锈钢管或铜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流体输送用不锈钢无缝钢管GB/T14976、流体输送用不锈钢焊接钢管GB/T12771、不锈钢无缝钢管规格GB13296和铜及铜合金拉制管常用规格GB/T1527的有关规定。4.4.2 系统管道连接件的材质不应与管道发生电化学腐蚀。系统管道和管件的工作压力不应小于系统在最高环境温度下的最大工作压力。当系统中设置了压力调节装置时,压力调节阀下游的配件的工作压力不应小于下游管道的设计最大工作

26、压力。4.4.3 高压系统的管道应采用焊接、法兰或专用接头连接,中低压系统的管道可采用螺纹连接。4.4.4 系统管道应采用金属支、吊架固定。支、吊架应进行防腐处理,且应避免与系统管道发生电化学腐蚀。4.4.5 管道支、吊架应固定在建筑构件上。低压系统管道支、吊架的最大间距不应小于表的规定,中压、高压系统管道支、吊架的最大间距不应小于表的规定。表4.4.5-1 低压系统管道支、吊架的最大间距管道外径(mm)15202532324242485060608080最大间距(m)表4.4.5-2 中压、高压系统管道支、吊架的最大间距管道外径(mm)15202532324242485060608080最大

27、间距(m)4.4.6 系统管道支、吊架应能承受管道充满水时的重量。高压细水雾系统的管道应采取防晃措施。5 操作与控制5.0.1 泵组式细水雾系统应设有自动控制、手动控制方式,瓶组式细水雾系统应设有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控制方式。5.0.2 自动控制方式应能在接受到两个独立的火灾信号后启动系统。手动控制方式应能在防护区或控制中心远程手动启动和泵房就地手动启动系统。机械应急操作控制方式应能在瓶组间内启动系统。5.0.3 设有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场所,应在显著位置设有标识系统的操作流程图或操作指示说明。系统的每个操作位置处应清楚标明操作要求与方法。手动启动装置和机械应急操作装置应能在一处完成系

28、统启动的全部操作,并应采取防误操作的措施。不同操作方式在外观上应便于辨别,并应有与被保护的危险场所一一对应的明确标识。5.0.4 消防控制设备应能进行远程启动、停止消防泵,并能显示消防泵的工作状态、各分区控制阀的启闭状态及细水雾喷放反馈信号。5.0.5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供电电源应设置备用电源。系统的主备电源应能自动及手动切换。当采用柴油机泵作备用泵时,柴油机泵的流量和扬程不应小于最大一台工作泵的流量和扬程。当采用气动动力源时,应保证系统操作与控制所需要的压力和用气量。5.0.6 细水雾灭火系统启动时应联动控制下列设备和运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除工艺的特殊需要需保留维持系统运行的最低供给量外

29、,防护区内的其他燃料供给应自动切断;2 防护空间内的通风系统应联动关闭。5.0.7 与细水雾灭火系统联动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其他联动控制装置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有关规定。6 施工 一般规定6.1.1 施工安装前应具备下列条件:1 设计施工图、设计说明书等技术文件、资料齐全;2 系统组件、管件及其它设备、材料等的品种、规格、型号符合设计要求;3 防护区、设备间设置条件或防护区内被保护对象的设置条件与设计文件相符;4 系统所需的预埋件和孔洞符合设计要求;5 施工现场和施工中使用的水、电、气满足施工要求,并能保证连续施工。6.1.2 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施工队伍承担,并应在安装前提供详细的安装、试验程序和方法,安装质量保证制度和施工安全管理制度。6.1.3 施工安装应按照经审核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进行。6.1.4 施工前应对采用的系统组件、管件及其它设备、材料进行现场检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具有国家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系统合格检验报告及产品出厂合格证;2 系统组件的所有外露口均设有防护堵盖,且密封良好,管件、预加工管道、阀门等的接口螺纹或法兰密封面无损伤;3 喷头组件的规格、型号、数量符合设计要求。6.1.5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按本规范附录E的要求填写检查记录。6.1.6 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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