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丹徒区外地施工企业进区施工备案管理规定丹徒区外地施工企业进区施工备案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外地施工企业丹徒区施工的管理,维护本区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外地施工企业是指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注册地在本区行政区域外的建筑业企业。第三条 凡参加本区工程建设活动的外地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未取得备案手续的外地施工企业不得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施工作业;备案工作实行年度备案、单项工程备案和中标后单项工程信用手册管理制度。取得年度备案手续的方可办理单项工程备案并在本年度内承接建
2、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规定范围内的工程。第四条 丹徒区建设局是本区外地施工企业进区施工的行政主管部门;丹徒区建设工程管理处(以下简称区建管处)依照本规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第五条 外地施工企业办理进区施工年度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 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施工介绍信;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信用管理手册(江苏省外企业需先在省建管局办理进苏作业登记手续取得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 (四)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 企业指定的在丹徒区常驻责任人和技术、质量、安全等方面常驻负责人的有关证明材料; (六) 企业在丹徒区施工人员和主要施工设备材
3、料; (七) 企业在丹徒区经营场所证明(从五月份后明确为设立分支机构); (八) 企业质量、安全等管理组织的有关材料。第六条 区建管处收到外地施工企业进丹徒区施工备案的书面申请和全部有效资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备案决定。 年度备案实行核验管理制度,取得年度备案手续的企业在每年一月份应当持下列材料至区建管处进行核验: 1、已核发的年度备案表; 2、已承接工程的单项信用手册; 3、已承工程的施工许可证; 4、需要年检、核验或延期手续的相关证件原件包括: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在丹徒施工的建造师(项目经理)注册证书、安全员C类证、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第七条 外地施
4、工企业变更企业名称、资质等级、法定代表人,指定的在丹徒区常驻责任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区建管处办理进丹徒区施工备案的变更手续。 外地施工企业终止在丹徒区施工的,应当向区建管处办理进区施工备案注销手续。 没有办理年度备案核验以及工程竣工后六个月未在本区承接施工任务又未办理进区施工备案注销手续的企业,视作终止在丹徒区施工,其进区施工备案手续由区建管处予以注销,同时在5年内对该企业不予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第八条 外地施工企业在丹徒区施工,应当遵守本区有关建筑市场、工程质量、文明施工、社会治安、劳动安全、卫生防疫和计划生育等方面的规定,并自觉接受本区有关部门的监督。第九条 外地施工企业在参加
5、投标或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前必须办理单项工程备案手续方可参加投标或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单项工程备案应提供下列材料:(一)外地施工企业进丹徒区施工年度备案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三)符合拟承接工程要求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四)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五)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原件;(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七)拟派出的符合要求的建造师(项目经理)本人及其注册证书、B类证、身份证明;(八)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两年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证明;(九)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清欠部门)出具的一年内无民工工资拖欠行为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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