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试行XXXX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持学校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建立健全育人机制,培养优良校风、学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成为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XXX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在籍本、专科学生。第三条学生在享有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的同时,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的义务。第四条学院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并依职权实施对学生行为的规范和管理。学院坚持教育和管理相结合,重在教育,努力创造良好的学生成
2、长环境。第五条学院对违纪学生实施纪律处分应当严格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第六条学院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视其违纪性质、情节、危害和影响程度,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第七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违纪的,根据各自的作用、情节、危害后果,按共同违纪分别予以处分。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纪律处分:1、违纪情节明显轻微的;2、违纪后主动向学校报告,并如实承认违纪事实的;3、违纪是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或者加重纪律处分:1、违纪
3、后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实施报复的;2、违纪后为逃避处分,隐瞒不报,私下了结的;3、违纪后恶意串通,向组织隐瞒实情或者唆使他人提供伪证,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的:4、同时犯有多种违纪行为的:5、受纪律处分后,再次违纪应受处分的。第十条受到两次纪律处分后,第三次违纪应受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一条给予违纪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限为一年。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如果必须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为半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表现良好的,经本人申请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显著进步表现的,经本人申请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第十二条未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不予毕
4、业。第十三条在留校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应给予纪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四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的期限离校。第十五条学生违纪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由违纪学生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等费用。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第十六条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学校秩序等行为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分别给予如下处分:1、有反对或者攻击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领导和反社会主义的言论、行为,危害后果严重或者经教育坚持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危害和影响较轻,经教育后对错误认识较好,并有真诚悔改或者显著进步表现的,可以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2、组织、主办
5、散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等观点,有损学生身心健康的报告会、讲演会、沙龙等,视情节、影响范围、主观过错程度和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3、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的,违反学校保密规定,泄露有关机密的,视情节和造成后果的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4、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煽动扰乱学校、社会秩序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5、张贴大小字报、非法宣传品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对错误没有深刻认识或者坚持错误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张贴大小字报、非法宣传品的组织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6、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
6、分;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组织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7、恶意组织或者带头罢课、罢餐等,扰乱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8、组织、参与传播邪教或者封建迷信活动的,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或者主要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9、违反学校学生团体管理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学生团体名义活动,或者被撤销登记、明令解散、取缔后,仍以原学生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10、成立其他非法组织的,视组织性质、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11、以各种借口带头起哄,以焚烧、摔砸物
7、品等形式挑起哄闹事件的为首或者幕后操纵者,视其产生的后果和认错的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其他参与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12、有其它扰乱学校、社会秩序,破坏学校、社会稳定行为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十七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受到公安、司法机关处罚的,视其所受处罚的轻重给予如下处分:1、被处以治安警告、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2、被处以行政拘留10天以下的,视其性质和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被处以行政拘留超过10天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3、属于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的,或者被单独判
8、处附加刑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4、过失犯罪受到其他刑事处罚的,或者因故意犯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5、构成故意犯罪被刑事拘留或者逮捕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八条打架斗殴、为打架提供器械、作伪证的,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1、肇事者(引起事端造成打架斗殴后果者)(1)虽未动手打人,但行为上造成打架斗殴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2)动手打人并造成打架斗殴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3)进入他人寝室寻衅滋事或者殴打他人的,或者强迫他人离开寝室并进行殴打的,视情节和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4)在打架现场带头起哄、摔砸物品等
9、助长打架事态升级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2、策划者(出谋划策或指使他人打架斗殴者)(1)策划他人打架,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2)策划他人打架,造成人员伤害或损坏公、私物品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3)策划他人打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3、打架者(1)动手打人未至伤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2)动手打人致他人伤害较轻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3)动手打人致他人伤害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4)持械打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动用刀具、匕首、铁器等伤人的,参照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5)先动手打人的,参照相应条款加重一级
10、处分。4、参与者(1)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斗事态发展,未直接动手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2)勾引、唆使矛盾双方以外的本校学生参与打架斗殴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3)招引非本校学生参与打架斗殴的,参照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5、提供伪证者在学校对打架等违纪事件进行调查时,目击者(或者知情者)故意为他人作假证,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参与打架斗殴并作伪证的,加重处分。6、提供器械者(1)有意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他人受伤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2)提供匕首
11、等凶器者,加重处分。7、结伙打架斗殴的为首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8、在处理打架斗殴事件过程中,当事者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者,加重处分。9、打架斗殴事件已终止,事后报复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国家、集体或者私人财物行为的,视其不同情况,给予如下处分:1、偷窃公私财物者(1)初次偷窃,作案(含共同作案者,下同)数额较小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2)初次偷窃,作案数额较大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3)多次偷窃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因偷窃受到纪律处分后,再次偷窃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4)偷窃自行车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5)
12、通过撬门压锁、偷配钥匙等手段入室偷窃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有意为偷窃者提供消息、钥匙模、作案工具等作案条件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6)结伙偷窃作案的为首者,按上述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7)冒领他人存款、汇款(单)或者邮件(单)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8)拾捡能知失主的物品或者磁卡(如饭卡)等而予以消费或者使用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9)偷窃公章、证件、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2、骗取、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1)通过各种手段骗取公私财物的,参照偷窃公私财物的第1、2、3、6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2)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参照偷窃公
13、私财物的第1、2、3、6的有关规定加重一级给予处分。(3)骗取、敲诈勒索未成年人财物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3、抢夺、抢劫公私财物者(1)一般性抢夺财物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2)哄抢或者强抢公私财物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3)使用暴力,抢劫公私财物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4)抢夺、抢劫公私财物未遂者,可以酌情减轻一级处分。4、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下列处分:(1)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2)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3)一次或者多次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
14、籍处分。第二十条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窝藏、销售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分别给予如下处分:1、购买赃物,情节较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2、购买赃物,情节较重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3、为他人窝赃、销赃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二十一条走私、贩私,非法经商、传销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分别给予如下处分:1、走私、贩私的,视走私、贩私的物品性质和违纪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2、未经工商部门或者学校有关部门批准的非法经商的,视其性质及获利情况,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3、参与非法传销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非法传销活动主要组织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
15、处分。4、擅自倒卖或者非法转让学校科技成果的,视情节和造成后果的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二十二条打麻将、赌博或者变相赌博的,视情节,分别给予如下处分:1、在校内或者实习地打麻将,除没收麻将牌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2、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3、为他人打麻将、赌博提供场所或者工具的,为打麻将、赌博放风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4、对打麻将、赌博或者变相赌博的为首者、提倡者,给予相应加重一级的处分。第二十三条有下列妨害社会、学校管理秩序,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及有其它不文明行为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如下处分:1、卖淫、嫖娼或者介绍、容留卖淫、嫖娼的,给
16、予开除学籍处分。2、以营利为目的陪舞、陪酒等行为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3、酗酒后寻衅滋事,未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酗酒后有其他违纪行为应受纪律处分的,按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4、有用望远镜等工具或者其它手段窥视他人隐私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5、有滋扰、猥亵异性等流氓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6、与外国人不正当交往,有损国格、校誉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7、踩踏草坪,摘、折花卉、树枝,不听劝阻的,破坏草坪、花卉、树木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17、。8、在建筑物、课桌等公物上乱涂、乱写、乱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9、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影响他人正常工作或者休息,不听制止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10、在公共场所乱扔垃圾,随地吐痰,在教学馆内吸烟、打闹、喧哗或者有其他妨碍学习秩序的不文明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11、有其他违反道德规范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的不文明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二十四条乱写、乱画,收听、看、复制、传播淫秽物品或者吸毒、贩毒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如下处分:1、涂写、勾画淫秽文字、图像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2、观看淫秽书刊、画
18、报的,收看或者收听淫秽录像、录音及其它淫秽音像制品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3、传播、复制、出租、出售淫秽书刊、画报、录相、录音、光盘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4、吸毒和唆使他人吸毒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参与毒品制售等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五条有下列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行为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如下处分:1、伪造、涂改学生证等证件或者证书的,在办理(补办)学生证等证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将学生证等证件转借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2、不遵守学生公寓(宿舍)作息时间,影响他人休息,经教育仍不改正的:或
19、者擅自夜不归宿,经教育仍不改正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3、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在寝室留宿同性外来人员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明知是犯罪嫌疑人仍留宿的,视情节给予开除学籍或者留校察看处分。4、在寝室留宿异性或者在异性寝室留宿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5、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寝室或者床位,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私占、出借、出租床位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6、在学生公寓(宿舍)内饲养宠物,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7、未经请假,不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不足2天的,给予警告处分;连续不参加教育、教学活动2天以上不足4天的,给予严重
20、警告处分;连续不参加教育、教学活动4天以上不足两周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未经请假,连续不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两周以上的,根据学籍管理有关规定作退学处理。8、在教学实验、实习期间,违反操作规程,不听从指导教师或者工人师傅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事故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9、阻碍、拒绝学校、学院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法、依规执行公务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对学校、学院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进行辱骂或者使用暴力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10、扰乱课堂教学、考试等秩序,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辱骂、殴打教师及学校、学院工作人员,给正常课堂教学、
21、考试等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二十六条对考试(含考查、测验)作弊或者违反考场纪律的,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1、对考试(含考查、测验)作弊或者违反考场纪律的,按XXX大学XXX学院关于学生考试纪律与违纪处分的规定处理。2、替考事件中的替考者和被替考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3、集体作弊(三人以上联合作弊)的,加重一级处分。4、凡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有关考试试题,未造成较大影响和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造成较大影响和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5、私自篡改原始考试成绩单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二十七条违反学校消防、用电、用火管理规定的,
22、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1、在寝室内存有酒精炉、各种电热器(电炉、热得快、电热杯、电饭锅等),拥有者无法证明确实未曾使用的,给予警告处分。2、在寝室内使用酒精炉或者学校明令禁止使用的各种电热器(电炉、热得快、电热杯、电饭锅等)的,给予记过处分。3、私自改动或者破坏学校电器装备、电源线、电话线、广播线、网线等公共设施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4、损毁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5、因违章用火、用电等引起火灾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八条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的,视情节及认识态度,给予如下处分:1、隐匿、毁弃或者私拆他人信件、邮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
23、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2、写恐吓信、打骚扰电话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3、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4、无故殴打他人的,视情节和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二十九条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如下处分:1、携带或者在寝室内存放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未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2、在寝室存放易燃、易爆晶或者其他危险物品未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3、在参加各类大型活动中,不听从指挥,造成混乱、拥挤或者有其他影响安全的行为
24、,经劝阻仍不改正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故意制造混乱或者挑起事端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三十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违反学校互联网管理有关规定的,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1、利用国际互联网、校园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非法、有害信息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2、从事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活动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3、非法获取其他单位、个人网络用户信息的,视情节给子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盗用其他单位、个人网络用户帐号上网的,视情节和造成的损失,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三十一条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认为确有处分必要的,
25、学校制定补充规定,并依补充规定给予处分。补充规定是本实施细则的组成部分。第四章处分权限和程序第三十二条学生违纪的处分程序:1、给予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前,应当听取违纪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违纪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可以以书面形式表达,也可以口头形式表达。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口头表达要认真做好笔记,结束时,口头陈述和申辩的学生或者其代理人应在笔录上签字,如果拒绝签字,由主笔人写出文字说明。违纪学生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代为陈述和申辩。2、给予违纪学生纪律处分时,由学院相关部门填写学生违纪处分登记表(一式两份),并附有学生违纪的事实经过,证明材料,违纪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书面陈述和申辩材
26、料、笔录以及其它相关证据。3、学院将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和送交给受处分学生本人,另外需要有两名学院学生工作干部到场作为见证人。4、直接送交受处分学生本人有困难的,而其家长或者其年长的直系亲属已到学校的,可以将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送交给受处分学生家长或者其年长的直系亲属。5、受送交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方式无法送交的,在院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交。6、向学生送交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的同时,应当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和申诉的期限。第三十三条受处分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第三十四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
27、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有关部门重新研究决定。第三十五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XXX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第三十六条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或者XXX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七条对学生实施的各种纪律处分,是学生在校期间某个方面的历史记载,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其中,学生处分决定书、学生处分登记表、学生申诉复查结论应当归入学生本人档案。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行文中涉及“以上、以下”等均包含本等级及数字。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其它已实施的有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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