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州困难群众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减免办法广州市困难群众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减免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切实减轻困难群众办丧负担,维护人民群众基本丧葬权益,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和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免除低收入群体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通知(粤民事20112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困难群众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减免水平应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适时调整。第三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各区(县级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困难群众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减免工作。各级殡葬管理机构、殡葬服务机构根据职责负责困难群众殡葬基本服务费
2、用减免的具体工作。第二章 减免对象和减免范围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困难群众包括:(一)农村“五保”对象;(二)城乡低保对象;(三)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四)城镇“三无”对象;(五)低收入困难家庭人员;(六)生前生活特别困难的其他人员。第五条 下列殡葬基本服务项目纳入减免费用范围:(一)遗体车辆接运(普通殡葬专用车);(二)遗体清洗消毒;(三)遗体冷藏存放(4日以内);(四)遗体告别(小型告别厅1班次);(五)遗体火化(普通火化炉);(六)普通卫生纸棺1个;(七)普通骨灰盅1个;(八)骨灰寄存(10年以内)。上述所列免费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其服务执行民政部殡仪接待服务、遗体保存服务、遗体告别服务、
3、遗体火化服务、骨灰寄存服务等有关行业标准,其费用以省、市、县级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进行减免。第六条 本市户籍的困难群众死亡后,免除全部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广东省内非本市户籍的困难群众死亡后,在本市殡葬服务机构办理殡葬服务,属于关于免除低收入群体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通知(粤民事201124号)规定免费对象的,其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减免按照关于免除低收入群体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通知(粤民事201124号)规定执行。非广东省户籍困难群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死亡并在本市殡葬服务机构办理殡葬服务的,按照50%的收费标准核减第五条第(一)至(七)项的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第三章 减免程序第七条 逝者为本市户籍且在本
4、市办理殡葬服务,属于第四条(一)至(三)类困难群众的,其家属或其他负责办丧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可向逝者生前户籍所在地的街、镇民政工作机构申请减免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由该机构负责审批。申请时,应提供下列材料:(一)填写困难群众减免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审批表;(二)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其他死亡证明;(三)民政部门核发的五保供养证或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广州市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四)申请人身份证明。第八条 逝者为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办理殡葬服务,属于第四条(四)至(六)类困难群众的,其申请人可向逝者生前户籍所在地的街、镇民政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减免殡葬
5、基本服务费用,经审核同意报所在的区(县级市)民政部门审批。申请时,应提供下列材料:(一)填写困难群众减免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审批表;(二)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其他死亡证明;(三)民政部门核发的城镇“三无”对象证明和低收入困难家庭证;逝者户籍所在地街、镇民政工作机构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四)申请人身份证明。第九条 本市户籍困难群众去世后遗体在异地火化的,由其申请人持遗体火化地殡仪馆出具的有效遗体火化证明及制式发票,向逝者生前户籍所在区(县级市)民政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批符合条件的,到逝者生前户籍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民政部门办理报销手续。各区(县级市)民政部门按照属地规定的殡葬基本服务减免
6、项目及费用标准办理。第十条 逝者为非广东省户籍困难群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死亡并在本市殡葬服务机构办理殡服务的,其申请人可向办理丧事的殡仪馆(火葬场)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殡仪馆(火葬场)所属民政部门设有殡葬管理机构的,由该机构负责受理并审批。申请时,应提供下列材料:(一)填写困难群众减免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审批表;(二)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其他死亡证明;(三)逝者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核发的五保对象、低保对象、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证件、户籍所在地的街(镇)民政工作机构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逝者在广州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居住地街、镇民政工作机构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等;(四)申请人身
7、份证明。第十一条 负责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减免审核、审批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批。同意减免的,签署同意意见;不同意减免的,签署不同意意见,并注明理由,连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审核(批)部门认为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作未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需要进一步查证核实的,可以向有关单位查证。申请材料补正及向有关单位查证时间不计入审核、审批时间。第十二条 逝者为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及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其申请人应当自审批部门审批同意之日起2日内,持加注审批意见的困难群众减免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审批表,到办丧的殡仪馆(火葬场)办理殡
8、葬基本服务费用减免手续。逝者为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其申请人应当自审批部门审批同意之日起2日内,到逝者生前户籍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民政部门办理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报销手续。第四章 经费管理第十三条 本市户籍的农村五保对象去世后的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由逝者生前户籍所在区(县级市)按现行财政经费渠道解决。本市户籍城乡低保对象去世后的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由逝者生前户籍所在区(县级市)按现行财政经费渠道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中统一安排,维持各级财政低保费用的承担比例。本市户籍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去世后的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纳入逝者生前户籍所在区(县级市)财政优抚经费中安排。本市户籍城镇“三无”对象、低收入困
9、难家庭人员和生前生活特别困难的其他人员去世后的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减免所需经费由逝者生前户籍所在区(县级市)财政予以安排。第十四条 非广东省户籍困难群众在本市死亡且在本市办理火化的,其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减免所需经费由办理逝者丧事的殡仪馆(火葬场)所属的市、区(县级市)财政承担。第十五条 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减免所需的财政经费每年度结算一次。逝者为本办法第七条及第八条规定情形的,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减免所需的财政经费由殡仪馆(火葬场)每年度末向逝者生前户籍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民政部门审核后,送逝者生前户籍所在地的区(县级市)财政部门审核拨付。逝者为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民政部门办理报销
10、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所需的财政经费,由逝者生前户籍所在地的区(县级市)财政部门审核拨付。逝者为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减免所需的财政经费由殡仪馆(火葬场)每年度末向所属的市、区(县级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民政部门审核后,送所属的市,区(县级市)财政部门拨付。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十六条 从事困难群众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减免审批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一)不按规定办理减免申请的;(二)故意拖延办理,造成不良影响的;(三)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第十七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减免费用的,由区(县级市)以上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
11、育,追回其骗取的减免费用;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十八条 殡葬服务单位虚报申领减免费用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清退,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第十九条 各区(县级市)民政部门要结合每年殡葬管理目标考核工作,加强对本辖区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将强化殡葬基本公共服务执行情况书面报市民政局。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或政策法规依据变化,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评估修订。原广州市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试行办法(穗民201054号)同时废止。附表1困难群众殡葬基本费用减免表项目名称单位单价(元)金额(元)遗
12、体车辆接运具/次1801803.5元/公里农村偏远地区按来回实际里程计算尸体清洗消毒具/天清洗150元消毒100元250元尸体防腐保存具/天804320小告别厅次350350卫生火化棺木副783783尸体火化具215215骨灰清洗、包装骨灰盅一个次/个9797合计(元)2195备注:外籍户口的减免对象按50%的标准减免费用说明: 一、骨灰寄存费按70%收取,30%由殡仪馆负担。二、上述减免标准为最高标准,超出此标准由减免对象自负,低于此标准按实际费用上报。三、农村地区的困难对象减免标准可参照上述标准减免消毒、远程运尸、遗体包裹、包尸白布等殡葬基本费用,但不得超过最高减免标准。四、殡仪馆对减免对
13、象的减免手续严格把关,并归档保存,以备查核。五、减免费用每年度末集中向区财政列表申请资金拨付。附表2困难群众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减免审批表遗体存放单位: 编号:基本情况逝者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身份证号码死亡时间户籍地 省 市 住址死亡证明1. 死亡医学证明书 2.非正常死亡的,须出具:遗体处理通知减免条件农村“五保”对象 城乡低保对象 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城镇 “三无”对象 低收入困难家庭人员 生前生活特别困难的其他人员 非本省户籍的困难群众家属或委办人 情况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与逝者关系户籍地 省 市 住址与电话 本人承诺,所提供的情况及各项资料属实。 申请人签名: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审批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经办人: 电话:经办人: 电话:备注1. 选项打, 2. 有关证件证明附后说明:本表分三联填写。第一联由审批单位留存,第二联由殡仪服务单位留存,第三联由结算部门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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