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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海口市商品房买卖合同.docx

1、最新海口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注:此处为条形码海口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制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口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注:此处为条形码1. 鉴于购房涉及的标的额较大、专业性较强、法律规范较多,为更好地维护买卖双 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与出卖人充分协商, 对合同条款及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应当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必要时可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合同签订后,双方不能通过协商决定的,可以遵循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途径申请仲裁机构 或人民法院裁决。2. 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3. 买受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法定

2、代理人签订本合同。4. 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 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 删除。合同签订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5. 对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它需要添加或删除的内容,双方应 当协商确定。6. 在合同签订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企业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以及本合同规定的项目建设依据和商品房销售依据。7. 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明 确,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销售广告和宣传

3、资 料应视为本合同内容,出卖人应在签订本合同时向买受人提供,买受人应仔细阅读并了解 有关情况。8. 买受人对小区内的车库(位)有优先购买权和使用权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车库(位) 出卖人不得出售。9. 为便于买卖双方相互告知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事项,买卖双方宜填写 固定电话号码、移动电话号码、通信地址和电子邮箱地址。上述通讯方式发生变动时,买 卖双方应及时相互告知。因买受人通讯方式发生变动未及时告知出卖人,导致出卖人不能 及时通知该商品房有关事项的,责任由买受人承担。10. 商品房预售和现售均可使用本文本。11. 本合同说明部分,出卖人和买受人确认已经阅读,并盖章或签名 。海口市商品房

4、买卖合同合同编号:出卖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固定电话: ;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本楼盘售楼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护照】【 】 ;固定电话: ;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号码: ;备案号码: ;法定代表人: ;固定电话: ;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买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 ;住所(址)

5、: ;户籍所在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 县(区) 居住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 县(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 ;国籍: 【身份证】【护照】【 】 ;住所(址): ;户籍所在地:省(直辖市)市县(区)居住地:省(直辖市)市县(区)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物权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卖人和买受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 基础上就商品房销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出卖人以【出让】【转

6、让】【划拨】方式取得位于 ,证号为 地块的土地使用权,面积 平方米,土地用途为 , 土地使用权年限自 年月_日至_年_月_日止。出卖人经批准,在该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项目 【地名核准名称】【暂定名】为 。该项目的有关批文如下:1.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颁发机关: ;证号: ; ; ;2.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颁发机关: ;证号: ;3.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颁发机关: ;证号: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1. 该商品房为现房,【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已取得现售备案证明】,批准机关为 ,证号为 ;2. 该商品房为在建商品房,已具备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的预售条

7、件,已取得海口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证号为 ,核发机关为 。3. 该商品房土地【已】【无】设定抵押。已抵押的土地证号为 ,抵押权人为 ;【已】【无】办理抵押登记,土地他项权利证书号为 ,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出卖人销售该商品房。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项目中的第 【幢】【座】 【层】【单元】 号房(以下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项目地址:海口市 区 路_号。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主体结构为 结构,建筑物地上层数为 _层,地下层数为该商品房的用途为 ,该商品房户型结构为,【层高】【净高】为 米。有封闭式阳台 个,非封闭式阳台

8、 个。出卖人委托预测该商品房面积的房产测绘机构是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买受人选择购买编号为 的车库(位),车库(位)建筑面积 平方米。第四条计价方式及价款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方式计算该商品房的价款:按【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计价,每平方米(币)元,总金额(币)元 (大写:千百_拾_万千_百_拾元整)。按 【套】【单元】【整层】【整幢】出售并计价,总金额( 币) 元(大写:千百_拾_万千_百_拾元整)。车库(位)按每【个】【位】出售并计价

9、,总金额( 币) 元(大写:千百拾万千百拾元)。第五条付款方式及期限出卖人同意买受人按下列第种方式按期付款:1. 一次性付款2.分期付款3.其他方式付款第六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在日之内,每逾期一天,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每日按应付而未付房价款 部分的万分之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 出卖人有权按逾期日数要求买受人每日按应付而未付房价款部分的万分之支付违约金。出卖人应于书面通 知买受人解除合同之日起 _日内,在扣除买受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后,

10、一次性全部退还买受 人支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出卖人逾期未退款的,每逾期一日,出卖人应按应退款总额的万 分之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直至全部退还款项为止。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 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买受人应按逾期日数每日向出卖人支付应付而未付房价款部分 万分之的违约金。2. 第七条商品房销售备案确认和预告登记出卖人应于本合同签订暨网上备案之日起 日内(不超过30日),持本合同及相关 材料向海口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书面备案确认手续。如买受人要求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的,出卖人应于本合同书面备案确认之日起 _日内,与买受人共同申请办理。出卖人未按约定与买受人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的,买受人可持书

11、面合同等备案凭 证单方向海口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第八条交付期限出卖人应当在 年月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 ,将具备下列第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1. 该商品房已完成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和各种专项验收,并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2. 该商品房项目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0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1.因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日内告知买受人的。2. 0第九条交接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日 _日前,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查验手续及买受人应当携带的

12、证明文件。买受人应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 日内,会同出卖人对该房屋进行验收交接。如果买受人因故不能亲自到场查验,可以出具书面授权 文件委托他人办理。在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房屋交付条件 的证明文件及有关资料,并签署交接单。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出卖人还应 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出卖人向买受人提供的住宅 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应不低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出卖人交付商品房不出示上述证明文件及有关资料,或出示上述证明文件及有关资料 不齐全的,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买受人拒绝交接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 理: 0该商品房交付

13、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 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单方退房。 给买受人造成其他损失的,出卖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买受人原因(双方协商同意的情形除外),造成出卖人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0房屋交付后,出卖人不得以房屋已交付使用为借口懈怠在本合同中应承担的其它义 务,如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等。第十条风险责任转移商品房的风险责任自交付之日起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如买受人未按约定的日期办 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出卖人应当发出书面催告书一次。买受人未按催

14、告书规定的日 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的,则催告书约定的验收交接日之第二日起该房屋的风险责 任由买受人承担。第十一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未能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交房,按下列方 式处理(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 逾期在日之内,每逾期一天,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每日按已付房价款的万分之 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 逾期超过_日后,买受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 继续履行,出卖人按逾期日数每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3. 第十二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 【

15、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 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当事人选择第四条按 【套】【单元】【整 层】【整幢】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合同约定计价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计价面积发生差异,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_种 方式进行处理:1. 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1)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2)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的,买受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 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超出

16、 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 3%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自双方确认之日由出卖人一次性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 过3%部分的房价款自双方确认之日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计价面积)十合同约定面积X 100%。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2. 双方自行约定: 第十三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 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

17、变更确立之日起 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2.3.4.6. 。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有权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 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 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但因买受人的原因致 使出卖人无法通知的除外。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双方应当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第十四条权利瑕疵担保出卖人应当保证销售的商品房不存在权利瑕疵,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也不 存在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等情况。若存在权利瑕疵

18、,出卖人应在签订本合同时书面告知买受人。买受人愿意购买的,出 卖人应在买受人约定的期限内或合理期限内消除瑕疵;超过约定期限或合理期限未消除瑕 疵的,买受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出卖人应当自房屋交付之日起 日内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在买受人取得该 商品房权属证书后,出卖人应当在日内向土地登记机关申请,为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 证。出卖人应当提前日如实书面告知买受人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登记需 要由买受人提供的证件资料,买受人应及时提供。出卖人向买受人代收办理权属登记所需的相关税费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的标准。出卖人 不得在相关税费标准之外以代办之名向买受人收取额外费用。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约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 ,出卖人自逾期 之日起每日按已付房价款的万分之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逾期日以上的,买受人有权 单方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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