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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转基因产品贸易争端对我国的启示.docx

1、欧美转基因产品贸易争端对我国的启示摘 要转基因产品作为一种高科技的农业生物技术产品一直备受争议:有人将其喻为天使,有人将其贬为恶魔。而事实上,转基因生物技术的确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转基因技术可以提高世界农作物产量、提高质量、减少化学肥料和杀虫剂的使用、解决发展中国家的粮食缺乏、饥饿和营养不良的问题,另外,基因技术的飞速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也促进了医药、化工等相关行业的发展;另一方面,它也为整个人类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威胁,人们无法得知基因序列的改变会在体内引起何种潜在的变化,无法确定转基因产品是否会对下一代产生任何未知的伤害,无法预测转基因产品对现存基因会产生何种影响。目前,由于转基因作物对环境以及

2、食品安全等方面的影响尚无定论,因此,对于大多数国家的消费者和决策者来说,必须慎重考虑,有时甚至出现严重抵制的情况,正如欧盟与美国的转基因产品的贸易争端。本文通过分析其争端以及各自的贸易政策来为中国这样一个存在着粮食短缺潜在威胁的发展中国家,在寻找适合国情的转基因产品的政策上发表一点自己的见解。【关键词】转基因产品 国际贸易 贸易政策AbstractAs an output of latest agricultural bio-technologies, genetically-modified products have been controversial. Some people comp

3、are them to the angel, some people reduce them to the devil. Actually, the development of genetically-modified products is a double-edged sword: On the one hand, it contributes to the enhancement of the world crop yield, as well as the quality, and reduction of chemical fertilizer and the pesticide

4、use, helps solution of the famine and undernourishment in developing countries. Besides, it also promotes the development of certain related industries like pharmaceutical and chemical industries; On the other hand, it also brings the unprecedented threat for human beings. We are unaware of the pote

5、ntial effects in human bodies, or any unknown injury to the next generation, caused by genetic modification. Nor can we forecast what kind of influence to the extant gene will emerge. At present, effects caused by genetically-modified products on environment as well as food safety are not concluded

6、yet, so consumers and policy-makers in many countries have to put careful consideration. Trade dispute on genetically-modified products arised between European Union and US is a typical discrepancy in attitude. This article tries to give some suggestions on enaction of policies of genetically-modifi

7、ed product for China, a developing country short of food potentially base on analysis of the dispute and trade policies of the both parties.【Key Words】Genetically-modified Products International Trade Trade Policy目 录1 转基因产品的现状及相关协定 21.1转基因产品的种植现状 21.2 转基因产品的贸易现状 31.3有关转基因产品国际贸易的协定 42 转基因产品的贸易争端及其原因

8、62.1转基因产品贸易争端现状 62.2 引起转基因贸易争端的原因 73 美国、欧盟转基因政策之比较 83.1原则性政策上的差异 83.2 审批许可制度上的差异 93.3 管理法规上的差异 103.4 标识制度上的差异 114 对我国转基因产业的几点启示 114.1我国现阶段转基因产业的政策和发展状况 114.2 对我国转基因产品政策的几点启示 13参考文献 17致谢 18欧美转基因产品贸易争端对我国的启示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发展,人类社会告别了20世纪的计算机科技时代,挺进了21世纪生机勃勃的生物技术时代。众所周知,转基因技术是现代生物技术中的尖端技术。对利用转基因技术生产出来的产品,欧盟

9、与美国有着截然不同的态度,并由此引发了激烈的贸易争端,纵观世界各国转基因技术的发展状况以及欧盟与美国这两大贸易体对待转基因产品的政策,我们有必要从中取长补短来完善自身的转基因产品的政策。1 转基因产品的现状及相关协定1.1转基因产品的种植现状基因是一切生物生命的基本元素,控制着生物的遗传性状,改变生物细胞的基因就可以改变由该细胞发育而成的生物的遗传性状。转基因技术,即将一种生物物种的目标基因通过人工方式植入另一生物物种中,使被植入细胞的原有信息发生部分改变,则导致被植入生物物种的遗传特性也随之发生改变。利用转基因技术生产出来的产品叫转基因产品。从20世纪90年代起,以转基因植物为代表的农作物基

10、因工程在世界范围内取得了飞速的发展。目前全世界与转基因农作物种植有关的产值己经达到了100亿美元左右,转基因植物基因工程在世界范围内取得了飞速的发展。一批抗虫、耐除草剂和高产优质的转基因农作物新产品已相继培育成功并进行了商业化种植。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对转基因技术投入了巨大资金投入,而发展中国家也越来越清醒的意识到如果不发展自己的农业生物技术,未来在农业上将无法摆脱对发达国家的依赖。根据JAMES CLIVE在“全球商业化转基因作物的现状一2006”的报告中显示,到2006年为止,全球共有18个国家种植了转基因作物(7个发达国家和11个发展中国家),2006年全球转基因产品的种植面积比1996年

11、增长了40倍,较之2005年增长了15%,达到6770万公顷。表1.1 2002年和2006年全球各国转基因作物种植面积国家2005年种植面积(百万公顷)占总面积()2006年种植面积(百万公顷)占总面积()增长量(百万公顷)增长幅()美国45.26750.3705.14阿根廷13.52323.9210.43加拿大3.564.460.926巴西3.043.0中国2.142.840.733南非0.310.410.133澳大利亚0.110.11印度0.110.110.05100罗马尼亚0.110.110.1乌拉圭0.110.110.1西班牙0.110.110.1墨西哥0.110.110.1菲律宾0

12、.110.1哥伦比亚0.110.110.1保加利亚0.110.110.1洪都拉斯0.110.110.1德国0.110.110.1印度尼西亚0.110.110.115合计58.710067.71009.0资料来源:CLIVE JAMES,2006全球商业化转基因作物的现状1.2 转基因产品的贸易现状虽然目前对转基因产品的争议颇多,转基因产品贸易在许多国家仍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管制,但由于转基因产品在性能上的优越性及其在商业生产中的巨大利润,近几年,转基因产品的贸易仍然蓬勃发展。如表1.2所示,据ISAAA(国际农业生物技术探索服务公司)资料统计,1995年全球转基因产品销售额为0.84亿美元,19%

13、年转基因农产品的销售额是1995年的4倍,达到3.47亿美元,从1997到1999年的三年时间内,销售额飞速增长了近10倍,达到30亿美元左右;世界转基因农产品的市场价值在1997-2002年这五年时间增长了36倍,预计到2005年世界转基因农产品的销售额可达到80亿美元,2010年则可达到250亿美元。表1.2世界转基因农产品市场销售额资料来源: CLIVE JAMES,全球商业化转基因作物的现状一20061.3有关转基因产品国际贸易的协定就转基因这类产品世界贸易组织专门成立了贸易与环境委员会来处理有关环境和贸易的问题。但是,由于贸易与环境委员会缺乏处理环境与贸易问题的专业能力,所以建议以多

14、边环境协议作为处理该问题的基本政策和原则。具体涉及到转基因产品的就是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规定:凭借现代生物技术获得的、可能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使用产生不利影响的任何改性活生物体的越境转移问题,特别是着手拟定适宜的提前知情同意程序,以供审议。意识到现代生物技术扩展迅速,公众亦日益关切此种技术可能会对生物多样性产生不利影响,同时还需顾及对人类健康构成的风险,认识到如能在开发和利用现代生物技术的同时亦采取旨在确保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妥善安全措施,则此种技术可使人类受益无穷,亦认识到起源中心和遗传多样性中心对于人类极为重要,考虑到许多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此方面能力有限,难

15、以应付改性活生物体所涉及的已知和潜在风险的性质和规模,认识到贸易协定与环境协定应相辅相成,以期实现可持续发展,强调不得将本议定书解释为缔约方根据任何现行国际协定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有任何改变,认为上述陈述无意使本议定书附属于其他国际协定。具体而言,WTO规则中与转基因产品贸易有关的协议主要有四个部分,他们分别是Trips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GATT1994,SPS协定(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TBT协定(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SPS协议规定了成员方采取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的条件:(1)各成员应保证任何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仅在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限度内实

16、施,并根据科学原理,如无充分的科学原理则不再维持。(2)各成员应保证其动植物检疫措施不在情形相同或相似的成员之间,包括在成员自己的领土和其他成员的领土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实施方式不得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3)在有关科学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一成员可根据可获得的有关信息,包括来自有关国际组织以及其他成员实施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信息,临时采取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在此种情况下,各成员应寻求获得更加客观的进行风险评估所必需额外信息,并在合理期限内据此审议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 TBT协定主要包括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等。技术法规是强制性技术规范,而标准则是非强制性

17、技术规范。技术法规和标准都包括产品的特性、相关工艺和方法、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以及专门术语和符号等。合格评定程序是指直接或间接用以确定是否满足技术法规或标准的相关要求的程序,包括中央、地方政府机构以及非政府机构的认可、认证等。有关转基因农产品的技术法规、批准和合格评定程序,如果其主要目的不是卫生或动植物检疫,应适用于TBT协定。成员方应确保技术法规的指定、采用或实施在目的或效果上均不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另外,在合格评定程序方面,进口缔约方中央政府机构根据议定书采取的对包装标志的要求。 GATT 1994第11条禁止WTO成员设立或维持除关税、国内或其它费用以外的禁止或数量限制。虽然G

18、ATT 1994第11条中同时规定了一般例外原则,但相对于议定书的宽松条件和防范原则,其条件也显得过于苛刻。这种一松一紧的规定为各缔约方提供了选择对自己有益的条款的机会,这便不可避免的引发贸易摩擦和冲突。 Trips协议是乌拉圭回合的重要成果之一,它规定了成员方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标准,目的是为了保护科技创新,促进世界科学技术水平的进步。就农业技术而言,专利授予的范围一般包括动植物新品种以及获取这种新品种的技术(步骤),从这种意义上讲,利用基因技术获得新的具有特殊性状的转基因作物以及转基因技术本身按规定应当被认为可以获得专利权。从上可以看出,尽管目前存在着与转基因产品相关的国际公约、条约,然而

19、,由于各种公约、条约的出发点不同,导致了在各种公约、条约内部产生了种种冲突。正是基于以上问题,国际条约在处理转基因争议与冲突上的可操作性仍然很低,旷日持久的欧美转基因贸易摩擦便是一例。随着转基因科技的发展以及转基因冲突的升级,为转基因产品制定针对性强,可操作性强的国际规范的要求将会越来越强烈。2 转基因产品的贸易争端及其原因2.1转基因产品贸易争端现状随着转基因技术的不断发展,转基因农产品大有与传统天然食品争夺半壁江山之势。然而由于转基因产品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还难以确定,因此许多国家和地区仍然对农产品贸易实施限制措施,围绕安全性以及是否应进行限制问题引发的国际贾易争端愈演愈烈。目前全球对于

20、转基因产品的贸易,演变成两个阵营,分别是对转基因产品贸易持肯定态度的迈阿密集团阵营以及对转基因产品贸易持反对观点的以欧盟为首的转基因农业产品进口国阵营。前者坚持转基因产品和天然食品在本质上并无差异,同样是安全的,因此认为进口国无需对其进行限制;而后者则认为转基因产品可能威胁到人体的健康和生存环境,因此极力主张限制转基因农产品进口。在这种冲突中最典型的是美国和欧盟的转基因贸易摩擦。 1998年10月欧盟以转基因产品的安全性不能得到科学证明为由,冻结了新的转基因产品的上市。而美国等转基因产品生产大国认为欧盟对转基因产品的排斥“没有科学依据”违反了自由贸易原则,由此开始双方进行了旷日持久的谈判磋商。

21、由于没有与欧盟在这一分歧上达成任何谅解,美国于2003年向世贸组织提出要求就欧盟长达五年的非法“暂时禁止”转基因农作物进口问题对欧盟进行诉讼,并要求组成争端解决小组,并于2003年12月正式向世贸组织提出举行WTO听证会的请求。美国贸易代表罗伯特表示,美国已别无选择,只能采取WTO诉讼方式,迫使欧盟成员国接受美国和其他国家生产的转基因农作物。在此案悬而未决的情况下2004年8月欧盟调整了政策,允许消费者购买贴有明确标识的转基因食品。然而与此同时出台了新的欧盟转基因标识法,该法规要求所有具有生物技术生产成份的食品和饲料必须带有转基因标识并需提交大量文件,这对于美国转基因产品出口来说看似利好,实则

22、更是骑虎难下。对此法律美国方面反映强烈,这标志着本场旷日持久的贸易摩擦的升级。直至目前为止,本次诉讼仍然悬而未决。2.2 引起转基因贸易争端的原因 (1)经济因素由于转基因技术是一门新兴生物技术,目前世界上除少数国家掌握较为成熟的转基因技术外,大多数国家仍处于研究和探索阶段。因此,世界各国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对转基因农产品持有不同的态度。总体上表现为以美国、加拿大和阿根廷为首的转基因出口大国主张转基因农产品的自由贸易。日趋成熟的技术,巨大的利润刺激,促使他们迅速地扩大市场范围,增加出口数量。而以欧盟、日本为代表的进口大国,对转基因的跨国贸易采取保护主义的限制政策。这些国家的共同特点是转基因技术起步

23、较晚,转基因技术尚不成熟,因此,需要一些技术措施甚至禁令来限制转基因农产品出口大国的技术垄断优势,保护国内市场。广大发展中国家则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一方面,他们希望通过转基因技术解决普遍存在的粮食短缺问题,缓解粮食压力;另一方面,又要防止转基因农产品的进口对生态环境、国民健康以及本国农产品竞争力的不利影响。(2)技术因素如前所述,由于基因技术的安全性还没有得到证实。目前,转基因产品的毒性、过敏反应、抗药性、有益成份破坏等问题都是人们所担忧的问题。为此各国政府往往采取较为严格甚至苛刻的检验制度,使消费者能够知道他们所买的产品里面含有转基因成份,并以此确保本国生态环境与国民健康。首先,关于转基因农

24、产品的检验和鉴定并未形成统一的科学标准,各国往往以国内有关规定为依据。因此必然由于各国的差异产生冲突。其次,转基因产品的鉴定工作难度极大,转基因产品和非转基因产品经常是混在一起的,仅从外观上很难区分,另外许多正常的产品制造和加工过程都会对加工对象的基因造成破坏,这就必将加大准确鉴别和界定的难度。另外,为了区分转基因产品和非转基因产品往往必须借助复杂的化学手段。一般来讲,在特定基因已知的情况下,检验相对比较容易完成。然而,在检验当局不知道被检验对象进行了哪一种转基因处理的情况下,不仅检验程序繁琐,而且检验成本昂贵,检验时间也会延长。由于转基因检验工作的难度导致其检验结果往往得不到出口国或进口国的

25、认可。因此及容易引起双方各执一词,引起贸易冲突。(3)安全因素如前所述,转基因产品作为一种新兴的生物技术产品,在诸多问题上仍存在不确定性,直至目前为止,对于其安全性问题的争论,仍然没有定论。一方面,对于转基因产品的政策是一国农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农业政策对于世界各国而言都是一个关系到国民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对于许多国家来说,甚至可以说是十分敏感的问题。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由于目前转基因技术仍处于发展阶段,各国转基因技术发展不平衡等特点,有关转基因产品的贸易摩擦与争端仍然是不可避免的。但随着转基因技术的不断发展,其必将走向成熟阶段,各发达国家技术差距将随着转基因技术的不断发展而缩小

26、,则转基因技术发展不平衡的问题将会得到进一步缓解,而如上所述的安全问题以及技术问题将会随着转基因技术研究的深入以及实践的推广和时间的推移逐步淡化甚至消失。3 美国、欧盟转基因政策之比较3.1原则性政策上的差异3.1.1 美国对转基因产品的原则性政策美国对转基因产品的基本政策主要体现在1986年美国白宫科技政策办公室颁布的“生物工程产品管理框架性文件”中。框架的主要内容如下: (1)转基因作物与非转基因作物或传统产品没有本质上的区别。(2)管理的是产品而不是生产过程。(3)管理应该以最终产品和个案分析为基础。(4)现存的法律对于管理转基因技术产品的安全性提供了充分的保证。1987年美国科学院提出

27、,遗传工程同非转基因工程以及传统遗传技术生产的生物体对环境的风险性是属于一种类型的指导性意见,该原则已成为美国针对转基因农产品的管理审批程序的基础。3.1.2 欧盟对待转基因农产品的原则性政策在对待转基因产品上,相对于美国而言,欧盟是最坚决的反对者,而欧盟的政策则明确的为转基因产品烙上了“不受欢迎的印记”。2002年,欧盟通过的食品法通则中明确规定:“如果根据对现在信息的评估,确认某种食品或生产方法有产生危害后果的潜在可能性,但缺乏确定的科学依据,则仍然应当考虑其他合理因素后采取风险管理措施以确保对人类健康最高水平的保护。欧盟提出的这种预防性原则为在无法提出科学证据证明转基因食品具有风险的情况

28、下,限制其进口和上市提供了理论证据,同时,由于预防性原则毕竟不是以科学依据为基础的,而是取决于决策者对风险的主观判断,这就大大增加了决策的不确定性,并极大的增加了转基因产品在欧盟上市的难度。由上所知,我们不难发现,在预防性原则的指导下,欧盟对转基因产品的基本态度仍然是以抵制为主。预防性原则作为欧盟对转基因产品核心原则,已成为欧美转基因贸易摩擦的根源。3.2 审批许可制度上的差异3.2.1 美国的审批许可制度在美国对于转基因植物的审批许可主要由APHIS(动植物卫生检验检疫局)负责,其权限主要包括负责对转基因植物的研制与开发过程进行管理。评估转基因植物对农业和环境的潜在风险,并负责新的转基因作物

29、田间实验和转基因农产品商业化释放许可证。其具体管理程序如下,当某一公司、学术研究机构或公共部门科学家,如果其想对正处于田间试验阶段的某一基因工程植物进行转移(实验室到室外,国内或跨国转移),在转移之前,首先必须向APHIS提出申请,APHIS在确认该作物对环境没有危害后即可以批准。这时申请者就可以进行商业化或其他育种活动如果涉及其他安全性问题,还要通过FDA(美国食品药品局)EPA(环境保护局)的审批。3.2.2 欧盟的审批许可制度欧盟是对转基因产品管理最为严格的地区之一,因此,它也拥有最为烦琐复杂的转基因产品审批程序,这些程序主要以管理转基因产品的生产过程为基础,其中包括转基因研究和开发管理

30、的90/2191EEC指令和管理转基因有意环境释放90/220/EEC指令。90/219指令制定了一项管理转基因产品研发过程中产生的风险体系。该指令将控制风险的措施具体化,包括保持记录程序,紧急措施计划、管理当局的通告。同时,该指令希望各成员国采取措施管理转基因研发过程中产生的风险,包括任命本国管理机构,以接收通告和组织检察以及采取其他控制措施。90/220指令管理的是向环境中有意释放转基因产品,包括转基因产品的研究、开发和销售行为。例如,改变病毒结构用作疫苗:提高作为对害虫或除草剂的抗性;开发延熟西红柿等。该指令的基础是在转基因产品审批之前,逐步的和各案处理所有有意环境释放的转基因产品。该指

31、令审批程序复杂且审批时间长,因此成为限制转基因产品进入欧盟的一个重要屏障。 3.3 管理法规上的差异3.3.1美国的转基因产品管理方法美国的转基因产品管理方法基于安全性原则,美国认为转基因产品与传统产品并无差别。并认为对产品本身的管理比对制造加工过程的管理更加科学。因此美国反对根据转基因产品的制造方法对其进行特殊管制,而认为无论产品由何种技术制造都应按照同样的标准进行管制,并以食品本身的安全性为唯一的考虑因素,因此区别于欧盟制定一系列专门法律用于管制转基因产品,美国将转基因食品直接纳入保护人类健康的现行法律管制框架之内。3.3.2 欧盟的转基因产品管理方法欧盟对转基因产品管制的原则是,认为转基因技术这一制造转基因食品的方法在本质上是不安全的,因此无论一种食品是否符合公认的安全标准,只要他是通过转基因技术制造的都必须通过严格的管制。为此,欧盟专门针对转基因设计了不同于管理常规食品的风险评估和审批程序。3.4 标识制度上的差异3.4.1 美国的标识制度美国认为对转基因食品和常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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