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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办法.docx

1、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办法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3 年 15 号为进一步完善汽车节能管理制度,实施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管理,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 2012-2020 年)的通知 (国发 201222 号)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质 检总局制定了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办法,现予以公告,请有关单位 遵照执行。附件: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

2、部 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13年 3月14日附件: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 (国发201222 号)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汽车节能管理制度,实 施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管理,逐步降低我国乘用车产品平均燃料消耗量,实 现2015年和2020年我国乘用车产品平均燃料消耗量降至 6.9升/1 00公里和5.0 升/100 公里的目标,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乘用车是指在中国关境内销售的能够燃用汽油或柴油 燃料的乘用车产品(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以及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 燃料电池乘用车等新能

3、源乘用车产品,包括在中国关境内生产的国产乘用车产品和 在中国关境外生产的进口乘用车产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依法获得许可在中国关境内销售乘用车的企 业,包括国产乘用车生产企业和进口乘用车生产企业。国产乘用车生产企业应已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进口乘用车生产企业主要是指其生产的乘用车产品已获得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中国关境外的乘用车生产企业。进口乘用车经销企业视同为进口乘用车生产 企业在中国的代理,负责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的一切工作。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核算年度是公历年, 即每年 1月1日至12月 31日。其中,国产乘用车采用生产日期,生产日期以

4、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上的制造日 期为准;进口乘用车采用进口日期,进口日期以海关放行日期为准。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实施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管理。第二章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主体第六条 国产乘用车产品与进口乘用车产品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分别实施核算。第七条 原则上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内每一个独立法人乘用车生产企业、每一个单独注册的进口汽车经销企业作为一个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主体。第三章 乘用车产品燃料消耗量数据报送与公示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建立 “汽车燃料消耗量数据管理系统”,定期汇总数据,并将情况通报核算管理相关部门。企

5、业应按要求及时报送新生产、新进 口的乘用车产品的燃料消耗量数据(具体要求见附件一)。第九条 企业应建立乘用车产品平均燃料消耗量监控体系, 根据达标情况及时调整生产或进口计划,并将已停止生产或进口的车型情况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 备工业司),同时抄送质检总局(认监委)。第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中国汽车燃料消耗量网站汽车燃料消耗量通 告系统公布乘用车燃料消耗量及相关信息。第四章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方法第十一条 企业乘用车车型燃料消耗量实际值计算采用汽车燃料消耗量通告系统中车辆型号对应的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指标数据。如果汽车燃料消耗量通告系统中同一企业在市场上销售的同一车辆型号有多个不同的综

6、合工况燃料消耗量数据(含本年度已通过汽车燃料消耗量通告系统发 布的停止生产或进口车型的数据),计算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实际值时采用最大的 燃料消耗量。第十二条 国内乘用车生产企业的核算基数为核算年度内的乘用车产量 (不 含乘用车出口量) 。进口乘用车经销企业的核算基数为核算年度内经中国海关放行、 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实际进口量。第十三条 核算主体平均燃料消耗量的计算方式为: 核算主体各车型燃料消 耗量与各车型所对应核算基数的乘积之和除以该核算主体所有车型核算基数之和。 计算结果四舍五入圆整至小数点后 2 位。核算主体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的计算方式为:核算主体各车型燃料消耗 量目标值与各车型所对应核

7、算基数的乘积之和除以该核算主体所有车型核算基数之 和。计算结果四舍五入圆整至小数点后 2 位。第十四条 2012-2015 年,乘用车车型燃料消耗量目标值和企业达标要求按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 (GB279992011) 规定(不计新能源乘用车产 品)同一车辆型号因整车整备质量、座位排数、变速器型式不同有多个不同的 燃料消耗量目标值时, 计算企业平均消耗量目标值时采用最小的燃料消耗量目标值。第十五条 为鼓励发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品, 在统计企业达到国家乘用车 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的情况时,对企业生产或进口的纯电动乘用车、燃料电池乘用 车、纯电动驱动模式综合工况续驶里程达到 50 公里及以

8、上的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 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实际值按零计算,并按 5 倍数量计入核算基数之和;综合 工况燃料消耗量实际值低于 2.8 升/100 公里(含)的车型(不含纯电动、燃料电池 乘用车),按 3 倍数量计入核算基数之和;其他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按实际数 量核算。第五章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报告第十六条 每年 12月 20 日前,各核算主体应根据年度达标要求向工业和信 息化部递交下一年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预报告(纸制和光盘各一式五份,由工业 和信息化部转送核算管理相关部门),预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预 期值、预期目标值等。第十七条 每年 8月 1日前,各核算主体应向工

9、业和信息化部递交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中期报告(纸制和光盘各一式五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转送核算管理相关部门),主要内容包括:( 一 ) 上半年已实际生产或进口的各车型数量、 对应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及关键参数;( 二 ) 下半年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实际值情况预测;( 三 ) 本年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预测完成情况等。第十八条 每年 2月 1日前,各核算主体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递交上一年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报告(纸制和光盘各一式五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转送核算管 理相关部门),主要内容包括:生产或进口的各车型数量、关键参数、综合工况燃 料消耗量和对应车型燃料消耗量目标值及核算主体的企业平均燃料消

10、耗量目标值、 实际值等情况。(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预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的格式见附件 二)第十九条 如核算主体认为递交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预报告、 中期报告涉及企业商业秘密,需在报告中明确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内容及保密期限。经工业和 信息化部审查同意,可不对外公开 核算主体递交的汽车产品燃料消耗量年度报告不得以涉及企业商业秘密为 名限制对外公开。第六章 核算与公示第二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 总局建立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的联合工作机制。工业和信息化部具体负责国产乘用车燃料消耗量、产量及乘用车生产企业 等情况的核查。海关总署具体负责进口量及进口经销企业等

11、情况的核查。质检总局具体负责进口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进口量及进口经销企业、进口 乘用车制造企业等情况的核查。第二十一条 上一年度所有核算主体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情况将于每年 3 月 20 日前公示。第二十二条 各核算主体和社会各界对公示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情况有异议的,可在 20 个工作日内反馈。相关部门需在接到异议后 2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或处理第二十三条 每年 6月 1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发布上一年度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情况报告”包括生产 / 进口乘用车产品数量、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实际值、达标及排名等情况。第七章 额度的转结

12、与使用第二十四条 优于/ 劣于目标值的额度为本年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 与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实际值的差额与本年度车型核算基数的积。计算结果四舍五 入圆整至整数位。第二十五条 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实际值优于目标值的核算主体, 可将优于 目标值的额度结转至下一年度使用。 2015 年前,优于目标值的额度是指低于 100 目标值以下的额度。第二十六条 结转额度有效期不超过三年。先结转的额度可先使用。第八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质检总局、海 关总署建立汽车产品燃料消耗量核查、公示制度,对市场上销售的汽车产品的燃料 消耗量进行抽样核查,核查结果向社会公开发布。

13、第二十八条 对报告和核算数据存在不达标问题的企业, 要求其说明情况及提交改进方案。未按要求上报燃料消耗量数据的企业,按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不达 标处理。第二十九条 对发现或有举报并经查实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视情节严重,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一)企业未按要求标示汽车燃料消耗量的;(二)企业标示的汽车燃料消耗量数据与上报数据不符的;(三)企业标示、上报的汽车燃料消耗量数据与核查结果不符的;(四)企业不按时递交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预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的;(五)企业递交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年度报告与事实不符的。第九章 附则第三十条 2012 年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执行日期从 201

14、2年7月 1日 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第三一条 按照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要求,有关汽车燃料消耗量管理办法将另行制定。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3年5月1日开始实施。附件一: 乘用车燃料消耗量数据报送要求 .doc附件一乘用车燃料消耗量数据报送要求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负责建立“汽车燃料消耗 量数据管理系统” 。企业应按要求及时报送新生产、 新进口的乘 用车产品的燃料消耗量数据。一、报送范围在中国关境内销售的、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 3500kg 的 乘用车产品,包括能够燃用汽油或柴油燃料的(含非插电式混 合动力)的乘用车,以及纯电动、插电式

15、混合动力、燃料电池 等新能源的乘用车;包括国产乘用车和进口乘用车,不含出口 乘用车。其中,进口乘用车为经中国海关放行、检验检疫机构 检验的、一般贸易等以进入中国国内市场为目的的乘用车。二、报送要求1.从规定之日起新生产、新进口的乘用车产品,凡属于报 送范围内的,需按要求报送。其中, 国产乘用车的生产日期以 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上的制造日期为准,进口乘用车的进口日期以海关放行日期为 准。2.原则上由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每一个独立法 人乘用车生产企业、每一个单独注册的进口汽车经销企业作为 一个主体,报送其汽车燃料消耗量数据。3.按照“一车一条燃料消耗量数据”的原则报送。4.国产汽车在下线后

16、48 小时内、进口汽车在通关并完成检 验检疫后 48 小时内(节假日顺延)上报燃料消耗量数据。5.报送数据内容见 “乘用车燃料消耗量数据表” (附表 1 ) 其中,进口乘用车应报送“海关商品编码”6.企业应保证报送数据的真实性。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进行数据修改、撤销和补传等操作,但相关操作将作为历史记录给 予保存。7.企业报送数据实施月度(自然月)锁定管理。每月 15 日之前企业可以对上一个月的数据进行确认,在此期间可进行 修改、撤销和补传等工作。在 15 日之后对上月数据实施锁定, 企业确需进行修改、撤销或补传的,须提交纸质说明材料,纸 质材料须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每年 8 月

17、1 日为上半年数据修订截止日, 每年 2 月 1 日为 上一年度数据修订截止日。三、报送流程1.软件下载 。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网站 ,下载“汽车燃料消耗量数据管理系统” 安装包和“汽车燃料消耗量数据管理系统用户手册” 。2.本地安装 。下载完成后,按照用户手册安装“汽车燃料消耗量数据管理系统”3.本地填报。使用初始用户名密码登录后能够在本地操 作。4.获取上传账号。企业需提交以下加盖单位公章的纸质材料:(1 )企业基本情况表,见附表 2;(2 )企业工商登记文件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 企业相关人员从事相关工作委托书, 相关人员身份证 复制件;(4) 进口经销企业产品代理委托书复

18、印件或进口许可证明 复印件。5 .企业开发接口申请如企业需自行开发上传软件,在提交获取上传账户材料的同时,提交开发接口开通申请书 (需加盖单位公章),申请获取开发标识码和相关技术资料。企业自主开发 上传软件的接口服务地址:http:/soap.catarc.info/FuelDataSysSTD.asmx6.实现数据远程传输附表1乘用车燃料消耗量数据表1.车辆基本信息汽车生产企业进口汽车经销企业(仅进口汽车填写)备案号车辆制造日期/进口日期车辆型号通用名称海关商品编码(仅进口汽车填写)车辆种类越野车(G类)燃料类型座位排数整车整备质量kg最大设计总质量kg最咼车速km/h额定载客人轮胎规格轮距

19、(前/后)mm轴距mm驱动型式其他信息2.1传统能源汽车填写发动机型号气缸数排量mL额定功率kW最大净功率kW变速器型式变速器档位数市区工况燃料消 耗量L/100km市郊工况燃料消耗 量L/100km2.2非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填写混合动力结构型式串联/并联/混联/其它是否具有行驶模铅酸电池/金属氢化物镍式手动选择功动力蓄电池组种类电池/锂电池/超级电容/能?其它动力畜电池组总kW h动力蓄电池组比能W h/k冃匕量量g纯电动模式下综km纯电动模式下km/h合工况续驶里程1km最高车速动力畜电池组标称电压V驱动电机类型混合动力最大电 功率比%驱动电机峰值扭矩N m驱动电机额定功率kW综合工况燃料

20、消耗 量L/100 km市区工况燃料消 耗量L/100k m市郊工况燃料消耗 量L/100 km综合工况C02排放g/km发动机型号排量mL气缸数额定功率kW最大净功率kW变速器型式变速器档位数2.3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填写综合工况C02排放L/100kmg/km综合工况燃料消 耗量纯电动模式下综 合工况续驶里程km纯电动模式下1km最咼车速km/h动力畜电池组标称电压V驱动电机类型混合动力最大电 功率比%驱动电机峰值扭矩N m驱动电机额定功率kW综合工况电能消耗量kW h/100km综合工况燃料消 耗量L/100km综合工况CO2排放g/km发动机型号气缸数排量mL额定功率kW最大净功率kW变

21、速器型式变速器档位数2.4纯电动汽车填写动力蓄电池组种类动力畜电池组总 能量kW h电动汽车30分钟最咼车速km/h动力畜电池总质 量与整车整备质 量的比值%动力畜电池组标称电压V综合工况续驶里程km驱动电机类型驱动电机额定功率kW驱动电机峰值扭矩N m综合工况电能消kW h/10耗量0km2.5燃料电池汽车填写燃料电池燃料类型燃料电池堆功率kW/L动力蓄电池组种类铅酸电池/金属氢化物镍电电混合技术条 件下动力畜电池 组比能量W h/k g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kg/100 km综合工况续驶里程km电动汽车30分钟最咼车速km/h驱动电机额定功率kW驱动电机类型储氢瓶类型驱动电机峰值扭矩N m储氢

22、瓶标称工作 压力kPa储氢瓶容积NL3.检测试验情况检测机构名称报告编号注:备案号,采用车辆识别代号(VIN );密度电池/锂电池/超级电容/ 其它 燃料类型,选填汽油、柴油、两用燃料、双燃料、非插电式混合动力、插电式混合动力、纯电动、燃料电池;3可填多项,非必填项;4有纯电动模式的车辆填写;5填写修正后(电能平衡值为0)的燃料消耗量或CO2排放量;6填写加权平均值;7非必填项。附表2企业基本情况表企业名称(全称)企业注册地址企业法定代表人注册商标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号码注册资金(万元)固定资产净 值(万元)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职务联系电话传真手机E-M AIL注:“企业基本情况表”在获

23、取上传账户时递交,如“企业 基本情况表”相关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递交更新后的“企 业基本情况表”。附件二: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报告.doc附件二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报告企业名称: (公章)企业所在地: 省 市编制日期: 年 月 日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年度预报告预计本企业 年度内计划生产 / 进口乘用车产品 辆,预计本年度本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为 升/100 公里, 预计实际平均燃料消耗量为 升/100公里。预计本企业本年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实际值将优于 / 劣于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 。本企业承诺,将采取措施,确保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实 际值达到国家标准要求。企业法人代表签名(手签) :企业(印

24、章) :日期: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年度中期报告本企业 年度上半年生产 / 进口乘用车产品 辆,本年度上半年本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为 升 /100 公里,实际平均燃料消耗量为 升 /100 公里(具体情况见附表) 。预计本企业 年度内下半年将生产 / 进口乘用车产品 辆,预计本年度本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为 升 /100 公里,预计实际平均燃料消耗量为 升 /100公里。预计本企业本年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实际值将优于 / 劣于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 。本企业承诺,将采取措施,确保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实际 值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企业法人代表签名(手签) :企业(印章) :日期:企业平均燃料消耗

25、量执行情况年度报告本企业 年度共生产 / 进口乘用车产品 辆,本年度本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为 升 /100公里,实际平均燃料消耗量为 升 /100 公里(具体情 况见附表)。本企业本年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实际值优于 / 劣于企业 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 。本企业本年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的结转额度为 /- 。本企业本年度结转额度使用计划为:本企业承诺, 所有数据是据实填报的, 如有弄虚作假行为, 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企业法人代表签名(手签) :企业(印章) :日期:附表 年 企业国产乘用车产品燃料消耗量序号车辆型号燃料种类整车整备质量变速器型式座位排数纯电动 驱动模 式综合 工况续 驶里程车

26、型燃料消耗量目标值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 实际值实际生产量备注 年 企业进口乘用车产品燃料消耗量序号车辆生产企业车辆型号燃料种类整车整备质量变速器型式座位排数纯电动驱 动模式综 合工况续 驶里程车型燃料消耗量目标值综合工况燃料消耗 量实际值实际进口量备注注:错误!未找到引用源。车型燃料消耗量目标值,同一车辆型号因整车整备质量、 座位排数、 变速器型式不同有多个不同的燃料消耗量目标值时, 计算企 业平均消耗量目标值时采用最小的燃料消耗量目标值。错误!未找到引用源。 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实际值,四舍五入至小数点 后一位;如汽车燃料消耗量通告系统中同一车型有多个不同的综合工况燃料消耗 量实际值,则填写该车

27、型最高的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实际值。错误!未找到引用源。 实际生产量 / 实际进口量,不含出口量。日前,工信部在其网站上发布 乘用车企业 平均 燃料消耗量 核算办法(以下简称办 法)并征求意见,并计划于2012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规定:自2012年2015年, 各核算主体的企业 平均燃料消耗量 与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的年度目标值达标指标按 以下要求执行:不大于 109(2012年);不大于 106(2013 年);不大于 103(2014 年);不大于 100(2015年)。办法 的出台意味着之前引发业界高度关注的 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 第三阶段标 准的导入工作将在今年下半年正式启动。作为影响我们汽车产业发展的重大政策, 办法将会对我国汽车产业产生什么样的影 响,以及办法中出现的新名词如何解释,贝叶思咨询针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深入解读。企业组合办法中首次提到了企业组合的概念,第三章第十一条中规定: “国内汽车生产企业之间或进口汽车经销商之间, 可按照自愿原则申请成立企业组合, 作为一个核算主体进行企 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 ,第十二条对企业组合的责任主体做了明确划分, 规定:“申请成立 企业组合的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应签署企业组合书面协议, 并明确一个企业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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